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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误区与改革/任玉峰

时间:2024-05-29 06:3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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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误区与改革

任玉峰 胡军辉


民商事判决文书作为民事审判活动的载体,曾一度作为民审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受到社会的关注。改革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使判决书的制作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误区,并已经制约了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误区之一:过分拘泥于“92样式”。在一定时期内,“92样式”对规范法院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方针的逐步落实,各类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社会各方面对法院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该样式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了。如果仍拘泥于该样式,就会形成千案一面的公式化裁判文书,不能保证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公正性。如在首部诉讼程序的叙述部分,因“样式”规定的过于笼统,不能涵盖如审理的期限问题、主体的追加、变更问题、财产保全问题等一些足以反映审判程序公正性的问题,难以体现法院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
误区之二:彻底否定“92样式”。“92样式”是许多专家经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针对裁判文书的要求和特点,根据法律的规定制定而成的。其总体结构是科学实用的,能够为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发挥积极作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院的裁判文书是一种特殊的文书,必须要有一种严格的外在形式来保障其内容的严肃性和庄重性。其总体结构应当是固定的,甚至个别词语如“诉称”“辩称”“述称”等体现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词语等也应当是固定的。因此在新的样式出台以前,“92样式”仍应当作为我们制作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基本依据,才能保持其规范性,维护其权威性。
误区之三:裁判文书内容宁滥勿缺。裁判文书“不说理”是改革的一个重点。但在改革中许多人为了让裁判文书“说理”就避简就繁,甚至不惜作前后不必要的重复,从“不说理”发展为“乱说理”,其实质是不会说理。甚至彻底打乱了裁判文书的逻辑结构。如在事实部分对原、被告的主张及举证情况,法院不发表任何意见,只是机械地罗列,到判决理由部分,再将事实部分的内容重新列一遍,再发表法院的认证意见和认定意见;在对证据进行了逐个分析后,贴上一段诸如“以上事实有×××在卷为凭”的套话,不仅造成行文逻辑上的错误,而且使判决书显得罗嗦冗长,很不规范。
误区之四:事实部分不认定事实。裁判文书的结构是确定的,各部分都有其必须承载的内容,不能相互取代,更不能前后颠倒。裁判文书中的事实部分就是“经审理查明”的部分,是客观再现庭审过程的主要部分。这一部分的任务在于通过认定证据阐明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确定“是什么事”。但在制作中,往往是只叙述诉、辩主张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不发表法院的认定意见,而将本应在事实部分阐明的认定意见放在判决理由部分来写,以至于在事实部分不能确定事实。从而导致“本院认为”成了无源之水,不符合判决书的逻辑结构,也就混淆了裁判文书中这两个部分的功能。使整篇判决书让人读来觉得层次不清、条理不明,降低了其说理力度。
笔者认为,规范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大改革力度。
一、着力体现法院审判程序的公开性和合法性
追求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追求的目标。民商事裁判文书作为民事审判活动的载体,是社会了解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的窗口,应当在公开性上大做文章,以公开促公正。如在首部,应当全面公开案件的由来、案件的起诉时间、财产保全、延期审理情况、审判组织的组成及回避和变更情况、当事人的追加及变更情况、是否经审委会讨论等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及所依据的法律,让人民群众仅通过判决书就能了解法院审判案件的全过程,自觉置法院的审判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全面落实审判程序的公开性原则,体现出法院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二、加大裁判文书事实部分的说理力度
裁判文书不说理是其主要弊端,也是改革的重点。不说理已严重制约了法院的执法水平,影响了法院的公正执法形象。裁判文书改革就是要摒弃不说理的做法,加大说理力度,让人民群众看到判决书不仅知其然,而且也知其所以然。首先,裁判文书说理应从再现庭审入手。当事人是诉讼活动的主体,当事人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是庭审的主要内容,法院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作为庭审载体的判决书应当全面、客观地记录、体现庭审过程。既要载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又要列举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还要阐明法院对当事人证据采信与否的意见及理由。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完全质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其次,说理要注重其法理成分。裁判文书与一般的论说文不同,其论据除事实以外,还必须有法律。也就是说,裁判文书不但要摆事实、讲道理,还得要讲法律,讲法理。如侵权案件中,要论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论点,就要从分析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入手,明确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过错,来阐明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这样就能够增大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度。
三、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注重其逻辑性
民商事裁判文书应该是一篇逻辑性极强的议论文。从总体上将,民商事裁判文书的五部分都有其特定的功能,相互独立,相互依附。不能相互代替,相互颠倒。如事实部分应该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确定当事人争议的是一件什么事情。判决理由部分,则在已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说理论法,明确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完成“为什么、怎么办”的任务。其中事实部分是判决理由部分的依据和基础,两部分的内容既相互联系又不能交叉,更不能混为一体来写。在具体之作中,一方面,主体结构要符合逻辑性的要求;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的论述内容要按照逻辑性的要求展开。如在人身伤害案件的判决理由中,引用法律条文时应按照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如何承担责任的思路,分别引用“民法通则”第98条、第106条、第119条、第134条的规定进行说理,才符合判决书逻辑结构的要求。
四、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注意其条理性
裁判文书制作不但要有其科学性和理论性,而且也要注重其实用性和条理性。如疑难复杂案件,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繁多,裁判文书下来少则十几页,多则几十页。在制作时如果不注意其条理性,不对庭审过程进行归纳和理顺,而是信马由缰,一古脑地罗列庭审内容,就会使得裁判文书让人读来晕头转向,不知所云。为了使其既能全面清晰地体现庭审,又能为广大人民群众很容易的理解、掌握,就要注意科学地安排判决书的条理。如将事实分为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两部分分别进行阐述,将认定的事实分门别类的进行阐述。又如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婚姻感情、子女情况均没有争议,仅对财产存有争议。在制作判决书时,就应当将婚姻感情及子女的情况用“经审理查明”的方式确定下来,而对于财产情况就要根据当事人的庭审举证、质证情况进行论述,阐明认定与否及理由;再如人身伤害案件中,应按事件发展的规律对事实进行排列,确定是谁给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当事人有无过错,造成怎样的伤害,因伤害造成了多少损失等情况进行排列,使人读来觉得就非常条理清楚,易于接受。
我认为,在判决书改革过程中,只要避开误区,抓住关键,就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目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46—2568129
邮 箱:hyc2000723@sina.com


关于开展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112号

关于开展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的通知

  针对当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和传统产区群众的安全意识与安全工作的需要存在一定差距,以及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水平相对落后等实际情况,为提高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科技下乡活动”、“安全文化下乡活动”和“法律法规下乡活动”(以下统称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的主题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二、活动主要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科技下乡活动”。引导企业加快工厂化生产步伐,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烟花爆竹生产方式现代化;提高危险工序的技术含量,控制一定危险程度以上作业场所的人员数量,尽量缩小人与药料接触的时间和空间,减少事故的发生率,降低事故危害的严重程度和事故的破坏性。推广安全、低成本原料替代传统低安全、高成本氯酸盐类原料,推广实用的先进烟花爆竹生产加工技术,逐步提高烟花爆竹传统产区的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艺过程的安全程度。

  (二)烟花爆竹“安全文化下乡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在烟花爆竹主要产区开展安全文化下乡活动,做好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开展好重点产区人民群众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发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操作规程简易读本。将简易读本送到烟花爆竹传统产区、专业生产村,提高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烟花爆竹“法律法规下乡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以群众易于接受、喜闻乐见的文娱形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行业规程,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三、活动形式

  (一)统一制作、发行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警示挂图、安全操作图册和安全操作规程简易读本。针对烟花爆竹事故大多是人身、财产伤亡巨大的爆炸事故,而从业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现实,国家局统一将典型事故制作成警示挂图,将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制作成易读、易懂、简明的图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征订、发放工作,将警示挂图悬挂到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警示教育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事故发生;将图册发送到广大从业人员手中广为传阅,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烟花爆竹安全技术宣教团。针对烟花爆竹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少、生产企业技术力量相对不足、安全生产没有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事故多发的问题,组织行业专家到生产一线巡回宣教,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从根本上减少事故隐患。宣讲教育对象主要包括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中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等,宣讲教育内容包括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案例等。

  (三)深入中、小学校,发放宣传教育材料。一方面,针对个别地区烟花爆竹企业雇佣未成年人进行生产操作的现状,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使其认识到烟花爆竹行业的危险性,从源头上避免乃至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生产一线的现象;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通过其家庭等渠道反馈给成年人,从而起到辅助宣传作用。各地要深入烟花爆竹主要产区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校赠送文具型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品和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宣传单,将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普及到未成年人。

  (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扩大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的影响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联系、组织各种新闻媒体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对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进行跟踪、采访、报道,增强宣传力度,扩大影响面,从而达到通过本次活动使烟花爆竹安全科技、文化和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范围内深入人心的目的。

  四、活动安排

  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由国家局统一部署和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开始布置、安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活动方案,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于10月中旬启动,国家局将通过电话会议形式举行活动启动仪式;11月下旬至11月底结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本次活动的总结报送国家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向合资公司转让汽车生产线及其配件生产线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向合资公司转让汽车生产线及其配件生产线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转让汽车生产线及配件生产线问题的请示》(天财〈1993〉16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所属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向其与航天汽车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合资组建的贵州华航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转让西南轻型汽车(GHT1030)系列生产线。转让价格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出售价折为2990万美元。
二、原则同意你公司所属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向其与中悦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合资组建的贵州华天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转让西南轻型汽车(GHT1030)系列配件生产线,转让价格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出售价折为2578万美元。
三、转让以后,合资企业中的中方代表要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合同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国家的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199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