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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9:31: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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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六安市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一日



六安市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
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增长和信贷业务协调发展,为实现“三大跨越”和全面完成“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皖政〔2005〕88号)并参照《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皖政办〔2005〕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是指在充分尊重信贷自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树立科学的金融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突出招商引资主战略和工业化核心战略,积极开拓金融营销业务和投资担保业务,加强金融生态建设,优化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信贷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对象为:
  (1)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监分局;
  (2)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分行、工商银行六安分行、农业银行六安分行、中国银行六安分行、建设银行六安分行、徽商银行六安分行;
  (3)安徽省农联社六安办事处;
  (4)六安市邮政储汇分局;
  (5)六安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海汇担保公司六安分公司。
  第四条 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为:
  1、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其中工业贷款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清单作为复核依据;
  2、当年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增量,贷款增幅高于本系统全省平均增幅,全年贷款累放数比上年增长20%;
  3、有健全的中小企业贷款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当年对中小企业贷款投入增量高于上年增量,增幅高于当年各类贷款的平均增幅;
  4、深入开展“六安发展我发展,我为六安做贡献”活动,贷款增长项目满足不少于两项(当年承担或参与组织一次银企合作项目对接活动,且签约项目落实率和资金到位率均达到60%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当年新增高于上年,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助学贷款当年新增高于上年,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中长期贷款当年新增高于上年,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当年新增高于上年,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新增高于上年,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
  第五条 对投资担保机构的考核内容为:
  1、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当年发展中小企业担保客户不低于30户,其中开展担保业务2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20户;
  3、当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1亿元。
  第六条 对金融机构的奖励等次:符合上述第四条确定的考核内容,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中所确定的考核指标,即获得相应等次的奖励。
  第七条 对担保机构的奖励等次:符合上述第五条确定的考核内容,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中所确定的考核指标,即获得相应等次的奖励。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监分局对照考核内容对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进行初审,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考核结果和奖励意见。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同时,组织企业对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测评,结果一并通报其上级主管机构。
  第十条 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的领导班子进行奖励。一等奖的奖金为12万元,其中对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低于6万元;二等奖的奖金为8万元,其中对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低于4万元;三等奖的奖金为5万元,其中对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低于2万元。担保公司获得各等次奖励的奖金标准为金融机构同等次的二分之一,市邮政储汇分局为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对获奖单位的职工奖励一个半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以上奖励资金均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从2008年起,以后各年度的目标任务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一季度下达。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奖励办法,以鼓励金融机构与投资担保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和投资担保业务,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2007年度六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目标任务及奖励标准

单位:亿元、户

奖励等次 当年发展中小企业担保客户 当年开展担保业务的客户 当年累计担保额 备注
一等奖 50
30
1.5


二等奖
40
25
1.25


三等奖
30
20
1



附件2

2007年度六安市担保公司目标任务及奖励标准

单位:亿元、户

金融机构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贷款增量 工业贷款增量 新增中小企业信贷客户 贷款增量 工业贷款增量 新增中小企业信贷客户 贷款增量 工业贷款增量 新增中小企业信贷客户
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55
24
140
50
20
120
45
16
100

六安银监
分局
55
24
140
50
20
120
45
16
100

安徽农联社
六安办事处
12
4.5
20
11
3.4
17
10
2.7
15

工商银行
六安分行
10
4.5
20
9.2
4
18
8.4
3.4
15

徽商银行
六安分行
10
4.5
20
9.2
4
17
8.4
3.4
15

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分行
8
2.5
12
7.4
2
10
6.8
1.5
8

建设银行
六安分行
5
2.6
18
4.5
2.2
15
4
1.7
12

农业银行
六安分行
4.5
2.5
20
4
2
18
3.5
1.5
15

中国银行
六安分行
4.5
2.6
18
4
2.2
15
3.5
1.7
12

六安市邮政
储汇分局
1
0.3
12
0.7
0.2
10
0.4
0.1
8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2月24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对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公路建设质量会议提出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办法》是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规章,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到公路建设的全过程中。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今年国家决定继续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各地的公路建设任务将更加繁重。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学习贯彻《办法》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切实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使质量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公布检查结果,对在公路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
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通过项目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承担工程项目同一合同段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本单位设计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作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对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资信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竣工的公路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六章 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一条 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三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均应由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质监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的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质监机构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和纠正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建设行为。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按公路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检测。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全国最终检测数据;各省级质监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行业的最终检测数据。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严肃处理。
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罚款或对设计、施工单位停止1--2年资信登记,对监理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建设项目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扣减中央对当年公路建设计划投资的5--10%的处罚。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一)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一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止资信登记1--2年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的;
(五)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
(八)经质监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吊销检测资质。
第四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质监机构,由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质监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授权并进行改组。
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见附件。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0--65261138),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
第六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八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九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二)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第十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部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电话:010--65292737,010--65292769。
附表一:
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
| 工程名称 | | 发生时间 | |
|------------|------------|------------|------------|
| 发生地点 | |实物工作量 | |
|------------|------------|------------|------------|
| 结构类型 | | 伤亡情况 | |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建设单位 | |
|------------|------------|------------|------------|
|设计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
|及资质等级 | |及资质等级 | |
|------------|------------|------------|------------|
|监理单位名称| |监督单位名称| |
|及资质等级 | | | |
|------------------------------------------------------|
|事| |
|故| |
|经| |
|过| |
|及| |
|初| |
|步| |
|原| |
|因| |
|分| |
|析| |
|--|--------------------------------------------------|
|采| |
|取| |
|措| |
|施| |
----------------------------------------------------------
填报单位(盖章) 报告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表
报告单位: 年 季 报告日期
----------------------------------------------------------------------------------------------------------
|工程名称|发生日期|上报日期|事故性质|直接经济|事故处理情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 | | | | 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关于世纪之交的中俄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关于世纪之交的中俄关系的联合声明
(1998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在莫斯科举行的第六次中俄高级会晤期间,双方就世纪之交国际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协调了立场,并就进一步加强双边合作的长期战略前景达成共识。

本世纪人类在精神和物质文明以及科技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动荡和冲突也使人类遭受空前浩劫。

两国元首认为,鉴于历史教训,重要的是应促成国际社会达成共识,使和平与全面协调发展成为人类在新世纪应该遵循的主要原则。只有通过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和集体创造力,才能建立国际经济和政治新秩序,真正确保所有国家的社会稳定,公正合理地维护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两国元首指出,1996年4月中俄建立平等信任、面向21世纪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既是根据对双边关系历史和当今世界现实的深刻思考,也是基于就国际形势发展和两国合作前景所达成的共识。中俄两国建立战略协作关系不是结盟,也不针对任何第三国,而是在两国相互关系中摒弃对抗,并为双方在各个领域进行最广泛的平等互利合作创造条件。两国元首一致认为,应在下列重要原则基础上不断加强和充实中俄伙伴关系:

一、国际关系具有建设性的多极化进程有助于建立一个平衡、稳定、民主、不对抗的新秩序。这一趋势客观上符合所有国家的根本利益。

二、当今世界的丰富多彩,多种文化的并存与互补,是人类不断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承认和尊重世界文明的多元性是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必要条件和客观要求。历史、文化、经济及社会政治制度的差异不应成为冲突或相互疏远的根源或理由,而应成为相互增益和相互完善的动力。21世纪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单一的欧美世纪或者亚太世纪,也不应该由某种宗教或者意识形态价值体系来主导。21世纪应该并且能够成为各国家和各地区的文明和传统兼容并蓄、共同繁荣的时代。中俄两国在相互关系和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将坚持上述态度,并为确立这一趋势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世纪之交,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区域化正在成为决定世界经济状况的重要因素。中俄支持并积极参与这一进程。同时,各国经济相互依赖已发展到了必须将保护主权国家的经济安全列为最迫切的问题的阶段。因此,尤为重要的是必须在经贸关系中恪守平等互利和地区开放原则,消除国际贸易中各种形式的歧视,摒弃利用货币金融杠杆将有损于某国合法民族利益的政治经济条件强加于人的企图。一系列地区和国家出现金融危机的教训证明,困难时期应该相互支持,同舟共济,而不应借机谋取私利。

四、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起着核心作用。通过联合国的行动能够更加充分和更加明显地体现出日益增长的世界多极化潜力,并在处理国际事务中逐渐排斥单方面的或狭隘民族主义的行径。因此,支持和全面加强联合国的方针是中俄外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联合国进行认真、合理的改革,使之既保留全部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同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考虑世界的现实,这将有助于加强联合国在世界上的威信和作用。

完善安理会的工作在联合国改革过程中占有特殊位置。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怀疑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安理会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任何绕过安理会的企图都将导致对现有维和机制的破坏和国际事务的混乱,造成以强权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事实。扩大安理会的设想应从严格遵守公正的地缘分配原则出发,并征得广泛同意,最理想的应是联合国各成员国协商一致。

五、冷战后特别是近年来大国关系的明显改善已成为国际形势发展的重要积极因素。为了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不仅必须保持和加强这一趋势,而且还要创造条件使各大国不扩大现有的或建立新的军事政治联盟,不搞对抗或形形色色的相互遏制,放弃瓜分各地区势力范围的意图。当今世界各大国只要本着伙伴与合作的精神,彼此间就不存在不能通过平等对话加以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六、两国元首主张继续核裁军进程,强调在这一进程中保持和巩固限制反导弹防御系统条约非常重要,认为这一条约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保持世界战略稳定的基石之一。

七、振兴发展中国家经济和加强它们在国际事务中的建设性作用,对推进人类和平与繁荣至关重要。中国和俄罗斯重申,愿意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并呼吁发达国家更积极地促进亚、非、拉各国的不断进步。

八、在建立公正、可靠的国际秩序的曲折道路上,需要克服一系列可能破坏这一进程的严峻挑战。为此,中国和俄罗斯认为,有必要就一些最尖锐的、其升级有可能对国际社会构成现实威胁的冲突阐述自己的原则立场。

科索沃局势仍令人关注。当务之急是坚持寻求政治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任何武力手段只能加剧地区对立。只有在尊重南联盟主权和领土完整,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尊重科索沃地区各民族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才能找到相互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关于南亚局势,中国和俄罗斯重申其在联合国框架内和其它多边会晤中所确认的立场,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对全球争取核不扩散和核裁军的努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中俄两国呼吁所有尚未参加的国家立即无条件地加入这两个条约。同时,两国欢迎南亚国家恢复政治对话,希望对话能够促进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维护和增进地区安全与稳定。阿富汗危机不可能依靠武力解决。在这个多灾多难的国家,通向和平的道路只能是组建一个有代表性的,能充分考虑阿富汗社会各民族、各宗教和政治团体合法权益的政府。联合国和所有希望阿富汗局势稳定的国家有责任敦促冲突各方结束军事行动,开始谈判进程并寻求政治解决现有问题的途径。朝鲜半岛问题的解决对亚太地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南北双方以彼此都能接受的任何形式继续对话都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下,加强对话、信任与合作有利于促进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安全。

九、完善现有各个级别,特别是最高级对话机制,对中俄战略协作关系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两国元首将充分利用“热线电话”和互致信函方式就重大问题交换意见。两国元首商定,中俄第七次最高级会晤将于1999年在中国举行。双方将采取共同措施,提高两国政府首脑定期会晤机制的实效。两国总理将于1999年春在莫斯科举行第四次定期会晤。双方将为会晤取得积极成果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此,双方将认真落实业已达成的经贸合作协定,努力实现经贸合作的多样化,采用新的合作形式,按国际通行惯例行事。将优先关注大中型项目,活跃中俄两国地方间的经济往来。两国将继续努力就迫切的国际问题加强磋商,协调立场。

两国职能部门将继续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有组织违法活动,包括非法贩运毒品和麻醉品,走私和非法移民。将加大力度遏制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

两国将切实落实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裁减军事力量两个协定,并将继续在高层就安全保障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磋商。双方认为,1998年7月3日阿拉木图五国会晤及其声明为加强中亚地区安全与合作开辟了良好的前景。

两国重视扩大和规范双方民间接触与交往,愿意努力增进对对方历史、文化、传统习惯和现实的了解。支持和鼓励两国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介进行树立中俄两国真实、友好形象的活动。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有责任为此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元首在世纪之交庄严宣布,两国将忠实于和平、公正和合作的信念,并努力按这一信念行事,使21世纪能够建立真正的物质、政治、法律和其它保障,构筑一个能避免战争、压迫、破坏、暴力的世界秩序,为人类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