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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帮卖橘子/王瑜

时间:2024-07-23 04:5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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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帮卖橘子

一条短信几天间迅速传遍全国,于是全中国的柑橘滞销了,这被人们称之为“广元橘子事件”。柑橘在我国是仅次于苹果的第二大水果,是总产值超过260亿元的支柱产业,广元橘子事件对整个柑橘产业将造成上百亿元的损失。不仅是橘子,三聚氰胺使中国乳品行业和千万家奶农遭受惨重的损失。因一篇文章谈到的香蕉普通病变,逐渐以讹传讹地演变成“人吃了会致癌”,海南香蕉由于受到各种谣言影响价格持续低迷,最低价仅1毛3分钱一斤。村民只好将香蕉当猪饲料或喂养家禽。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此庞大的农产品产业,却是这样的弱不禁风。广元橘子事件,海南香蕉的“谣言门”……凸显了我国农产品的应急处理机制的缺位。

各地政府的行为很是奇怪,认为这是“造谣”者惹出来的,扬言要抓“造谣”者,难度千里长堤被冲垮了,只将责任推卸到蚂蚁身上就可以了吗?“谣言止于智者”,难道我们的消费者都是这样的愚笨,收到一条短信就不吃了橘子?看了一篇文章就不吃了香蕉?为什么全国人民宁信短信而不信政府一再的辟谣呢?问题是我们的政府太让人不信任,质监局刚刚发布质检报告,全国奶制品百分之百合格,马上发生三聚氰胺事件,而且大部分公司的奶制品都含有三聚氰胺,质监局的质检报告还有多少值得信赖?所以每当“谣言”传播到普通消费者时,消费者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根本不理会政府的“辟谣”,这凸显我国质检体系存在严重问题。

农民没有市场风险意识,又消息闭塞,他们只有盲从跟风,当猪肉上涨时,他们砍掉橘子树,建养猪场,当橘子价格好时,又放弃其他农作物而改种橘子,农产品见效很慢,往往要几年的时间,当橘子抗过去年冬季的严寒,今年取得大丰收时,农民却哭了,低于成本价还是没人要。农业丰产不丰收,尽管多收了三五斗,却没有收获丰收带来的真正收益,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规律问题,对农民而言还有更多不可预测的风险存在。广元出现橘子事件,远在几千外的南丰县著名的南丰蜜橘也滞销。每一次风险都涉及到众多的农民,甚至是全国种橘子的农户都因广元橘子事件受到牵连。农民抗风险的能力极弱,一次风险则意味着全家来年吃饭可能出现问题。我们需要一个农业保险体系来为损害的农民提供安全防线,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公共关系的恰当使用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必修课,功课做得如何,直接关切到政府对危机的处理结果,必然影响到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态势。农民是弱势的群体,农产品的危机处理还要靠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起来,但是我们的政府除了要抓“造谣”者,辟谣外,显得束手无策。各种“谣言”根源在于消费者没有建立对农产品的任何信任,本来政府的严格监管可以提高消费者的信心,但是政府没有做到。政府不能建立消费者的信心,也不能处理危机事件,农民当然更不具有这种能力。当然大型企业可以以品牌来建立部分消费信心,但是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到目前还没有树立起任何品牌,也无法以品牌的力量来相应化解对农产品的信任危机。

我国改革从农业开始,但三十年来改革发展主要精力放在城市,忽略了哪些为我们提供食物和工业原材料的农民们。尽管政府已经开始关注农民问题,但是对待农民和农产品的管理欠缺的太多。我们无法期望政府以强制的手段要求每个单位购买多少橘子,以帮助橘农销售蜜橘,也不可能指望网友们发起献爱心活动,每个人购买多少蜜橘。我们期待的是政府从这些事件中吸取教训,完善农产品质检体系,树立消费信心;建立农产品危机处理机制,为农民化解“谣言”危机;构建农业保险体系,帮助农民度过难关。

橘子一天天烂去,我们的农民们无法期待国家各种机制和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今年有广元橘子事件,也许明年还有其他事件使橘子仍旧滞销,那么对农民而言真是悲惨的世界。那么我们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呢?唯有自救,当然农民个人不可能有自救的能力,其实在政府和农民个体之间还有一个组织——协会,现在很多地方都成立了相应的协会,带有民间性质的协会组织可以绕开消费者对政府的不信任,又可以起到组织联合农民的作用,最适合解决当地的问题,也就是蜜橘还要靠蜜橘协会出面组织推动销售。

其实任何危机都是机会,度过去了,那么我们的农业产品的协会又成熟一些。协会怎么推动销售呢?橘子滞销的根本原因是消费者的信任危机,那么解决之道就是让消费者产生信任。蜜橘协会可以抓紧制定蜜橘的各种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且欢迎社会公众自行进行检测,如果不符合标准则承诺极高的赔偿,并承担检测的费用,让消费者积极参与到质量的监控上来,消费者不信任政府,可以相信自己聘请的检测机构,这样渐次恢复消费者的信任。从长远来讲,协会应当树立自己的品牌,以便将消费者对本协会的信任承载下来,让信任长久并逐渐产生忠诚度,并且与其他蜜橘相区分,这样在广元橘子类似事件来袭时也可以独善其身。

全国的农业协会基本为“二政府”,起不了什么作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蜜橘协会可以抓住这个危机带来的机会好好发挥协会的作用,让协会的参与者真正看到协会的作用,提高参与协会的积极性,提高协会的凝聚力。这样才能带领当地蜜橘种植户以及销售者抗击市场风险的冲击,在国家相关农业体制不健全的时候,发挥协会的力量为本地的农业产业编制安全防护网。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51662214@sohu.com,www. 51662214.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煤电油气运及重要物资保障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煤电油气运及重要物资保障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11〕316号


北京、河北、吉林、江西、 河南、西藏、陕西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中国气象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广州市):
  2012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煤电油气运迎峰度冬进入关键时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扎实做好市场平稳运行工作,保障煤电油气运稳定供应,重点做好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工作。为深入贯彻通知要求,进一步搞好煤电油气运及重要物资的保障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强化对煤电油气运供需状况的动态监测,准确掌握节日期间的消费需求和市场变化,加强产运销衔接,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同时,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预判其对煤电油气运供应的影响,一旦出现突发性、灾害性天气症候,及时通知要素保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提前做好应对安排。
  二、抓好煤炭生产供应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好煤炭生产和发运。煤炭企业要妥善安排好假日期间的生产、检修和职工生活,保证节日期间资源供给。供需双方要针对低温及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需求特点,加强沟通衔接,保证重点地区、重点用户的用煤需求,特别是要把居民供热和电煤作为保障重点。铁路、交通部门要继续做好煤炭运输组织,必要时对库存偏低地区组织抢运,确保发电供热用煤供应;要做好应对极端天气的准备,保持运煤主要通道、港口、交通枢纽有序运转。
  三、确保供电供热安全平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电力供需平衡和供热保障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电企业要加强电煤采购,保持合理库存,加强设备检查与维护,确保发电供热生产平稳运行。电网企业要准确掌握用电需求和电厂存煤动态,优化电力调度,科学安排运行方式,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各地区要针对冬季特点,健全协调机制,要确保居民生活和其他重要用户、重大活动供电安全可靠,避免拉闸限电,有效防范恶劣天气对输电、供电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四、做好成品油天然气稳定供应。石油石化企业要组织好成品油天然气生产,根据需求增产柴油,保障市场供应。统筹资源平衡,做好产销衔接调运,优化管网运行,确保油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强化综合协调,确保油田、炼厂、管道等油气产销储运设施平稳运行。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优化用气结构,科学调用储气资源,对重点地区和资源供应薄弱地区予以重点协调,确保居民生活、公共设施等重要领域用气需求。
  五、搞好交通运输组织协调。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春运工作和“两节”期间的运输组织,首先努力保证群众顺利回家过节和安全出行;安排好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利用春节客流相对较小时机,多运电煤、成品油和生活必需品。多渠道发布春运信息和道路预警信息,如遇恶劣天气造成车辆和旅客滞留,要发挥多种运输方式的互补作用,及时采取救援和疏导措施,确保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各车站、机场、码头要加强服务,做好通报解释工作,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
  六、强化应急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进一步完善煤电油气运生产供应各个环节的应急预案。细化应对措施,备足应急物资,组织好抢修队伍,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启动预案并抓好组织实施,全面提高应急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责任制,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隐患排查,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重大突发事件和极端天气对煤电油气运保障的影响。
  七、安排好节日期间值班工作。要认真组织好节日期间领导带班和值班工作,健全值班应急机制,提高处理紧急情况和复杂问题的能力。值班人员要始终坚守岗位,妥善处置各类问题,如有重要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保民生、保重点、保稳定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调度,密切配合,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元旦、春节期间煤电油气运和重要物资的稳定供应,满足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现将《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从1996年7月1日起在国家经贸委提出的300户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北京、天津、上海、武汉、沈阳、济南、德阳(四川)7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试行。请注意总结试行中的经验并将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映。

附件: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规范商业银行的竞争,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健全信贷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银行是指为企业提供信贷、结算、现金收付、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其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银企合作协议》的中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主办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与主办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的国有大中型法人企业,是主办行的主要服务对象。
第三条 建立主办行关系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办行不是包办银行,不包企业资金供应。在建立主办行关系的同时,大力提倡银团贷款。为了发挥各家银行的优势,解决企业合理资金需要,同时分散贷款风险,主办行应会同企业牵头组织有关银行联合贷款,协调各家银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中的有关事宜,并按贷款比例偿还其他银行的贷款。有关银团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主办行与企业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是实施本办法的监督、协调机关。

第二章 主办行关系的建立与终止
第七条 企业申请建立主办行关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该银行建立基本存款帐户;
二、领取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三、借款数额较大;
四、与该银行有较为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八条 企业申请建立主办行关系,应当填写《企业主办行关系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本金、法人资格、生产规模、经营状况、资产负债以及主办行认为需要注明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主办行审查《企业主办行关系申请书》同意,经其上级行批准,可正式确立主办行关系,并与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商业银行总行为主办行的,其确立主办行关系后,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条 《银企合作协议》一年一定,其内容应包括:主办行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主办行应明确:(1)计划对企业发放贷款的数额;(2)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的计划;(3)贷款方式;(4)贷款期限及利率。企业应明确:(1)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计划;(2)企业销售收入归行计划;(3)还本付息计划;(4)不挤占挪用银行贷款的有关承诺。
第十一条 一个企业只能建立一个主办行,对一些特大型企业集团,确因情况特殊,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后,可确立两个主办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行和企业都有权提出终止主办行关系:
一、主办行和企业任何一方严重违反《银企合作协议》的有关条款,经指出不改正者,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主办行关系;
二、主办行和企业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主办行关系;
三、企业如发生破产、被兼并、解散等情况,主办行关系自然终止。
银企之间终止主办行关系的,主办行要报上级行批准,报同级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提出终止主办行关系,在与主办行协商不一致时,报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协调、批准。
第十四条 在主办行与企业终止主办行关系之前,其他银行不得与该企业建立主办行关系。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主办行的权利
主办行除享有《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人的权利外,并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掌握企业的重大经济、财务活动;
二、对企业在其他银行办理的存贷款和结算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组织同业对企业违反《借款合同》有关条款、逃避银行监督、悬空银行债务等方面的行为依法进行信贷制裁;
四、有不能满足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时,应企业要求,牵头办理银团贷款。
第十六条 主办行的义务
主办行除履行《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人的义务外,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储备、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经济活动积极提供有关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积极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大部分的合理资金需要,并予以优先审批;
三、积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优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
四、应其他贷款人要求,经企业同意后,通报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和信用等级等情况;
五、积极协助其他银行清收到期贷款;
六、作为银团贷款的牵头行,监督、检查银团贷款的使用情况,督促企业按期归还银团贷款本息;
七、及时向企业通报有关货币、信贷政策,宣传、解释有关金融法规。
第十七条 企业的权利
企业除享有《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的权利外,并享有以下权利:
一、从主办行取得所需的大部分合理贷款,但主办行对该企业贷款占其资本金比例已超过有关规定的除外;
二、在主办行不能满足其合理资金需要时,可以要求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或要求主办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
三、要求主办行为企业债务重组,国有资产保全提供政策建议;
四、优先享用主办行提供的结算、信息、咨询、代理等金融服务;
五、对主办行违反《银企合作协议》的行为,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直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诉。
第十八条 企业的义务
企业除履行《贷款通则》规定的义务外,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将其大部分存款存入主办行;
二、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或内部集资等直接融资的行为,应及时告知主办行;
三、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调整产品结构、进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应及时告知主办行;
四、产权转让、破产兼并和主要财产变动等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事先征求主办行的意见;法定代表人变更或高层人事变动等应及时告知主办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及其他分支行应按季汇总辖区内主办行的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及其他分支行应负责协调辖内主办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关系,对在建立主办行关系中发生争议的,或对主办行与其他银行在办理企业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发生意见分歧的,负责协调和裁决。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及其他分支行应负责协调企业和主办行、主办行和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授理企业的正当申诉,鼓励和支持主办行组织银团贷款,帮助主办行和其他银行清收企业破产后的债权。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及其他分支行,在监督管理过程中,遇到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并通报有关主办行的总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主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可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强令终止主办行关系,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企业串通,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的;
二、与企业串通,故意损害其他贷款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如不按本办法规定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的,主办行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可建议其他金融机构减少或停止对其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