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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应经其他股东同意——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理解/郑书宏 卢宇

时间:2024-06-23 10:01: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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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应经其他股东同意——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理解

郑书宏 卢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根据该两条法律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多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须适用相同规则 ,即:(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其他股东不同意的,质押人有权选择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其他股东不同意作为质权人的,质押人有权质押。笔者认为,主张股权质押须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观点,是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为中心依据的,同时,股权质押并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在此,笔者通过以下角度对其进行简要论证,以资抛砖引玉。

一、 肯定说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以公司成立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包括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含义,对内是指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转以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股东人数多数决的混合适用为依据,甚至允许股东一致决原则的存在。对外则是指,公司主要以公司资产来保障相对人的交易风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由公司股东的信用来保证。也有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同样强调股东间相互的信任和合作,并将其作为公司成立和运转的基础。
  公司法第72条关于有限责任股权转让的规定,系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属性的考虑,希望通过立法维护公司人合性并确保其稳定性。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延续了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并不希望因股权质押打破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此,持肯定说观点的人,均以公司的人合性做为论证的依据。那么,股权质押能否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造成影响呢?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是否构成影响,应当主要从质押后对公司人合性的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影响进行考察。股权质押设立后的法律效力是,质权人就该股权的交换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融资担保手段,对质权人而言,其关注的是该股权的交换价值,而不涉及股权的其他权能。此时,质押人作为股权的持有人,依据公司法享有的表决权并不受影响。因此,股权质押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对内含义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股权质押后,质押人的资产信用状况当然发生变化,但从最终结果看,这种变化对公司的人合性对外方面也不会产生任何实质上的影响。原因在于,公司的债权人能够直接以股东的信用实现债权的时候,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对外方面才有意义。而债权人要以股东的信用实现债权,需要满足法律关于否认公司人格制度——“刺破公司面纱”——的规定条件。而实践中,如果公司的资产状况能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是不会通过否认公司人格制度实现自己债权的,一方面没有必要,另一方面否认公司人格的要件苛刻。所以,公司债权人利用公司人合性将股东作为连带债务人的时候,一定是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而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公司的股权就根本没有交换价值,也就是这部分股权对能否清偿他人债权没有任何影响。所以,股东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是否质押并不是与该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交易前关注的问题,他更关注的是股东的其他资产状况以及公司本身的资产和信用状况。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并不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对外方面构成任何不利影响。
  有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的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股东作为债务人的情况时,以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转让债权人手中,债权人成为了公司的新股东,从而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对此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流质,所以质权人不可能因享有质权当然成为股权所有人。因此,质押权的实现并不会对公司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构成任何不利的影响。

二、 对肯定说的可行性评析

  按照肯定说,股权质押应当使用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即为股东外第三人设定股权质押须经其他股东的同意,若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购买股权。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其他股东不同意的,质押人有权选择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
  按照第一种观点,质押人在将股权质押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在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质押人要实现通过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须首先要求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股权,只有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的情况下才可以质押。按照这个逻辑,在这个过程中,质押人需要具有对股权转让和设定质押的两个意思。但是,股东将股权质押的目的在于融资,其并没有将股权进行转让的意思。如果股东意图通过质押融资时并没有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其质押融资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实现。相反,如果其已经具有了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质押融资对其又有何意义?因此,这种观点在实际中并没有可操作性,按照这种观点,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的股权质押形同虚设。
  对于第二种观点,质押人在其他股东不同意质押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但是根据担保法原理和相关规定,质押担保的目的是确保债务的履行,质押合同属于从合同,须有主合同(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质押合同无效,质押权也就无效。因此,质押人要求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必须同时要求其他股东对其提供融资,否则将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导致质押人不能通过设定股权质押融资。此种观点可以解决质押人须同时具有质押和转让意思的难题。但是,按照这种规则,质押人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需要30天的时间以确定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质押,该三十日天届满之后,质押人另需时间以确定该不同意的股东是否同意提供融资,因此,该规则不能满足质押人尽早实现融资的目的。另外,公司股东之间本来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假设其他股东有能力并愿意向质押人提供融资,该股东何须向其他第三人融资。同样,如果其他其他股东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向质押人提供融资,给质押人在设定质押权融资中设定前述程序又有何意义?
  因此,按照肯定说的逻辑推演下去,我们发现肯定说欠缺实际可操作性,要么使股权质押制度成为虚设,要么在股权质押程序中设定毫无实际意义的障碍,从而影响股权质押和融资的效率和经济性。

三、 肯定说与现行法规冲突

  根据物权法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只要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即有效。但是按照肯定说,股权质押登记需其他股东同意方可有效,否则,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质押无效。由此可见,股权质押登记后,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判断质押权是否有效就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那么,按此规定,根据担保法得出的肯定说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应当以物权法为准。

四、 肯定说与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分为文字解释方法、逻辑解释方法、扩充解释方法、 限缩解释方法、当然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比较解释方法和社会学解释方法。文字解释又称文意解释、语义解释方法等,指按法律用语之通常含义解释法律的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是指以全面考虑法律整合的结构关系或相关法条之规定为基础对法律所作的解释。系统解释的方法是为了全面、完整地把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含义,防止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失却法律原意。社会学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方法指运用社会学上的目的衡量、利益平衡、效果分析等方法进行法律解释的方法。目的解释方法指以法条的目的为根据阐明法律疑义的解释方法。
  根据对文字解释方法和系统解释方法定义的考察,肯定说系依该两种解释方法得出。根据前文的分析,肯定说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作为中心理念和依据,而股权质押对公司人合性的影响已在前文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根据论证,我们发现,依据文字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得出的肯定说,其实现的目的不存在或者说对目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肯定说与目的解释方法相违背。股权质押要达到的社会意义在于,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融通资金,促进资金流通和商业行为的进行,从而达到活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在这个活动中,质押人、其他股东以及职权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应当得到平衡,而根据肯定说,其他股东的权利过大,导致质押人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很难实现,法律作为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外部因素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因此,可以说,肯定说导致法律对股权质押的规定根本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从而违背了社会学解释方法

五、 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理解

1、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和公司法第72条的立法目的考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条的规定,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一、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二、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第72条规定,对内转让股权的,无需经得股东同意,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结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本条的具体目的就是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中对股权转让人而言,就是对其股权转让的自由权予以保护;而对于其他股东而言,一方面事维护股权结构的稳定,另一方面则是确保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建立在相互的信任基础上。该目的从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中亦可看出。
  如前所述,股权质押本身并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的人合性构成任何的不利影响。但是,股权一旦质押,就可能发生债权人实现质押权时将股权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情形,即股权发生转让。此时,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间相互间的信任将会发生变化,这将与公司法第72条的目的相冲突。因此,法律应当对质押权实现时有关股权转让进行必要的规制,正是出于对公司法第72条立法目的的贯彻和维护,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股权质押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也就是说,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立法目的就是公司法第72条的立法目的。

2、公司法第72条的立法目的的实现与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理解

  为实现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应当对质押权实现时有关股权转让进行必要的规制此原因。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有司法解释有关于在执行阶段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该规定直接以公权力决定该股权必须进行转让。但是,质押权的实现并不必须经过司法途径和强制执行阶段,在不经过司法途径实现质押权的情况下(即没有公权力介入对股权转让与否作出权威性判定的情况下),股权的转让与否应当以什么作为判断依据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股权的转让应当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意,但是仅满足此条件就能决定股权转让与否的话,将导致公司法第72条意图实现的立法目的不能得到保护,因此,还应当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维护其他股东的权益,即,此时的股权转让应当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结论:

  根据前文分析,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肯定说将担保法第78条关于股权质押规定解释为,股权质押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但是,该观点意图维护的公司人合性并不会因为股权质押而受到任何的影响,并且该观点导致法律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同时也导致进行股权质押融资面临许多毫无必要的法律障碍和时间成本,与法律规定的股权质押意图实现的社会效果背道而驰。从法律目的解释方法和社会学解释方法来看,肯定说违背了法律的目的和意图达到的社会效果。但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存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该种信任不得轻易被打破,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实现质押权的时候,质押股权将被转让,此时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将被打破。考察质押权人的目的,其仅仅希望获得股权的交换价值,其目的与公司股东希望维护公司原有的信任关系的目的并不冲突。因此,在实现股权的时候,就股权是否转让,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也就是说,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中关于“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应当理解为股权质押权实现的时候,要按照按照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为便于下文叙述,笔者将该观点称为“肯定说”。
http://baike.baidu.com/view/541000.htm
隋丽:《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经济特区法规进行清理,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汕头经济特区义务教育条例》。
  二、对下列经济特区法规作出修改:
  1.《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实施本规定。
  各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容卫生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规定在其区域内的贯彻实施工作。”
  (2)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需经特区转口的烟花、爆竹,货主或承运人必须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部门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准将烟花爆竹运进特区。”
  (3)将第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在特区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爆竹或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进入特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特区的,公安部门除没收其烟花、爆竹外,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处罚”修改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处罚”修改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00-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做好2001年出口工作,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外经贸部根据国内生产能力和国际市场需求情况,对部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及发证机构进行了调整,确定了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现将《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除外,简称《目录》,见附件一)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66种(331个8位商品编码)。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发证商品为9种,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简称“各特办”)发证商品为46种,各地外经贸委(厅、局)(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商品为11种。

二、解除对铜及铜基合金(74020000、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一般贸易出口禁令,并取消对该项商品实行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外经贸部《关于“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34号)同时废止,《关于明确铜及铜基合金等商品加工贸易审批和出口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加函字第197号)第二条关于铜及铜基合金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甘草增加甘草液汁、浸膏(粉)(13021200)一个税号、轻(重)烧镁增加废镁砖(25309090.10)一个税号为配额招标商品,原蔺草制品(46012021)调整为蔺草制的席子(46012021.10)和蔺草制的提花席、双苜席、垫子(46012021.20)。

四、取消对韩国的糠醇、对日本、港澳的硅锰合金、对澳门的鸭肉、活鸭、活鹅、活乳鸽、对全球的水煮笋等7种商品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五、取消对美国出口蜂蜜实行申领和报验《中国对美国蜂蜜出口配额/原产地证书》的管理。

六、取消对乌龙茶、栗子、苇及苇制品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的管理,调整由各特办发证。取消对栗子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的管理。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出口苇及苇制品仍由天津特办发证。

七、白银、钨砂、仲钨酸铵、钨制品、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锌矿砂、锡矿砂、电子计算机出口许可证分别由许可证局和各地方发证机构调整为由各特办签发。

八、上述第六、七条中调整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的商品,在2000年已凭当年出口配额申领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办理变更或退证手续的,需持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或退证时,收回原证,仍换发2000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至2001年2月28日。所换新证不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

九、《目录》所列出口商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实行全球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下列出口商品实行个别国家(地区)的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对日本和韩国出口的棉坯布;

(二)对日本出口的磷片石墨、桐原木、桐板材;

(三)对美国出口的定尺碳素钢板。

下列出口商品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个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

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

十、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各类出口企业出口这类商品,均须到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指定发证机构须按指定的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包括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北海、天津为出口报关口岸;

(二)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营口、鲅鱼圈、大东港、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有关商检证明由指定出口报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

(三)甘草指定天津、上海、大连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

(四)蚕丝类商品指定上海(吴淞、虹桥机场、浦江、宝山、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广州海关新风办事处)、深圳(皇岗、笋岗海关)、成都、重庆、青岛、天津(天津新港、天津东港海关)、大连(总关、大窑湾海关)、昆明、梧州、杭州为出口报关口岸;

(五)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的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但以陆运方式对港澳出口由广州、深圳特办签发。

十一、对美国出口定尺碳素钢板,出口企业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向许可证局申领《中国对美国定尺碳素钢板出口配额/原产地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关凭“双证”验放。

十二、2001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蔺草及蔺草制品、蜂蜜(美国市场)、松香及松脂、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大蒜(韩国市场,共8个商品编码)。

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矾土、大蒜(非韩国市场及对韩国总量外的出口,共4个商品编码)、蜂蜜(非美国市场)、红小豆、甘草及甘草制品。

实行无偿招标管理的商品:电风扇、自行车。

为维护对韩国大蒜出口的经营秩序,对韩国大蒜出口仍按外经贸部《关于对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和《关于对大蒜出口许可证管理进行调整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制函字第2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和无偿招标的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实行全球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各授权发证机构除按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规定外,同时对配额招标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需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或《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和《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对配额有偿使用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需依据《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对无偿招标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需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无偿招标中标结果通知》和《中标登记手册》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四、电子计算机出口许可证凭外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签发。

十五、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列商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及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铂金(铂或白金)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和各特办按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铂金及铂金制品加工贸易审批和出口发证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293号)的规定办理;

食糖、成品油和锌锭(锌及锌基合金)的出口,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关于明确铜及铜基合金等商品加工贸易审批和出口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加函字第197号)第一条的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但不占用出口配额的商品,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对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次年2月28日的,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核发至次年2月28日,企业应于2月28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构按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规定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出口许可证。

十六、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在京企业,出口本《目录》所列商品(本《目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出口许可证仍由许可证局签发。

十七、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商品;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的商品;

(三)大米、大豆、玉米、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栗子、茶叶、原油、成品油、煤炭等十七种商品。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其中每一次报关是指:同日同运输工具的同批货物的总和向海关报关。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但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十八、根据国务院有关边境贸易的通知精神,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实行全国统一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见附件二]除外),一律免领许可证。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全国统一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仍按现行规定,在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九、根据修改后的《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有关出口企业应严格遵守此项规定,海关要依照上述规定接受申报。

二十、任何企业不得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见附件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口的,须报外经贸部个案处理,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件验放。

二十一、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关于许可证联网核销上报发证数据的规定,每日将所有发证数据传输至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一、《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法出口许可证商品(共9种)

(二)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共 46 种)

(三)省级发证机构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共11种)

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目录》

三、《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