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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中央企业薪资制度的几点建议/张喜亮

时间:2024-07-05 02:21: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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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中央企业薪资制度的几点建议

张喜亮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这是中共首次明确提出居民收入倍增目标。前不久国务院会议提出,本季度拟定收入分配制度总体改革方案。社会各界对收入分配改革给予厚望。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适应,中央企业工资改革势大势所趋,然而,中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对全社会的影响很大,必须进行充分论证。

   一、充分考虑法律和政策刚性规定协调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日臻完善,有关工资方面的规定是企业设计薪资制度必须遵行的准则。

   1.工资民主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薪资制度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稿且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2.最低工资原则:劳动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不得低于这个标准。

   3.特殊人员和特殊情况工资支付原则:工会法规定,企业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负担;职工延长工时工资支付标准,劳动法及工资支付办法对此有刚性规定。

   4.工资增长原则: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不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上述所有原则都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作出的刚性规定,中央企业设计薪资制度都必须涵盖这些内容,否则,便是违法而无效的,职工提起诉讼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上述法律规定所以亦有了创新和发展。比如分原来主张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现在则主张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既往的“两低原则”亦改为“同步原则”,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些原则性对中央企业职工薪资制度改革有着重大的意义,必须要充分考虑,实现法律和政策的统一,完善现代企业薪资制度。

   二、确立符合中国特色中央企业实际情况的薪资理念
   目前而言,中央企业多数都是聘请国内外专家比照外国先进企业的薪资模式设计的薪资制度。然而,这些薪资制度多数没有考虑到中央企业的国有性质,甚至没有充分考虑到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于是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现行的薪资制度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确立符合本企业实际的薪资理念。如果企业没有确立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薪资理念,在其它企业实践再好的薪资制度都将不可能在本企业有效发挥作用。

   党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指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莫名其妙地被篡改为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了;而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则又被篡改为了“降低人工成本”;薪资制度与市场经济接轨是符合发展方向的,而这样的指导思想在一些企业中则被简单化为“拉大差距”,结果采用了更为简单的办法即领导干部与一般员工“拉大了差距”,管理人员与生产一线的员工“拉大了差距”等等。正是这样一些理念使得职工的积极性受到了挫伤。这就是中央企业虽然强调和强化所谓绩效考核,实行绩效工资等等本来是科学薪资制度却不能发挥其激励作用的原因之所在。还有些照搬外国企业薪资模式水土不服的问题,比如有些企业学习日本的“密薪制”,试图以此实现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实践证明负面作用很大。

   舆论所诟病的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在中央企业内部表现为高管“年薪”与职工“工资”之间差距过大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年薪”与“工资”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两者实际上是不存在可比性的。中央企业薪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中国企业的文化,必须厘清:工资、报酬、奖励、所得和收入等基本概念。设计薪资制度还必须弄清楚我国企业职工工资的意义:工资对于职工而言,是生活的来源,更是价值的肯定;工资对于企业而言,是人工成本,也是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更是社会责任问题。在我们国家,工资并非劳动力市场等价交换即劳动者并非简单的雇工,职工除了获得一定的生活收入,同时也对企业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一些无偿的奉献。

   中央企业只有摒弃对所谓外国企业工资经验的迷信,摒弃菁英治企的观念,树立职工为本的思想,确立符合中国特色和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薪资理念,才能设计出行之有效的现代薪资制度。

   三、中央企业薪资制度设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型中央企业必须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现代薪资制度。

   1.薪资制度为企业发展战略服务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把握自身的定位,包括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定位、承担的社会责任等等。比如电力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保障,基本属于服务类型的,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较重,经济效益增长受到诸多强制因素的限制。这样的定位决定其不可能通过大幅度提高薪资物质刺激提升职工的工作热情,薪资公平则显得更为重要。

   2.民主是现代工资制度的重要特征
   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工资民主原则作出了刚性的规定。现代企业薪资制度必须贯彻民主精神,薪资制度的确定和实施都应当自始至终尊重职工广泛参与的权利。制定薪资制度要群策群力:薪资草案提交职代会讨论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吸纳各方面意见形成基本方案,还须与工会协商确定。薪资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职工有参加决定分配结果的权利;分配结果必须是公开透明的,中央企业绝对不应当实行秘密工资。

   3.工资制度的共享原则
   中央企业薪资制度体现共建共享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而言,共建共享是从根本上对职工工作热情的激励。共建共享的薪资制度首先包括建立薪资与企业效益同步的增长机制,还应当包括职工对企业利润的分享即所谓劳动分红。劳动分红则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

   4.合理设计薪资制度中的科层
   根据所在岗位把企业员工分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和其他勤杂人员四个大类。一些企业是把管理人员的科层作为标杆,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比照管理人员科层薪资标准依次降低一个档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没有理由能够证明管理者的劳动比其他劳动更具有含金量。从理论上而言,在因为现代化生产的企业中技术要求比较高,研发人员的薪资标准应当比管理人员的劳动含金量更高些。所以,薪资制度的科层合理原则要求各群体人员都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划分,其最高工资标准的等级应当是一致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由企业监管部门负责考核决定,所以,不宜纳入企业内部薪资即工资制度。

   5.薪资制度辅助措施
   薪资制度是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是不是符合本企业员工情况和生产性质以及发展战略。企业薪资结构应当在职工中得到该广泛地理解和认同,如哪些是工资,哪些奖励,哪些是报酬,哪些是分红,那些是计入工资总额的,哪些是企业利润支出等等。按照科层逻辑建立的薪资制度,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科层通道即科层之间的转换程序。使职工了解晋升的原则和程序以及方法。企业文化对于发挥薪资制度的作用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秘密工资在我国中央企业中之所以有负面作用,就是因为其不符合我国社会和企业的文化。国有企业强调的职工“主人”共决理念,那些治企的“菁英”官僚是不能得到职工认同的。一些企业所谓“扁平化”管理模式,一般都是强化了管理者的“官僚”意识和作风,严重地束缚了职工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探索和完善中央企业薪资制度必须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结束语
   中央企业高管收入和职工工资多为舆论诟病,有我国薪资理论概念混乱的原因,也有对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等不了解和不理解的原因,更有中央企业自身存在的经营管理与人们期待之差距的原因。党中央国务院明确了新时期收入分配的新原则,中央企业必须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着眼明确自身的责任,在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社会和企业实际情况的薪资制度,充分发挥薪资对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作用,促进中央企业健康发展,对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05]2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5年6月22日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

为了履行工会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群众监督参与”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责任制。
一、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组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独立自主、认真负责地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二、各级地方总工会主席对本地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主席负直接领导责任;劳动保护部门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开展调查研究, 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3、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实行建档备查,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企业整改;对拒绝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不符合“三同时”规定的,向有关方面提出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予签字。
5、按照国家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相应的地方总工会派员参加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6、指导企业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总结推广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先进经验。
7、在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中,对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或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个人,提出意见,落实一票否决权。
三、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建立负责劳动保护的工作机构,配备劳动保护专兼职干部,为劳动保护部门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
四、企业工会主席对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主席负直接领导责任;劳动保护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
2、听取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汇报和职工群众的意见,研究解决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3、监督和协助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4、参与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督促合同相关内容的落实。
5、参加本企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上报伤亡事故。
6、独立或会同企业行政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要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整改;对本企业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向上一级工会反映。
7、组织职工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8、宣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协助企业行政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密切关注生产过程中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遇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应代表职工立即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
五、企业工会在履行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遇到障碍、阻力,以至影响正常开展工作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工会反映,上一级工会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上级工会在参加重特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时,发现下级工会有关人员没有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责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七、上级工会应对下级工会执行本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八、乡镇、街道基层工会联合会,可以参照地方总工会的责任执行。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一、基本规定
(一)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分别在银行开设有关帐户。
(二)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帐户(存款户或往来户,预算存款户或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专用帐户(贷款户,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辅助帐户。
(三)各单位申请开设基本帐户必须是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核定的流动资金、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经银行审查批准开设基本帐户的企业单位,可按照有关信贷办法的规定开立有关专用帐户。
开设辅助帐户,必须从严掌握,辅助帐户除与原开户行的基本帐户发生款项收付外,一般只收不付或只付不收。只收不付户的存款余额,由单位定期自行划转基本帐户;只付不收户所需的资金,由单位定期自行从基本帐户拨入。
(四)一个独立单位的财务部门只能在所在地的一个银行机构开设有关帐户。单位的其他职能部门,不能在银行单独开户。

二、帐户设置
(一)企业单位:
1.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开立一个存款户,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实行存款、贷款帐户统一管理的开立一个存贷合一的往来户(按以后的存贷分户的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合并开立一个专用基金存款户;有贷款的单位,按贷款办法规定另行开立有关贷款户。
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因距离主管单位较远,办理收付有困难,要求另行开户的,可开立一个辅助帐户。
2.集体所有制企业,凡由县(城市区)以上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的集体企业比照国营企业办理。其他的集体企业,如手工业合作社、街道家属工厂等具备开户条件的,可开立一个存款户,不具备开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以核算点为单位集中开立一个存款户。
有贷款的集体单位按照贷款办法的规定开立贷款户。
3.下列企业除按上述范围开户外,可增开以下帐户:
(1)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上交下拨的资金,可另开一个存款户。
(2)凡中央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可增开营业收入上解户。
(3)各级邮电部门可另开报刊费专户及邮政汇兑资金往来户。
(二)行政、事业单位:
1.实行经费限额拨款单位,按照《中央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的规定,开立中央预算经费限额支出户。
2.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分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开立预算内存款和其他存款两个帐户。一个单位既有行政经费又有事业经费,其经费由财务部门和行政部门分别管理的,可各自开立上述帐户。
大专院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工厂开立一个存款户。中小学校办工厂,应在单位帐户内办理收付,一般不单独开户。
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与预算单位不在一地,要求单独开户的,可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
3.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和自收自支的单位,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
4.各单位的附设机构,如食堂、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独立会计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开立一个存款户。
5.党委、团委或主管部门集中下级单位上缴的党、团、工会费可开立一个存款户。
(三)财政机关和建设银行:
1.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分别开立金库存款和预算外存款两个帐户。
2.(略)
3.基本建设单位的基建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建筑安装企业、包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和专供基建物资的供销企业等单位,应在建设银行开户。
(四)军队单位:
(按(1985)后财字第110号文印发的《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略)
(六)外地及临时性单位:
1.异地汇入的采购款,如需陆续使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开立采购帐户。
2.经驻在地县(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地常驻机构可开立存款户。
3.临时性单位要求在银行开户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城市区)一级银行审查批准,可开立一个存款户。

三、申请开户手续和帐户名称
(一)单位申请开户,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经规定的审查证明单位盖章证明后,连同盖有单位公章及名章的印鉴卡片送开户银行申请开户。开户银行接到单位的开户申请后,签注意见报请县(城市区)银行审查批准。
(二)各单位申请开户必须经下列有关单位审查证明:
1.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证明。
2.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3.行政、事业单位,由拨款的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证明。
4.军队系统,(按(1985)后财字第110号文印发的《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执行)。
5.(略)
6.外地单位的常驻(派出)机构,由主管部门和驻在地有关部门审查证明。
7.各单位的附属机构,由其管辖单位审查证明。
(三)单位申请开立帐户的名称,必须如实反映所有制性质和领导系统。如:县(市、区)办企业必须冠有县(市和区)名;各单位办的工厂,必须冠有县(市和区)和兴办单位的名称;单位的附属机构,必须冠有管辖单位的名称。
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财务公章),必须与帐户全称一致。
军队单位的帐户名称,按总后勤部和总行的联合通知规定办理。

四、帐户的名称变更、合并、迁移与撤销
(一)单位申请变更帐户名称,应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集体企业单位还需重新交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证件),经银行调查属实后,根据不同情况更改帐户名称,或撤销原帐户和开立新帐户。
(二)单位申请撤销、合并帐户,须同开户银行核对存(贷)款帐户余额全部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销户后由于未交回空白重要凭证而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由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迁移帐户时,如在同城,由迁出行出具证明,迁入行凭以开立新户;如搬迁他地,重新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在搬迁过程中,可允许暂时保留原帐户,但在搬迁结束,单位已在当地恢复生产经营时,原帐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结清。
(三)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连续一年没有发生收付活动,经银行调查认为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即通知单位在一个月内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如单位逾期未来办理,即视同自愿销户。销户后转暂收款项科目的久悬未取款项户,每年年终决算时,开列清单,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批,转银行收
益处理(营业所应上划县支行)。

五、帐户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必须切实遵守以下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在银行检查时,各单位必须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2.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各种收支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
4.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不准签发远期的支付凭证。
5.及时、正确地记载和银行的往来帐务,重视对帐工作,认真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尽快查对清楚。
(二)银行必须加强帐户管理:
1.把好开户关。银行对各单位申请开户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办理开户,开立帐户时,要分清资金性质,正确使用科目;要建立开、销户登记制度。
2.经常检查帐户使用情况。银行有权随时对各单位的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帐户管理档案,经常进行帐户分析,对于非法帐户应予取缔,并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及时与单位对帐。除按规定抄送对帐单并督促其认真核对外,还应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面对面对帐,切实做到银行与单位帐户相符。
(三)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或细则组织执行。



197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