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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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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按照《提纲》的精神做好有关更名的宣传工作。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三年三月二十日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
  
  根据中共中央建议,2003年3月,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中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改革的背景

  人口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长期以来,我国人口过多,增长过快,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三代领导集体十分关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国普遍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将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生育政策,加大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工作力度。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艰苦努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

  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基本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进入世界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但是,低生育水平的到来,并不意味着我国人口问题解决了。由于人口基数大,以及人口增长惯性的影响,未来十几年,我国人口仍以每年净增1000万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人口过多仍是我国面临的首要问题。同时,人口素质、人口结构、人口迁移与流动以及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问题日益显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矛盾仍然十分尖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人口学家从全面解决人口问题的需要考虑,曾提出建立“国家人口委员会”的意见。但是,当时我国最突出的人口问题是总量过大、增长过快,迫切要求普遍推行计划生育。1981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常委会决定,成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这一正确决策对当时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抓好计划生育,遏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在生育水平较大幅度下降后,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党政领导干部认真思考人口问题的其它方面,进而通过不同方式呼吁改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成立国家人口委员会或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对人口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在现代化建设中,确立了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把人口问题摆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位,明确人口资源环境三者的关系,人口是关键。中央连续十三年召开座谈会,研究部署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资源、环境等重大国计民生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国家计生委集中力量议全局、抓大事,着力于理论创新、思路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着力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发表了《中国二十一世纪人口与发展(白皮书)》,制订了《全国“十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新的工作机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决策下,计划生育系统干部职工努力奋斗,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建设社会主义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推进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并高度关注人口老龄化、人口流动、人口就业、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预防艾滋病等问题,不断深化和拓展工作内涵,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低生育水平得到进一步稳定和巩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越来越赢得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支持,这为国家计生委更名奠定了坚实基础。

  与此同时,国家计生委密切关注并指导了一些地方计生委更名试点工作。1994年,四川省德阳地区率先将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2000年,经中央批准,上海市计生委正式更名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所属各区(市、县)也全部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改革试点地市以及其他全国许多地方也先后更名。更名后,他们紧密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在继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宏观调控等方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工作面貌为之一新。基层的成功探索,为国家计生委更名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为进一步解决我国的人口问题创造了条件。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而解决好我国的人口问题是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因此人口发展是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审时度势,适时地将国家计生委更名,要求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进一步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旨在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良好的人口环境。2003年3月11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根据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有关决定形成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正式提出,将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是党和国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又一重大的战略决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过去30年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巨大成就的充分肯定,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今后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高瞻远瞩,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强决心。

  二、将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一)实现新世纪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讲话中明确指出,今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同时要努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积极应对老龄人口、流动人口、就业人口增加带来的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面对人口发展日益显现的诸多问题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我们要站在新的高度认识国家计生委更名的重要意义,理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要肩负的重要责任。以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契机,深化机构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改善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体制,更好地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需要。人口国情是我国最重要的基本国情,人口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加强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使其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同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21世纪头20年,是我国发展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战线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难得的机遇,我们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的人口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这项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抓得更紧、做得更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的需要。人口问题涉及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诸多方面。解决人口问题,必须加强综合协调,实行综合治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几十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践中,我们已经成功地探索了一条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必须与时俱进,沿着这条道路继续探索,开创综合治理工作的新局面。为此,必须切实加强综合协调工作力度,推动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使其联系更紧密,配合更主动、更默契,共同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大环境,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 三、国家计生委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国家计生委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原则

  符合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坚持积极稳妥,在原有职能基础上,适当拓展和调整完善相结合,逐步弱化具体运作,增强宏观协调职能。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在人员编制不能增加的情况下,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置人员。要有利于事业的发展和基层工作网络的稳定,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同时,指导地方和直属挂靠单位相应改革。

  适当拓展和调整后的职能,应有利于以下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努力实现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

  2、积极参与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3、高度重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

  4、与各有关方面密切合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劳动力就业、人口流动与迁移以及预防艾滋病等问题。

  5、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

  6、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体制,大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水平。

  7、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等活动,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8、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9、加强人口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树立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

  (二)稳定低生育水平仍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生育水平已经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进入低生育水平并不意味着人口问题已经解决,人口过多依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长期面临的首要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既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又是进一步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基础条件,是我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适当地拓展、调整和完善工作职能,有利于更好、更全面地解决我国的人口问题,但绝不意味着落实基本国策,抓紧抓好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可以有丝毫的放松,反而要求我们更清醒地分析人口形势,针对影响低生育水平的各种因素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三)集中力量抓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

  2003年,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新一届中央政府施政的第一年,也是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履行新职责的第一年。要按照全国计生委主任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和要求,抓紧抓好当前的重要工作。

  1、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

  2、切实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落实。

  3、开展好“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

  4、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专项治理。

  5、积极参与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6、组织好“十五”规划的中期评估。

  7、办好第二届中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

  8、组织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项目工作。

  9、启动“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活动。

  (四)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国家计生委更名的各项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把全体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以及“两会”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更名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凝聚力量积极推进改革。

  2、要面向社会积极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巨大成就。要抓住国家计生委更名这一有利契机,大力宣传30年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成就,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人口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大力宣传国家计生委更名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3、切实做好国家计生委机关职能和机构调整工作。要认真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机构改革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按照机构改革的原则,推动改革方案的落实。要根据职能赋予相应的权力,一件事情主要由一个部门负责,做到权责一致,克服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决策、执行、监督不相协调的弊端,使中央赋予我们的各项职能得到充分的落实和发挥。

  4、深入推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把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科学设置机构,合理安排人员,提高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新形象。

  5、及时研究和规划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直属、挂靠单位的改革,加快整合资源,调整职能。
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我们既是良好机遇,也是严峻挑战。我们未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更伟大、更艰巨、更光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在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精神风貌投入到更名后的改革工作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始终牢记一个宗旨,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做到“两个务必”,即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人口环境,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伟大事业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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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2003年3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总局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 号)。为进一步做好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退税(以下简称“驻华使(领)馆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驻华使(领)馆退税工作。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在驻在国市场上购买的物品给予退(免)税,是一项符合国际惯例的外交特权,也是影响国际交往和外交关系的因素之一,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提高对这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驻华使(领)馆退税工作。
二、对驻华使(领)馆退税要实行专项计划管理,以确保及时足额办理退税。在总局下达的年度出口退税计划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对使(领)馆退税实行专项计划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用于其他方面的退税,以确保使(领)馆退税工作有序进行。
三、主管驻华使(领)馆退税工作的国家税务局要适当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业务骨干兼管驻华使(领)馆退税工作,会同外交部礼宾司共同做好这一工作。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税务干部要注重政治、业务学习和各方面素质的提高,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四、对驻华使(领)馆在购买物品中存在的开具发票等问题,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应指定具体单位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十日

劳动部办公厅颁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颁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11月30日,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减少矿山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保障矿山职工安全与健康,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我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召开了国家计委、国家材料投资公司等九个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总公司)及部分省劳动部门参加的工作研讨会,征求了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意见,现已修改完善,予以颁发。
该项工作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请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诉我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1992年11月30日颁发)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矿山建设工程竣工投产后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矿山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工程设施应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放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以下简称《专篇》,内容见附件1略)。建设项目验收必须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工业卫生设计总结》(以下简称《设计总结》)。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设计单位对编写建设项目的《专篇》、《设计总结》及落实初步设计审查中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负责。
第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工程和设施的“三同时”依法实施统一监督,参加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不得批准施工;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同意验收投产。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分级进行。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劳动部参加审查和验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包括受中央各部门委托)组织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三、地(市)有关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地(市)劳动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四、县(市)有关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劳动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第十条 负责组织审查验收的部门应把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年度计划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送给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 组织审查的单位或建设单位必须在初步设计审查前15天通知有关劳动部门参加审查,并提前报送设计说明书,包括《专篇》及主要附图。建设单位须报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与工业卫生初步设计审查表》(见附件2略)。
第十二条 劳动部门派员参加初步设计会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填入审查表。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设计后,建设项目才能被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劳动部门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单独进行安全卫生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同意后,如果在建设中需修改与安全卫生有关的项目,应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初步安全检查,达到安全试生产条件,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十六条 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设计总结》报送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三个月报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与工业卫生竣工验收审查表》(见附件3略),以及关于工程进度,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工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的材料。
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派员参加竣工预验收,并对存在的安全卫生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单独在竣工预验收前进行安全与工业卫生预验收。
第十九条 在正式验收中,劳动部门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阅竣工验收的有关图纸资料;
(二)听取设计、建设单位的设计工作报告和建设工作报告;
(三)听取工程质量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
(四)深入现场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条 劳动部门将验收意见填入验收审查表。验收合格的矿山才能正式投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有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与工业卫
生专篇设计内容
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与工业卫生
初步设计审查表(略)
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与工业卫生
竣工验收审查表(略)
4.《办法》与《专篇》的简要说明
(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设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