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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机车厂修规程

时间:2024-07-02 12:38: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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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机车厂修规程

铁道部


蒸汽机车厂修规程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至第4条略。
第5条 机车厂修应以互换修为基础组织生产,实现修理工作的组装化,推行配件标准化、通用化和检修等级化,为互换修创造条件。在换修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专业化协作和推行流水作业,广泛地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地提高质量,提高
效率,缩短周期,降低成本。
第6条 机车检修周期是机车修理的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检修周期的确定,主要根据机车的技术状态及一定时期的生产技术水平。鉴于几年来机车质量不断改善,生产水平有所提高,检修周期和厂修公里或期限规定为:
一、检修周期:厂修——架修——架修——厂修;
二、厂修公里或期限;
客运机车:30万公里;
货运机车:25万公里,其中FD型20万公里;
调车机车、小运转机车:三年。
凡延长或提前一个架修期入厂时,必须经机务段认真鉴定,报铁路局批准。
第7条 本规程所列技术规定和限度是根据前进、建设、人民、FD、解放和胜利六种机型制定的。对其它型机车,凡本规程中的规定能适用者,一律按照本规程规定执行;其不能适用者,应根据本规程的精神,由工厂负责征求有关铁路局的意见,制定补充技术标准,共同执行,并作
为验收依据。
第8条 经过厂修的机车,在正常运用和正常养护维修的情况下,工厂应于规定范围内,保证完成规定的走行公里或使用期限;在规定范围以外的要保证一个洗修期。如因厂修机车的质量不良不能完成规定的保证期限时,应返厂修理。遇有零小修理经机务段同意代为修理时,应由工厂
负担修理费用。因厂修机车质量不良引起事故损失时,按铁道部事故处理规定办理。
第9条 本规定的限度表与规程条文具有同等作用,必须严格执行。第一限度是厂修限度,第二限度是架修限度,第三限度是禁止使用的限度。凡超过第三限度又无法修复的零、部件应予报废。限度按公称尺寸计算,不再包括允差。
第10条 本规程是机车厂修和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自本规程公布之日起,以前所颁发的机车厂修的各种规章、细则、命令、指示等一律废止。
新制的零、部件除配合尺寸按现车处理外,应按图纸和铁标执行,如按图纸、铁标执行有问题时,按本规程办理。

第二章 基本技术规定

第一节 锅 炉
厂修时应认真清除锅炉水锈,以充分发挥其热效率,并进行全部鉴定和水压试验。检修后锅炉不裂不漏,安装位置正确,与车架连结牢固;安全装置作用良好,显示准确,保证安全。
锅炉鉴定和水压试验
第11条 厂修时应吊炉,拆卸附件及各管,清除水锈,进行全部鉴定,检查裂纹、腐蚀、膨出等缺陷。
鉴定时,对有泄漏痕迹或严重腐蚀的活动炉撑帽应卸下检查。在惯性折损区应卸下一部分活动炉撑帽,进行抽查。
第12条 锅炉材质已显著恶化或工作超过40年应施行特殊鉴定。
特殊鉴定时,应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锅胴或外火箱可疑部位,纵横两个方向取样,进行拉力和冷弯试验。试样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极限强度大于30公斤/平方毫米。
二、延伸率10倍试样大于15%或5倍试样大于18%。
三、弯曲直径为试样厚度的3倍,弯曲至180度时,不发生贯通裂纹。
特殊鉴定合格的锅炉,可以继续使用两个厂修期,再作特殊鉴定。不合格的锅炉须更换不良锅钣,失去修复价值时,按规定手续报废。
锅炉工作虽已超过40年,在全部鉴定时,如外火箱或锅胴状态良好,特殊鉴定可延至下次厂修施行。
机车锅炉特殊鉴定的结果,须记入机车履历簿内。
第13条 锅炉检修后,须施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在5分钟内,压力降低须在0.5公斤/平方厘米以内。
火 箱
第14条 内火箱各钣膨出凹入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钣的总膨出凹入在10毫米以内,顶钣侧钣、后钣及喉钣的总膨出在8毫米以内,总凹入在15毫米以内,但顶钣左右弯曲处不计。
新整钣的总膨出凹入在6毫米以内,新顶钣左右弯曲处的总凹入在10毫米以内。
二、三个炉撑间隔的局部膨出在4毫米以内。
三、波浪形膨出在2毫米以内。连续4个炉撑间隔及以上的膨出,均超过2毫米时须切换。
第15条 内火箱顶钣和侧钣的惯性裂纹区应探伤,在区内最外一排炉撑仍有环形裂纹时应扩大探伤范围。焊前须彻底消除裂纹,焊后不得有任何裂纹,焊波与钣连接处应平滑。
第16条 内火箱各钣有下列裂纹者不许焊修:
一、长度超过炉撑孔最大限度10毫米的放射裂纹。
二、在折缘上(包括弯曲处)平行于弯曲处的裂纹。
第17条 内火箱各钣的挖补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炉角、炉口、喉钣的喉部、耳部及喉钣的拱砖管孔外,其他处所均不许挖补。
二、挖补炉角,至少带一个炉撑,每侧高宽不超过3排撑。
三、挖补炉口,周围至少带一排炉撑。
四、挖补喉钣的耳部和喉部,总数不得多于2块,喉钣耳部的挖补须包括3~6排炉撑。
五、挖补喉钣的拱砖管孔,不多于一个孔。
第18条 内火箱各钣的切换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钣均不许多于两条横焊缝。已挖补拱砖管孔的喉钣,只许一条横焊缝。
二、不许有十字焊缝。
三、沿底圈切换时,至少带一排炉撑。
四、顶钣前后端的切换不少于2排炉撑,中部切换不少于6排炉撑,焊缝不许位于活动炉撑与固定炉撑之间。
五、侧钣上部切换不少于3排炉撑,中部切换不少于5排炉撑。
六、后钣、喉钣及无燃烧室管钣两条横焊缝间,不少于3排炉撑,后钣的两条横焊缝,不许集中在炉口以上或以下。
七、燃烧室钣横向切换时,不少于6排炉撑。以上两种切换方法不许同时存在。
第19条 更换新钣时,炉撑的倾斜不超过内外火箱钣距离的十分之一。
旧炉撑和警告孔须清扫。
第20条 更换内火箱整钣时,相对的外火箱钣须调修。调修后的总膨出凹入,除顶钣及后钣丁型铁处外,须在10毫米以内,FD型在20毫米以内。
烟箱管钣的总膨出凹入须在15毫米以内。
第21条 外火箱各钣折缘上或其附近平行于弯曲处的裂纹,焊后须加补强钣。外火箱各钣炉撑间隔裂纹连续超过4个以上时须挖补。
第22条 沿底圈切换内外火箱钣时,须调修底圈。调修后上下或内外方向的弯曲,均须在10毫米以内。如仅沿底圈切换内火箱钣时,应调修内外方向的弯曲。
锅 胴
第23条 在解体鉴定时,锅胴及其补钣的下列处所须探伤:
一、膨胀钣补钣的角铁两端;
二、焊装的汽包补钣及人孔补钣焊缝周围;
三、锅胴接缝有泄漏痕迹时,须抽钉探伤;
四、锅胴膨胀钣补钣有泄漏痕迹时,应折下补钣或抽钉探伤。
第24条 处理锅胴的缺陷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胴接缝上放射形裂纹的铆钉孔,连续超过6个时须挖补。
二、锅胴上放射形裂纹在补钣铆钉孔,连续超过6个时,须挖补或加大补钣。
三、挖补或切换锅胴后,焊缝须透视检查合格,未经透视检查者,须铆装补强钣。
四、膨胀钣补钣不许从外侧捻修,但限于结构不能在内侧打捻,或三层钣组成者除外。
烟管、拱砖管、蒸汽管及过热装置
第25条 烟管、过热管及干燥管的焊接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根烟管或过热管的焊接不超过4段,干燥管不超过3段,每段不短于100毫米。
二、焊接拱砖管须在两端平直部分,管头的长度为100——300毫米。
第26条 各管和过热箱的水压试验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烟管、过热管及拱砖管组装前,施行30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并作锤击检查。
二、主蒸汽管、干燥管及过热箱组装前,施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
三、过热管组装后,施行锅炉定压水压试验。
第27条 烟管、拱砖管组装后,经锅炉定压的水压试验不漏,方可圈焊。
锅炉附件和烟箱装置
第28条 锅炉附件须清除水垢。各止阀的开度和通路不得小于设计尺寸。汽压表的蒸汽止阀须在全开状态下铅封。
第29条 锅炉安全阀调整后须符合下列要求:第一阀在超过锅炉定压0.2公斤/平方厘米时喷汽;第二、三阀在超过锅炉定压0.4公斤/平方厘米时喷汽;回座时锅炉压力较喷汽时压力的降低:第一阀不多于0.5公斤/平方厘米,第二、三阀不多于0.7公斤/平方厘米。
调整安全阀时要加装监察汽压表,检查合格后须铅封。
+3
第30条 易熔塞在顶钣上的突出量为26 毫
-0米,如管钣折缘高出顶钣5毫米以上时,须相应增高易熔塞的突出量,并记入机车履历簿内。
第31条 烟筒喉部中心应与废汽口中心一致。烟筒顶面中心与废汽口中心的偏差,须在5毫米以内。
锅炉与车架连接
第32条 锅炉在车架上安装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纵中心线与车架纵中心线的左右偏差,在7毫米以内。
二、调整锅胴膨胀钣的倾斜,只许加一层垫钣。
三、烟箱与汽缸的局部间隙不超过2毫米。加垫时不多于两层,并通过安装螺栓坚固。
四、内火箱顶钣最高位置标示牌的刻印及水表最低水位须正确。
第33条 锅炉及其附件修理后,工厂须保证:
一、在一个厂修公里内:
膨胀钣补钣不发生泄漏;
内火箱新钣不发生放射形裂纹、间隔裂纹及焊缝不发生裂纹。
二、在二个架修公里内:
外火箱和锅胴不发生裂漏;
新过热箱、干燥管和主蒸汽管以及其旧品的新焊缝不发生裂纹;
烟箱和汽缸鞍座连接螺栓不松缓。
三、在一个架修公里内:
内火箱旧钣不发生放射形裂纹,间隔裂纹及焊缝不发生裂纹;
旧过热箱不发生裂纹;
烟管及拱砖管不发生裂纹;
干燥管,主蒸汽管及过热管不发生泄漏。
第二节 机械部
机械部检修后,应充分发挥汽机效率。汽缸安装须正确牢固,附件作用良好,各部件组装后不偏、不热、配汽均匀。
各主要配件应进行探伤,确保行车安全。月牙钣、滑钣、鞲鞴杆及各销、套等须施行表面硬化,以提高其耐磨性。
汽 缸
第34条 汽缸安装位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缸实际中心线与车架纵中心线间的水平方向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第一位轴箱切口处测量,在2毫米以内,在主位轴箱切口处测量,在5毫米以内。
二、汽缸实际中心线与车架纵中心线间的垂直方向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主轴箱切口处测量,在15毫米以内。
三、汽缸中心至主轴中心的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铸钢汽缸吊缸时在3毫米以内,铸钢汽缸不吊缸时或铸铁汽缸在6毫米以内。
第35条 汽缸与车架的结合状态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缸后立面与车架的接触,用0.1毫米的塞尺检查,不少于50%。
二、汽缸与车架的侧面及两汽缸的对口面,用0.2毫米的塞尺检查,均不得触及螺栓。
第36条 汽缸须施行水压试验;乏汽部分按锅炉定压减5公斤/平方厘米,承受蒸汽压力部分按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试验时,均不得泄漏。
第37条 汽缸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楔铁与车架、楔铁与汽缸的接触面在70%以上。
二、新汽缸套、汽室套的硬度应为HB170~241;特氏阀的新汽室套硬度为HB250~310。新套的硬度应记入机车履历簿内。
三、汽缸套及汽室套的压装压力,按套的外径每100毫米计算;铸钢汽缸为6~12吨,铸铁汽缸为5~10吨。
四、偏旋汽缸套时,中心的偏移每端不超过2毫米,并须旋削扩大部。
鞲鞴、十字头及滑板
第38条 鞲鞴与十字头组成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鞲鞴中心于十字头圆销孔中心的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3毫米以内。
二、十字头圆销孔中心线与鞲鞴杆中心线的直角差在0.2毫米以内。
三、滑槽各白合金磨擦面与鞲鞴杆中心线的不平行度在0.2毫米以内。
四、十字头两内侧面至鞲鞴杆中心线的距离差在0.5毫米以内。
第39条 鞲鞴、十字头及滑钣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鞲鞴体、鞲鞴杆及十字头须探伤。
二、鞲鞴杆和矩形滑钣须表面硬化,硬度不低于HRC40。
三、鞲鞴杆锥体部与十字头镶装孔的接触面,在80%以上。
四、十字头圆销锥体部与圆销孔的接触面,在80%以上。
五、滑槽与十字头体的接触面应贴靠。
六、鞲鞴杆圆根半径不小于设计尺寸。
七、旋修汽缸盖的弧面部分和鞲鞴体的弧面部分时,用样钣检查,其偏差在2毫米以内。
第40条 滑钣安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滑钣的纵中心线与汽缸实际中心线的偏移,前端或后端,均须在0.5毫米以内。滑钣的工作面与汽缸实际中心线前后端的差:双滑钣上下各在0.2毫米以内,单滑钣在0.4毫米以内,但可考虑点火后的变化。
二、滑钣前后端须各有1块基本垫钣。前端应留有不少于3毫米的调整量,前后端的调整垫钣各不多于4块。
三、在汽缸后盖及滑钣架上,打上汽缸中心线水平方向的基准刻印。
摇杆和连杆
第41条 摇、连杆组成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杆套孔的中心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0.25毫米以内。
二、摇、连杆各瓦套的直角差在0.1毫米以内。
三、摇、连杆体及镶套孔应打上基准刻印。
第42条 摇、连杆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摇、连杆须探伤。
二、左右摇、连杆形状或断面尺寸不同时须称重,左右重量相差不超过3%。
三、连杆肘销锥体部与肘销孔的接触面在80%以上。肘销及套须表面硬化,硬度不低于HRC40。
四、连杆套的突出量须按曲拐销设计中心计算,并将其尺寸分刻在套边上。
五、摇、连杆套及肘销套的压装压力,按套的外径计算,每100毫米为6~12吨。
六、不许偏旋固定钢套及铜套。
七、不许焊修摇、连杆体上的硬伤及裂纹。
八、不许焊修摇杆大端框上的裂纹及其圆角处。
阀动装置
第43条 月牙钣托架安装位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月牙钣托架耳轴孔中心至车架纵中心线的垂直方向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2毫米以内。
二、月牙钣托架耳轴孔两内侧面的中心至车架纵中心线的水平方向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4毫米以内。
第44条 阀动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阀杆、阀十字头、月牙钣、月牙钣侧钣及阀动各杆须探伤。
二、月牙钣和滑块须表面硬化,硬度不低于HRC45。中碳钢的月牙钣应在足部打上“C”刻印。
三、阀动各杆的销和套须表面硬化、硬度不低于HRC40。
四、阀动各杆销、套孔的中心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0.5毫米以内,但吊杆和偏心杆除外。
第45条 阀动装置调整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一、导程较设计尺寸的差在 毫米以内,前进或
-0.5后进的四个导程相差,在0.5毫米以内,乏汽音响不均匀时可按经验数字调整。
二、回动手把在中心位置时,滑块中心与月牙钣中心应一致。校对30%和最大遮断点,并修正手把标示钣上的刻度。
第46条 回动机手把由一端移至另一端的时间,须在7秒钟以内。
回动机十字头的自动量,在3分钟以内不得超过4毫米。
第47条 机械部修理后,工厂须保证:
一、在一个厂修公里内:
新汽缸和旧汽缸新焊处不发生裂纹;汽缸的安装螺栓不松缓。
二、在二个架修公里内:
汽缸套和汽室套不松、不裂、不因糠点、砂眼而造成换套。
三、在一个架修公里内:
旧汽缸不发生裂纹;
新摇杆、连杆、十字头、滑钣、鞲鞴、鞲鞴杆、阀杆、月牙钣及阀动各杆以及其旧品焊修处不发生裂纹。
四、在一个轮检期内:
旧摇杆、连杆、十字头、滑钣、鞲鞴、鞲鞴杆、阀杆、月牙钣及阀动各杆不发生裂纹。
第三节 走行部
走行部检修后,车架应平直、各梁、座必须紧固,以保证锅炉、汽缸等部件的安装位置符合要求;各轴负荷须分配正确,不偏、不热;制动传动装置须作用良好,确保行车安全。
车 架
第48条 车架在水平位置检查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架纵中心线至车架安装平、楔铁处附近外侧面的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3毫米以内,至其它处所的偏差,在10毫米以内。
车架纵中心线至尾车架摇鞍座中心的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3毫米以内。
二、车架纵中心线至车架顶面的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轴箱切口部分在5毫米以内,主车架前端和尾车架后端在10毫米以内。但车架左右高低差前端在10毫米以内,后端在5毫米以内。
三、导轮主销孔和导、从轮转向梁座尾销孔与车架纵中心线的偏差,在5毫米以内。
四、导轮主销孔中心至转向梁座尾销孔中心的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2毫米以内。
五、同轴左右轴箱切口的前后滑动面,不在同一平面的偏差,在3毫米以内。
六、车架上应刻主动轴中心的基准刻印,并将旧刻印消除。
第49条 车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架惯性裂纹处、旧焊缝附近及轴箱托钣须探伤。
二、车架各梁、座、月牙钣托架及前后缓冲铁安装紧固,用0.2毫米的塞尺检查,不得触及螺栓,若有个别螺栓虽已触及,但经鉴定状态良好可不处理。
三、轴箱托钣与车架的接触面,用0.1毫米的塞尺检查,不少于70%,紧余量为5~10毫米。镶合部须打椭圆形骑缝刻印。
四、各均衡梁座、闸瓦托吊座的套均须表面硬化,硬度不低于HRC40。
平铁、楔铁及动轴箱
第50条 平、楔铁组装后,外侧面不在同一平面的偏差:同轴位须在0.5毫米以内,各轴位须在1毫米以内(原设计有差数者扣除计算);前后滑动面不平行的偏差须在0.2毫米以内。
第51条 楔铁在紧固状态时,其下端至轴箱托钣的距离须为8~22毫米。
自动调整楔铁的弹簧须进行负荷试验。弹簧在自由状态时,调整套与弹簧筒体上平面应齐平,或高于弹簧筒体的上平面2毫米以内。
第52条 动轴箱轴瓦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轴瓦压装压力为15~35吨。
二、轴瓦白合金凸出量:顶部为0~0.2毫米或1~2毫米两种,前后带油量处不得有白合金凸出。
三、轴瓦与轴颈的带油量,在轴颈中心向上15毫米处测量,单侧为0.1~0.4毫米。
四、轴瓦与轴颈的接触角度,主位不小于140°,他位不小于120°。
第53条 主动轴实际中心与基准中心的偏差、主动轴左右直角差、各动轴轴距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及同位左右轴距的偏差,均须在0.5毫米以内。
导轮、从轮转向架
第54条 转向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轴转向架尾销孔中心至左右轴箱导框中心线的垂直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尾销孔中心至轴箱导框或轴箱中心的距离的左右相差、导轮心盘中心至轮箍内侧面的距离的左右相差,均在2毫米以内。
二、两轴转向架轴箱导框中心的对角距离相差在3毫米以内;心盘中心至前后导框纵中心线的垂直距离,左右相差在2毫米以内;前后导框纵中心线不平行的偏差在2毫米以内;左右轴距差在5毫米以内。
三、各销和套须表面硬化,硬度不低于HRC40。
弹簧装置和制动传动装置
第55条 机车和煤水车的弹簧装置及制动传动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弹簧装置和制动传动装置须全部解体检查,扁弹簧并须退箍。
二、各均衡梁、平衡均衡梁,弹簧片、弹簧吊杆及弹簧吊环须探伤。
三、制动拉杆须进行1000公斤/平方厘米的拉力试验。
四、弹簧装置和制动传动装置的各销及套(制动轴套和闸瓦托吊下端套除外)须表面硬化,硬度不低于HRC40。
第56条 弹簧装置组装后,在运转整备状态下检查,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轴中心至车架顶面的距离:各轴设计尺寸
+10 +15的偏差,在 毫米以内,前进型、FD型在 毫米以内;
-5 -1同轴左右相差在10毫米以内;最前位与最末位动轴的相差在10毫米以内,前进型、FD型在15毫米以内。
二、各位弹簧和均衡梁的倾斜在20毫米以内,前进型、FD型在30毫米以内。
第57条 走行部修理后,工厂须保证:
一、在一个厂修公里内:
车架新切换部分及新焊修处不发生裂纹。
二、在二个架修公里内:
新均衡梁和平衡均衡梁以及其旧品的新切换部分和焊缝不发生裂纹;
车架各梁、座、月牙钣托架及前后缓冲铁的连接不发生松动。
三、在一个架修公里内:
车架不发生裂纹;
轴箱不发生裂纹,轴瓦不发生裂纹和松缓;
动轴箱面衬不脱落;
弹簧不折损,弹簧箍不发生裂纹和松动;
弹簧装置和制动传动装置的各杆及架不发生裂纹。
第四节 轮 对
轮对检修后须彻底消除松缓、裂纹等缺陷,曲拐销和偏心曲拐销的位置应正确。轮箍外形及内侧距离、动轮均重等均应符合要求。
第58条 车轴和曲拐销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轴、曲拐销及偏心曲拐须探伤。
二、轴颈上横裂纹须旋削消除。轴身上横裂纹铲除后,轴身半径较设计尺寸的减少:机车的车轴不得超过4毫米,煤水车的车轴不得超过2.5毫米。
三、铸钢轮心压装车轴和曲拐销时,镶入部直径每100毫米的压力:动轴为40~60吨,导、从、煤轴及曲拐销为30~50吨;不带轮箍压装时最低压力较上述规定许可低15%。铸铁轮心压装压力须较铸钢轮心低20%。
压装时,压力曲线应均匀平稳上升,其长度不短于理论长度的80%,接近终止时许可有全长15%的平直线或在其末端10%处有不超过最高压力5%的压力降。
四、车轴两端面、曲拐销外端面及轮心曲拐销毂面上须旋有基准圆,不合格的基准圆应刻○△作废标记。
五、轴身部分须涂清油。
六、不许用压进或反压的方法移动旧轮对的车轴位置。新压装时不许反压。
第59条 轮心和轮箍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轮箍组装前内径面须探伤。
二、轮钢外径圆锥度在0.2毫米以内;椭圆度:客运机车动轮在1.2毫米以内,货运机车动轮在0.8毫米以内,导、从、煤轮在0.5毫米以内。
三、轮箍紧固量,按轮辋直径计算,每1000毫米为1.0~1.5毫米。轮箍烧装时,须均匀加热至350℃以内。
四、轮箍加垫的厚度不超过1毫米,垫钣不许多于一层,总数不多于4块,相邻两块间的距离不超过10毫米。
五、不许用单弧自动电焊堆焊轮缘,或用手工电弧焊堆焊客运机车及其煤水车的轮缘。
第60条 轮对组成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轮箍内侧距离为1353±3毫米。
二、轮箍外形用样钣检查,其偏差:轮箍踏面不超过0.5毫米;轮缘高度减少量不超过1毫米,厚度减少量不超过0.5毫米。
三、轮箍旋削后直径相差:同轴左右在1毫米以内;各动轮间在2毫米以内。
四、动轮均重铁重量较设计的偏差:主动轮在15公斤以内,他动轮在10公斤以内,带偏角的动轮亦可按设计图的规定。不带偏角的动轮左右相差并须在5公斤以内。
他动轮仅在压装车轴后检查。
五、曲拐销径中心至车轴颈中心的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0.25毫米以内。同轴左右曲拐销颈中心的直角差:主位在0.5毫米以内,他位在0.3毫米以内。
六、导、动、从轮轮箍内侧面至轮对衬面的距离,同轴左右相差在1毫米以内。
第61条 轮对刻印的规定:
一、压装车轴和曲拐销时,须在车轴端面和曲拐销内端面刻记工厂代号、压装日期、轴号或销号及检查员代号。动轴端面并须加刻机型和左右轴位别的刻印,煤水车轴端面加刻轴型刻印。
轴号或销号由压装工厂自编亦可沿用原有锻造号码。
二、未压装车轴和曲拐销时,动轮在均重铁内侧面,导、从、煤轮在车轴端面刻记工厂代号、检修日期及检查员代号。
第62条 轮对修理后,工厂须保证:
一、在一个厂修公里内:
新压装的车轴和曲拐销不发生裂纹和松缓;
新轮心不发生裂纹。
二、在一个架修公里:
旧车轴、旧曲拐销及轮箍不发生裂纹和松缓;
旧轮心不发生裂纹。
第五节 煤 水 车
厂修时须吊下水柜,消除锈垢。检修后水柜不裂不漏,外观平整;车架各梁平直;转向架负荷均匀,不偏、不热;牵引装置作用良好,连接牢固。
水柜及车架
第63条 水柜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柜侧钣、后钣、底钣及隔钣的裂纹焊修后加补强钣。侧钣及后钣的挖补焊缝须修平。
二、侧钣及后钣的弯曲,在一米长度内,不超过10毫米。
三、试水检查不泄漏。
第64条 车架修检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梁腐蚀深度不超过该处断面厚度的25%。
二、车架中梁和侧梁在全长范围内的弯曲:
四轴车:上下在15毫米以内,左右在13毫米以内。
六轴车:上下在25毫米以内,左右在20毫米以内。
三、上心盘座面加垫时须为一层整体垫钣。
转 向 架
第65条 转向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左右侧架或拱架纵中心线间的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2毫米以内;前后的偏差在3毫米以内。
二、两轴转向架的四角高度差,左右在4毫米以内,前后在6毫米以内。
三、拱架式转向架的对角距离相差在3毫米以内。
四、同一转向架同位左右轴距差,在5毫米以内。
五、不许焊修上下拱钣和轴箱托钣上的裂纹及堆焊拱钣和托钣上的拱架柱螺栓孔。但拱钣端头和FD型轴箱托钣上的裂纹除外。
六、侧架的纵中心线、轴箱导框和摇枕导框中心线以及摇枕的滑动面中心线应打上基准刻印。
煤水车组装
第66条 煤水车在运转整备状况下检查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架的倾斜:在轨面处测量,前后相差在15毫米以内,左右相差在10毫米以内。
二、上下心盘的镶入量不少于35毫米。
三、转向架旁承间隙为5~8毫米。
牵引装置
第67条 车钩钩舌在锁闭位置时,钩锁往上的活动量须为5~15毫米。钩锁与钩舌相互的接触面须平整且不得倾斜,其高度不少于40毫米。钩体防跳凸台和连接杆或钩锁销的作用面均须平直。
第68条 不许焊修车钩钩身上的横裂纹、上下耳销孔向外和尾销孔向尾端发展的裂纹、钩舌上的裂纹车钩尾框上的横裂纹、牵引杆及安全杆的裂纹,但钩体耳销孔凸台及车钩尾框上头部连接钣的裂纹除外。
第69条 车钩的钩舌、拱钣、钩舌销、尾销、牵引杆及其销须探伤。
第70条 运转整备时,车钩的中心高度应为856~880毫米。
第71条 煤水车修理后,工厂须保证:
一、在一个厂修公里内:
煤水车车架的新切换部分和新焊修处不发生裂纹。
二、在一个架修公里内:
煤水车车架不发生裂纹;
水柜不发生泄漏;
轴箱、轴瓦及转向架不发生裂损。
第六节 三机两泵及风闸
三机两泵、风闸、风缸、高低压止回阀、四路分油器及各管路等,均须分解清扫。检修后,应进行性能试验,保证作用良好。各管路应安装牢固,管卡间距适当。
压 油 机
第72条 压油机、高低压止回阀及油管等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油机小拨头在下行程极端时,冲杆向下须有0.5毫米以上的移动量;在左右极端时,窝孔与小拨头之间须有间隙。
二、压油机试验时须通过高压止回阀。摇把转速为10~12转/分,冲杆开度3.5毫米时,每百转的送油量不少于9.5立方厘米。
试验台上高压止回阀的压力:使用汽缸油的压油机为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使用车轴油及风泵油的压油机为8公斤/平方厘米。
三、高压止回阀须作锅炉定压加3~4公斤/平方厘米的给油试验,降压2公斤/平方厘米以内应回座,并须作锅炉定压的反压试验,不泄漏。合格后须铅封。
四、低压止回阀须作2公斤/平方厘米的反压试验,不泄漏。
五、高压给油管须作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压力试验,不泄漏。
六、四路分油器须作给油试验,各排油口出油量之差在20%以内。
七、压油机的全部油管接头须净口安装,机体上的油管接头按规定位置连接。
发 电 机
第73条 发电机和导线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涡轮须作静平衡试验。
二、电机性能试验时,不论有无负荷,均不得有漏气、漏油、忽明忽暗及振动。调速器作用灵活,在额定负荷全部接入或去掉后,电机在8秒钟内恢复正
1常状态。炭刷与整流子间,不得有线状火花(1—
4级)。
三、性能达到下表规定:(表略)。
四、导线与机体的绝缘在1MΩ以上。机车和煤水车的导线与车体、导线与导线间的绝缘在0.2MΩ以上。
五、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或焊接。不许使用铝质导线。
加 煤 机
第74条 加煤机检修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缸、汽室焊修后,须施行安全阀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压力试验。
二、原动机空转试验:汽压在0.4公斤/平方厘米以下,转速不低于300转/分(FD型为100转/分)时,连续试验30分钟以上,各磨擦部分的温度不超过50℃,且不得漏汽、漏油及打音。
三、原动机扭矩试验:汽压为3公斤/平方厘米,转速为300转/分以上时,扭矩不少于19公斤·米;FD型转速为100转/分以上时,扭矩不少于60公斤·米。


四、输煤槽、输煤筒挖补后,内部须平整。
五、安全阀须按规定压力调整。各止阀及管系均不得泄漏。
六、不许旋削汽室前端面。
风 泵
第75条 风泵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鞲鞴杆和变向阀杆须探伤。
二、131复式风泵变向阀套和主阀套,施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压力试验,不泄漏。
三、总风缸压力达到2公斤/平方厘米(131复式风泵为4公斤/平方厘米)时,全开蒸汽止阀,工作状态正常,没有捣盖和其它异音。
四、蒸汽压力达11公斤/平方厘米时,总风缸压力由2公斤/平方厘米增至6.5公斤/平方厘米,充满1000升容积的总风缸所需的充风时间:240单式风泵在4分钟以内,131复式风泵在1分30秒以内。
五、不许使用纸垫。
水 泵
第76条 水泵和管系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体和作用阀体上的裂纹,焊修后施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或锅炉定压的蒸汽试验,不泄漏。
二、水温在35℃以上、出水背压高于使用压力0.5~1公斤/平方厘米,汽压为4~6公斤/平方厘米时能注水;汽压由10公斤/平方厘米至锅炉定压的范围内,能正常注水。
三、汽压为13~15公斤/平方厘米时的出水量:X10型不少于210升/分,FX11型不少于230升/分,FX16.5型不少于350升/分。
四、水泵的蒸汽管和送水管,须施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并须硬口安装。
给水预热装置
第77条 给水预热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冷水泵的蒸汽涡轮和水轮须作静平衡试验。
二、热水泵水缸和汽缸的裂纹焊修后,须施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不泄漏。
三、递热器体焊修后,须施行3公斤/平方厘米的压力试验,不泄漏。
四、汽压为4~6公斤/平方厘米,水管压力在0.1~1.5公斤/平方厘米时,冷水泵每分钟出水量在350升以上。
五、汽压在10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热水泵往复冲程在44次/分以内时,每小时出水量不少于18吨,测定出水量的时间不少于3分钟。
六、联合试验时,冷水泵起动落后于热水泵起动的时间,不多于热水泵的两次往复冲程。
七、试验时各处不泄漏,热水泵作用中没有捣盖音响。
风闸及风缸
第78条 风闸、风缸及管系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独制动阀、自动制动阀、给气阀、减压阀、分配阀及调压器检修后,须在试验台上试验,性能良好。
二、球型管接头须净口安装。
三、制动软管须以6~7公斤/平方厘米的空气压力在水槽内试验,保持1分钟,不泄漏,表面或边缘发生的气泡逐渐消失者可使用;并施行10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2分钟,不泄漏。
四、风缸须清洗,并施行工作压力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不泄漏。
风缸履历牌须按规定更换。
第79条 三机两泵修理后,工厂须保证:
在一个架修公里内:
热水泵体和递热器体不裂;
原动机体不裂,齿轮不裂损;
风泵体不裂。
第七节 落成、试运及其它
机车检修落成后,各部件组装牢固,位置正确,试验性能良好,给油装置齐全,标志清楚,有文化状态。
第80条 司机室、走钣、栏杆及扶手装置均应组装牢固,门窗地板应严密。各钣应修平,腐蚀深度超过50%时应挖补。渡钣应有防滑棱。路签授受器作用良好,并校正安装位置。
第81条 锅炉、主蒸汽管、干焊管、汽缸、风泵及热水泵均须安装石棉保温层,锅胴须石棉灌浆,所有蒸汽管和送水管均须包缠保温材料。压油机输油管应结扎成束,通入加热汽管并包缠保温。
第82条 锅炉、汽缸及主蒸汽管等的外皮须清扫检修,内外涂以防锈油。动轮心、司机室及煤水车外钣须打好腻子再涂油漆。外观涂漆颜色规定为:前后缓冲梁涂红色,机车和煤水车轮箍外侧面涂白色,动轮心涂红色,其它轮心涂黑色,车轮松缓标记涂黄色,机车和煤水车外面涂黑
色,司机室内面涂橙黄色。并按规定涂印识别标记及标志。
第83条 机车试运前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车上检查和试验风泵、压油机、发电机、水泵及给水预热装置的作用,均良好。
二、打开一块输煤槽钣试验加煤机,其正常输煤的汽压在1.5公斤/平方厘米以下;FD型大喉管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下,小喉管在3公斤/平方厘米以下。
三、在总风缸压力为8公斤/平方厘米时,检查制动管系和总风缸的总泄漏,每分钟在0.2公斤/平方厘米以内。
四、试验风闸,作用良好,符合运用要求。
五、制动缸压力为6公斤/平方厘米时,制动传动装置各部件不得变形和折损;单独制动阀在缓制位时,制动缸鞲鞴行程见表(表略)。
制动缓解后,各闸瓦中部不得与轮箍接触。制动防护装置须安装牢固。
六、试验撒砂装置,作用良好。砂管的撒砂量,每根为2~4公斤/分,有分砂管时累计计算。
七、烟箱应保持气密,在烟筒上加盖检查,不泄漏。
八、机车和煤水车须通过机车车辆限界检查。
第84条 机车厂修落成后,应进行试运。如工厂检修质量良好,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经一段时期试验确无问题时,可报部批准,免予试运,直接迥送参加运用。
机车试运的距离,单程不得少于30公里。正向试运时应达到机车的构造速度,若线路容许速度低于构造速度时,按容许速度行驶。
第85条 暖汽装置须施行8公斤/平方厘米的压力试验,不泄漏。暖汽连接管于组装到机车前,须施行1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不泄漏。软管外径膨胀超过8毫米或有局部凸起时不许使用。
第86条 试运时须检查机车和煤水车的各部状态,并在顶针孔测量机车各轴的温度:导轴不超过60℃,动轴不超过55℃,从、煤轴不超过75℃。在瓦套边测量摇杆瓦连套的温度不超过60℃。
试运后,拆下汽缸、汽室前盖,抽出汽阀,检查汽缸、汽室的工作面不得拉伤。

第三章 机车厂修的管理

机车厂修计划
第87条 厂修机车年度计划,由铁路局在每年第三季度内报铁道部,经铁道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第88条 铁路局须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编制厂修机车型号一览表,按规定时间报铁道部,并将机车不良状态书在机车厂修会议时提交承修工厂和驻厂验收室。
第89条 铁路局、工厂按照铁道部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机车厂修会议,审查机车不良状态书,落实加装改造项目和出入厂日期等有关事宜,并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90条 机车事故修、局部修应尽可能地纳入计划。计划外而又必须入厂修理的机车,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机车车辆局洽工厂管理总局确定承修工厂。
事故破损的机车,在通知专修厂或铁道部指定的工厂后,可由事故现场直接迥送,并须认真填写不良状态书和检修范围,到工厂签订合同,办理入厂手续。驻厂验收室根据检修范围和合同进行验收。
对事故修和局部修的机车,工厂可按台抵冲计划或作为超产计算。
机车入厂
第91条 厂修机车应有火迥送入厂,无火迥送时须经铁道部批准,并须洗炉,将火箱、灰箱及煤水车清扫干净。
机车入厂时,所有零、部件,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拆除。
第92条 机车送厂后须作好下列工作:
一、工厂组织有关人员,会同驻厂验收室及送车单位代表共同作好接车鉴定,编制交接记录,确定试运日期,经工厂、驻厂验收室及送车单位的代表共同签字,并由送车人员带回一份交机务段。
二、机车履历簿和补充技术状态资料等须在机车入厂时一并交给工厂。
三、机车入厂时,须将规定的工具、备品带齐入厂,由包车组委托工厂代管。确须补充的工具、备品,应在厂修合同中提出申请计划,出厂时由工厂补齐,另行计价。
四、机车在工厂变更配属时,原配属段与新配属段均应在机车入厂时,派员到工厂交接,作出协议,否则,须按原配属局段与工厂的协议接车。
机车修理
第93条 机车互换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机车厂修应以互换修为基础,开展机组换修和零、部件的互换,实现修理工作的组装化,提高检修质量,缩短修理周期。
二、同一机型的零、部件应以车架为基准进行互换,在质量和周期需要的情况下,车架亦可进行替换,但锅炉、车架两者不得同时互换。
三、互换的零、部件应符合标准化、通用化的规定。
四、互换的零、部件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保证质量。
五、在通用化采用的配件型式范围内,应考虑机务段要求的型式,以便于机务段组织生产和开展互换。
六、凡不属于部令规定,由机务段自行加装改造的零、部件,在不影响互换的前提下,应本着便利使用的精神,予以保留。
第94条 厂修机车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考虑成批生产的可能性和便于使用、检修,并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机车的性能,延长部件的使用寿命。
二、工厂应直接与局、段协商,确定试验项目和有关事宜。若涉及机车的基本结构性能,属于铁道部实批范围时,应在试验前将试验方案报部核备。
三、应本着先试验,后定案的原则,凡试验成功的项目,工厂应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和总结,经报部批准后再行推广。
第95条 厂修机车使用代用的材料和配件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属标准件、通用件等影响互换的配件,应报铁道部批准。
二、需要变更原设计材质者,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原材质不变,仅变更材料规格者,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由工厂总工程师决定处理。
第96条 锅炉的全部鉴定或特殊鉴定,应由工厂组织有关人员会同驻厂验收室共同进行,并负责处理所发现的重大问题。
机车出厂
第97条 各机车配属段,应按照接车会议确定的试运日期,及时组织乘务组来厂参加试运,如计划变更时,工厂应提前通知。
第98条 机车完工后,符合运转整备状态时,即可进行试运。试运时应由工厂司机操纵,检验收员及本机车司机共同参加。如乘务组未能准时到厂,则由驻厂验收员代理,并将试运情况转知乘务组。
第99条 机车试运合格后,如有不良处所,应由驻厂验收室会同乘务员提出,经工厂全部修好,工厂检验员确认合格后,办理一次交车手续。
第100条 机车经签收后,工厂须将机车履历簿、交接记录和工具清单一并交给接车司机签收带回。自驻厂验收室签收之时起,机车有火状态应于24小时内出厂,无火迥送时应于48小时内出厂。
第101条 机车在出厂迥送途中,发生故障不宜继续运行时,应由就近机务段负责鉴定,并尽力代修。由段代修者,经驻段验收室鉴定,判明责任,由责任者负担修理费用。
必须回厂修理时,即组织送厂,到厂后经驻厂验收室鉴定,属于工厂责任者,由工厂返修,不属工厂责任者,工厂应尽快修复,由配属机务段负担修理费用。
第102条 机车在运用中发生故障必须送厂时,即送厂修理。机车到厂后,由驻厂验收室负责组织工厂及所属局共同研究分析,判明责任,属于工厂责任者,按返厂修处理,属于机务段责任者,按局部修处理。在判明责任上,意见有分歧时,报铁道部核批。



1966年2月8日


西政实施《应松年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法律思考
孙俊强
内容提要 《应松年奖学金评选办法》不是法律,但西政在依据其开展本届“应送年奖学金”初步评选活动时对其做了解释。这是难得可贵的,但从法律解释的视角看待这个现象,我们发现这里蕴藏着很多法律问题。我们秉承“法之理在法之外”的理念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
关键字 应送年奖学金 法律解释 法律适用 合理性 信息公开
2011年3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以下简称行政法学院)开展了第五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的初步申报活动。经过将《应松年奖学金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与行政法学院对该办法的实施现状进行了对比,我们发现了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该办法虽然不是法律规范,但行政法学院在实施该办法时进行了相关解释。而这种现象又恰恰印证了 “法之理在法之外”的观点,即法律的原理或精神往往蕴藏于我们的生活周围。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的过程中折射出某些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可能对于我们深入感受和学习法律知识意义重大。实施法律离不开法律适用,而法律适用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同样,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时解释了该办法,所以,我们主要是从法律解释的视角来探讨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中所蕴涵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解释与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
对于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拉伦茨曾说过,“之所以会对法律文字的精确含义一再产生怀疑,首要的原因是法律经常利用的日常用语与数理逻辑及科学性语言不同,它并不是外延明确的概念,毋宁是多少具有弹性的表达方式,后者的可能意义在一定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端视该当的情况、指涉的事物和言说的脉络,在句中的位置以及用语的强调,而可能有不同的意涵。即使较为明确的概念,仍然包含一些本身欠缺明确界限的要素。”“此外,因为针对同一案件事实,有两个法条赋予彼此相互排斥的法效果,如此亦将产生解释的必要性。”除了由于立法技术原因导致要解释法律外,社会经济发展的变迁会引起新的社会问题,而这些新问题又无法被现有法律条款原有含义所涵摄。所以,政治经济等外部环境的变迁所带来的新问题成了法律解释的原因之一。总之,解释法律是法律有效适用的重要途径。
该办法规定了制定目的、奖学金的适用对象、该办法的实施原则、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程序、推荐候选人的资格和办法以及相关单位个人的异议处理等问题。我们详细研究该办法后认为,该办法所使用的术语的不确定性、原则性和抽象性导致该办法在实施中必须进行解释。例如,该办法第6条规定了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应当符合的条件,而对这些条件如何解释涉及到参加评选的候选人的切身利益。在“第五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候选人初步评选中,相关大学并没对该办法进行相应的解释,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大学仅仅将该办法直接作为本校的评选依据。然而,行政法学院在评选这届候选人的活动中结合该大学实际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了相关解释。
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法律适用,而法律适用离不开法律解释。我们认为,该办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就必须的执行的过程中进行解释,否则无法准确适用进而影响其实施效果。我们认为对该办法中所使用的不确定性术语进行解释,则涉及到法律解释的方法。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分类: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反对解释。在前述法律解释的方法中,文义解释居于首要地位,也即,解释法律时首先要进行语义解释。“法学之终极目的,固在穷究法之目的,惟终不能离开法文字句,一旦离开法文字句,即无疑维持法律至尊严及其适用之安定性,故法律解释之第一步固系‘文义解释’,而其终也,亦不能超过其可能之文义”“故文义解释,在法解释上有其不可磨灭的一面,苟无视于法文之文理,非仅失去法之安定性而已,驯至将使法律成为有名无实……”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文义解释的重要性而抹煞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作用和功能。法律解释方法彼此相互配合,共同处理法律适用过程中因法律表达的语言的开放性所带来的法律适用困境。“解释法律必须注意其社会性,亦即就具体事件阐释法律时,应顾及具体的妥当性,直视社会的实际需要,把握现时具有生命的社会诸事象,使不至架空,并为人所接受。”我们认为解释相关法律条款离不开对案件事实考虑,脱离了案件事实的法律解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至于该办法的实施,如果有关大学在考虑该大学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相关解释,那么该办法的预设的法律效果将会有可能实现。
二、行政法学院解释该办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该办法第1条规定“为鼓励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根据《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基金章程》,特制定本奖学金评选办法。”第6条规定“奖学金授予对象的范围为在教学科研单位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与三年级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我们从前述的规定中只能推论出参加“应松年奖学金评选”的候选人应当是在教学科研单位正式注册的、优秀的行政法学专业二年级与三年级研究生,这里的研究生包括博士生和硕士生。但是,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时公布的内容中有这样的规定,即“该奖旨在奖励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以推动学术发展,促进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繁荣。”我们从这里却发现行政法学院将该办法所规定的适用对象限定在“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经过比较,我们发现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即行政法学专业和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教学单位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与三年级研究生和所有在读研究生。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些差异?行政法学院在实施该办法时所做的相关解释是否具有合理性?
在法律解释中首先要考虑文义解释,那么运用文义解释我们能否将行政法学解释为宪法与行政法呢?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而宪法与行政法仅仅是两个部门法即宪法与行政法的合称而已,并且我们习惯上将其解释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也没有超出我们的预测范围。行政法学是从宪法学中分化出来的,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由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天然的密切联系,我们习惯上将两者合成在一起,如“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宪法与行政法”与“宪法与行政法学”等。部门法学的判断标准首先是研究对象,其次是研究方法,所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密切联系也不能否认两者作为两个不同部门法学的差异。至此,我们认为行政法学之所以独立于宪法学是因为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不同于宪法学。所以,我们初步认为将行政法学解释为宪法与行政法是不妥当的。
城如前面所述,解释法律离不开案件事实,因此在实施该办法进行相关解释必须结合我国行政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那么行政法学院在实施该办法将“行政法学”解释为“宪法与行政法”是否考虑了该大学行政法学的实际状况。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的学科体系中,法学(0301)作为一级学科,而宪法学与行政法(030103)作为二级学科。换句话说,在我们国家的学科体系中是没有行政法法学这个专业的,行政法学仅仅是一个学术研究用语。虽然,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但是两者的研究对象是不同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分为两个研究方向,即宪法学方向和行政法学方向。况且,绝大多数大学,特别是政法类大学在学科建设上也没有独立设置行政法学这个二级学科,而是设立二级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纵观该办法,我们认为在制定该办法时所表达的意思是这样的,即“应松年奖学金”的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和获奖者应该是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中行政法学研究方向的二年级与三年级研究生。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在实施将该办法时将“行政法学”解释为“宪法与行政法”并没有超过该办法制定目的;即使行政法学院这种解释明显超过了“行政法学”的文义范围,但是该解释仍然在我们的合理预期,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我们认为行政法法学院如果将“行政法学”解释为“宪法与行政法(行政法研究方向)”,那么这种解释会更加的科学。
如何理解行政法学院将该办法中第4条“教学单位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与三年级研究生”解释为“所有在读研究生”?我们认为要弄清楚在“教学单位正式注册”的含义。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所有的研究生,包括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都要去报考院校办理入学手续,但是我们认为只有全日制的研究生是要进行注册的,即学生的学籍信息能够在高等教育网上查询到。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的区别在于全日制教育要求学生脱离工作单位的在固定的地点和固定的时间段内接受系统的教育。从历届“应松年奖学金”候选人和获奖者的身份来看,该办法的适用对象应该是全日制的研究生。将该办法中的“教学单位正式注册”解释为“全日制”并没有超过其文义的范围。“在读”又是什么含义?一般认为“在读”是指“正在接受教育”,包括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法学院将“教学单位正式注册”解释为“在读”属于扩大解释,而这种解释方法明显是超过了“教学单位正式注册”的文义范围,而且也不符合该办法所追求的目的。另外,行政法学院将“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解释为“所有在读研究生”是欠缺考虑的。虽然《高等教育法》第17条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实际上绝大多数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年限为三年。重要的是该办法中的“二年级和三年级”是明确具体的,是没有必要做出任何解释的。所以,行政法学院将其解释为“所有在读研究生”是不妥当的;这种不仅违背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而且违反了法律解释的理念。
三、行政法学院重置评选条件是否合理
该办法第6条规定“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学习成绩优秀,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功课占功课总数的85%以上;(三)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有一篇以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而行政法学院公布的内容却是这样的,即“参加‘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评选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学习成绩优秀,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功课占功课总数的85%以上;(三)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有一篇以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四)主持或参与了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独立承担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通过两者的对比,我们明显地发现行政法学院所公布的条件比该办法所规定的要求更为严格。暂且抛开探讨行政法学院这样做的意图,我们认为该办法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明释:如何理解评选条件的逻辑结构;如何理解评选条件的第二项规定;评选条件的第三项规定是否合理。妥善解决好这三个问题的确利于该办法的有效实施。
首先要对评选条件的逻辑性进行分析,即从法律逻辑的视角探讨这些条件所表达的命题是联言命题还是选言命题。联言命题就是同时断定两种以上事物情况都存在的复合命题,也就是对几种事物情况的同时断定,或者说,都断定了它的各个肢命题同时为真,用公式“p且q”表示;而选言命题就是同时断定几种事物至少有一种事务情况存在的复合命题,也就是只要它断定的是几种事物情况之间存在有某种选择关系,都属于选言命题,用“公式p或q”表示。该办法第6条所规定的评选条件所形成的命题是选言命题还是联言命题。根据我国的法律标准的表达方式和该办法的第1、2条规定,我们认为这些条件所形成的命题是联言命题,即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只有同时符合这些条件时,他们才有资格申请“应松年奖学金”。
其次,我们如何理解该条第二项规定中的“功课”的外延。“功课”顾名思义就是课程,但是该办法与行政法学院对这里的“功课”或“课程”的外延有多大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进而影响该办法的实施效果。各个大学在国家教育部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本大学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培养方案和设置课程,因此各个大学所设置的具体课程还是有差别的。除此之外,各个大学还将研究生所学习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而且有的大学也鼓励跨专业选课。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该办法所规定评选条件中的“功课”做出解释。第一,这里的“功课”应该是各大学对自主设立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第二,依据常理,“应松年奖学金”应该授予学术研究优秀的人,所以这里的功课应该是参加评选的人在申请该奖学金时所学习的所有课程,而不应该仅仅是必修课或者专业课。我们如此解释,既能保证该办法在各院校准确实施,又能确保实现制定该办法的意义和价值。
最后,我们如何看待第三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学术性研究成果一般以书面材料为载体,最终表现为学术论文。从整体上研读,我们认为这里的“研究成果突出”的表现形式或者判断依据是公开发表一篇以上关于行政法学的学术论文。我们的问题是在当下的学术环境下,这个规定是否合理呢?我们知道学术论文的发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期刊或杂志上发表、在网络上发表和出版图书。但是依据常理我们会毫不犹豫地将“公开发表”理解为在期刊上发表。而由于各种期刊良莠不齐导致主管部门对期刊进行了等级划分,这迫使我们判断一个的学术论文的首要标准是该论文发表在那种等级期刊上,其次才可能考虑学术论文的实质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基于效率的考虑,我们往往更愿意将学术论文被何种等级期刊刊登作为判断学术论文质量的唯一标准。我们谁业不敢保证发表在等级最高的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一定是优秀的、突出的。而学术论文是能否顺利发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学术论文的质量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而已。我们不能否认学术论文发表在何种期刊上作为判断其质量的依据或者标准的合理性,但是我们认为判断学术论文质量的核心标准是该学术论文的观点与研究方法的创新程度以及对该学科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评选条件的第三项优待进一步规范;如果该办法不能认真解决好判断学术论文质量的标准这个问题,那么从长远看,这只会导致该办法所蕴含的价值流于形式。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一下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时所重置的评选条件。很明显,行政法学院在实施该办法第6条时做了较严格的规定。为准确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假设该办法是上位法,而行政法学院所作重置条件是下位法。《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2款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依据这两部法律所蕴含的法理,我们是否说行政法学院所作的规定违反办法第6条的规定?与该办法第6条相比,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所作的重置条件绝大部分是罗列该办法所规定的评选条件,而其真正的创新性条件是“主持或参与了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独立承担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我们认为“主持或参与了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独立承担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而其最终的科研成果会形成学术性论文可能发表在期刊上或者出版成图书。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所作的重置条件的第四项规定是对办法第6条第三项和其所作的重置条件第三项的解释说明而已。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所做的重置条件没有超越该办法所规定的评选条件。从逻辑结构上看,行政法学院重置的评选条件所形成的命题与该办法第6条的逻辑结构相同,也是个联言命题,即在行政法学院重置的评选条件下,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应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正如在前面所提及的,行政法学院重置条件的第四项规定是对其第三项的解释,不具有独立性。既然行政法学院重置条件所形成的命题是个联言命题,而既然其规定的第四项解释其第三项,但是又将其与第三项并列,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重置的评选条件是不符合逻辑的。我们不否认行政法学院从本大学的实际情况出发从而设置了具有创新意义第四项规定。但是,我们能否简单武断地认为凡是“主持或参与了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独立承担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研究生一定是优秀的研究生?即使可以这样认为,那么其“主持或参与了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独立承担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最终的学术性论文的质量一定优秀吗?这些假设是值得思考的。总之,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重置的评选条件的合理性成分不多见,相反画蛇添足的色彩还是比较浓厚的。
四、行政法学院公布候选人名单的法理何在
该办法第12条规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确定获奖者之日起15日内,应当在网上进行公示。”第13条规定“为确保奖学金的评定公平、公正、公开,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结合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我们认为该办法蕴含了信息公开的法理精神,而且对公示内容、时间和地点做了规定,同时也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但是只有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选活动享有充分的情报资料,他们才可能提出异议,而仅仅公开获奖者的名单,这能否起到鼓励“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的效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了政府信息的概念,即“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第19条第二款详细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蕴含的法理精神,我们认为评选活动的情报资料是包括该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确定获奖者的过程中收集到各种申报资料和该基金管理委员做出的决定和理由,具体包括参加获奖者的推荐表、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该基金管理委员所作的决定和理由。同时为了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就必须公布该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名称、办公时间和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否则鼓励“任何个人或单位”提异议的效果是无法体现的。所以,我们认为,要实现该办法第12、13条规定的预期效果,该基金管理委员会应该公布这些情报资料,即这些情报资料既保障了“任何个人或单位”在获悉这些资料后能够作出判断,又能保障他们提出的异议发生该办法预期的效果。
该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各推荐单位或个人在推荐候选人阶段公布参加评选人的名单。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学院公布了候选人的名单,其有无法律依据?我们都知道,对个人而言“法不禁止皆自由”;但对行政机关而言则是“法无授权皆禁止”。所以行政法学院作为一个组织机构似乎是无权公布初步申报的候选人相关资料的。而法律规定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迁存在矛盾,同时政府在社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越来愈大,所以政府在授益行政中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进而做出行政行为。但是通过对该办法制定目的的解释,我们认为该办法蕴含了“在推荐阶段公开候选人名单”的意思。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公布候选人名单具有法理依据。
下面这段文字节选自行政法学院开展本届“应松年奖学金”初步评选活动决定的公告但是通过浏览行政法学院公布候选人名单的公告。
经公开申报,截至2011年3月30日,共有五人提交《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推荐表》,现公示如下:
姓名 年级 专业
顾?? 2009级 宪法与行政法
石珍 2009级 宪法与行政法
孙华 2009级 宪法与行政法
杨靖文 2009级 宪法与行政法
李桂红 2009级 宪法与行政法
公示期自即日始3个工作日,即3月31日?4月2日,凡对以上五位同学申报“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有意见者,请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行政法学院反映。
接待时间:每天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23-65382055
我们认为从上面的公告中能够获取的信息包括:候选人的局部信息、公示和异议期间、异议的形式和联系电话和地址等。然而行政法学院没有公布那些对有意见者充分提出异议的情报资料,却还鼓励有异议者提意见。试问有意见者在情报资料不充分的情况下,他们如何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在古代,法律是治国利器而决不向被统治者公开,其理由是公布法律后,被统治者因知道法律内容而会不断争讼从而不利于社会稳定。而现在的社会环境不同于过去,社会治理离不开人民的积极参与,故国家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鼓励人民参与决策;而人民参与决策的前提是享有充分的信息,而信息的获取离不开信息公开。该办法之所以制定第12、13条是因为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深知只有公众积极参与,设立“应送年奖学金”的目的才可能实现。依据该办法的制定目的和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的目的,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公开候选人名单的方式具有广大的发展空间。
五、结束语
最后,我们还要强调下,由于该办法不是广义上的法律,因此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不能也不敢当作实施法律来对待。在前述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发现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中所蕴藏的法律问题并不仅仅限于我们在文中已讨论过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一方面可能促进该办法更好的实施,另一方面培养我们运用法律原理观察社会生活的思维方法。我们在讨论西政实施该办法所折射的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始终没有脱离这样的理念:法律精神并不仅仅停留在法律文本和法律案件中,它就隐藏于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件中。就望文生义而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与“立法者不是创造法律而是发现法律”已经向我们揭示了这个道理。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具有较高品位的滨河生态宜居城市,进一步提升全市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绿化品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活动,主要在全市乡(镇)以上单位和住宅小区中开展。
   第三条 评选条件
   凡自查达到《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标准》(见附件1),并参加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单位庭院和住宅小区园林绿化检查评比活动,评比合格的,均可申报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小区。
   第四条 申报程序
   申报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小区须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庭院或住宅小区绿化平面规划设计图、绿化建设汇报材料、申报表等材料各一式三份),所提供材料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本单位和住宅小区绿化建设情况。市直及驻漯各单位(住宅小区)可以直接报送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县、区级单位(住宅小区)须经所在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评选办法
   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底以前。申报结束以后,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园林绿化方面的专家,根据评选标准,对申报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考核验收单位,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单位和住宅小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考核验收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和实地察看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命名表彰
   经检查验收,达到《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标准》要求的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予以命名表彰。
   第七条 达标管理
   将“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纳入我市文明单位的建设管理,凡申报市级或省级文明单位的,均应取得市级“园林式单位”称号。对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一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复查。经复查达不到《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标准》要求,或者已取得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的单位合并、迁址、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没有及时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重新审核验收的,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取消“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取消其“园林式单位”或“园林式小区”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标准(略)
   2.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