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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1/02/02B星国内数据管理规则(试行版)》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06: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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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1/02/02B星国内数据管理规则(试行版)》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1/02/02B星国内数据管理规则(试行版)》的通知

科工一司[2007]141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各单位:

  现将《国防科工委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1/02/02B星国内数据管理规则(试行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国防科工委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1/02/02B星国内数据管理规则

(试行版)

  为加强和规范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1/02/02B星(以下简称CBERS-01/02/02B星)数据在国内获取、存储、分发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根据《国防科工委关于鼓励国内用户使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若干意见》(科工一司[2007]1191号),特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中涉及的专用词汇定义如下:

  (一)卫星数据,是指CBERS-01/02/02B星对地观测数据及其辅助数据。

  (二)数据获取与存储,是指CBERS-01/02/02B星任务安排及数据的接收、处理、归档、质量评价与控制等方面工作。

  (三)数据分发与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产品订购与分发、疑难解答、技术咨询、意见反馈和应用成果收集等方面的工作。

  二、CBERS-01/02/02B星数据产品分为0-5级,定义如下:

  (一)0级产品(原始数据产品):分景后的卫星下传遥感数据;

  (二)1级产品(辐射校正产品):经辐射校正,没有经过几何校正的产品数据;

  (三)2级产品(系统几何校正产品):经辐射校正和系统几何校正,并将校正后的图像映射到指定的地图投影坐标下的产品数据;

  (四)3级产品(几何精校正产品):经过辐射校正和几何校正,同时采用地面控制点改进产品几何精度的产品数据;

  (五)4级产品(高程校正产品):经过辐射校正、几何校正和几何精校正,同时采用数字高程模型(DEM)纠正了地势起伏造成的视差的产品数据;

  (六)5级产品(标准镶嵌图像产品):无缝镶嵌图像产品。

  三、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可向用户提供CBERS-01/02/02B星CCD相机、IRMSS红外多光谱扫描仪、 WFI宽视场成像仪和HR高分辨率相机等四种有效载荷的1到5级数据产品(卫星有效载荷主要技术指标见附件1)。

  四、CBERS-01/02/02B星数据的分发授权、收费政策、卫星运行管理的统筹协调由政府相关部门确定。

  五、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受国防科工委委托,具体负责CBERS-01/02/02B星运行管理及卫星数据的接收、处理、存档和分发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对HR高分辨率相机数据进行脱密处理;向用户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宣传推广数据产品的应用成果。

  六、对CBERS-01/02/02B星数据产品有需求的国内个人或单位,应通过网站(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官方网站网址http://219.143.215.3/)或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提出注册申请(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经核实授权后即成为用户。

  七、用户应当妥善保存所获取的数据,并对涉及国家安全或敏感区域的数据予以保密;在其应用成果、数据或软件产品中应当明确标注使用了CBERS-01/02/02B星数据,并有义务向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报告数据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果。

  八、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卫星的实际运行状况,编制卫星成像计划,完成对卫星和有效载荷的任务安排和控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卫星在北京、广州、乌鲁木齐三个地面接收站的接收范围内,对星下点成像,周期性地获取遥感数据。用户对成像地域或获取数据时间有特殊要求时,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应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鼓励国内用户使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若干意见》执行。

  九、在正常工作条件下,CBERS-02和02B星的1、2级数据产品,在卫星过境后当天即上网(目前仅限北京密云地面接收站所接收的数据,京外站的数据1周内可提供),以供用户浏览、检索、订购或下载。CBERS-01星存档的1、2级数据产品,用户可直接上网浏览、检索、订购或下载。

  十、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在确保卫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满足用户对数据获取的需求;如需调整卫星数据的正常接收和处理,或调整某项参数,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十一、用户订购CBERS-01/02/02B星数据产品可以采用互联网、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可通过计算机可读介质(光盘、硬盘等)、计算机网络或其它方式向用户提供数据产品。

  十二、卫星数据产品采用通用的GeoTIFF标准格式,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可根据用户要求,进行其它相关的标准格式转换。分发的标准格式产品应带有质量标识,以供用户查询检索。

  十三、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应当对CBERS-01/02/02B星不同级别的全部数据长期归档保存和备份,并随时供用户浏览、检索和订购。CBERS-01/02/02B星的数据产品要配有明确的说明文档,包括图像数据的相关辅助信息,如数据质量评价标识、云盖量、数据获取时间、产品级别、图像地理位置等内容。

  十四、HR高分辨率相机的各级数据产品在试运行阶段实行授权免费分发,在试运行结束后实行授权收费分发;CCD相机、IRMSS红外多光谱扫描仪、 WFI宽视场成像仪的1、2级数据产品实行公开免费分发,3、4、5级产品实行收费分发。用户提出利用卫星侧摆功能或星上记录设备成像时,数据产品实行授权分发(授权程序见附件3)。

  十五、为保证用户的权益和数据产品的安全,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对用户信息采用数据库管理。主要包括:用户资料登记(包括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个人资料和注册者所在单位信息等)、不同用户授权、下载权限控制、用户来源分析、用户下载数据明细记录存档和必要的分析指导等。

  十六、CBERS-01/02/02B星数据服务网络设在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由其负责网络的建设与运行,确保与INTERNET网的链接。

  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卫星有效载荷主要技术指标

  附件2:注册申请表

  附件3:授权程序
附件1
卫星有效载荷主要技术指标
平台 寿命(年) 有效载荷及工作时长(年) 波段号 光谱范围(µm) 功能 空间分辨率(m) 幅宽(km) 侧摆能力 重访时间(天) 数传数据率(Mbps)
CBERS-01星CBERS-01星 4年4年 CCD相机(2000年3月起至2003年8月13日止) B01 0.45~0.52 用于水系及浅海水域制图与森林类型制图 20 113 ±32° 26 106
B02 0.52~0.59 识别植物类别与评价植物生产力 20
B03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0
B04 0.77~0.89 植物识别分类、生物量调查及作物长势测定 20
B05 0.51~0.73 20
IRMSS红外多光谱扫描仪 (2000年3月起至2003年8月13日止) B06 0.50~0.90 78 119.5 无 26 6.127
B07 1.55~1.75 植物水分状况与作物长势
B08 2.08~2.35 区分主要岩石类型,增加地质探矿的应用
B09 10.4~12.5 植物胁迫分析、土壤湿度研究等,监测与人类有关的热特征 156
WFI宽视场成像仪(1999年10月13日起至2000年5月7日止) B10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58 890 无 5 1.1
B11 0.77~0.89 植物识别分类、生物量调查及作物长势测定

平台 寿命(年) 有效载荷及工作时长(年) 波段号 光谱范围(µm) 功能 空间分辨率(m) 幅宽(km) 侧摆能力 重访时间(天) 数传数据率(Mbps)
CBERS-02星CBERS-02星 设计寿命2年,现仍在轨工作设计寿命2年,现仍在轨工作 CCD相机(2004年2月起至今) B01 0.45~0.52 用于水系及浅海水域制图与森林类型制图 20 113 ±32° 26 106
B02 0.52~0.59 识别植物类别与评价植物生产力 20
B03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0
B04 0.77~0.89 植物识别分类、生物量调查及作物长势测定 20
B05 0.51~0.73 20
IRMSS红外多光谱扫描仪 (2004年2月起至2005年4月3日止)IRMSS红外多光谱扫描仪 (2004年2月起至2005年4月3日止) B06 0.50~0.90 78 119.5 无 26 6.127
B07 1.55~1.75 植物水分状况与作物长势
B08 2.08~2.35 区分主要岩石类型,增加地质探矿的应用
B09 10.4~12.5 植物胁迫分析、土壤湿度研究等,监测与人类有关的热特征 156
WFI宽视场成像仪(2004年2月起至2005年4月3日止) B10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58 890 无 5 1.1
B11 0.77~0.89 植物识别分类、生物量调查及作物长势测定

平台 寿命(年) 有效载荷及工作时长 波段号 光谱范围(µm) 功能 空间分辨率(m) 幅宽(km) 侧摆能力 重访时间(天) 数传数据率(Mbps)
CBERS-02B星CBERS-02B星 设计寿命2年(2007年9月19日成功发射,现处于在轨测试阶段)设计寿命2年(2007年9月19日成功发射,现处于在轨测试阶段) CCD相机CCD相机 B01 0.45~0.52 用于水系及浅海水域制图与森林类型制图 20 113 ±32° 26 106
B02 0.52~0.59 识别植物类别与评价植物生产力 20
B03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0
B04 0.77~0.89 植物识别分类、生物量调查及作物长势测定 20
B05 0.51~0.73 20
HR高分辨率相机 B06 0.5~0.8 2.36 27 无 104 60
WFI宽视场成像仪 B07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58 890 无 5 1.1
附件2
注册申请表
新用户注册( ** 为必填项目)
注 册 名 ** (长度在3-20之间,只能为字母、数字、下划线)
密 码 ** (长度在6-12之间,只能为字母、数字、下划线)
密码确认 **
密码提示问题 (长度不能超过20个字符)
提示问题答案 (长度不能超过20个字符)
会员个人信息
真实姓名 ** (请您尽量填写中文姓名,我们将通过电话进行核实, 长度不能超过20个字符)
性 别 ** 男 女
电 话 ** 移动电话 **
传 真 **
Email地址 ** (该信箱将用来通知您下载产品,请填写最常用的, 长度不能超过30个字符)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 (长度不能超过100个字符)
邮政编码 **
登陆IP_1:
登陆IP_2:
应用领域 **
会员所在单位信息
法人代表姓名 ** (请您尽量填写中文姓名,我们将通过电话进行核实, 长度不能超过20个字符)
法人代表电话 ** 移动电话
法人代表电子信箱 (长度不能超过30个字符)
单位注册名称 ** (长度不能超过100个字符)
单位注册地址 ** (长度不能超过100个字符)
邮政编码 **
传真 **
单位登陆IP
附件3
授权程序
1、用户向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需求内容、主要目的和用途以及上级单位的意见。
2、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将评议意见提交国防科工委。
3.国防科工委根据评议意见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议,审议通过后将下发正式文件,授权予以公布。
4、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将根据被授权用户的ID号和密码为其开通相应的数据浏览下载权限。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巴政发[2005]57号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5月16日自
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三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法制化,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
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
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以依法行政和取信于民、
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的政府信用系统,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
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服务、透明政府。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依法行
使行政职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
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
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
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
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自治州党委的领导和自治州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自治州政协、民主党派、群
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的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
州长科技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主持领导自治州人民
政府的全盘工作。常务副州长协助州长主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州长
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
作。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委员会主任、局长在州长领导下开展工
作,对州长负责。

七、自治州州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和县市长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州人
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自治州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
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州长
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九、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协助州长、副州长
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州长科技助理协助州长、副州长负责分管的工
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自治州
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州长请示、汇报。
需要向党委、人大反映和汇报的,由政府向党委、人大汇报(紧急情
况除外)。

十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定、
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受自治
州人民政府委托,按人大议题,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大常
委会报告工作。

自治州审计局在自治州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
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
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
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
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
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
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地方性
法规、政府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
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
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
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
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
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
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
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
施、社会管理事务、自治法规议案等重大决策,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
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
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县市的,应事
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
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
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政府专家顾问团及专家
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
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
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自治法规的议案,确保自治法规议案的质
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
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自治区的
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州自治法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制定规范
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州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自治法规议案由自治州人
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二十六、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
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自治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
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
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
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
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和自治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
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
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对自治州
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信访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结果。

三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
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
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
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
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
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
出调整。

三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
的自治法规议案、自治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
事项,形成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
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州人
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市长会议
制度。

三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
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
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州党
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区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
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
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
持。出席常务会议人员占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常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 政府及自治州党
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分析研究全州经济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
施;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州党委的重要报告、请
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
大问题;

(六)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
决定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及财政预
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的
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决定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
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州长确定。会议的
组织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州长或委托常务
副州长签发。

三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应向州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州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
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自治州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
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会议纪要由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州长科技助
理、副秘书长受州长、副州长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委托的领
导同志审核,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

四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
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
如有需要报州长审定。

四十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
的副州长参加,也可责成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自
治州人民政府参加。

四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要减少数量,
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
由部门组织在我州召开的全区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报经自治州人
民政府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人民政
府负责人参加。自治州综合经济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如确需
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须报州长批准,州长外出时报常
务副州长批准。

四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压缩会议时间,
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
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
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
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十七、各部门和各县市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
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和办文的有关规定呈批。自治
州领导同志批示件的传输、办理和保管,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
履行文件登记手续。

四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自治州人大及其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州长签署。

四十九、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
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由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
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
的发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各部门要求自治州人民
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经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秘
书长审核签发。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
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
必须由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州人民
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一、各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
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
同志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自治州人民政府,
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
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
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州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处理。

五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
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自治州人民政
府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
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五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
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
丰富新经验。自治州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
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
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五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
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
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准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五、除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
外,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接见、照
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
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
的,报州长批准,州长外出时报常务副州长批准。

五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
贺电,不题词、题名。

五十七、自治区各部门及各地州(市)政府来巴州考察、洽谈工
作,自治州人民政府一般按照对应原则接待,具体活动日程、陪同人
员及迎送事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州长批准。

五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按
照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自
治州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做到廉政、勤政。要严格
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
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一、自治州副州长、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
到州外考察、学习、出差和休假,必须事先报告州长,由自治州人民
政府办公室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州外出差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巴州外出,要向
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州长批准。外出期间,要及时向
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情况。

六十二、外宾来巴州访问的会见事宜由接待单位提出,由自治州
外办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重要外宾的
会见事宜,报州长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国(境)考察学
习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国(境)考察学习经外
办审核后,报州长批准。回国后要及时销假并上报学习考察报告。

六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
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
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
请,不得接受县、市和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
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
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2001年3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促进商品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制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财政、税务、审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由商品住宅开发经营者(以下简称开发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抽查审核。被抽查的开发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开发经营者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严格成本核算,降低商品住宅的成本和价格。
第六条 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五)利润。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具体项目,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
(一)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二)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三)土地闲置费。
(四)开发经营者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
(五)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六)由市或者区、县财政拨款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九条 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开发费用已经计入商品住宅成本后又出售、出租的,应当相应冲减商品住宅成本。
第十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向建设项目收费的项目目录。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可以计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开发经营者有权抵制并拒绝缴纳。
第十一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并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开发经营者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收费监督卡。收费监督卡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违反《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由市或者区、县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擅自扩大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由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建设、规划、房屋土地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