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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0:5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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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09〕2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太子河景区的建设和管理,给市民提供优美整洁的河岸景观休闲、娱乐场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溪市太子河老官砬子水源地至下游老和尚洞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堤防、护栏、翻板坝、取排水工程设施、园林绿地、沿河两岸的防汛抢险道路、景观雕塑旅游景观点、经营场所及设施、码头、游船及其它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不含大中型桥梁)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务局是太子河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太子河景区管理处负责太子河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旅游、财政、交通、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相关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景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太子河景区规划应服从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相协调。
太子河景区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政府将太子河景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水务局负责实施对景区进行建设、维护和保护。
第七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太子河景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
(二)负责太子河景区内水利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太子河景区及周边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环保工作;
(四)负责太子河景区水面和涉水设施(不含渡船、游船)的安全运行管理与开发利用等工作;
(五)协助相关部门对景区内市容环境、园林绿地、市政设施的实施管理;
(六)市水务局委托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根据景区规划设置景区管理界限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界限标志,不得侵占或破坏景区设施。
第九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按照河道设计要求做好景区内河道护砌和疏浚,定期蓄水和排水,及时打捞漂浮物,保证水利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确保行洪安全。
第十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对景区内园林设施、市政公共设施、水利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的养护、维修,保证各种设施完好。
第十一条除必要的施工或维护车辆外,禁止大型机动车辆在太子河景区沿河两岸的防汛抢险道路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沿河两岸的防汛抢险道路设立大型机动车辆禁行标志和限制通行设施。
第十二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按照景区规划要求设置供游人休闲、娱乐的公用设施及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太子河景区内园林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景石、亭台、雕塑等景物。
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对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进行养护,对枯死缺株、损坏的设施及时补植、维修。
第十四条因建设施工确需砍伐、移植花木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绿篱等景观设施的,应当经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同意并按工程造价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太子河景区规划要求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修建园林景观。
第十六条太子河景区内禁止开办各类交易市场。
按照景区规划从事旅游事业的建设、经营和服务,应当服从太子河景区管理处的统一安排,同时与太子河景区管理处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间必须服从太子河景区管理处的管理。
第十七条在太子河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事先经市水务局同意,按照太子河景区管理处统一安排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一)举办宣传、咨询或商业性演出活动;
(二)设置广告(牌匾)设施;
(三)临时摆放、张贴、悬挂标语或其他宣传品;
(四)设置公共设施或经营性设施;
(五)因建设、修缮、养护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六)从太子河景区河段内引水、取水。
从事上述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景区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禁止在太子河景区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在河道内漂洗脏物;
(三)毒鱼、炸鱼、电鱼、使用破坏性网具及采取其他破坏野生鱼类的方法捕捞野生鱼类;
(四)破坏、侵占、毁损太子河景区的拦河坝、堤防、排水闸、阀门井、泵房、护岸排污涵等水利设施;
(五)破坏、占用景区内广场、甬路、绿地;
(六)折采树枝、花果、剥刮树皮、攀爬树木;
(七)放纵畜禽啃咬树木、花草;
(八)擅自开荒种田、践踏或毁坏草坪、绿篱、树木、花坛、围栏等;
(九)倾倒垃圾、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杂物;
(十)损毁、移动、占用、拆除公共设施或附属物;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刻划、涂写广告或宣传品;
(十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十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
(十四)烧荒、烧烤及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五)燃放爆竹或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十六)其他损害景区设施和影响景观的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太子河景区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对损坏景区内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太子河景区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应承担的停止侵害、修理、更换、重作、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太子河景区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景区设施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环资 [2007] 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精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们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可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了收集、整理。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鉴于有的标准标龄较长,个别指标落后于当前实际情况,我们正在组织有关单位抓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请在执行过程中,结合本地、本行业情况从严掌握。

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项目 节能 评估 审查 通知



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

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

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

9.公路工程节能管理规定(试行)(交体法发【1997】840号)

10.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发布)

11.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交通部2000年6月16日发布)

12.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

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改委令 第40号 )

3.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计交能【1996】905号)*

4.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颁布)

5.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 (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

6.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

7.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

8.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9.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10.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1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

12.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9号)

13.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

14.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1898号)

15.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609号)

16.关于加强热电联产管理的规定 (计基础【2000】1268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2003】369号)

18.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2005第65号)

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 15587-1995

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

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56-1993

4.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 GB/T 18710-2002

5.水利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 DL/T 5140-2001

6.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 (电综【1997】577号)

7.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 DL/T606.2-1996

8.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 DL/T606.3-1996

9.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 DL/T606.4-1996

10.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 (计基础【2001】26号)

1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 *

12.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

13.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 SH3002-2000

14.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3003-2000

15.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 YY/T 0248-1996

16.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 CJ/T 3002-1992

17.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JBJ 14-2004

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

1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 YY/T 0247-1996

20.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6001-1991

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185-1993

2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 SY/T 6331-1997

23.石油工业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 SY/T 0540-1994

24.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 SY/T 6393-1999

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26.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

27.渔船冰鲜鱼舱绝热结构形式 SC/T 90750-1994

(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

1.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 (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

2.重有色金属矿山生产工艺能耗 YS/T 108-1992

3.铝加工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109.2-1992 *

4.铝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3-2004

5.镍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4-1992 *

6.锌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2-2003

7.锑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5.2-2004

8.铜加工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9.1-1992 *

9.铜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1-2002

10.锡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5.1-2004

11.油田生产主要能源定额分类编制方法 SY/T 6472-2000

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GB/T 16780-1997 *

13.建筑卫生陶瓷能源消耗定额 JC 712-1990 *

14.平板玻璃能源消耗定额 JC432—1991 *

(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

1.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T3485-1998

2.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GB/T3486-1993

3.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 GB/Z 18718-2002

4.合理润滑技术通则 GB/T 13608-1992

5.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 ST/T 6375-1998

6.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定 ST/T 6382-1997

7.输油输气管道电器设备技术管理规定 SY/T 6325-1997

8.滩海石油工程保温技术规范 SY/T 4092-1995

9.滩海石油工程热工采暖技术规范 SY/T 0306-1996

10.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 GB/T16618-1996

11.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 GB/T 12712-1991

12.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技术通则 GB/T11790-1996

13.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设计导则 GB/T15586-1995

14.设备及管道保冷效果的测试与评价 GB/T 16617-1996

15.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 GB/T 8174-1987

16.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GB/T13471-1992

17.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 GB/T 17719-1999

(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

1.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2-2005

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8613-2002

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153-2003

4.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20052-2006

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1-2005

6.工业燃料加热装置能耗限值 JC 569-1994

7.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2004

三、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3.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

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

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75-2003

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CJ26-95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8.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4-2002; J216-2002

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11.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1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1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 50033-2001

1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GJJ45-91

17.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38-90

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

19.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JGJ 132-2001

20.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 142-2004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22.宾馆、饭店合理用电GB/T 12455-1990

23.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 10820-2002

2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50365-2005

四、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28-2000

2.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 (交体法发【1995】607号)

3.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交体法发【1996】354号)

4.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交体法发【2000】306号)

5.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 JTJ228-2000

6.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 JT/T0025-92

7.内河港口能量通则 JT/T 202-1995

8.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JT/T491-2003

9.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TB10016-2002

五、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GB/T 15405-2006

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 17522-2006

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试验方法GB/T 17523-1998

4.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检验规程GB/T 17524-1998

5.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安装技术规范GB/T 17525-1998

6.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 845-2004

7.风力发电机组 验收规范GB/T 20319-2006

8.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GB/T 20320-2006

9.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试方法NY/T 12-1985

10.聚光型太阳灶NY 219-2003

11.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NY/T 315-1997

12.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 443-2001

13.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 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 NY/T 465-2001

14.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 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 NY/T 466-2001

15.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NYJ/T 09-2005

16.秸秆气化装置和系统测试方法NY/T 1017-2006

17.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安装规范NY/T 1137-2006

六、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7896- 1999

2.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3-2003

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4-2003

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415-2003

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573-2004

6.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574-2004

7.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00053-2006

8.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00054-2006

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576-2004

10.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 19578-2004

注:“*”表示正在修订。





天津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含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驻津医疗卫生单位对社会开放的部门(以下统称医疗机构)。
第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应坚持以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消费需求、医学装备水平与国家财力、社会负担和区域发展规划相适应及侧重装备重点医院和领先学科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配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医用设备是指:
(一)伽玛刀(Υ刀)
(二)爱克斯刀(X刀)
(三)磁共振成像仪(MRI)
(四)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五)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I)
(六)超高速CT(UFCT)
(七)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八)医用直线加速器
(九)卫生部指定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
第五条 市计委统一协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的管理工作;市卫生局主管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局主管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市大型医用设备区域配置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管理;
(二)按照卫生部的规定,结合我市医院等级、专业技术水平、配套设施和技术人员基本条件,制定天津市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
(三)组织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工作;
(四)颁发有关证书;
(五)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市卫生局设立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负责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技术质量管理等评审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并取得批准证书;应用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取得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以下简称《质量合格证);大型医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技术合格证)。
第八条 需要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市卫生局所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装备基本条件和标准,并已列入配置规划和年度计划,方可申请配置。
第九条 符合前条要求的医疗机构,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时,必须经所隶属的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以下简称配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报告);
(二)经济效益论证报告;
(三)设备的详细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卫生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型医用设备年度配置计划、市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及医疗机构报送的配置申请表等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批准证书。医疗机构在取得批准证书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未经市卫生局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有关部门亦不得办理与其有关的事宜或提供条件。
第十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在设备安装调试后,应向市卫生局提出应用技术评审申请。市卫生局在接到应用技术评审申请后,组织评审委员会对该设备进行应用安全、卫生防护、技术质量等方面的评审。对评审合格者,发给质量合格证。
质量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前三个月,使用单位应向市卫生局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复审不合格的吊销质量合格证;已取得质量合格证的大型医用设备,连续停止运行半年以上再启用时,应重新向市卫生局申请办理技术质量评审手续。对设备运行技术性能指标
进行不定期监测。
第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操作人员实行技术考核、上岗资格认证制度。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制定的资格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大型医用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启用大型医用设备前,必须持配置批准证书、质量合格证、技术合格证及本单位制定的相应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文件向市卫生局办理公告手续。市卫生局核准后于30日内在报刊媒介上予以公告。该设备自公告之日起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市物价局、卫生局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凡未取得配置批准证书或质量合格证的医疗机构装备的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和治疗的费用,不得作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费用报销。
本市享有公费、劳保医疗待遇的患者,需接受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必须按公费、劳保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局责令停止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与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取得配置批准证书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并启用的;
(二)未取得质量合格证、已被吊销质量合格证或质量合格证到期未申请复审擅自启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三)未取得技术合格证的人员,擅自上岗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费用中报销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的单位和个人,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管理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卫生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仪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卫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或已经签订订货合同和协议的医疗机构,在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经所隶属主管部门同意后,持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文件和已经签订的订货合同和协议,向市卫生局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