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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8:1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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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科学、准确、客观评价中医医院,促进中医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医疗服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对《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以下简称《评价指南(2008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评价指南(2008年版)》是建立我国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基础,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是国家医疗质量保障与持续改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指南(2008年版)》重点适用于三级中医医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评价指南(2008年版)》的基础上,建立本辖区不同级别、不同类别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我局。我局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管理评价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修订《评价指南(2008年版)》,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提高我国中医医疗质量和中医医院管理水平。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

一、医院管理
(一)依法执业
1.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
2.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执业,医院及科室命名规范。
3.聘任和使用具备相应岗位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禁止专业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
4.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实行诊疗技术准入和开展相应手术项目。
5.按照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校验。
6.按照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1.医院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合理,满足管理工作需要。
2.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并能及时修订完善,职工熟悉本岗位职责及相关规章制度。
3.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院级领导把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工作。
4.院、科级领导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卫生和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专门的管理专业知识培训。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内容包括中医药继承发展与创新及学科建设、人才梯队建设等,并组织实施。
(三)人力资源管理
1.有适宜的人力资源配置方案,落实岗位职务聘任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和专业结构合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医院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和科室领导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要求。
2.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医师考核办法,建立专业技术档案。
3.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和梯队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中医人才培养,做好老中医经验继承、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等工作。
4.加强中医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建立学科(专科)带头人选拔、培养、使用机制。
5.建立激励和奖惩制度,完善医院奖金分配综合目标考核机制,实行按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工作绩效和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等取酬的分配机制。
(四)应急管理
1.有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承担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3.及时、妥善处理医院突发事件。
4.在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措施中,应保障中医药的充分参与,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五)信息系统
1.医院信息系统符合《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满足医院管理和临床工作需要。
2.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和高效,可连续、系统、准确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医院管理、医疗质量控制和中医药特色发挥情况等所需要的信息,能够与其他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中医药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实行信息系统操作权限分级管理,保障网络安全,保护患者隐私。
(六)财务与价格管理
1.贯彻落实《会计法》、《预算法》、《审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医疗机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等相关规定,只设置一个财务管理部门,合理配备财务人员,统一财务管理,加强预算管理和内部审计,规范费用报销和审批程序,医院、部门、科室无账外账和“小金库”。
2.加强对中医专项经费筹集及使用的管理。
3.建立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4.实行医院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控制医院资产负债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
5.无科室出租承包,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不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6.按照《价格法》等有关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无国家规定之外收费项目,无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
7.执行国家药品、高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和价格政策规定。
8.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采取价格查询、费用日清等措施,提高收费透明度。及时答复患者的费用查询,处理价格投诉。
9.费用结算方式便捷。
(七)后勤保障管理
1.有适宜的后勤保障管理组织、规章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后勤保障服务能够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
2.水、电、气、物资供应等后勤保障满足医院运行需要。
3.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为患者提供营养膳食指导,提供营养配餐、治疗饮食和中医食疗服务,满足患者治疗需要,保障饮食卫生安全。
4.医疗废物和污水管理和处置符合规定。
5.安全保卫组织健全,制度完善,人员、设备、设施满足要求。
(八)医疗仪器设备管理
1.有适宜的医疗仪器设备管理保障组织、规章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2.建立健全设备、设施论证、招标、采购、保养、维修、更新和应用分析制度。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配置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
3.合理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4.保障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保持待用状态,建立全院应急调配机制。
(九)中医药文化建设
1.医院精神、医院宗旨、医院理念、质量方针等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
2.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3.建筑风格、内部装潢、诊疗环境、形象识别等医院环境形象建设中体现中医药文化。
4.设立中医药文化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并确保中医药文化建设必需的场地、设备等资源。
(十)院务公开管理
1.建立院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院务公开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2.动员广大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力,积极参与院务公开。
3.院务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形式便利、快捷、有效。
二、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
1.建立院、科两级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院长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2.完善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全面医疗质量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严格监管记录,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落实整改。
3.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及医学伦理、药事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管理、输血管理和护理质量管理等委员会(组),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
(二)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制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2.定期进行全员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强化“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医疗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
3.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中医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包括外出会诊)、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实行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
4.加强对中医辨证论治水平、理法方药应用水平的检查、分析、评价,不断提高中医医疗质量,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
5.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建立医疗风险防范、控制和追溯机制,按规定报告医疗不良事件,不隐瞒和漏报。
(三)医疗技术管理
1.医疗技术服务与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符合诊疗科目范围,符合医学伦理原则,技术应用保障安全、有效,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的操作规程。
2.医疗技术管理符合规定,建立健全医疗技术和人员资质准入、分级管理、监督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
3.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4.科研项目的医疗技术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按规定审批。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患者安全。
5.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临床诊疗新技术。
6.不应用未经批准或已经淘汰的技术。
(四)重点专科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具体措施。确定的重点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并保持相对稳定, 主要研究课题与重点病种相结合。
2.制定常见病及重点病种的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案,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不断优化诊疗方案。
3.提高重点病种的辨证论治水平,具有独特的中医药诊疗方法和医院中药制剂,中医治疗率达到有关要求。
4.医师队伍结构符合有关规定,重视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培养。学术(科)带头人及人才梯队满足专科中医内涵建设需要。
(五)门诊工作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门诊布局合理,方便患者就医。
2.有分诊、导诊服务,落实首诊负责制和科间会诊制度。
3.依据工作量及需求,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普通门诊、专科门诊、专家门诊职责,开设的中医药特色专病门诊达到有关要求,提高门诊确诊能力,保障门诊诊疗质量。
4.开展多种形式的门诊诊疗服务,满足患者不同就医需要。
5.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报告制度。
(六)急诊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急诊科独立设置,布局合理,满足急诊工作需要。
2.急诊专业设置合理,能够提供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医疗服务。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诊疗常规,提高急诊中医药使用率。
3.急诊专业队伍稳定,人员相对固定,医务人员经过急诊专业培训,能够胜任急诊工作;有熟练掌握中医、中西医结合知识与技能的人员指导急诊工作;急诊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主持或指导,不断提高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
4.急诊设备设施完备,急救设备、药品处于备用状态,急诊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各种抢救设备,熟练掌握中、西医急诊知识和技能。
5.加强急诊质量全程监控与管理,落实核心制度,尤其是首诊负责制和会诊制度,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提高急诊分诊能力,建立急诊“绿色通道”,科间紧密协作,建立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的重点病种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服务。
6.加强急诊留观患者管理,提高需要住院治疗急诊患者的住院率,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72小时。
(七)病房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制定并实施常见病及特色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对主要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不断优化诊疗方案。
2.实行患者病情评估制度,遵循诊疗方案制定诊疗计划,并进行定期及实时评估,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和评估结果调整诊疗计划。
3.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健全住院患者诊疗过程中的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医疗管理。
4.规范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他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指南。
5.有危重病人抢救流程,规范三级医师报告和职责,提高抢救成功率;严格并发症和医院感染事件报告制度,不瞒报和漏报。
6.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落实核心制度和规范要求。
7.开展重点病种质量监控管理。
8.实行手术资格准入、分级管理制度和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创诊疗操作按手术诊疗管理。
9.加强围手术期质量控制,重点是术前讨论、手术适应症、风险评估、术前查对、操作规范、术后观察及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医患沟通制度的落实。
10.麻醉工作程序规范,术前麻醉准备充分,麻醉意外处理及时,实施规范的麻醉复苏全程观察。
11.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八)重症监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重症监护病房布局合理,人员、设备、设施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科间紧密协作,保障诊疗工作需要。
2.医务人员实行岗位准入管理,强化理论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运用中医药知识技术的能力,提高中医药在重症抢救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3.建立健全重症监护病房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危重患者抢救成功率。
4.严格执行患者入、出重症监护病房标准。
(九)感染性疾病和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
1.按规定设立感染性疾病科,严格执行门诊患者预检分诊制度。
2.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3.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体系。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
4.医院的建筑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
5.落实医院感染的病例监测、消毒灭菌监测、必要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医院感染报告制度。
6.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包括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产房、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住院、出院、死亡病人的床单位处置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7.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项目的管理,包括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尿路感染、手术部位感染、透析相关感染等。
8.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手卫生规范、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9.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
10.开展耐药菌株监测,指导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协助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管理。
11.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医院感染控制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保障职工安全。
(十)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安全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工作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2.临床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等医技部门提供的专业服务能满足医院的需要,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项目能满足临床需要。
3.检验、检查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4.临床检验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实验室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质控,保证质量,同一医院不得重复开展相同的检测项目。
5.临床实验室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评,不得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与试剂。没有质控的临床检验项目或科研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
6.病理冰冻切片与石蜡切片的诊断符合率较高。病理切片、蜡块保存符合规定。
7.放射诊疗科室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环境保护及生物安全防护要求。
8.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技部门服务满意。
(十一)药事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医院中药饮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落实药事质量管理规范、考核办法并持续改进。
2.药学部门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合理,管理规范,能为患者提供安全、及时、有效的包含中药饮片、中成药、西药的药学服务。
3.药品供应满足临床需要。建立突发事件药品供应与药事管理机制。
4.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数量合理,负责临床药物遴选、处方审核以及参与查房、会诊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合理用药的监督、指导、评价,开展药物安全性监测,特别是对用药失误、滥用药物的监测,指导医师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的咨询服务。
5.药事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合理,能适应医院业务需要。充分发挥老中药专家的作用,继承中药鉴别与炮制经验。禁止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技术工作。
6.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包括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购置、使用与安全保管。
7.加强中药饮片采购的质量管理;严格中药饮片调剂、煎煮、临方炮制及医院中药制剂的质量控制。
8.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
(十二)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落实《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范。
2.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供血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无非法自采供血。
3.建立输血质量全过程监控,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科学合理用血。
4.制定、实施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5.落实临床用血申请、登记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检验和核对制度。完善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病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范。
2.医疗文书书写真实、客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3.建立、健全病历全程质量监控、评价、反馈制度,重点加强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提高病历质量。
4.建立病案管理制度,保存时限符合规定要求,按规定借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保护患者隐私。
(十四)护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护理管理组织
(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实施护理管理。健全护理工作制度、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护理常规、操作规程等,并保证实施。
(2)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护理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
2.护理人力资源管理
(1)对各级各类护士的资质、各岗位的技术能力有明确要求。
(2)制定并实施各级各类护士的在职培训计划,护士的中医基础知识与技能满足岗位需要。
(3)对各护理单元护士的配置有明确的原则与标准,病房护士与床位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4)有紧急状态下对护理人力资源调配的预案。聘任制护士要与在编护士同工同酬,在晋升、晋级、培训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3.有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持续改进方案。有基础护理、危重患者护理、专科护理质量评价标准,并建立可追溯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对护理质量标准进行效果评价;按照《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书写护理文件,定期质量评价;有重点护理环节的管理、应急预案与处理程序;护理工作流程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
4.临床护理管理
(1)执行《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开展整体护理与辨证施护。
(2)在专科(专病)中开展中医特色护理,建立完善专病中医护理常规与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3)基础护理与等级护理措施到位。体现人性化服务,落实患者知情同意与隐私保护,提供心理护理服务。
(4)护士对住院患者的用药、治疗提供规范服务。
(5)对围手术期护理患者有规范的术前访视和术后支持服务制度与程序。护理措施到位。
(6)提供适宜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7)各种医技检查的护理措施到位。
(8)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要求正确记录。
5.危重症患者护理管理
(1)对危重患者有护理常规,措施到位,记录规范完整。
(2)护理管理部门对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血液净化等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定期检查、改进。
(3)保障监护仪的有效使用。
(4)保障对危重患者实施安全的护理操作。
(5)保障呼吸机使用、管路消毒与灭菌的可靠性。
(6)建立与完善护理查房、护理会诊、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6.有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主动报告护理不良事件;完善专项护理质量管理制度,如各类导管脱落、患者跌倒、压疮等;能够应用对护理不良事件评价的结果,改进相应的运行机制与工作流程、工作制度。
7.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的管理
(1)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工作流程合理,符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要求。
(2)制定并实施相关的工作制度、程序、操作常规。
(3)与临床保持良好的沟通机制,满足临床工作和住院患者的需要。
三、医院安全
(一)医疗服务安全
1.开展全员医疗服务安全教育,提高医疗服务安全意识。落实医疗服务安全监督、分析、评价和改进工作。
2.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制定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3.有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措施。
4.有明确的患者安全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建筑、设备、设施安全
1.医院基本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和《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筑布局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
2.设备、设施安全运行,防止漏电、漏气、漏水等。具有双路供电系统和自备发电配送能力,保证手术室、导管室、产房、重症监护病房、急诊科、血液透析室、输血科(血库)等重点部门的用电需要。
3.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物。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专人管理,设有消防预警系统。有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遇紧急状态时有与外界通讯联络的可靠方式和安全畅通的疏散路线。
(三)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安全
1.建立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2.有处理放射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预案。
3.加强对放射科、检验科、医用氧舱、同位素室、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配电室、压力容器及电梯等重要部门的安全管理。
四、医院服务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1.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取得患者书面知情同意。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保护患者隐私。
2.建立并实施院务公开制度,按规定及时发布有关医疗服务信息。
3.建立并落实医患沟通制度,公开患者投诉渠道和流程,及时、妥善处理投诉,对存在问题分析总结,落实整改。
4.充分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5.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二)服务行为和医德医风
1.贯彻执行《医德考核办法》,尊重、关爱患者,主动、热情、周到、文明为患者服务。
2.有医德医风建设的制度、奖惩措施并认真落实。
3.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严禁推诿、拒诊患者。
5.提供多层次的医疗护理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人员的医疗需求。
6.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不断提高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三)服务环境和服务流程
1.门诊有就诊咨询、导诊以及其他便民服务。
2.服务环境和设施清洁、舒适、温馨,服务标识规范、清楚、醒目。
3.入院与出院、诊断与治疗、转科与转院等连续性服务流程合理、便捷。
4.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的数量、布局合理,缩短患者等候时间。
5.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出具检验、检查报告时间。
五、医院绩效
(一)社会效益
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2.认真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和社区、支援边疆卫生工作、援外医疗等指令性任务。
3.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提供全面、连续的医疗服务,为下级医院转诊的急危重症患者和疑难病患者提供诊疗任务;为下级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开展双向转诊。
4.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开展健康教育、科普宣传,普及防病知识,开展重大疾病、传染病以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5.承担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三级医院承担高等中医院校的临床教学和实习工作,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建立中医人才分层次培养体系,多渠道培养高级中医临床人才;承担下级医院技术骨干的临床专业进修任务;承担国家级、省级科研课题。
(二)工作效率
1.医院年门诊人次、急诊人次、急诊抢救人次、手术人次、入出院人次。
2.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医师年均出院人次,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
3.平均住院日、术前住院日、平均开放病床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
4.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门诊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床日平均费用、门诊处方人均费用,与上年度的比较。
(三)经济运行状态
1.药品收入及占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其中中药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中药饮片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医院中药制剂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药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占业务收入的百分比,与上年度的比较。
2.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耗材收入占医疗收入的百分比。
3.医疗服务收入占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及与上年度的比较。
4.百元业务收入的业务支出、每职工平均业务收入、人员经费占业务支出比例、管理费用占业务支出比例。
5.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流动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收益率、收支结余率。
6.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7.成本核算。
六、中医医院部分评价指标
(一)综合指标
1.中医类医师占医师的比例
2.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剂人员总数比例
3.重点中医专科数量,其门诊量占全院门诊量的比例
4.中医特色专病门诊数量,其门诊量占全院门诊量的比例
5.开展中医诊疗技术的项目数
6.医院感染现患率
7.医院感染现患调查实查率
8.医疗事故发生件数、等级、责任程度
9.法定传染病报告率
10.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
11.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
12.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
13.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
14.已出院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15.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
1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
17.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
18.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
19.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
20.医院资产负债率
(二)临床科室质量管理指标
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2.平均住院日
3.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4.同一病例7日内再住院率
5.病床使用率
6.病床周转次数
7.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
8.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9.清洁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
10.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率
11.麻醉死亡率
12.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
13.病历合格率
14.辨证论治优良率
15.中成药辨证使用率
16.中医治疗率
17.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18.门诊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
19.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数量
20.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
21.急重症中医治疗率
22.急危重症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23.急救物品完好率
24.普通门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比例
25.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
26.急诊留观时间
27.治愈好转率
28. 门诊患者中预约患者比例
(三)护理指标
1.西医院校毕业的护理人员系统学习中医的比例
2.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比例
3.基础护理合格率
4.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
5.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
(四)医技科室指标
1.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
2.CT检查阳性率
3.MRI检查阳性率
4.检验、心电图、超声、影像常规检验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
5.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
6.成份输血比例
7.输血适应证合格率
8.临床检验室内质控、室间质评项目及结果
9.大型设备检查项目自开具检查报告申请单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
(五)药剂管理指标
1.处方合格率
2.急诊中药调剂煎煮时间
3.中药饮片调剂质量
七、三级中医医院指标参考值(二级中医医院指标参考值由各地自行制定)
(一)综合指标
1.中医类医师占医师的比例≥70%
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率100%,培训合格率≥90%
3.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剂人员总数≥70%
4.重点中医专科≥3个
5.中医专病门诊≥30个
6.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数≥22项
7.医院感染现患率≤10%
8.医院感染现患调查实查率≥96%
9.法定传染病报告率,100%
10.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100%
11.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10分钟,中药饮片调剂等候时间≤20分钟
12.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100%
13.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100%
14.已出院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85%
15.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80%
1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90%
17.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90%
18.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90%
19.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90%
(二)临床科室质量管理指标
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
2.平均住院日≤21天
3.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3天
4.病床使用率85—93%
5.病床周转次数≥17次/年
6.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55%
7.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5%
8.清洁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97%
9.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率≤1.5%
10.麻醉死亡率≤0.02%
11.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60%
12.病历合格率≥90%
13.辨证论治优良率≥90%
14.中成药辨证使用率≥90%
15.中医治疗率(各省根据本地情况及不同科室自行制定)
16.中西医结合治疗率(各省根据本地情况及不同科室自行制定)
17.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30%
18.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3项
19.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80%
20.急重症中医治疗率(各省根据本地情况及不同科室自行制定)
21.急危重症中西医结合治疗率≥30%。
22.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23.普通门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比例≥60%
24.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10分钟
25.急诊留观时间≤48小时
26. 治愈好转率≥90%
(三)护理指标
1.西医院校毕业的护理人员中系统学习中医护理人员的比例≥95%
2.全院开放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比例1:0.4
3.基础护理合格率≥90%
4.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90%
5.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四)医技科室指标
1.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70%
2.CT检查阳性率≥70%
3.MRI检查阳性率≥70%
4.门急诊血、尿、便常规检验、心电图、超声、影像常规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生化、凝血、免疫(特殊免疫学检测除外)等检验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6小时,一般细菌学等检验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4天。
5.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 ≤30分钟
6.成份输血率≥85%
7.输血适应证合格率≥90%
8.临床检验室间质评项目及结果
临床化学室间质评全年平均及格(VIS≤120)
血液学室间质评全年平均及格(改良偏离指数DI≤2)
免疫室间质评全年平均成绩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细菌室间质评全年鉴定正确率≥80%
9.大型设备检查项目自开具检查报告申请单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48小时
(五)药事管理指标
1.处方合格率≥95%
2.急诊中药调剂煎煮≤2小时
3.中药饮片调剂分剂量误差≤±5%
注:部分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病床使用率 是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与“实际开放总床日数”之比。
病床周转次数 是指“出院人数”与“平均开放床位数”之比。
平均住院日 是指“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与“出院人数”之比。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指年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之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患者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床,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指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之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位,患者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所占用的床位。
平均开放病床数 即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本年日历日数(365)。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
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 指急危重患者抢救成功人次数与抢救总人次数之比。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诊断符合患者数/(出院患者数-疑诊患者数)*100%
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人数与手术患者总人数之比。
CT检查阳性率 指CT检查中检出阳性的人次数与CT检查总人次数之比。
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指药品收入与总收入之比。
总收入 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药品收入 指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中、西药品收入。
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 又称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即(医疗门诊收入+药品门诊收入)/总诊疗人次数。
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 又称出院者人均医疗费用。即(医疗住院收入+药品住院收入)/出院人数。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 即诊疗人次数/平均医师人数/251。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 是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平均医师人数/365。
法定传染病报告率 指医疗机构在某一时期内法定传染病报告病例数占总病例数(漏报病例数+已报告病例数)的百分比。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非常重视,把“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确定为要着力抓好的重要工作。根据2003年6月2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精神及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要求,为切实搞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农村贫困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动员全市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构建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特困扶助体系,逐步建立起适宜我市农村特点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农村特困户救助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工作方针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和“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有进有出”的工作方针,从实际情况出发,从本地财政的状况出发,科学合理的确定救助的范围、救助的标准、资金的来源。
  三、救助范围
  根据“不救不活”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凡我市农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救助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因灾、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以下八种对象不属本实施办法救助范围:一是已纳入五保供养对象的;二是法律确定有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是有手艺且身体健康的;四是拥有中高档家用电器的;五是居室较好且有生活来源的;六是当年因灾造成临时困难的;七是有自救能力但好逸恶劳的;八是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与拟享受特困救助明显不相符的。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农村特困户救助比例为:浏阳市、宁乡县按农业人口2%,开福区、长沙县、望城县按农业人口1.5%的比例确定救助对象。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等四区农村特困户救助比例和救助金标准,由各区根据情况自定,救助资金由区财政支付。
  四、救济标准
  开福区、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农村特困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实行定期定量救助,以后再根据情况逐步提高标准。
  五、操作程序及要求
  特困户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的特困救助对象,由其所在村委会张榜公布,特困户的救助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成为群众和社会监督下的“阳光工程”。民政部门要把农村贫困人口情况搞准,真正做到“家庭成员清、居住条件清、收入情况清、贫困原因清”。凡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农村特困户,2003年10月底前发放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农村困难户救助证》。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核的人数,将救助资金按季度及时足额拨入乡(镇)财政专项帐户,特困户凭户主身份证及《农村困难户救助证》到乡(镇)民政办领取救助金。我市特困户首次领取救助金时间定为2003年11月。各地要将救助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情况输入电脑,制成光盘上报市民政局。
  六、经费来源
  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市、区、县(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农村特困户的管理工作,市、区、县(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农村特困户所需资金。市辖四县(市)及开福区农村特困户救助经费由市、区、县(市)财政按各区、县(市)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水平确定两级负担比例,开福区:市、区分担比例为1.5∶8.5;长沙县:市、县分担比例为2∶8;望城县:市、县分担比例为2.5∶7.5;浏阳市、宁乡县:市、县(市)分担比例为3∶7。民政部门要严格救助资金管理,发挥最大救助效益。还要配合相关部门,针对特困户的生活、子女就学、医疗和无房户的建房救助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业经2000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后增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字样。

 二、删去第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三、第七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离退休人员10年基本养老金的费用。”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确定,最高不超过8%。”
  第三款修改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离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本人”字样删去,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
  第一款:“企业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三款,“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八、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九、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十一、第十七条后增加三条,作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2、“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3、“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二、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障号码”改为“公民身份号码”。

 十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在“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帐户储存额”后增加“,并提供查询服务”字样。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在“并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增加“及其利息”字样。

 十五、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前参加工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后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帐上,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并将第二款中“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调节金的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规定。”的内容删去。

 十七、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第三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职工退休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照规定补缴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十、第三十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第四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处欠缴额20%以下罚款。”
  2、“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骗取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十一、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基本养老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二、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三、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第二十七条”字样删去,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之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二十四、第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五、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此外,有关条款中“基本养老免除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机构”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改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并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