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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

时间:2024-07-22 01:50: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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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3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5号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质量,推进基金信息披露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应用工作,我会组织编写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以下简称本规范),现予公布(技术文档登载于wgp.csrc.gov.cn和www.xbrl-cn.org网站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范将根据陆续发布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进行部分调整,届时,网站上的技术文档将通过自动更新的方式发布,不再另行公告。

为便于理解和操作,请参考附件关于本规范的简介。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

一、XBRL技术框架介绍
XBRL技术框架主要由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标引规范(Taxonomy)和实例文档(Instant Document)组成。
其中,技术规范是由XBRL国际组织(www.xbrl.org)定义的、全世界各国在应用XBRL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语法规则和工作准则。目前广泛使用的是最新版本XBRL2.1规范。
标引规范(Taxonomy),指各国在应用XBRL技术规范时,根据本国的会计准则或行业应用,定义的适用于本地区或本行业的词汇表,它是生成实例文档的关键,也是某一行业开展XBRL工作的基础。标引规范由模式文件(Schema)和多个链接库(Linkbase)组成。模式文件定义了所有相关元素、属性和简单关系,链接库定义了扩展关系,例如计算、展示、外语标签和引用法规等。
实例文档(Instant document),指可由支持XBRL技术的计算机软件按照相关的标引规范生成的报告文件,例如企业的财务报表。因此,与普通文本文档相比,实例文档的关键数据已被标引了计算机软件可以识别的标签。

二、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以下简称本规范)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以及XBRL国际组织相关技术规范,制定的基金信息披露XBRL应用方面的规范。
本规范是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与XBRL技术规范紧密结合的产物。通过XBRL技术手段,可实现基金信息的数据化、结构化和规范化,能提高基金信息生成、交换、应用的效率,控制差错风险,有利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监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终端用户等各方共享基金信息,进一步提升行业规范运作的水平,并将有力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和相关信息服务规范、有序地发展,为基金信息的公开透明提供示范。
本规范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也适用于监管机构、研究分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投资人以及信息服务公司、传播媒体等依托XBRL技术进行基金披露信息的传播、分析和再加工等。除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外,本规范还预留了监管信息接口,以作扩展。本规范不涉及诸如加密、数据完整性等安全机制。
三、技术内容
本规范通过梳理、归并和提取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基本信息单元,生成元素,并对各元素的基本属性、相互关系进行规格化描述。
(一)体系架构(Taxonomy Framework)
本规范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子模块通过相互引用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本规范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各项内容在含义上的内在联系,将描述同类信息的元素组织在一起,形成各个相对独立的子模块。本规范的架构图如下:















本规范架构含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非财务信息类包含全局通用文档、基本信息、管理报告、重大事件、审计报告等子模块。各子模块描述的主要信息如下:
全局通用文档:公告名称、送出日期、重要提示、释义、备查文件信息等。
基本信息:基金简介,如: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代码等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相关机构信息,如: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托管人信息、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信息、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等;基金投资概况,如: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
管理报告:基金管理人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等。
重大事件:基金的重大事件等。
审计报告:基金审计报告等。
财务信息: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投资组合报告、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等。
监管信息类:目前为空,今后将扩充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监管机构报送的非公开的监管信息。
(二)技术文件组成
本规范包含两类技术文件:模式定义文件(*.xsd)和链接库文件(*.xml)。模式定义文件即遵循XBRL 2.1规范的XML模式定义文件(XML Schema Definition),定义标引规范中用来描述信息的元素。链接库文件通过表达元素之间的关系或者元素自身意义等,提供附加信息。一个标引规范子模块应由一个模式定义文件和多个链接库文件构成。本规范是由各模式定义文件和链接库文件互相引用形成有机整体。
本规范以技术文件的形式,置于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上(技术文档在wgp.csrc.gov.cn或www.xbrl-cn.org,命名空间的网址是www.xbrl-cn.org),供开发软件或解析实例文档时下载使用。
本规范中定义了以下链接库文件(*.xml):
标签链接库文件(Label Linkbase):为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定义个性化的标签,以便展现时使用。
参考链接库文件(Reference Linkbase):为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提供参考信息,如:元素来源。
表示链接库文件(Presentation Linkbase):描述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的展现顺序,通常这种展现顺序和定义链接库文件中描述的层次结构关系类似甚至一致。
计算链接库文件(Calculation Linkbase):描述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之间的计算关系,本规范将勾稽关系定义放在计算链接库中。
定义链接库文件(Definition Linkbase):描述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之间的层次结构关系。
各子模块包含的模式定义文件和链接库文件见附件1。
(三)其他重要技术要素
1.命名空间:本规范在www.xbrl-cn.org网站存放全部技术文档(包括DTS),以其域名作为基本命名空间(本规范各模块命名空间见附件2)。实例文档用户可通过互联网使用本规范,同时通过命名空间的隔离机制解决元素名称冲突问题。
2.元素命名:元素以中文拼音命名,名称中每个字的拼音首字母大写。元素命名保持唯一性,若拼音重复,则新增元素名称之前加上其父节点表名缩写作为前缀(即每个字的拼音首字母,父节点表名缩写置于wgp.csrc.gov.cn和www.xbrl-cn.org网站,供下载)。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表中元素优先不加前缀。元素名称长度应不多于256个字符。元素名称对用户不可见,仅用于进行标注,不表达实际业务含义。
3.元素标识:用id唯一标识和定位元素,其命名规则为:子模块标识符_元素名称,在链接库中使用该标识来定位元素(子模块标识符见附件3)。
4.数据类型:本规范使用XBRL 2.1规范中定义的数据类型,具体如下:stringItemType:字符串类型;dateItemType:日期类型;monetaryItemType:货币类型;sharesItemType:份额类型;integerItemType:整数类型;decimalItemType:小数类型。
5.元素层次关系:本规范使用XBRL 2.1规范定义的abstract属性元素和tuple元素表示层次关系。
当元素abstract属性值为“true”时,该元素是与其他元素有层次关系的上层元素,且该元素不能被赋予具体的数值,因此,不在实例文档中出现。
示例:资产负债表元素层次关系,为区别元素的上下层关系,资产负债表及资产部分、负债部分、所有者权益部分定义为abstract,表中具体项目如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收基金等定义为monetraryItemType。

tuple元素是与其他元素有层次关系的上层元素,可在实例文档中出现。示例: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情况元素层次关系:


在使用abstract属性元素时,其层次关系中下层元素abstract属性为“false”时,下层元素可单独用于实例中;在使用tuple元素时,其表达的层次关系应整体用于实例中。在本规范实际应用中,对于表中各项内容确定的情况,一般使用abstract属性元素进行设计。对于表中各项内容不确定的情况,一般使用tuple元素进行设计,可自由填列。
四、应用说明
本规范作为技术文档与基金信息披露XBRL相关模板一起构成完整的基金信息披露XBRL的技术要件,某一类具体模板(如非货币市场基金季报模板)中标注的元素为标引规范元素的子集。基于本规范最直接的应用一般为实例文档的生成和验证。
(一)实例文档的生成
实例文档基于本规范、信息披露XBRL模板,并根据实际填报内容生成,如以下两图所示:

实例文档具体生成过程如下:
1.根据模板中待填项标号查找元素清单中对应记录(元素清单同时发布于wgp.csrc.gov.cn和www.xbrl-cn.org网站,供下载)。如上图步骤1,待填项“基金简称”标号为“0011”,据此查找到元素清单表中序号为“0011”的记录。
2.根据记录获取元素的基本信息,同时根据记录中命名空间在Taxonomy中查找到该元素,获得全部的完整信息(包括模式定义文件中该元素的定义信息,以及链接库文件中该元素的附加信息)。如上图步骤2,根据“基金简称”记录获得元素属性等信息,同时根据其命名空间标识“cfid-fgi”在Taxonomy中查找到该元素,在cfid-fgi-2007-09-01.xsd文件中找到“基金简称”的有关定义信息,在链接库文件中获取其标签、参考、展示等信息。
3.根据模板及上述两步骤获取的元素信息制作基金信息披露报送软件,软件根据基金信息披露XBRL相关模板确定报送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获得的元素信息确定生成实例文档时的处理方式。如上图步骤3,软件在确定位置留空供使用者填报具体“基金简称”,同时根据Taxonomy中有关定义,软件需内嵌对该元素数据类型、上下层关系等的处理方式。
4.根据公告内容填报数据,公告内容仅表达要公告的事实,并不一定来自纸质或Word、PDF等格式公告(今后有可能基于实例文档生成其他格式公告)。如上图步骤4,如实在软件中填报基金简称。
5.由报送软件生成实例文档,由于已填入实际数据,并且软件中已嵌入相关处理方式,即可生成相应文档。如上图步骤5,生成的实例文档中即已包含具体的“基金简称”信息。
(二)实例文档的校验
生成的实例文档需通过本规范进行验证(即Schema 验证)。下图描述了验证的基本形式:




生成的实例文档应满足以下验证规则:
1.实例文档中出现的每个元素应在该模式定义文件(XSD)中定义,或者在该模式定义文件引用的其他模式定义文件中被定义。
2.实例文档中出现的每个元素,其类型应与模式定义文件中定义该元素时指定的元素类型一致。
3.实例文档应满足链接库定义的各项规则(链接库定义的各项规则未被包含在Schema验证中,当应用程序从实例文档的一系列元素中提取出数据并加以利用时,链接库将为应用程序提供这些数据之间的各种关系)。
(三)实例文档有关规范
1.格式要求
实例文档只包含数据信息,不包含诸如字体、字号、颜色等任何格式信息,不包含使用纸质或屏幕等任何显示信息。不同的用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将实例文档展现成所需的样式。
此外,文档内部数据可按任意顺序排列,不必按本规范表达的层次或展示关系列示,以区别于按章节等树形结构组织的传统公告。
2.文档命名
文档的命名应具有唯一性,易于辨识、存储与检索。规则如下:
国别代码_信息披露义务人代码_基金代码_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_公告编号.xml
其中:
国别代码:采用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的国别代码,本规范中为“CN”。
信息披露义务人代码:唯一区别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代码,采用置于我会网站(www.csrc.gov.cn)上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八位代码。
基金代码:采用置于我会网站(www.csrc.gov.cn)上的基金代码。
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采用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中的小类编码(见附件4)。
公告编号:各发布主体应按“年度+流水号”的方式对基金信息披露公告文档编码,以唯一识别本年度对外发布的所有公告。例如:某基金发布编号为“20080003”的公告,表明该公告是基金2008年度对外披露的第3份公告,编码为八位。
示例:某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某基金2007年年度报告,假设是该基金2008年披露的第3份公告,则实例文档命名为:
CN_XXXXXXXXX_XXXXXX_FB010010_20080003.xml,其中“X”代表具体数字。
3.实例文档结构
实例文档由公告头、公告体组成。公告头由基金公告中重要信息抽象、概括而形成,主要包含对实例文档自身的说明信息。公告体是实例文档的主体部分,包含具体的披露信息。下图为实例文档的结构:

公告头一般包含公告标识、信息披露义务人代码、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公告标题、公告发布日期,其中:
公告标识:能唯一识别基金公告的编码,采用实例文档的命名。
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应采用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中的小类编码,一个基金公告对应多个小类的,应以下划线分隔列出所有的小类编码。
公告标题:公告本身的名称,公告名称应遵循现有的信息披露法规,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定义。
公告发布日期:应为基金公告正式发布的日期(如,见报日期);
公告体应按照我会颁布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和相关模板进行编制。
4.实例文档中的上下文元素和单位元素
实例文档中的许多元素实例都具有一定的时间、所属基金等背景特性,这些特性通过实例文档中的一系列上下文元素(context)予以描述。
时间点类型和时间段类型数据,其时间类型标识符分别为instant和duration,所属基金代码在context元素中的entity元素中定义。
一个context 元素可同时与多个元素实例相关联,一个元素实例仅关联一个context元素。例如,某“合计”元素可通过关联不同context元素分别表达年初值与年末值。tuple类型元素不与任何上下文元素相关联。
上下文元素的命名应按以下规则命名:C_时间类型标识符_时间
示例:
在XXXX基金2007年年度报告中,时间段值上下文元素命名:
本期是C_duration_20070101-20071231,
上期则是C_duration_20060101-20061231,
时间点值期初为C_instant_20070101,
期末为C_instant_20071231,
去年期初为C_instant_20060101,
去年期末为C_instant_20061231。
货币类型、份额类型、整数类型、小数类型元素应通过unitRef属性关联到一个特定的unit元素,其中定义元素的货币类型、货币单位、份额单位等信息。一个unit元素可同时与多个元素实例相关联。
五、版本控制
本规范由我会发布并维护,版本将尽量保持稳定,以利社会应用。版本的升级以能否向下兼容为标准,其判断依据为新版Taxonomy能够校验原实例文档。
对于Taxonomy日常的、细微的更新,则直接修改后发布,不升级版本。如更新内容较多,确需升级版本,则依据如下规则进行:原Taxonomy仍保留,保证原实例文档可用性,新Taxonomy开辟新命名空间,以新发布日期更新原命名空间中日期标记,所有文件命名中涉及日期标记的均采用新版日期。今后,我会将陆续发布基金各类信息披露XBRL模板,届时,本规范将进行持续性的更新。

附件:1. 子模块模式定义及链接库文件名称
2. 子模块命名空间
3. 子模块标识符
4. 公告信息分类编码


附件1:
子模块模式定义及链接库文件名称
子模块 模式定义文件名称 链接库类型 链接库名称
全局通用文档 cfid-gcd-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definition.xml
基本信息 cfid-fgi-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definition.xml
管理报告 cfid-mr-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mr-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mr-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mr-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mr-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mr-2007-09-01-definition.xml
重大事件 cfid-ie-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ie-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ie-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ie-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ie-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ie-2007-09-01-definition.xml
审计报告 cfid-ar-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ar-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ar-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ar-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ar-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ar-2007-09-01-definition.xml
财务信息 cfid-pt-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pt-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pt-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pt-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pt-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pt-2007-09-01-definition.xml

附件2:
子模块命名空间
子模块 命名空间
全局通用文档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gcd/2007-09-01
基金基本信息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fgi/2007-09-01
管理报告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mr/2007-09-01
重大事件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ie/2007-09-01
审计报告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ar/2007-09-01
财务信息 http://www.xbrl-cn.org/cn/fid/common/pt/2007-09-01

附件3:
子模块标识符
子模块 子模块英文缩写 标识符 备注
全局通用文档 gcd cfid-gcd Global Common Document
基本信息 fgi cfid-fgi Fund General Introduction
管理报告 mr cfid-mr Management Report
重大事件 ie cfid-ie Important Events
审计报告 ar cfid-ar Accountants Report
财务信息 pt cfid-pt Primary Terms
监管财务信息 rt cfid-rt Regulatory Terms


附件4:
公告信息分类编码
编码 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FA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FA010 基金招募说明书
FA010010 基金招募说明书
FA010020 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FA01003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FA01004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FA020   基金合同
FA020010 基金合同
FA020020 基金合同摘要
FA030 基金托管协议
FA030010 基金托管协议
FA04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FA0400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FA050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FA050010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FB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FB010   基金年度报告
    FB010010 基金年度报告正文
    FB010020 基金年度报告摘要
  FB020   基金半年度报告
    FB020010 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
    FB020020 基金半年度报告摘要
  FB030 基金季度报告
FB030010 基金第一季度报告
FB030020 基金第二季度报告
FB030030 基金第三季度报告
FB030040 基金第四季度报告
  FB040 基金净值公告
FB040010 基金净值公告
  FB050 上市交易公告书
FB050010 上市交易公告书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收集、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收集、管理、利用档案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档案与文件的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其他形式的原始记录。
  本条例所称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所有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移交档案馆存档之前由文件中心保管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享有依法利用档案、文件的权利,并负有维护档案、文件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文件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文件工作。
第二章 档案馆、文件中心与档案中介机构
  第六条 深圳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为全市的中心档案馆和档案信息中心,是市政府所属的档案专业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接收市属单位应当进馆及全市范围内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与本市有关的重要档案资料;
  (三)建立全市档案信息网络和目录中心,综合研究、开发利用全市的档案信息资源,为其他档案机构提供业务、技术示范;
  (四)利用馆藏档案资料为全市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服务。
  区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式的档案,具体接收档案的范围按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区政府设立的文件中心,是集中保管与提供利用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接收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
  (二)对接收的文件进行整理、鉴定和保管;
  (三)向市或者区档案馆移交需长久保存的档案;
  (四)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提供利用文件。
  文件未纳入文件中心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档案室,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的各种档案。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以下档案业务:
  (一)档案业务咨询;
  (二)档案整理;
  (三)档案价值评估;
  (四)档案技术服务;
  (五)档案寄存保管;
  (六)营业执照规定的其他档案业务。
  档案中介机构从事以上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持证上岗。
第三章 档案与文件的收集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档案资源的信息化、现代化建设,支持电子档案、文件网络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推动档案、文件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市政府应当拨出专款,对反映特区社会活动的重点珍贵档案资料进行征集和抢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规定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有关部门在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按期移交文件中心或者本单位档案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所有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离开原岗位时,应当办理档案、文件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所有的单位的档案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期限移交档案、文件:
  (一)列入文件中心接收范围的文件,在办理完毕的第二年的六月底前移交;
  (二)列入市、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办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期限移交;
  (四)非常设机构组织的全市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文件,组织机构应当自活动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档案馆或者市文件中心移交。
  第十五条 鼓励向市、区档案馆捐赠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馆决定接收捐赠的,应当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其他机构保管的文物、图书同时是档案的,应当向市档案馆报送目录并告知变动情况。
  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市档案馆认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市档案馆可以要求持有者报送目录并告知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档案登记制度,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重要设备购置和更新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进行验收或者鉴定时,应当由有关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验收或者鉴定时,由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由于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等原因,资产或者产权发生变动时,其档案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提出异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档案保管单位应当组织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文件中心保管的文件,经鉴定不需要向档案馆移交的,由文件中心负责销毁。
第四章 档案与文件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 文件中心应当优先保障移交单位利用文件的需要,并为其他机关利用文件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保管的档案、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应当依法保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除外。
  社会组织及个人持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公开的档案、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档案馆包括市、区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第二十三条 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应当公布向社会公开的档案、文件的范围、目录和利用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应当采取以下形式向社会提供利用档案、文件:
  (一)馆内利用;
  (二)网上查阅;
  (三)专人递送;
  (四)电传或者邮寄;
  (五)提供档案、文件证明;
  (六)编纂档案、文件汇编和参考资料;
  (七)举办档案、文件展览。
  第二十五条 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应当根据社会需求,适时公布档案、文件信息。
  第二十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各档案馆、文件中心、档案室之间档案、文件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流,并对档案、文件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以档案、文件未公开为理由拒绝提供利用有异议的,有权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及私人档案馆依法向社会公开档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档案、文件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档案、文件。
  第三十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编写出版物或者其他资料的,应当提供样书或者副本供有关档案馆收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不按规定范围接收档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期限移交档案、文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绝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或者告知档案变动情况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档案登记材料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提供利用档案、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档案、文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项目验收或者鉴定后不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档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销毁档案、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档案中介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伪造、篡改档案、文件的。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政发〔200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划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设备以及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开展日常维护、养护和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平与房屋所有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企业资质档次和收费资格等级、服务质量优劣等因素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实施年度考评,每年考评一次,由业主无记名投票,考评结果满意率达不到80%的,降低一个档次收费,达不到50%的,取消物业管理资格和收费资格。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和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公众性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具体分类及价格管理形式如下:

(一)安居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高档住宅、别墅、写字楼和空置房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小区内车库、铺面及社区服务站点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 车辆在小区内的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 公众性代办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四)特约服务费,除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由委托服务方和提供服务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第二章 综合服务费


第七条 综合服务费的构成及服务内容:

(一)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养护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室外照明、楼道、消防、室外供排水、上下管道、明暗沟、沙井、围墙、垃圾投放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三)绿化管理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花草树木、园林小品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养护。

(四)清洁卫生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庭院、楼道的清扫,垃圾收集掏运,屋顶或地下二次供水池清洗,化粪池清掏、清运。

(五)保安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的安全保卫、昼夜巡逻值班。

(六)办公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合理的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普通住宅小区控制在上述(一)至(七)项合计金额的5%以内;高档住宅、别墅、写字楼、住宅小区控制在上述(一)至(七)项合计金额的10%以内。

第八条 综合服务费实行统一标准、按等级收费的管理原则。

依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对各小区综合服务实行综合考评定级,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甲级,85至94分的为乙级,75至84分为丙级,65至74分为丁级。物业管理单位依据所评定的等级收取综合服务费。考核内容及其评分标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高档住宅、别墅、写字楼的综合服务费,以小区综合服务费为基础上浮不超过30%;小区内学校、幼儿园及个别确需独立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的综合服务费,以小区综合服务费为基础下浮不超过50%;空置房的综合服务费,可按小区综合服务费的20%计收。未出售、出租、使用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已出售的空置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交纳;出租房由承租人交纳。


第三章 其它收费


第十条 高层楼宇内的电梯、中央空调、自来水二次加压、自备发电机组等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材料费及其电费、维修费等,均由委托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确定成本费用,商定按其服务对象所占建筑面积或按户合理分摊。

第十一条 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征得委托人和有关部门同意,经批准在小区内的公共场地和道路上划出停车的泊位,供小区内住户停放4吨以下和12座以下客货车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收益用于小区内共用设施维修养护和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对物业使用人收取水费、电费,必须抄表到户,按表计费,并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漏损等不得转嫁给住户。其它如需要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应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并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向委托人提供其它特约服务,由双方当事人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凡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住户因装饰、装修、内部修缮房屋产生的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运的,按规定收费。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资格等级,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与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住户代表,依据物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和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评定,对评定收费资格等级有意见的可由物业管理单位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的综合服务收费资格等级评定后,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评定的等级在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必要时实行听证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被评为全国、全省、全市物业管理先进企业或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凭证书可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由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批准上浮6%、4%、2%。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其收费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曲靖市城区由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工负责,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管理普通住宅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物业管理收费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表》、《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考核表》,并按规定如实填报,同时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等有关资料。

经审查批准取得《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证书》后,方可收费。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等,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经营或收费地点张榜公布,半年向委托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住户的监督,并抄报受理审批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综合服务费和其他收费,逾期不缴纳的,按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办理。

未经批准的收费和未与业主、使用人签定服务协议的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委托人有权拒绝交费。

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住户之间发生服务收费争议,由业主委员会协调,协调无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 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 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三)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处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处罚: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价格管理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人及知情者,均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2年1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