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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8:4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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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2001〕5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已经6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和7月10日自治区党委第14次常委会议研究审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
2001年7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范我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使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保障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造就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录用原则
  (一)自治区各级机关补充主任科员(含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原则上都通过公开招考录用。
  (二)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三)必须在各单位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录用。
  (四)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五)必须坚持干部“四化”、“三个离不开”方针和德才兼备、五湖四海的原则。
  (六)对少数民族、退伍军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和在海拔4500米(含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八年以上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二、录用范围
  下列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进行考试: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群团组织。
  考试录用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四个职务等级的国家公务员。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组织分配;
  4.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特殊岗位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可适当放宽;
  5.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员的,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在基层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报考地(市)、县(市)直属机关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地市人事部门批准,高海拔地区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中专(高中);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应当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6.具备国家或自治区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拟任特殊职位并需要进行特殊考试的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特殊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具备报考条件的国家公务员自愿报考其他职位的应参加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务员公开招考:
  1.曾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或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或等待处理的;
  3.被辞退不满5年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4.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报考时谎报情况、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6.考录主管机关认为不适宜报考的其他情形。
  四、录用程序
  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基本程序为:编制年度录用计划、发
  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审批录用。
  五、考试管理机关及职责
  (一)自治区人事厅是全区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
  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制定我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地(市)以下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直属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负责培训全区面试考官;受国家部委委托承办驻藏中直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二)各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制定本地(市)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市)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承办自治区人事厅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三)县(市)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负责编制和申报本县(市)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承办上级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六、录用纪律
  (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群团组织、新闻单位应发挥监督职能和作用,对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各级人事部门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三)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条件和规定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用人单位,由自治区人事厅或地(市)人事局进行纠正或宣布无效,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录用工作岗位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录用工作经费
  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经费从报考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
  八、附则
  (一)本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二)录用程序及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另行通知。
  (三)本意见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为确保送电线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新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工程。
二、新建、扩建的送电线路工程,先由建设单位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后,再由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划定送电线路通道保护区并予以控制,在控制区内建房、采矿的,须事先经电业部门同意。
三、为满足送电线路进出变电所的需要,规划部门对已运行和已办理征地红线的变电所围墙外的预留送电线路通道实行规划控制,第一基塔(杆)至变电所围墙范围内不准建造住房、厂房等建筑物;不得在预留送电线路通道内种植松树、杉树、水杉等速长高大树木。
四、送电线路通道内有房屋而又不能避开的,电力设计单位采取增加塔(杆)高和缩小档距等措施,确保被跨越房屋的安全符合环境评估标准要求。在规划阶段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建设单位要做好户(业)主的思想工作,并签订相关协议,每根导线跨越每幢房子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经济补偿;同时约定被跨越房屋不得增高升层。输电线路通道内属于宅基地但尚未建房的,不得再建房,其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调剂解决,并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在送电线路两侧建房的,建筑物与送电线路边导线的水平距离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五、新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广电等线路及设施时,按后建避开先建、后建顾及先建、后建主动与先建协商的原则,后建需要先建迁移改道的,应给予赔偿。公路与送电线路平行走线的,与送电线路的距离应满足规划控制红线的要求。
六、送电线路塔(杆)基占地采取一次性给被占地户主(单位)经济补偿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塔基占地面积按立柱外沿0.5米的起点计算,婺城区、金东区及金华开发区的补偿标准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华市区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金政办发〔2003〕71号)文件执行。各县(市)的补偿标准参照金政办发〔2003〕71号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县(市)政府商定后发文公布。施工中损失青苗、地面附着物等,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按实协商计赔。
七、送电线路建设穿越林地需砍伐林木或线路塔基需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须事先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区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建设单位应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对砍伐的林木,由建设单位给林木所有者(单位)予以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八、处理补偿的程序是,在建设单位与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定政策处理标准的基础上,先放样、丈量、登记、施工,后结算。补偿费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由建设单位支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给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再支付到户;或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总承包,负责落实政策处理工作。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财务公开栏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送电线路塔(杆)基建成后,其占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九、县(市、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调解决工作,发展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广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金政办〔2001〕2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