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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甘南州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7 14:2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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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甘南州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2008)129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甘南州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省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州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8月5日州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八日


甘南州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牧村建设,切实解决全州农牧村干部老有所养的问题,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参保范围:全州现任农牧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文书。
(二) 参保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各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发放,切实解决村干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问题。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征缴
第四条 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财政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和村干部个人分别缴纳,主管部门统筹发放。
第五条 农牧村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设立农牧村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专项基金。月缴费额暂定为140元,个人月缴纳30%(42元),计入个人账户;省、州、县三级财政月缴纳70%(98元),全部计入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今后缴纳标准可按本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六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村干部本人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前支取。
第七条 村干部在职期间或退休后亡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中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余额一次性支付给亡故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第八条 村干部退职、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村干部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村干部退职。
退职、退休年龄以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登记年龄确定。
村干部的退休,由本人申请,经乡、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审查同意,报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报县市委组织部、县市民政局备案。
村干部的退职,由乡、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审批,报县市组织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村干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第十条 为了调动广大现任村干部的参保积极性,在农牧村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启动阶段,各县市政府要对现任村干部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现任村干部连续任职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贴缴纳5年;对连续任职15年以上的,一次性补贴缴纳10年。
第十一条 村干部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符合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完善退休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退休、退职年龄,防止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方式
第十三条 村干部退休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每月发放养老金150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 ,每多缴费1年,在150元的基础上,再加发4%的养老金,以此类推。以后随缴费标准的提高,还可再作相应调整提高。
第十四条 已参保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村干部养老金计发方式:
(一)本办法实施后,达到了退休年龄,从事村干部工作累计年限在15年以上的(包括15年),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只补缴个人部分,财政承担部分由县市财政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本人不愿补缴,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连本带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离任后享受离任村干部养老补贴。
(二)本办法实施后,村干部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退职不再担任村干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从事村干部工作累计年限在15年以上的(包括15年),如果本人愿意参保缴费的,可一次性补缴满15年,也可在男55—60岁、女50—55岁退职期间分年度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财政承担部分由县市财政缴纳。如果本人不愿意参保缴费,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连本带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离任后享受离任村干部养老补贴。
(三)本办法实施后,参保者由于各种原因不再担任村干部,同时没有达到退休、退职年龄,缴费年限也不满15年,从事村干部工作累计在15年以下的,本人自愿继续参保缴费,允许继续参保缴费。其在任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财政承担部分由县市财政缴纳;其在非任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不再为其缴纳,均由参保者自己缴纳。待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后,批准退休,享受与村干部同等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本人不愿意继续参保缴费,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连本带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离任后享受离任村干部养老补贴。
(四)对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可按照本人意愿,享受村干部养老补贴。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范围
(一)退休村干部的基本养老金 ;
(二)退休村干部亡故后,支付一次性丧葬费500元;
(三)参保人亡故者,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六条 退休村干部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亡故的,其直系亲属或所在的乡、村应及时报告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从其亡故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骗取养老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监管
第十七条 参保人和财政部门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州县财政应将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缴尽缴。
第十八条 村级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征缴、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 村级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县市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村级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核算、发放工作由各县市行政监察局、审计局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济南市筹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筹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筹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商业网点的发展,活跃城乡经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国营、集体、私营和个体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及集贸市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因建设商业网点需要筹集资金的,适用本法。
  第四条 筹集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必须遵循自愿、有偿、适度、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建设商业网点,必须符合济南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需要集资进行建设的,其建设项目必须列入基本建设或者技改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手续后,方可筹集资金。
  第六条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可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收取的商业网点配套费集中用于商业网点建设。
  (二)财政部门将各种预算外资金形成的间歇、沉淀资金总数的二分之一作为周转资金用于商业网点建设。
  (三)市、区工商管理部门将集贸市场管理费的百分之五十用于集贸市场建设。
  (四)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在企业内部或向社会发行债券,债券利率可比同期利率上浮20%。
  (五)商业企业在不影响承包上交基数的前提下,可提取批发商业销售额的千分之五,零售商业、服务业销售额的百分之一,有偿用于商业网点建设。从市属商业企业提取的资金,50%缴市财政;从区属商业企业提取的资金,10%缴市财政,统一用于市重点商业网点项目建设,其余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六)建设单位可在商业网点建设前向租用单位或者个人收取场地预定金,待商业网点建成后,抵顶租金。
  (七)新建商业网点招收的职工,每人可缴纳三千元至五千元的抵押金,抵押期限为三年(不计息),抵押期满后仍需使用的,可按同期银行储蓄利率上浮20%计息。
  各级财政、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对筹集资金新建的商业网点在税收、信贷、收费等方面可给予优惠照顾。
  第七条 提倡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筹资金建设商业网点或联合投资建设商业网点。
  第八条 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应当会同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财政、税务、工商部门,具体协调和解决筹集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筹集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 市辖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银市政府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政府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政府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九日


白银市政府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营造“三个环境”,积极推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努力建设高效、快捷、勤政、廉洁的政府工作体制和机制,切实防范和纠正政府公务人员的吃拿卡要等行为,根据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群众反映政府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的举报,既要坚持从严治政的方针,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实行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并举,依法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利益。
第三条 凡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公务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投资环境建设中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举报,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
第四条 受理举报要坚持以下原则:
㈠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㈡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原则;
㈢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㈤维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监察局举报中心和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对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对举报市直部门或市管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的,由市监察局直接受理。在调查处理时,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健全信访举报受理制度,受理举报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加强内部监督。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于行政监察机关转办、督办的举报事项,应认真负责地处理,不得推诿。
第九条 对群众举报的下列问题,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严肃查处:
㈠在招商引资中吃、拿、卡、要,勒索客商,严重影响招商引资活动,或导致招商引资失败的;
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导致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的;
㈢为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接受有偿服务、肆意敛财、乱收乱罚,影响投资、经营环境的;
㈣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吃、拿、卡、要,搞权钱交易,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对受理的群众举报,承办部门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必要时要向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答复或反馈。
第十一条 对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按照问题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㈠对一般性的问题,要进行纠正。凡吃、拿、卡、要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要如数退还;
㈡问题比较严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除在经济上责成其清退外,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通报,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㈢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典型案件,要向社会曝光,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发生吃、拿、卡、要等违纪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单位,要深刻检查,吸取教训,因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理群众举报的机关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导致群众举报得不到及时处理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一定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