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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8:42: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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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深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快推进我州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城规委”)是州人民政府非常设议事机构。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州城乡规划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进行总体协调、可行性审查、审议、审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州城规委人员组成
(一)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
(二)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三)州人大办、政协办、规划、建设、发改、经贸、财政、交通、国土、文化、教育、卫生、文物、公安、林业、地震、监察、环保、旅游、水利、民政、邮政、通信、人防、电力等有关部门以及昌吉市、五家渠市等有关领导任委员。
第四条州城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规划局,负责州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
第五条州城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受州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州人民政府审定的城乡规划进行专业技术咨询的机构。
第六条州城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州城规委委员。州城规委专家委员实行推选制,任期三年,可连任。推选按照部门推荐、本人自愿的方式,经州城规委办公室初步审查,报州城规委审定。州城规委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视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州城规委会议及其他活动。涉及有关事项时,可特邀当事人员参加。
第七条州城规委委员可在本部门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任联络员,负责与州城规委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八条州城规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州城规委会议;
(二)表决权;
(三)对州城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荐专家委员。
第九条州城规委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州城规委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二)遵守州城规委章程,支持州城规委工作。
第十条州城规委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及建设标准,审议昌吉州及各县市发展战略规划和各县市上报的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对已批准的上述规划作出较大修改和变更的规划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监督并指导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州城镇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及跨区域性重大问题。
(二)审议各县市提请审批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出较大修改和变更的规划方案,并监督指导其实施;审议各县市城市主要出入口,政治、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三)审定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位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方案)
1.较大型工矿企事业(主要指州级及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跨区域性的重大项目和跨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3.城市广场和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的城市公共绿地;
4.州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影响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
(四)审定以下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
1.设市城市(含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上和县城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的居住区建设项目。
2.重要的城市雕塑(指位于城市道路、广场或主要城市公共空间内的高度在6米以上的)。昌吉市、阜康市、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城市主干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及6层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
(五)对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发展的重大决策、技术规范、规定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咨询并提出意见,拟定对策与措施,供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决策。
(六)对州党委、州人民政府交办的群众反映强烈、有较大影响的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案件和对城乡规划实施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昌吉市、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增加审定年度城市(园区)建设计划,包括城市建设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八)协调处理城乡规划中涉及有关部门的重大问题和相关规划衔接问题。
(九)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及其他需要在会议上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州城规委会议制度
(一)州城规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州城规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为每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不少于州城规委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二)州城规委专题会议。根据议题提报情况不定期召开,由州城规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参会单位。
第十二条全委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全州年度城乡规划执行情况;
(二)审议涉及全州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重大问题;
(三)其他需要全委会研究审议的问题。
第十三条州城规委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州城规委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全州城乡规划中除需提交全委会审议以外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审查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有分歧的咨询意见及其他急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将需提请审查的规划项目、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紧急事项报州人民政府后,州城规委及时研究、处理,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州城规委审查规划项目、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州城规委办公室经请示州城规委主任后,安排会议议程,通知参会成员单位。
(二)全委会委员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因故不能参加的,可由授权代表参加,原则上不得缺席。
(三)会议采取听取汇报、讨论、表决方式进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审查意见须获得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四)需要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咨询审查的,由州城规委办公室在召开全委会之前安排。
(五)州城规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和审查意见的起草,并由州城规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十六条全委会议和专题会议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报全委会讨论并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2008年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加强2008年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

农医发[2008]8号


  为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特别是保证奥运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经研究,现就2008年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2008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做好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项工作。做好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紧迫任务;是维护人民财产、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北京举办奥运会之年。各地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把确保2008年重大动物疫情稳定,特别是“两会”和奥运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要准确把握当前疫情形势,充分认识加强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按照我部免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早安排部署各项防控工作,切实做到各项工作不放松。

  二、切实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免疫

  免疫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是避免和减少动物疫情发生的关键。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把免疫工作放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首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 “应免尽免,不留空档”。今年要提前开展春季集中免疫工作,春节前后和“两会”之前,各地要认真做好查漏补缺和补免工作,5月底前完成春季集中免疫。

  (一)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禽流感:严格按照免疫方案对所有家禽实行强制免疫,特别是对鸭鹅等水禽,要做好强化免疫工作。在加强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同时,新补栏家禽要及时补免。对防疫条件好、进口国家和地区有要求的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偶蹄家畜实行强制免疫。在做好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同时,对新补栏家畜及时补免。牛、羊要求使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猪使用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进行免疫。新疆、广西、云南等边境省份要做好A型口蹄疫免疫工作。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对所有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强制免疫。

  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各地要根据免疫实施方案开展鸡新城疫、狂犬病、炭疽、布病及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做好免疫效果监测

  各省(区、市)要制定本地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为确保奥运会期间畜禽维持有效抗体保护水平,6月上旬集中开展一次免疫效果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对抗体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接近临界值地区开展集中补免。11月组织全国秋季免疫效果检查。

  (三)建立健全防疫档案

  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防疫档案管理制度,对本区域家畜(禽)建立完整的防疫档案,对每一个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必须有详细记录。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情况的监督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奶牛或其他非屠宰畜,要在调运前至少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三、切实加大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力度

  各地要根据我部《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和《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提高预警预报能力。

  (一)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对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进行春秋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7月中旬,对大中城市活禽市场进行一次禽流感全面监测。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作用,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在疫情高发期,要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密度和频率。重点对种禽、水禽及活禽交易市场、水网地区、候鸟密集活动区、边境地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禽进行禽流感监测;对种畜、奶牛及边境地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牲畜进行口蹄疫监测。我部将组织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畜禽品种进行疫情监测。

  (二)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发生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时,由当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要做好所在县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三)加强监测信息分析和报告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本省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数据信息库,规范监测工作档案,并及时分析、上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对各省的监测、流行病学结果要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预测疫情流行态势,提出防治对策。

  四、进一步严格执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报告疫情。一旦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在进行诊断同时,必须以快报形式上报,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对于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要依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从事动物隔离、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等机构疫情报告的管理,将其纳入本地疫情监测报告体系。上述机构要定期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疫病诊断信息,对在疫病诊断、检测、研究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报告。对各种渠道举报的疫情,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织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不漏掉一起疫情。各地要加强村级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培训,建立疫情报告观察员岗位责任制,加强考核,提高疫情报告的实效性和准确性。

  五、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

  各地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完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及疫情处置工作。要在春节、“两会”、奥运会期间分别制定专门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切实保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预案体系,有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队伍,有一套快速可行的反应程序。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启动预案,及时采取各项扑疫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在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时,要按照《农业部门应对人间感染禽流感应急预案》要求,对人病例所在地3公里范围内、近期活动区域及周边地区开展家禽流行病学调查,采集家禽、候鸟样品进行检测,排查疫情;同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分析查找人感染禽流感的原因和途径,并做好参加扑疫人员的防护工作。

  六、加强养殖场(户)、养殖小区防疫管理

  要积极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做好防疫工作,加强疫病防治技术培训,提高动物疫病防治水平。要合理配置养殖密度,建立免疫、卫生消毒、病死畜禽和粪污无害化处理、人员管理等防疫制度。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及时记录免疫、用药、消毒、诊疗、调运等情况,规范养殖行为。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要实行封闭管理,养禽舍要加施防鸟设施,禁止收购畜禽及产品等的闲杂人员进入。新建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在兽医部门指导下进行选地、设计,并配备相应的防疫设施。

  七、坚决防堵境外动物疫情

  近期,我国周边国家疫情形势严峻。禽流感疫情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呈地方性流行。2007年,全球有33个国家和地区发生禽流感疫情。今年1月份,印度、孟加拉等国相继发生疫情,专家分析禽流感疫情已在越南、印尼、巴基斯坦等国成为地方性流行。此外,我周边12个国家流行O型、A型等多种亚型口蹄疫疫情,非洲猪瘟、马流感、蓝舌病等动物疫情快速扩散,威胁进一步加大。

  广西、云南、新疆、内蒙古、西藏、黑龙江、吉林和辽宁等省份要加强边境地区疫情监测,密切关注境外动物疫情动态。针对境外相邻地区发生的禽流感、A型口蹄疫、非洲猪瘟疫情,及时建立紧急免疫隔离带,并会同有关部门关闭畜禽及其产品边贸、互市市场,禁止进口相关畜禽及其产品,禁止过境放牧。

  八、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活禽市场监管

  组织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重点是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执法手段,强化依法监管,严打违法行为。继续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储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6月底前,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网要全面建成。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执行国家强制免疫政策、逃避或抗拒检疫,以及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充分发挥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屏障堡垒作用,坚决杜绝无证动物及动物产品过关,坚决杜绝病死动物流通,确保春节、“两会”和奥运会期间动物产品消费安全。

  活禽市场家禽来源复杂,各种家禽容易交叉感染,要进一步加大活禽市场监管力度,规范活禽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重点活禽市场实行每周定点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定期休市和闭市后彻底消毒制度,有效防止疫源传播和扩散。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取消大中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活禽市场,鼓励冰鲜禽或白条禽上市。针对春节期间畜禽产品大范围流通、消费量增加的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防止流通环节传播疫情。

  九、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继续完善中央级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建设,做好牲畜二维码耳标管理软件研发升级工作。各地要抓紧协调落实牲畜耳标资金,做好牲畜耳标招标和佩带等工作。要组织开展耳标生产企业质量监管工作,加大耳标抽查力度,确保耳标质量和使用效果。要加强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养殖档案管理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场全面、准确地记录养殖相关信息,基本实现全程监管“有据可查”,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要认真做好技术培训工作。要尽快建立完善省级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管理人员培训力度,保证信息数据的顺利传输,能够初步实现动物从饲养、运输到屠宰各环节标识和信息数据的查询和可追溯管理。要下大力气继续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完善动态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我部相关规定,切实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法程序,严禁未佩戴二维码耳标的牲畜进入流通环节,及时纠正和查处畜禽养殖、销售、收购、屠宰等环节违反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有效运行。

  十、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完成省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地方,下一步重点要推进市、县两级改革,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建立村级防疫员队伍必要的财政补助政策。没有落实改革措施的地方,要抓紧赶上。要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全国动物防疫体系规划(2004-2008年)将于今年全部完成。各地要全面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下一期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及早研究后续项目计划。

  十一、加强领导,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认真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免疫、监测、报告、应急处置、检疫监督等工作责任体系。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县、乡两级要按乡、按村、按户落实防疫责任,要落实到人,落实到基层防疫一线。对不履行职责,防疫措施不落实,导致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奥运会举办省份及周边省份,要针对奥运会期间防疫工作制定专门责任体系,逐个环节研究细化,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安全。

  十二、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要紧紧围绕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开展防控督查活动。查免疫密度,指导基础免疫;查疫情监测,提高预警能力;查检疫消毒,防止病源扩散;查边境防堵,防止外疫传入;查体系队伍,促进体制改革。要抽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兽医人员,深入基层开展督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防疫资金、物资和体系建设等问题的解决,切实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二○○八年二月三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废止)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02-05-08
京科政发(2002)177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的范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二)中所称的“具有创新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技术上有创新或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指标(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五)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七条 《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项目。




第八条 《办法》第九条(二)中所称的“正在研究的项目”,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经完成,但不能在其它项目中推广应用的阶段性成果。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四)中所称的“已申报其它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是指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在其它省市申请奖励,不得重复获奖。




第十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是指在项目申报中,当主要完成人的排序难以确定时,经各完成单位协商同意,可以不填具体完成人。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所称的“回避”,是指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本年中若有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生物新品种;资源考察、勘探成果;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和其它农林牧渔业成果。




新产品、新材料:应当是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食品、化妆品类项目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并证明是安全有效的;其主要研究论文应当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药品(人用药、农药、兽药)和生物制品: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一、二类新药应获得临床研究批准文件;三、四类新药应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生物制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生物制品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水平先进,三类医疗器械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一、二类医疗器械须有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生物新品种(含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资源考察、勘探成果:科学论证严谨,有可靠数据,发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对我市有关部门的决策起较好的作用,或经开发利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成果:正确贯彻工程建设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通过集成的办法,推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通过集成对推动产业发展或形成新的产业,振兴地方经济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属于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经过实践验证具有创造性和很高学术水平。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经5名副教授级以上的同行专家(非本单位专家须占80%以上)的推荐。




(四)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类成果。




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并实行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建议。建立各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各级检定系统,建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及在统一全国或全市量值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决策咨询、科技规划、政策法规和管理方法,应有独到见解,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或发明专利证书或行业组织的验收报告或著作权、版权证;




(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四)产品的技术标准;




(五)特种行业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




(六)科研成果查新报告书;




(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八)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数据软盘。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渠道推荐:




(一)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成果按其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二)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按协商确定的推荐渠道进行推荐;




(三)民办科研机构或个人(含非职务)所完成的成果,按其属地原则由区、县科技行政部门进行推荐;




(四)中央在京单位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市奖励办申报。




第十五条 本市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第十四条的规定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总项目申报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下列审查:




(一)是否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二)提供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




(三)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在对申报成果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十九条 市奖励办对推荐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




第二十条 市专业评审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评审:




(一)每个推荐项目确定二名主要评审员(简称主审员),主审员应在评审会前认真审阅有关申报材料,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申报一等奖成果,由市奖励办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或其它形式的调查,并组织主要完成人答辩。




(三)召开专业评审会。到会评委须超过应到评委的三分之二,所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




市专业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成果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一等奖成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的同意;二、三等奖成果须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到会评委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从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等奖: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应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由市奖励办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初审结果提出异议。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




推荐组织及成果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签名。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 市奖励办受理异议后,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市奖励办负责调查,推荐组织协助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推荐组织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奖励办负责将处理意见提交复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复审委员会负责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做出的建议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对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做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成果,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下年度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对要求申报的成果进行审核,在国家限定的数量内择优向国家推荐。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奖励办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纪检部门举报。




市奖励办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纪检部门应当将对举报进行调查,做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告知举报组织或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2年5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