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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重新颁发《加强内河航运企业安全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04 22:13: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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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重新颁发《加强内河航运企业安全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重新颁发《加强内河航运企业安全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6年11月4日,交通部

今年九月,我部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内河安全工作会议。会议对《加强内河航运企业安全工作若干规定》进行了讨论修改。现将这一规定重新颁发执行。
《加强内河航运企业安全工作若干规定》是在总结了多年来内河航运企业安全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自一九八四年颁发以来,对加强内河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次会议根据“改革、开放、搞活”的精神,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当前内河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又进行修改补充。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及部属航运企业接文后,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情况和存在问题报部内河局。

加强内河航运企业安全工作若干规定

一、加强安全工作责任制
1.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对待安全工作;严字当头,以身作则,敢于管理,狠抓落实;认真抓好各级安全岗位责任制,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加强安全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扎扎实实地把安全措施、各项制度、安全要求真正落实到工作中去,千方百计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2.各级内河航运企业的行政主要领导(局长、经理)对安全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副经理原则上由分管生产的副局长、副经理担任,他们和总船长应协助局长、经理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安全工作,负第二位的责任。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航运企业的党政主要领导都必须亲自听取上级主管部门季度安全办公会议精神的传达,并研究落实会议的决定。发生重大事故或险情,党政领导都要立即赶赴现场或在机关指挥施救。对不重视安全,不抓安全工作,发生了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3.各级内河航运企业的领导、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基层单位的职工,都要按照专业分工建立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以明确各自对船舶安全生产的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要有相应的人事和奖惩权,实行职、责、权的统一。责任制是否贯彻落实,应按行政系统逐级检查,一级查一级,发现贯彻执行不严格的,应检查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4.船舶干部和船员必须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熟知和严格执行船员职务规则的规定和岗位责任制,保证船舶机器、航行仪器、通讯导航和消防救生等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要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逐步做到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坚持、巩固安全活动制度
1.各航运企业应根据地区和水系的特点,规定每年进行若干次船舶安全大检查(如春运、汛期和枯水期、雷雨大风和台风季节到来之前)。检查必须深入船舶,结合实际,讲究实效,防止走形式或走过场,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制订措施,限期解决。
2.各航运企业的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都必须根据交通部的统一规定,在每月十五日安全活动日全面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开展前要制订活动计划和具体内容,重点检查为船舶安全生产提供服务和解决船舶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隐患和尚未解决的问题。开展安全活动一定要有的放矢,使本企业的安全工作通过活动得到巩固和提高。
安全活动日后一天,企业主要领导要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处理问题,检查季度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布置安全工作。每月十七日或十八日,按系统分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以电告或书面的形式汇报。
船舶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活动,除认真检查、总结、制订安全措施外,还要按规定进行消防和救生演习。上述活动都要做好记录,并向主管企业的航务监督部门汇报。
3.交通部于每季首二十日召集一次直属海上、内河港航单位参加的安全办公会议,检查、研究安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地区、市、县交通(航运)局也可参照实施。

三、坚持不懈,严格执行科学管理制度
1.各级航运企业应根据船舶保有量设立航务监督处(室、科组),配足合格的专业监督人员,具体负责船舶安全航行工作。监督人员要认真执行航务监督部门的职责,并经常会同机务管理、通讯导航、商务监督等部门上船检查船舶及其各种设备的技术状况,船员操作和遵章守纪情况,各种日志、仪表记录簿等的记载情况,以及航行中发生的事故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等。检查情况、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都要记在“登船检查记录本”上,作为船舶整改和船员考核的依据。
2.凡具备条件的航运企业,在不削弱生产第一线力量的条件下,应按部规定分期分批的配足指导船长和指导轮机长(每10—15艘船配一名指导船长、指导轮机长),建立起指导船长、指导轮机长制度。企业领导必须从思想上认识这一制度对于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意义。指导船长、指导轮机长必须是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为人正直、敢讲敢管、有严格科学态度的同志来担任。要明确他们的职责,把他们放在安全监督的第一线充分发挥作用。每年在船工作半年以上的指导船长、指导轮机长按规定可享受船员待遇。
3.要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和遵章守纪教育。航务监督和机务管理部门要深入船舶了解船员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情况,建立干部船员技术登记卡。船舶(特别是客轮)的技术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调动。其提升、调动或奖惩,必须分别经航监、机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执行。船长有对本船船员的调动、提升、奖惩的建议权,航运企业的领导要尊重他们的意见,并及时作出处理。要组织船员认真学习《船员职务守则》、《内河避碰规则》、《船员值班、交接班、护船制度》、《驾驶台纪律》、消防救生演习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以及应急措施等主要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4.严格遵守客货运输定额的规定,不准船舶超额、超载、超拖、超航区航行。企业的客货运和调度部门要负责把好关,各级航运企业的领导,要教育广大船员,遵章守纪,服从各地港航监督和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船员也要加强监督,如发现有违章装载情况,可拍照记录,船长可以拒绝开船。
5.加强对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包括石油)的安全管理。装运危险货物(包括石油)时,要严格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规定办事。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安全检查,严防发生事故。
航运企业要配备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审核配载、监督积载和现场检查。应根据工作需要,添置必要的检查仪器和设备。
6.安全工作要与经济挂钩,经济承包责任制一定要有安全承包内容,有安全保证指标和措施,否则不能实施。要坚决落实“安全否决权”,企业(船舶)各项经济指标完成得再好,只要安全搞得不好,就不能得奖。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必须扣发责任者当月奖金。重大事故除要扣发当事船的奖金外,还要扣发主管企业机关、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处室的奖金。并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政纪、党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对事故的处理要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找出教训,制订措施,限期落实。航运企业要普遍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劳动竞赛活动。安全工作搞得好,做到百日安全无事故的,除给以精神奖励外,还要发给物质奖励。资金来源可从企业劳动竞赛奖和留成奖励基金中支取。

四、切实搞好船员培训,提高船员素质
1.各航运企业招收的新船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一定时间严格的船舶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的操作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具备相应职务应知应会的基础知识,才能分派相当职务上船工作。
对于在职船员,尚不完全具备本职工作基础知识的,企业要认真做好调查,摸清情况,制订轮训计划,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开办船员短期单项培训班,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期分批办好短期轮训。鼓励职工学政治、学技术、学业务,苦练基本工。争取在二、三年内把在职船员的水平提高到与他们所担任职务基本相适应的水平。
2.各航运企业有条件的都应设立教练船,也可以在运输船舶中选择基础较好的船兼作教练船,根据教育部门统一的培训计划,轮番培训和专门培养驾驶、轮机人员。
要充分利用电化教育的有利条件,广泛积累资料,把已经发生的典型事故,以及其他船舶技术管理教材与安全宣传教材摄成录像,轮番在各船舶上放映,扩大安全教育面,普及提高安全知识。
3.船舶要建立正常业务学习制度,由船长负责安排。船舶各部门领导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学习技术业务及规章制度。各级航运企业、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学习材料并监督检查学习情况。船舶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
航运企业所属航运(职工)学校的各科专业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课程,使学生一进学校便受到安全教育。
各单位要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9〕51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吉安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引进国外智力激励机制, 鼓励更多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引进国外技术与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来我市服务, 更好地发挥引智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推动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委颁发的《关于鼓励引进国外智力的暂行规定》(国引办发[1991]7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吉安市外国专家局为隶属吉安市人事局管理的主管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引进国外专家技术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引智项目审核与申报,指导协调全市国外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及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等工作。

  市属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的资助奖励工作由市外专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引智项目和引智基地的资助奖励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奖励的引智项目,是指我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申报,经市级以上引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且当年执行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引智项目按引进渠道、方式不同,分为聘请外国专家组织专家项目、自有专家项目及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三种。

  (一)聘请外国专家组织专家项目是指国(境)外专家通过省、市引智部门与外国专家组织联系、推荐并邀请的项目。

  (二)自有专家项目是指国(境)外专家由项目单位确定、联系并邀请的项目。

  (三)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主要是指在农、林、牧、渔(大农口)等行业领域内,引进国(境)外或合作开发新品种、新技术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资助奖励的引智基地,是指引智项目单位通过采取聘请国(境)外专家来华指导或派遣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等方式,在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推广作用,并经省级以上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列为省级、国家级的引智示范基地。

  第五条 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以省外国专家局印发的《江西省引进国外智力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分类指导意见》(赣外专发[2008]14号)为依据,围绕“决战两区、推进项目建设”战略部署和我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引进国外技术与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来吉安服务,不断提高引智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水平,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海外人才智力支撑。我市重点对以下引智项目予以资助奖励:

  (一)重点支持特色农业、设施农业中的引智服务,深入推进“一村一品”和“千村引智示范”项目,积极调整种养结构,引进国外优良种养品种,重点支持在无公害蔬菜、特色果业、特色中药材、特色畜禽产业等领域的引智项目;

  (二)重点支持工业结构调整优化、新型工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积极为电子信息、医药化工、食品、电力、建材、冶金机械等六大支柱产业项目的发展提供国外智力支持,积极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推动工业升级,拉长产业链条;

  (三)积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支持旅游业、物流、信息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依托“红、绿、古”特色旅游资源,实施精品开发战略,以红色摇篮文化、绿色自然生态、古色庐陵文化、会展节庆活动、休闲度假、专门兴趣等六大类旅游产品为主题,不断加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各项目单位每年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向市外专局申报下一年度引智项目,经市级、省级引智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凡经市级或省级引智部门同意立项上报的均列入引智资助项目,经国家外专局批准立项的列入引智奖励项目,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对当年不能执行、下年度仍需执行的项目须重新申报,重新取得下一年度项目批号;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已开始执行,尚未完成需跨年度执行的项目,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后,项目号可继续使用。重新申报和备案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八条 按照“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自筹引智经费,鼓励民间团体和个人增加对引智的投入,初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市、区)引智专项经费投入,企、事业单位自筹经费和其他社会投入为基础的多元化引智投入体系,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引智工作中的作用。

  (一)按照“项目统一管理、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市本级、各县(市、区)均需设立引智专项资助奖励基金,用于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申报并已执行的引智项目以及对评选为省级以上的引智示范基地进行资助和奖励。

  (二)引智专项资助奖励基金数额根据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每年引智项目申报数量,按需列入下一年度各级财政预算。

  (三)各级财政在对引智项目和引智示范基地进行资助奖励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引智工作经费的投入,要根据引智工作开展情况,逐年增加引智工作专项经费,不断改善引智工作条件,推动引智工作更好更快发展。引智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引智部门为引进国外智力所发生的日常性开支,包括:与引智活动有关的公务费、专项活动经费以及专项或定项补助费等。引智工作专项经费每年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引智工作专项经费开支标准按财政现行财务制度办理,有关费用开支,严格按指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开支。

  第九条 引智项目和引智基地的资助奖励标准,由各级财政按项目审批立项的类型和引智基地评定的级别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和奖励。

  (一)对经市级或省级引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但未列入国家外专局审批立项予以资助的引智项目且本年度已执行的,每个项目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资助费用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费用开支。

  (二)对经国家外专局审批立项,国家予以资助的引智项目且本年度已执行的,除按《江西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专项经费资助与核销实施细则(设区市单位适用)》规定的标准核销有关开支经费外,每个项目给予一定金额的配套资金奖励。

  (三)鼓励、引导、扶持引智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培育、发展、壮大新的引智基地。对经省级以上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评选列为省级、国家级引智示范基地的引智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各级引智部门根据引智工作开展情况和国家外专局对引智项目的审批立项情况,统计汇总本辖区引智项目审核(审批)类型及数量,提出下一年度引智专项资助奖励基金和引智专项工作经费预算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所有引智项目执行经费采取先预支后核销的拨付方式。本年度引智项目执行完成后,各级引智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实际需划拨的引智专项资助奖励基金和引智工作专项经费的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下拨到同级引智部门财政专门账户。

  (一)对列入资金资助的引智项目,在项目执行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将《引进国外专家专项经费开支核销单》及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票据报同级引智部门按《江西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专项经费资助与核销实施细则(设区市单位适用)》规定有关标准予以核销,超出标准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负担。

  (二)对列入资金奖励的引智项目,在项目执行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将《引进国外专家专项经费开支核销单》及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票据报市外专局进行审核,经省外专局审批后,省外专局将有关经费拨付给相关项目单位,其配套奖励资金由同级引智部门按相关奖励标准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资助奖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1]7号)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引智项目和引智示范基地资助奖励实施细则,扎实、有效开展引智项目和引智示范基地资助奖励工作,通过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推动引智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2月16日 生效日期1993年1月13日)
             (一)沙方来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向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雅得大使馆致意。本部通知贵馆,国王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并愿在此通知贵馆,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和商务处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王国有关当局同意其他国家在对等原则基础上在吉达设立领馆。

 二、所派领事官员的豁免权、特权和其他权利将以双边之间的有效协议、《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国际惯例、以及地方规定和指示、对等原则为依据。

 三、商务室作为领馆一部分,将设于领馆之内。有关领馆的规定也适用于商务室。
  顺致崇高的敬意。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六日
             (二)沙方来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沙特阿拉伯王国同意在上海开设总领事馆,也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根据关于批准接受外国领事代表历来基本做法,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雅得大使馆通报有关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的规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沙特阿拉伯王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

             (三)中方去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沙特阿拉伯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大使馆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第351/75/94/234号照会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六日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大使馆第23/3/81/93号照会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也同意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在上海开设总领事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四日于北京
             (四)中方去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向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就双方总领事馆领区范围和成员人数问题,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吉达市、塔伊夫市、麦加省和麦地那省。

 二、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福建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的领事官员前往领区外的塔布克省和阿西尔省进行临时公务活动时,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将给予方便;该馆领事官员每次须事先通知沙特有关部门并得到同意。

 四、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事官员前往领区外的广东省进行临时公务活动时,中国政府将给予方便;该馆领事官员每次须事先通知中国有关部门并得到同意。

 五、双方总领事馆成员人数(不包括服务人员)以五人为限,以后如有必要,可由两国政府协商修改。
  上述谅解如蒙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代表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
                          (印)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于利雅得

             (五)沙方来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向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雅得大使馆致意。
  提及贵馆就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所发第92102号照会和一九九三年一月五日所发第93004号照会,外交部谨告知:外交部同意大使馆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92102号照会中以下几点内容:

 一、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福建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吉达市、塔伊夫市、麦加省和麦地那省。

 三、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事官员前往领区以外的广东省进行临时公务活动时,中国政府将给予必要的方便;该馆领事官员每次须事先通知中国有关部门并得到同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的领事官员前往领区以外的塔布克省和阿西尔省进行临时公务活动时,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将给予方便;该馆领事官员每次须事先通知沙特有关部门并得到同意。
  至于两国总领馆正式成员人数,则最多各为五人。
  外交部还谨告知贵馆,在吉达开设领事馆和商务室应按照以下原则:
  一、领事代表根据现行双边条约、国际惯例、维也纳一九六三年领事关系公约、国内现行有关法规以及对等原则享受豁免、特权和便利。
  二、商务室是领事馆的组成部分,且在一起办公,对领事馆的规定也适用于商务室。
  顺致崇高的敬意。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
                         (印)
                     回历一四一三年七月二日

  注:根据驻沙特使馆来电,该日为公历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