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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之辨析——兼谈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质疑/黄庆明

时间:2024-07-12 20:0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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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之辨析

——兼谈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质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黄庆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以下我们将实施这种行为的人简称为“指使人”,实施的行为简称为“指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意旨在于打击指使行为,以维护社会道德及公共秩序。然而,既然交通肇事犯罪属于过失犯罪,那么,认定指使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是否科学呢?

让我们借助于简单的三段论逻辑推理方法来考察这个命题:

大前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小前提——指使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结 论——指使 人犯了交通肇事罪。

在这个三段论中,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是真实的。如果小前提也是真实的,那结论即指使人犯了交通肇事罪,便无可争议。但小前提是否真实,值得商榷。指使人没有实施也没有指使肇事者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真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驾驶、控制交通工具运行的人员——即肇事人。从这个简单的三段论,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判断出:指使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论不成立。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指使人却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将指使行为与肇事行为混为一谈,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将指使人以交通肇事罪论共犯处,是不科学的。本文从分析逃逸行为的性质入手,并从其在交通肇事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和共同犯罪构成原理两个角度对该司法解释提出质疑,从而指出该司法解释的不合理性,并提出笔者对指使行为的定位的一些思考。

一、逃逸行为的性质及其在交通肇事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所谓逃逸,即为躲避不利于自已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的逃逸行为是在交通肇事后所为行为,表现形式是逃逸行为的作为,其实质是逃避抢救义务及责任追究的不作为。本文所分析的只是单一的逃逸行为(若肇事人有“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肇事人主观心理只能是过失即是对被害人的死亡抱有侥幸心理,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逃逸行为反映了肇事人较为恶劣主观恶性,后果是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妨害了肇事责任的准确认定,经侦查制造了障隘。但值得注意的是,逃逸行为并不因此上升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明确规定,逃逸致人死亡并非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而只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法律以此作为独立量刑情节意在警诫或期待肇事人为一定的行为,单一逃逸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单一的逃逸行为不是交通肇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指使人实施指使肇事者逃逸的指使行为更谈不上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指使人出于私利(逃避民事责任或免受牵累等)而见死不救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必然受到社会的共同谴责。

二、指使人是否构成教唆犯?

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指使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

1、主体:交通肇事罪主体虽是一般主体,但只有在一般主体履行一定的职责时即在交通运输过程中,直接操纵各种交通工具、指挥交通运输活动或操纵交通设备时才成为本罪的主体。指使行为并不是履行这一特定职责,指使人也就不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2、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客观上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指使行为并不违反这一法规,根据罪则自负原则,指使人仅对自已的指使行为负责,逃逸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再者,指使行为并不与交通肇事行为存在完整因果关系,上述司法解释对指使人处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显然有悖于刑法理论归责原则。指使行为显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求,也形成不了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

3、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主观上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指使人主观为故意,即明知自已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会使肇事人逃避抢救义务及责任追究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指使人主观故意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的要求。

三、交通肇事犯罪系过失犯罪,不存在共犯问题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首先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已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只能是过失,否则成立故意杀人罪。肇事人与指使人一方是过失,一方是故意,并无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共犯。其次要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创造犯罪的结果。指使行为与肇事行为,从行为的时间、行为指向目标看,都是两个可割裂的独立部分。两者的行为指向不一致,也构成不了共犯。

四、指使行为的定位

如前所述,指使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不能等同。那该行为应如何评价呢?仅从道德评价,或抑法律评价并实行制裁呢?笔者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指使人仅实施指使行为,并未帮助肇事人逃逸的情况。因其构成不了犯罪,只能道德上评判或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上述司法解释显然对此作出犯罪的定性,扩大刑法适用范围,使无罪的人应到不应有的刑事处分。

2、指使人实施指使行为,并帮助肇事人逃逸的情况。笔者认为指使人构成包庇罪。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立法本意为惩罚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人,只要帮助逃匿,不管以任何种方法,只要客观上加大了司法机关抓捕难度,甚至造成抓捕不能的,就应以该罪处罚。指使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可能犯罪情况下,主观上明知逃逸行为会发生肇事人逃避抢救义务及责任追究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肇事人逃逸的行为,加大司法机关的抓捕难度,甚至造成了抓捕不能,就应处于包庇罪。从客观上分析,其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无论从主观、客观上分析,指使人构成了包庇罪。

我国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先生曾言道:“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与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有刑法滥用之嫌。只有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对指使人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真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从而充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第253号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

(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委托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等执法条件。



第八条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调查或者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委托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综合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对有关物品、工具采取暂扣、封存或者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加盖委托机关公章的书面通知书,制作清单,载明财物名称、型号、数量、保存地点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第十一条依法采取暂扣、封存措施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暂扣、封存的财物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查明不宜继续暂扣、封存,或者暂扣、封存期限届满的,依法解除暂扣、封存;

(二)依法应当没收暂扣、封存的违法财物的,作出没收违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三)根据法律规定可予以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的,依法予以拍卖、处置。



第十二条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复制、摄录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二)需要暂扣、封存有关证据的,依法决定对有关证据采取暂扣、封存等强制措施;

(三)依法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违法财物的,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综合执法机构对暂扣、封存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遗失。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解除暂扣、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认领;当事人不明确或者经通知不认领的,应当发布财物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不认领的,可以按无主财物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非经营性违法行为2000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5万元以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

依法作出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委托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依法检验、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



第十八条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生重大事件时,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即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并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理情况。依法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制度落实、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和文化市场秩序情况。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省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级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配合综合执法机构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委托机关对其委托的事项不履行指导、监督职责,有渎职、失职行为,造成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委托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的;

(二)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本地区文化市场秩序混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六)对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处理,拖延推诿,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情况和执法活动安排的;

(七)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八)侵占、挪用罚没财物或者侵占、使用、损毁被暂扣、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和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和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教高〔2002〕11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建设,我部印发了《关于申报国家重点职业技术学院、精品专业、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积极进行了申报,经组织专家评审,决定批准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机电技术应用专业等62个专业为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机电技术实训基地等12个基地为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名单见附件一、二),我部将于近期下拨启动经费。
  
以上二项目由国家和学校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建设。学校主管部门应按照不少于国家投入资金数额1:1的比例配套资金。各校也应配套建设资金。2002年国家将向每个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投入启动资金5万元,向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机电技术实训基地和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各投入启动资金50万元。2003年将视各地配套资金投入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加大投入。同时,启动上海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等10个基地的筹建项目,启动经费由各单位自筹,我部将视2003年经费落实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投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精品专业和重点建设实训基地的领导和政策支持,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建设起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精品专业和示范实训基地。

附件一:

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名单

   专业                学校 
  
机电技术应用专业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通信技术专业          北京联合大学 
  
高级护理专业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机床数控技术专业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       上海电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养殖技术专业          西南农业大学 
  
模具制造专业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技术与地球物理专业     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华北航天工业学院 
  
雕塑专业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 
  
智能建筑专业          石家庄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动画专业            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 
  
钢铁冶金专业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设施园艺技术          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模具设计与制造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园艺(分配保护地园艺)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机应用与维护专业      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动物专业          吉林特产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长春汽车高等专科学校 
  
金融会计专业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园林专业            南京林业大学 
  
纺织专业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鞋类设计与工艺专业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专业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纺织机电技术应用专业      安徽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       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 
  
影像技术专业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制冷与空调专业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远洋船舶驾驶专业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 
  
工业外贸专业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茶叶专业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机床加工技术专业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现代通信技术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专业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冶金机械及控制技术专业     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加工技术专业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飞机机电维修专业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工程专业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种植养殖专业          海南大学 
  
动物生产专业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汽车运用工程专业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市场营销专业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导游专业            昆明大学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机械设计及自动化专业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森林资源管理专业        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矿山工程技术专业        甘肃工业职工大学 
  
机电一体化专业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 
  
采矿工程专业          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食品工程专业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机械及自动化技术专业      福建工程学院 
  
飞机维修工程专业        厦门大学 
  
公路与桥梁专业         青海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室内设计与装修专业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附件二:

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名单

       基地                  依托单位 
  
 四川 四川机械电子工程实训基地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 数控技术实训基地            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筹建基地(10个)              依托单位 
  
 上海 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          同济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 先进制造技术实训基地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 机电类实训基地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 汽车技术、自动化控制、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类实训基地  
  
 贵州 商贸管理运作实训基地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安徽 合肥工程实训基地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 热能、电气及自动化综合实训基地     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 农业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 机电类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 下沙大学园区高职实训基地(经贸类)   浙江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