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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5-11 23:10: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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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管理,更好地运用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推动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进一步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厦门市辖区内的全民、集体、内联企业、三资企业采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资金,都必须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股 票
第三条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依照企业章程规定,有权参加或者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济责任和倒闭风险。
第四条 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联合企业、三资企业,都可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股票。
第五条 股票的发行额,老企业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即除去折旧和借入资金后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新建设的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股票应当记名,一般不退股。但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发行定期股票,定期股票的股东除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外,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七条 股票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票为集体股;个人认购的股票为个人股。集体股和个人股都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享受权利,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份的盈利分配方式可分为计息又分红和分红不计息两种。股份企业可自选一种。
㈠依据盈利情况分红:企业在保证依法纳税、提留专项基金的条件下,另提分红基金,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五。如经济效益好,经报市人民银行批准可高于百分之十五。
㈡计息又分红:企业按年从成本中支付股息,集体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单位存款一年定期利率;个人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居民储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另视盈亏情况决定分红或不分红。分红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年股息和分红的总额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
二。如果银行储蓄利率变动,利息总额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可高于百分之十二。
第九条 股票归持有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可以继承、转让、赠与、买卖;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第十条 股份企业解散或者倒闭时,在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国家税收、归还贷款、清偿债务后,其余资产按照股份比例对股东进行清偿。(国家企业破产法公布后,按该法规执行)

第三章 债 券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的债券是订明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债券持有人没有参与经营的权利,不承担企业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的联合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且有盈利的集体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发行债券。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四条 债券可以转让,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第十五条 企业按期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个人购买债券的利率,最高不得比银行相同期限的储蓄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三十;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债券,利率最高不得比银行相同期限的企业存款利率高百分之三十。债券的利息按筹集资金的用途分别在成本或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企业可以对本企业职工发行内部债券,专用于发展本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内部债券也可以转让,但是,受让人限于本企业职工。
内部债券持有人调离本企业,可以提前偿还债券本息。
内部债券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股票、债券的管理、发行和购买
第十七条 企业股票、债券向社会发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管理和审批。人民银行有权对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保障国家金融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股票、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对擅自发行企业股票、债券的,有权加以制止。并责令其退还
所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提出申请:
㈠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全民企业发行股票,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㈡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同意企业开办的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应当交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㈢提交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其中包括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现有资产、集资金额、发行范围、收益分配等。
㈣现有企业提交本企业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财务报表。
㈤新建股份企业交验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
㈥发行用途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交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机关准于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
㈦属于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的,应提交委托协议书。
第十九条 发行股票、债券,一律自愿认购。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所属在职干部和现役军人不得购买股票。
企业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属于企业有权自行支配的资金。
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使用本单位按规定有权自行支配的结余资金。
第廿条 股票、债券可向厦门特区以外的国内各地发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可按本办法认购我市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第廿一条 企业经批准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手续费由委托单位和承办单位商订。代理发行单位对企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应进行审查。
代理发行单位对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的经营状况,不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票、债券转让过户手续
第廿二条 股票、债券的转移、过户可由发行的企业自行办理,也可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并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第廿三条 股票、债券的买卖,均应以现货交易,禁止买空卖空、假冒伪造等不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廿四条 凡企业在内部发行股票、债券的应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廿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企业在国外发行债券。本办法不适用于政府发行债券。
第廿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负责解释。
第廿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1986年9月1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国衡阳”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5〕1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国衡阳”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国衡阳”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中国衡阳”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衡阳”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门户网站由主网站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组成。具体包括: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工作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网站;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网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和部、省属驻衡行政事业单位网站。第三条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负责门户主网站日常工作,为各单位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设备运行维护服务。门户网站子网站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由各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维护,并接受市信息化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各单位子网站建设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范:(一)统一域名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主网站的域名为hengyang.gov.cn,代表衡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各单位子网站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其代理机构申请,格式原则为:www.hy□□□.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各单位子网站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注册中文域名,申请格式必须为单位的全称、简称或网站名称。(二)统一备案所有子网站在开通运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各单位必须将有关资料分别报市公安局、市信息化办统一到省有关主管机构办理网站备案手续。(三)统一标识各单位子网站网页设计应庄重、典雅、大方、美观,总体风格应与主网站保持一致,首页左上角一律放置主网站的统一标识。(四)统一信息发布系统各单位子网站必须使用主网站开发的信息发布系统。单位已建立的网站,也应调整为主网站开发的信息发布系统。(五)统一基本栏目各单位子网站设置栏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全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公开电话(监督电话)、主要职能、领导班子(包括班子成员姓名、免冠照片、现任职务、分管工作范围、办公电话、公务电子信箱等)、内设科室(包括科室职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或职位,办公电话,公务电子信箱等)。 2、政策法规。包括各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 3、办事指南。包括办事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依据、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承办科室、联系电话等。 4、工作动态。(六)统一计数器各单位子网站必须统一使用主网站开发的“网站流量分析系统”,主网站将对各子网站流量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和分析。(七)统一公务邮箱各单位履行公务时必须统一使用主网站配发的公务电子邮箱,不得自行建立邮件系统。(八)统一数据平台各单位子网站必须共用主网站开发的“网站数据库系统”和“信息检索系统”,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第五条各单位子网站建设要充分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目前尚未建立网站的部门和单位,不再单独建立站点,要采用虚拟主机的形式在门户网站上建立站点。已建有独立网站的单位,应按照建设子网站的要求和规范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与门户网站进行链接。第六条门户网站必须建立通畅的信息采集、维护机制。主网站和各单位子网站,应做好相关信息内容的加载和更新维护工作。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班子,建立网络信息员制度和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并报送市信息化办备案,市信息化办要抓好网络信息员的培训和考核。 (一)静态信息,包括单位情况、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等,由市信息化办提供静态信息内容的后台维护;各单位应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市信息化办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网上静态页面进行检查,对不能及时更新静态信息的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二)动态信息,包括各单位及新闻媒体在主网站和子网站上发布的各类政务信息及行业信息等。各单位动态信息内容的采编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并通过电子信箱或FTP上传到主网站。新闻类动态信息内容的采编及录入工作由衡阳日报社、市广电局负责配合。市广电局应协助主网站做好视频信息的组织、加载工作。行政许可类、劳动力市场类、人才市场类、气象类、空气质量类等的动态信息内容采编工作,分别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气象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上传。市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信息采编工作,由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上传。各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各单位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文件应在各单位子网站公示。各单位主办各类政务活动(信息发布会、通报会、大型活动等),应主动与市信息化办联系,在主网站上做好宣传,并可视情况通知市信息化办派员采编;适合网上直播的,可与市信息化办联系,在主网站进行网上直播。第七条门户网站实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市信息化办负责为主网站和子网站建立信息采集、信息编校和信息审核工作流程,各单位按照市信息化办制定的信息审核流程和分配的不同权限,自行加载、维护本单位上报的信息。主网站和子网站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保密规定,准确无误,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保密安全检查。第八条各单位在履行公务时必须使用市信息化办统一开设的公务电子邮箱。其命名格式为:用户名@mail.hengyang.gov.cn,信箱登陆密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内设机构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及时收发、处理本单位各类电子邮件,每天至少收阅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并通过适当途径(如子网站、名片、通讯录)向社会公布公务电子邮箱地址。主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信息化办系统管理人员和邮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得私开用户邮箱。第九条各单位应通过主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建立反应快捷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各单位对主网站“政府论坛”中涉及有关单位工作的帖子和本单位的“公务邮箱”信件,应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反馈;对网上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市信息化办联系,针对相关主题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引导工作。 “市长信箱”的电子邮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市信息化办协调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进行处理。各单位应充分利用主网站发送各类政策信息、公告及与业务有关的政务信息,为广大市民和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要积极开展网上民意调查、意见征集、网上听证等,推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条各单位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化办负责,各单位只负责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站网络管理由市信息化办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单位负责。(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置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市信息化办和有关部门应经常监测各单位子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对信息网络系统的各个层面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网站安全。市信息化办应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出现突发情况,应急系统要确保所有数据不丢失,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十二条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如有违反,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市信息化办负责制定门户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子网站的建设情况、信息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运行维护、网站安全、信息保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机构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畴。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办法,并报市信息化办备案。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修改部分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修改部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

  根据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所涉及的内容,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民委发[2010]78号印发)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部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第3页

  四、比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和表演项目

  1.竞赛项目:

  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龙舟、独竹漂、秋千、射弩、陀螺、押加、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搏克、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马术(民族赛马、走马、跑马射击、跑马射箭、跑马拾哈达)。

  第4页

  九、竞赛办法

  1.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陀螺、押加和民族式摔跤等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竞赛,原则上均采用先分组循环赛,再进行淘汰赛的两阶段竞赛方法。第二阶段淘汰赛设8个号位,共进行3轮7场比赛,不增设附加赛。当某个单项竞赛的参赛者不足8人(队)时,该单项竞赛将直接进行循环赛。参赛者不足3人(队)时,该单项竞赛将予以取消。

  2.秋千、射弩、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马术和龙舟等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的各个单项竞赛,将按本届运动会相关单项的竞赛规程、表演规程规定的办法进行。

  3.所有竞赛和表演项目,均执行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的规则。

  十、奖励办法

  1.本届运动会的各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均录取前8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

  2.第二阶段采用淘汰赛的单项竞赛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第2名和两个并列第3名获二等奖,四个并列第5名获三等奖。因参赛者不足8人(队)而直接进行循环赛的单项竞赛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其他名次按顺序获二等奖(最多3名)或三等奖。

  3.秋千、射弩、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马术和龙舟等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竞赛前8名中,第1名获一等奖,第2、3、4名获二等奖,第5至8名获三等奖。

  第5页

  十二、报到和离会

  1.各代表团可于2011年9月7日至9日期间报到,9月20日前离会。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花炮竞赛规程

  第8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花炮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州橡胶制品研究所生产的花炮。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珍珠球竞赛规程

  第10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各项目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珍珠球、球拍及抄网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州市向阳文教用品厂生产的珍珠球、球拍及抄网。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木球竞赛规程

  第13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木球和击球板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州市向阳文教用品厂生产的木球和击球板。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蹴球竞赛规程

  第15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人(对),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2.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蹴球比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循环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

  3.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蹴球竞赛规则》。

  4.比赛用蹴球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北京创宏远商贸中心生产的蹴球。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毽球竞赛规程

  第17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各项目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毽球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江苏省太仓新塘毽绳厂生产的毽球。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龙舟竞赛规程

  第19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标准龙舟和小龙舟比赛采用预赛和决赛排定名次。

  5.比赛用龙舟、舵桨由大会统一提供。划桨自备,须符合《龙舟竞赛规则》规定。使用大连乾龙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9-12型(12人)和15-22型(22人)标准龙舟。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独竹漂竞赛规程

  第22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4.比赛用竹漂、划竿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杭州祥瑞水上运动器材厂生产的竹漂、划竿。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秋千竞赛规程

  第24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4.比赛用秋千架、绳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东省健将健身器械公司生产的秋千架、江苏省江都市网绳制线厂生产的秋千绳。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射弩竞赛规程

  第27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一)团体比赛。

  2.团体赛分为两个阶段。

  3.第一阶段:每人立、跪姿各10支箭,以4人成绩之和排列名次,前八名进入第二阶段比赛;每人立姿5支箭,以每队两阶段比赛成绩之和排定名次。

  (二)个人比赛。

  1.个人赛分为两个阶段。

  2.第一阶段:立姿(跪姿)每人20支箭,依据成绩取前8名进入第二阶段比赛。

  3.第二阶段比赛:立姿(跪姿)每人5支箭,以每人两阶段比赛成绩之和排定名次。

  (四)比赛用弩、箭自备,须符合《射弩竞赛规则》规定。标准弩使用山东省潍坊赵氏弓弩公司生产的弩、箭。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陀螺竞赛规程

  第29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团体赛和个人赛均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人),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参赛队(人)不足8个队(人)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陀螺竞赛规则》。

  5.比赛用陀螺、胶垫由大会统一提供,鞭杆及鞭绳自备,须符合《陀螺竞赛规则》规定。使用北京创宏远商贸中心生产的陀螺、鞭杆、鞭绳及胶垫。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押加竞赛规程

  第33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2.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押加比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分组循环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

  3.参赛人数不足8人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每项每队限报2人。

  5.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押加竞赛规则》。

  6.押加带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贵州高阳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的押加带。

  7.运动员比赛时必须穿着运动服和平底胶鞋(青岛双星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的“青岛双星L09-817M型”平面橡胶底运动鞋)。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高脚竞速竞赛规程

  第35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5.比赛用高脚杆自备,须符合《高脚竞速竞赛规则》规定。使用湖北劲竹民族体育器材公司生产的高脚杆。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板鞋竞速竞赛规程

  第38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5.比赛用板鞋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西南宁秀灵路梦珍家具厂生产的板鞋。护皮可自备,须符合《板鞋竞速竞赛规则》规定。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程

  第41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4.比赛使用器械自备,须符合《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则》规定。

  5.比赛用垫子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泰山体育产业集团公司生产的新型组合垫。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民族式摔跤竞赛规程

  第43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2.且里西(维吾尔族式摔跤)、格(彝族式摔跤)、北嘎(藏族式摔跤)、绊跤(回族式摔跤)、希日木(朝鲜族式摔跤)均为男子个人项目。五个项目均设:52公斤级、62公斤级、74公斤级、87公斤级和87公斤以上级等五个体重级别。

  五、竞赛办法

  1.民族式摔跤的各个项目的竞赛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8人(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2.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运动会民族式摔跤比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队),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循环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队)。

  3.参赛者不足8人(队)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搏克个人赛采用淘汰制。每名运动员可报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5个比赛项目中的1项,其中每个级别每队限报2名;男子搏克项目每名运动员限报1项,搏克团体赛采用“3人轮赛制”。

  5.搏克、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比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民族式摔跤竞赛规则》;绊跤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中国式摔跤竞赛规则》。

  6.比赛跤服、腰带及摔跤垫由大会提供。使用呼和浩特市民族用品经销部生产的搏克跤服、河北红旗体育器材公司生产的绊跤跤服、广州市侨有劳保特供有限公司生产的北嘎、且里西、格、希日木跤服及贵州高阳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的北嘎、且里西、格、希日木腰带以及泰山体育产业集团公司生产的摔跤垫。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马术竞赛规程

  第47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1.民族赛马:1000米、2000米、3000米、5000米、8000米。

  五、竞赛办法

  2.民族赛马和走马项目的比赛,参赛选手超过10人(不含10人)时,采取抽签分组、分道比赛的办法,最终按成绩排列名次,时间短者名次列前。

  4.比赛马匹出生地和血统不限。

  5.民族赛马、走马、跑马射击、跑马射箭、跑马拾哈达比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少数民族马术竞赛规则》。

  6.比赛用枪、弹由大会统一提供;比赛马匹、装备、弓、箭由参赛单位自备,须符合《少数民族马术竞赛规则》规定。弓、箭需经大会检验合格并批准使用。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规程

  第50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三、参加人数

  3.每个表演项目上场运动员不得超过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