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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4:4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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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帮助企业正确运用股票、债券集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票是企业发给股东作为入股凭证并籍以取得股息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持有人依照企业发行股票章程所规定的范围,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济风险。
债券是有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按发行章程享有到期收取本息的权利,但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不承担企业经济风险。
第三条 股票、债券的发行单位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需要发行股票、债券的单位,必须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交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包括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现有资金、集资金额、发行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的筹集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
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的担保证明及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本单位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财务报表;
新建股份企业,交验发起人认购30%以上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必须交验法定审批机关准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经过批准的股票、债券发行单位,可以自己发行,也可以委托专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代理发行。
凡需对社会发行时,必须有保付单位,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六条 股票、债券发行,由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发行额度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由市分行审核,报省分行和省政府的有关部门批准。
发行额度有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市分行审批,报省分行备案。
各县发行股票、债券,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发行由县支行审批;向社会发行的,必须经市分行审批,或由市分行报省审批。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城镇居民、农民、侨眷均可认购股票或债券。
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在职干部和现役军人可以认购债券,但不得购买股票。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有权自行支配的资金,计购股票、债券。
第八条 股票可以分红,可以付息,也可以息红并存。股票发行单位付给股东的红利标准,必须报经市人民银行审核。股东每处获得的红利,不得超过股金的15%。
债券可分次计付利息,也可以利随本清,其利率不可高出同期同档次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30%。
第九条 股票是长期性投资,股权持有者中途不能退股。股票均应记名。债券可记名也可不记名。股票和债券不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条 股票及债券持有者需要融通资金时,必须到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指定交易场所进行。严禁利用股票、债券搞投机倒把活动。
第十一条 发行股票、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列入计划的技术引进、重点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能源开发、资源开发、新产品开发、住宅开发和解决临时性流动资金不足。专款专用,不准挪占。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是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机关。对发行单位的资金运用情况,人民银行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凡未经批准而擅自发行的,人民银行有权加以制止,并责令其退还所筹集资金。拒不执行的,人民银行有权通知开户银行冻结其存款。对股票、债券的利息、
红利以及所有权的纠纷,由人民银行进行仲裁,或由人民银行提请法院裁决。
发行股票、债券的单位,要每半年向市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报送《社会集资统计表》。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单位,要按发行额的万分之一向人民银行缴纳注册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发行各种股票、债券的各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并到人民银行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1986年12月20日

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


  《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已于2005年6月28日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并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及青岛市辖企业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区(市)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当地同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受理范围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人员、环境、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查、验收而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其他危及社会、企业生产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受理有关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将安全生产隐患的地点、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叙述清楚。
  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公安、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隐患举报受理、查处、统计和报告制度。受理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后,应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登记表,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鉴别分类后进行现场查处;或者按照职责和区域分工移交其他部门、区(市)查处。
  责任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隐患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报经部门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解决。被举报隐患的整改措施,由隐患存在单位负责落实,并在落实后将整改结果上报查处部门。
  隐患查处责任部门应将隐患查处结果汇总建档,定期公布通报。
  第十条 对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由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对安全生产隐患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按照隐患危害程度等级确定:对经市安全生产专家组鉴定为极度危险、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的安全生产隐患,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其他举报给予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隐患的检查、处理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查处现场勘察记录、认定的隐患危害等级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额度,通知举报人持有效证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支付奖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三洋“GD—SANYO”空调器销往省外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物资部 国家工商行管局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三洋“GD—SANYO”空调器销往省外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八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1989〕物机字256号)的精神,现就广东三洋冷气机有限公司生产的“GD—SANYO”的空调器销往省外免办出省“准运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广东三洋冷气机有限公司生产的SA—165SE4、SA—125SE4、SA—92S4、SA—72S4、SAP—KC95GH型空调器,大部分零部件已采用国产件,国产化比率为90%,整机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机身外壳上印有“GD—SANYO”字样的永久性标志。

上述五种型号的产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免办出省“准运证”。



199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