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1997年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兵工作,保证兵员质量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另行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接兵部队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卫祖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优抚政策,鼓励应征公民服现役。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心、支持应征公民服现役。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结合本省实际,确定每年征集新兵的数量、范围、对象、时间和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兵期间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并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宣传、民政、交通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具体组织实施;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办理征兵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下拨征兵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征兵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有征兵任务的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七条 对认真执行征兵法律、法规,完成征兵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和报名应征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每年征兵工作开始之前,对本地区、本单位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人员。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部署,在每年征兵工作开始时发布征兵公告,设立征兵报名站。
第十条 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宣传征兵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动员应征公民踊跃报名应征。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征兵报名站报名。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报名站报名的,可以委托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报名。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报名的应征公民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况的初步审查,并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的人数,择优选定接受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
第三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抽调和培训体格检查医务人员,组成体格检查组,设置体格检查站,具体负责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被选定的应征公民到体格检查站接受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体格检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办法,确保体格检查质量。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公安机关、基层单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重点弄清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
第十八条 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必须在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表上签字,不得弄虚作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不得要求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征兵工作人员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应征公民情况时,有关单位、个人必须如实提供。
第二十条 应征公民接受体格检查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补贴,由所在工作单位照发;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基层组织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分配的征兵数量,本着择优的原则,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中,提出新兵预定人员名单,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召集体格检查组、政治审查组、接兵部队和有关单位负责人集体审定新兵名单。
新兵名单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服现役,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收到《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后,应当做好入伍准备,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二十四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
第二十五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家属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享受军属待遇。
第五章 交接和运送新兵
第二十六条 新兵交接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
交接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接或者拒绝交接。
第二十七条 新兵交接在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所在地进行。交接手续应当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新兵交接前所需费用由所在地征兵办公室负责;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兵部队和交通、铁路、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做好新兵运送工作。
车站、港口和军供站(兵站)应当协助接兵部队做好新兵运输中转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章 接收退兵
第二十九条 新兵入伍后,因身体或者政治条件不合格,被部队在规定期限内退回的,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接收,公安机关应予在原地落户。入伍前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予复工、复职。
第三十条 县级兵役机关与部队对退兵有异议的,由地、州、市兵役机关裁决;对裁决仍有异议的,由省兵役机关复查。经复查符合退兵条件的,由县级兵役机关予以接收;不符合退兵条件的,由部队负责带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育不改,由基层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三十二条 应征公民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阻挠应征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三条 兵役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接收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接收;情节严重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征兵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
(二)行贿、索贿、受贿的;
(三)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和其他假证明的;
(四)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虚作假的;
(五)拖延交接或者拒绝交接新兵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接兵部队人员违反征兵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情况通报所在部队处理。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征兵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兵役机关,是指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育不改,由基层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应征公民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阻挠应征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三、删去第三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2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政办发[2005]15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河池市中区直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经河池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河池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
一、县市区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宣传领导机构(20分)
1、成立交通安全宣传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宣传工作。(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2、规定阶段性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3、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二)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驻情况(25分)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联系单位工作负责制。(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
2、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达90%、进社区达95%、进企业(单位)达100%、进学校达到100%。(1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及相关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三)制定有关工作实施方案(10分)
1、制定本县市区辖区个体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计5分,未达到要求扣5分。
2、下发本县市区辖区个体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四)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永久性宣传牌(栏)(25分)
1、在公路主干道(省道、国道、县道)的行政村和事故多发路段的行政村路口设立统一尺寸、统一高度,醒目、美观、大方的《河池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公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永久性宣传牌(栏)。(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少一块宣传牌(栏)扣1分。
2、每一个社区设立一块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少一块宣传栏扣1分。
3、各乡镇、村屯、社区、企业(单位)、学校要张贴《河池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公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张贴率达到100%的计5分,张贴率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
(五)建立交通安全村、安全社区(20分)
1、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被命名为自治区级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每少一项扣5分。
2、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建立一批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每少一项扣10分。
二、交通安全村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村建设做到“九有”(45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一支以村干部为骨干的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台帐规范齐全,存放有序;
9、有醒目易懂的宣传标语、口号。
评分标准:以文件记录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3人(不含3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工作制度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宣传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缺少一种台帐;
(9)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10)宣传标语、口号书写不醒目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队伍的;
(3)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4)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6)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7)没有交通宣传教育资料的;
(8)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9)没有书写醒目易懂宣传标语、口号的。
(二)村民熟记《村民交通安全须知》、《河池市农村村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和交通事故(事件)报警电话(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8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三)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河池市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四)村内无违法占道、集市贸易堵路、上高速公路现象(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全部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五)接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10分)
1、村民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90%以上。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教育率达到90%的,计5分,教育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2、村所在地的中小学校学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100%。(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教育率达100%的计5分,教育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六)村民行车、坐车、走路合格率(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抽查合格率达80%以上的计5分,抽查合格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七)驾驶人无严重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八)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为依据,村民无道路责任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计10分,村民因责任导致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三、交通安全社区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社区建设做到“九有”(45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一支以居民委员会干部为骨干的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台帐规范齐全,存放有序;
9、社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5人(不含5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9)社区机动车、非机动车随意占道停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工作队伍的;
(3)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4)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6)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7)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的;
(8)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9)社区因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停放发生交通拥堵的。
(二)居民熟记《居民交通安全须知》、《河池市城区居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和交通事故(事件)报警电话(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90%以上的计10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三)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河池市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10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四)接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社区居民和中小学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达100%的计10分,教育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五)行车、骑车、坐车、走路合格率(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居民、中小学生行车、骑车、坐车、走路合格率达80%以上的计5分,合格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六)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七)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村民因责任导致死亡交通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四、交通安全企业(单位)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企业(单位)建设做到“八有”(40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以企业(单位)车管干部为骨干的交通安全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2人(不含2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缺少一种台帐的;
(9)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工作队伍的;
(3)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4)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5)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栏的;
(6)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7)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8)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的;
(9)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二)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一律上墙(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三)加强责任制,企业(单位)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达100%,责任落实到位(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签订责任状率未达100%的该项计0分。
(四)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率(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驾驶人、乘务员、车管干部交通安全教育率达100%的计5分,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五)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河池市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六)安全行车抽查合格率(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安全行车抽查合格率达95%以上的计10分,未达到95%的该项计0分。
(七)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八)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企业(单位)因责任导致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五、交通安全学校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学校建设做到“六有”(60分)
1、有计划地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少于4个课时);
2、有一名校级领导担任交通安全教育小组的主要负责人;
3、有一名交通民警担任校外辅导员;
4、有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5、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和音像资料);
6、有一块固定宣传专栏。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每项计10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校级领导没有担任交通安全教育小组的主要负责人的;
(2)宣传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3)缺少宣传图片、挂图、音像资料的;
(4)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5)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10分。
(1)没有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的;
(2)没有成立交通安全教育领导机构的;
(3)没有交通民警担任校外辅导员的;
(4)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资料的;
(6)没有一块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二)学生熟记《河池市中小学校学生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100%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三)学校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师生交通安全教育普及率达100%(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开展经常性活动的扣5分,教育普及率未达到100%的扣5分。
(四)学生行车、坐车、走路合格率(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的计10分,抽查合格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五)教职工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教职工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六)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师生员工因责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六、考核办法
(一)评分办法
1、4月上旬各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的考评,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2、凡考评分数达90分(含)的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先进单位。市负责对申报市级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工作先进单位的考评。
3、2005年4月由市人民政府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考评组对各县市区进行考评。
4、市考评组对照此办法逐项进行考评打分,符合扣分条件的相应予以扣分,扣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二)奖励办法
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合格。年终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评分情况,分别评选3个县市区,10个农村、10个社区、10个企业(单位)、10所学校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