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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1:56: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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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仇保兴

二OO一年九月十二日


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服务目标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服务性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服务公司或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杭州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保安服务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保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设立,并依据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设备、设施;
  (四)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国家规定设立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依法向社会提供下列保安服务项目: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五)安全防范咨询服务;
  (六)其他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安全防范服务项目。
  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二)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器械;
  (三)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四)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器材、物品。
  第十条 保安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公安机关必要的业务指导,但公安机关不得参与和干预保安服务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载明保安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保安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需的保安人员,可以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也可以直接从社会上招聘。
  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的,双方应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
  直接从社会上招聘的,其招聘的人员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保安人员,承担社区和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保安服务。

第三章 保安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为18至45周岁;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资格。
  第十四条 被保安服务公司或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录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参加经省公安厅批准设立的保安人员培训机构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浙江省保安人员资格证》和《浙江省保安人员上岗证》,方可从事保安服务。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保安人员的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服务单位的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服务场所的正常秩序;
  (二)落实执勤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服务单位,并协助处置,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三)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服务单位,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
  (四)将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在执勤中享有以下职权:
  (一)查验出入执勤区域人员、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
  (二)纠正和制止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依照规定携带和使用必要的防卫器材;
  (四)从事重要岗位守护、押运的保安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配备必要的枪支、警械;
  (五)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保护目标及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保安器械、警械和枪支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三)搜查他人的身体或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四)辱骂、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
  (五)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六)为服务单位或他人追索债务,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九条 保安人员在执勤时,应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带统一的保安专用标志和《浙江省保安人员上岗证》,并按规定佩带保安器械。在非执勤期间,保安人员不得着保安服装和携带保安器械。
  宾馆、饭店、大型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和社区保安人员确需自行设计保安服装的,必须符合公安机关的着装管理规定,穿着时必须佩带统一的保安专用标志和《浙江省保安人员上岗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超过其职责范围的非法活动。对单位或个人的非法指使行为,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依法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安人员的服装、标志由省公安厅监制,市公安局调拨核发。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为保安人员专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公安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保安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保安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中表现突出的;
  (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事故或其他事故,保卫社会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在治安防范和其他方面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以及未经省公安厅批准设立保安教育培训机构的;
  (二)非保安公司从事保安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生产、销售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的;
  (四)从事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 保安人员未取得《浙江省保安人员资格证》和《浙江省保安人员上岗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保安服务公司或所在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保安人员超越职权范围,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浙江省保安人员资格证》和《浙江省保安人员上岗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非法持有或使用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因保安人员失职给服务单位造成损失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安服务公司赔偿损失后,可以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保安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

建质函[2008]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战略部署,积极支持雨雪冰冻受灾地区农村房屋重建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受灾地区尽快组织发送到本地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使用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和村镇建设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

前 言

2008年1月初以来,我国南方地区大范围遭受持续性雨雪冰冻灾害,局部地区农村房屋倒塌、受损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目前,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与安排,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由应急抢险抗灾已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为了积极支持做好灾后重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和引导受灾地区农民建造节能省地、抗震实用的房屋,改善受灾农民居住条件,尽快恢复正常居住生活,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了《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以期对南方地区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提供技术帮助。
编制过程中,结合南方受灾地区的特点,吸收了湖北、福建、浙江等地区的经验,并得到安徽、湖南、江苏等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支持。由于编制时间仓促,一些疏漏和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各方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及时更新和补充。






目 录


1、总则………………………………………………………….(1)
2、房屋选址…………………………………………………….(1)
3、房屋的建筑设计………………………………………..….(2)
4、基础工程………………………………………..………...(2)
5、主体工程………………………………………..………...(4)
6、屋面工程………………………………………..………… (10)
7、门窗工程………………………………………..………….(10)
8、装修工程………………………………………..………...(11)
9、配套设施………………………………………..………...(11)
10、安全施工………………………………………..………..(12)









1总 则

1.1灾后农村房屋重建要以保证农民重建房屋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1.2服从村庄、集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注重将农房重建与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
1.3农村房屋重建,要因地制宜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励应用节能环保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4本要点主要用于农村地区农户恢复建设的二层(含二层)以下的自用住宅及附属用房。

2房屋选址

2.1房屋选址要符合规划要求。符合规划的倒房户应尽量利用原宅基地恢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择址新建的房屋应与生态建设紧密结合,不占或少占耕地。
2.2房屋选址应选择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硬度均匀稳定的有利地段建房。避开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段,避开饱和砂层、软弱土层、软硬不均的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的地段。
2.3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2.4拟建房屋不能占压地下管线,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其中1千伏以下不小于4米,4千伏以下不小于6米),否则必须报告电力线路管理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房屋的建筑设计

3.1房屋建筑设计应围绕使用功能兼顾周围环境,鼓励建房人员采用本地区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及新技术建设农房。
3.2房屋建筑设计体现以整体环境为中心的设计理念,兼顾农村地方特色,做好房屋外部环境的整体空间布局,处理好户外交往空间,要在保护、节约耕地的前提下做到以实用为主,采取多种单元类型,系列化拼接,注意房屋建筑节能措施的实施和使用节能建材。
3.3房屋功能布局要做到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区分,实行人畜分离,采用科学合理的农村房屋家居功能模式。
3.4在建筑结构设计中要使用成熟的节能体系和节能环保建材;计算各结点承载力;确定窗墙比;提高门窗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合理选择朝向;综合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4基础工程

4.1地基处理要根据当地地质勘察设计资料和相关的地基基础施工规程进行。基础埋深不少于500毫米,地基处理可通过固结、晾晒、振密、夯实、换填等方法来做好地基强度及稳定性处理,对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地基,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或进行地基加固处理等,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宜设置在土性相同或相近的地基上。
4.2基础地基选择
4.2.1基础持力层应落在中硬土以上地质均匀的土层中,持力层地耐力应在8吨/平方米以上。
4.2.2当基础地基出现软硬不均时,对软土部分进行处理,挖成台阶型,使地基持力层土质相对均匀一致。
4.2.3当基础持力层落在斜面岩层上时,基槽应挖成台阶型并应有镶固,防止基础滑移。
4.2.4 在坡顶建房,基础应距边坡一定距离,具体视地质情况定。当边坡角 大于45°、坡高h大于8米时,应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防止圆弧滑动。对于稳定的边坡,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水平距离L不得小于2.5米。如所建房屋临近边坡底部,在确保边坡安全稳定的情况下,也应与边坡保持一定距离。
4.3 毛石基础施工
4.3.1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时,基底应用高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找平坐浆,石块大面向下,并选择比较方正的石块砌在各转角处。
4.3.2 应根据石块自然形状交错位置,尽量使石块间缝隙最小,然后将砂浆填在空隙中,并且铁钎插捣密实。严禁采取先放小石块后灌浆的放法。
4.3.3 基础最上一皮石块,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基础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平毛石砌筑。
4.3.4 毛石基础的转角及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如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槎时,应砌成斜槎。
4.3.5 毛石基础每天可砌高度不应超过1.0米。
4.3.6毛石的砌筑砂浆厚度宜为20~30毫米,砂浆应饱满。
4.3.7砌大放脚时,应按图纸尺寸收进台阶,每层台阶及基础顶面应找平,然后用砂浆刮抹平整,不应只用砂浆填塞形成砂窝现象。
4.4 采用砖基础时,基础砖墙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
4.5 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回填土方。回填时,应沿基础墙体两侧同时均匀回填、夯实。土方回填应分层夯实,且每层虚填土方高度不宜超过30O毫米。回填土应是不含垃圾和其它杂质的好土。

5主体工程

5.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是一种由梁、柱组成的超静定结构体系,其混凝土强度、梁柱截面尺寸及配筋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在抗震设防地区,要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5.1.1模板施工
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而定。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3、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未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4、模板的接缝要严密、平整,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
5、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6、对跨度大于4米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7、模板支撑应落在实土上,并加垫板,不应支撑在松软的泥土地面上或堆起的砖墩上,防止模板支撑体系变形、位移,造成混凝土梁、板等构件不平、下挠、裂缝甚至坍塌酿成事故。模板支撑应设置水平拉结杆及设置适当的剪刀撑,确保支撑整体
稳定性。采用木支撑时,木支撑稍径不得小于7厘米。梁底木支撑应做成枇杷撑“ ”,支撑拼接应采用对夹木锁紧或钉牢,接头上、下截面应锯平对齐。
8、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应达到一定强度(拆模时
间可参考下表)。
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及时间参考表
(C20-C30混凝土)
构件类别 构件跨度(米)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的百分率(%) 参考天数
夏季 冬季
板 ≤2 ≥50 5-6天 7-8天
>2,≤8 ≥75 11-12天 19-20天
>8 ≥100 28天 28天
梁、拱、壳 ≤8 ≥75 11-12天 19-20天
>8 ≥100 28天 28天
悬臂构件 - ≥100 28天 28天
注:当夏天气温>35℃连续3天以上时,拆模时间可提前1-2天。

5.1.2钢筋施工
1、 柱钢筋绑扎前,应检查下层预留钢筋的位置、数量、长度,钢筋接头宜采用搭接,若焊接可采用绑条焊、双面焊。
2、梁下部的受拉钢筋的接头要采用焊接,且位置应在跨中三分之一以外,负弯距钢筋应位置正确,钢筋绑完后要横、纵两个方向拉线、排线,调整钢筋的位置。
3、板钢筋绑扎前在模板上画好钢筋间距,按画好的间距绑扎,边绑扎边找直、找正。负弯距钢筋每个扣都要绑扎牢固,为确保钢筋的位置,按要求加钢筋马凳,绑扎完成后,经常上人处应铺脚手板,并注意保护,防止踩踏。
4、为保证主筋保护层厚度,在柱主筋、梁主筋、板底筋绑扎时,应垫保护层厚度的砂浆垫块。
5.1.3混凝土施工
1、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水和水泥比例不宜过大,砂子含泥量不大于3%,拌制应采用机械搅拌,并做到随拌随用。
2、柱混凝土浇筑要分层进行,边下料边振捣,连续作业到顶;梁板混凝土应同时浇筑,从一端开始采用“赶浆法”浇筑;混凝土浇筑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
3、混凝土浇筑完毕,应进行浇水或覆盖养护,养护一般不少于7天。
5.1.4预制构件的安装
1、预制构件必须采用具有合格证明的产品,预制构件出现断裂、混凝土疏松、露筋、大面积孔洞不得使用。
2、预制构件(预制板、挑梁、门窗过梁等)安装前,搁置预制构件的墙、梁顶面应用水泥砂浆找平,安装时应座水泥砂浆。
3、预制板的支承长度。内外240毫米厚承重墙每端不得小于100毫米;在钢筋混凝土梁上,每端不得小于80毫米。两板间的缝隙宜控制在20-40毫米,并用细石混凝土灌缝且在六小时内浇水养护。
4、预制板长边与墙体空隙的距离不大于20毫米,预制板长边不得嵌入墙内。
5、门、窗预制混凝土过梁,每端搁置长度不得小于240毫米。
6、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域宜选用现浇混凝土楼梯,不宜使用悬臂预制楼梯。
7、预制混凝土悬臂挑梁挑出长度,不得大于挑梁长度的2/5 ;挑梁上无墙时不得大于挑梁长度的1/3,并应保证其稳定性。
5.2砌体工程
5.2.1 砌体采用的砌块、砌筑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组砌方法正确。
5.2.2构造柱设置
1、混合结构提倡使用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组合砖墙砌体结构房屋,应在纵横墙交接处、墙端部(自由墙)和较大洞口的洞边设置构造柱,其间距不宜大于4米。构造柱可不单独设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坪下500毫米,或锚入浅于500毫米的基础梁内。构造柱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毫米×240毫米,其厚度不应小于墙厚,边柱、角柱的截面宽度宜适当加大。
2、柱内竖向受力钢筋配置,对中柱不宜少于4Φ12,边、角柱不宜少于4Φ14,箍筋配置一般宜为Φ6,间距200毫米,楼层上下500 毫米范围内宜为Φ6、间距100毫米。若有基础梁结构的构造柱竖向钢筋应在基础梁和楼层圈梁中锚固,并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至少35d。构造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3、砌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沿墙高每隔500毫米设2Φ6拉结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少于 600毫米。组合砖墙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混凝土。
5.2.3 圈梁设置
1、组合砖墙砌体结构房屋应在基础顶面、楼层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高度不宜小于240毫米,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2,并伸入构造柱内,且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圈梁箍筋宜采用Φ6,间距200 毫米。
2、非组合砖墙砌体结构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一道。有条件提倡每层都设。圈梁宜连续设在同一水平面上,形成封闭状。当被门窗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倍错开高度或1 米。
5.2.3石砌体
1、石砌体是砂浆砌筑而成的料石砌体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其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7米。
2、石砌体房屋的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抗震设防烈度6度区隔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抗震设防烈度7度区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等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4、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
5、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500毫米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米。

6屋面工程

6.1屋面结构提倡采用大坡屋面,宜使用轻质材料。各地应因地制宜,适当提高屋面雪荷载取值。
6.2屋面防水工程应遵照“防排结合”、“刚柔并举”、“迎水面设防”的原则。
6.2.1防水层选用材料应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复合防水涂料、细石防水混凝土、平瓦等材料。
6.2.2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连接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屋脊等),均宜做成圆弧。
6.2.3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必须及时做好保护层。保护层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破坏防水层。
6.2.4应避免在已完工的防水层上打眼凿洞,如确需打眼凿洞时,损坏的防水层应做重点防水密封处理,并与原防水连成整体。

7门窗工程

7.1房屋的门窗洞口位置宜上下对齐,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宜均匀,门窗安装时必须上下平直,中间距离相同。
7.2采用木窗应在砌体砌筑时埋设木砖,埋设数量方法为上三皮下三皮,中间每500毫米左右设一个木砖,保证每边不少于3个固定点。
7.3采用铝合金或塑钢窗应在砌体砌筑时埋设混凝土块,窗固定点四角,距边框150毫米四处,其余为每500毫米各设一个固定点。
7.4木窗玻璃安装时,必须打坐底油灰;铝合金、塑料窗玻璃安装时,必须垫橡胶条。室外玻璃安装不得拼接。当外窗单片玻璃面积大于1.5米2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7.5凡安装室外窗框时,应在窗框下端预留40~ 60毫米的粉刷位置,以防窗台上表面抹灰时造成埋框。外窗安装后堵口应塞缝严密,防止渗透。
7.6在风压较大的地区,门窗洞开口不宜过大。

8装修工程

8.1水泥砂浆、混合砂浆外墙粉刷宜设分格缝,建议优先使用外墙涂料。
8.2外墙面砖粘贴要牢固,并用水泥浆勾缝。
8.3室内砂浆粉刷层应分层进行,每层厚度宜为5-7毫米,厚度不宜超过35毫米。

9配套设施
9.1 电线铺设
9.1.1三相四线制输配电系统的零线严禁作为电器保护的地线使用。
9.1.2电器的开关应控制相线。
9.1.3进户线和穿墙线应用绝缘套管保护。
9.1.4室内开关安装距地高度不小于1.30米。
9.2自来水管安装
9.2.1自来水管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塑铝管或热镀锌钢管。
9.2.2在厨房的塑料给水管,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米,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米。
9.3散水
建成后的房屋必须做散水,以防雨水灌入地基。

10安全施工

10.1施工用电安全保证措施
10.1.1支线架设
1、支线绝缘好,无老化、破损和漏电。
2、支线应沿墙或电杆架空铺设,并用绝缘胶固定。
3、过道电线可采用硬质护套并作标志。
4、室外支线应用橡皮线架空,接头不受拉力并进行绝缘处
理,架设净空满足相应要求.
10.1.2现场照明
1、照明导线应有绝缘胶固定。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胶质线。
导线不得随地拖拉或绑在钢管脚手支架上。
2、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室内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
10.1.3架空线
1、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或脚手架上。
2、架空线应装设横担和绝缘胶,其规格、线间距离、档距等应符合架空线路要求。
3、架空线一般应离地4米以上,机动车道为6米以上。
10.2高空作业、起重、运输机械操作的安全管理措施
起重、运输等各类机械必须有专人操作,高处作业必须设置
防护措施,操作人员高空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10.3脚手架的搭设
立杆间距、杆件联接、剪刀撑安设要确保脚手架的稳定、安全。脚手架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它人员,并按照后支先拆、从上到下的原则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38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213号)收悉。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