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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11 01:59: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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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等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5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

第一条 为了体现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保障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落实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的经营权和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是企业单位对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进行处分的权利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 产权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暂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 企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应按期限如实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核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依据,也是企业单位对国家承担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经济责任的依据和国家对该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由企业单位保存,一份作为企业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企业登记的证明。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92〕财办字第3号),原来由财政部门或其认定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工作委托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今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资金信用证明。
第八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申办产权登记时,应按要求附送有关文件、证件、报表等。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单位应结合财务决算中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行检查。
第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企业单位填报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企业单位予以更正、延缓登记或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1.单位名称;
2.地址;
3.负责人;
4.经济性质;
5.主管单位;
6.资产总额;
7.国有资本金总额;
8.国有资产总额。
第十二条 用国有资产开办企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开办产权登记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名称变更的企业单位,须换领《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企业单位的经济性质、主管单位需要变动,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发生超过一定比例的变化,应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和改变隶属关系的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其中,企业单位因违法经营等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注销登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进行相应的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单位因严重侵蚀国有资产权益,或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对其进行关、停、并、转的,应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企业单位办理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进行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产权登记档案,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变动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不按本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相应的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交纳产权登记手续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十八条 境外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军队和武警系统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其他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天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作以下暂行规定(由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四家保险公司人员出国、赴港澳台按另文规定执行):
一、因公出国审批
(一)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下简称主要领导干部)因公出国,须书面报告保监会,经保监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二)其他人员因公出国,由所在单位按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二、因公赴港澳审批
(一)总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因公赴港澳,须书面报告保监会,经保监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出境手续。
(二)其他人员因公赴港澳,由所在单位按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因公赴台湾审批
(一)总公司主要领导及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因公赴台,须书面报告保监会,经保监会批准并立项后报国务院台办审批。通过国务院台办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赴台手续。
(二)其他人员因公赴台,各公司按现行做法进行立项、报批。
特此通知



1999年8月9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称转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使其更好地在促进转型方面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型专项资金是由中央拨付的用于支持我市资源型城市转型的专项资金,实行纳入财政预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专户管理。
第三条 转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凡使用转型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为确保转型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按上级确定的转型专项资金适用原则,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转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接续产业发展,以加快经济转型。
第六条 接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奖励、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奖励、转型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重大转型项目前期经费补助。
第七条 为支撑接续产业健康发展,改善人居环境,部分转型专项资金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城市基础设施、资源勘查管理、生态环境治理、科教文卫、劳动保障等项目进行补助,对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转型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无偿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方式。对于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以及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一般采取奖励方式;对于政府确定应予支持和政府投资为主的转型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其余的转型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补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奖励和无偿补助额度,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确定。贷款贴息的补助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接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申请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奖励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为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贡献大、吸纳就业多的接续替代产业项目;
2.新建项目总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
3.已按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
(二)申请转型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应符合当前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的主导产业项目。
2.已按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
3.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了银行贷款合同。
(三)重大转型项目前期经费补助,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发改委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奖励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濮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予以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是市政府确定的支撑接续产业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点工程项目。对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或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必须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须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编写。

第四章 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市政府现行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市本级项目资金计划由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初审工作;县(区)项目资金计划由各县(区)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工作在本县(区)、本部门内公开进行。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对申请项目单位和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市直主管部门对市本级项目资金计划初审后,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发改委;各县(区)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明确资金支持额度、方式,提出项目转型投资计划建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下达;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奖励、转型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先下达50%的资金计划,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下达剩余50%的资金计划;重大接续产业项目前期经费资金计划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分批下达;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以及对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资金计划一次性全额下达。
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市发改委下达项目转型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转型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建立月报制度,由项目业主于每月28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形象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于下年5月份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转型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和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转型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呈送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并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竣工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接到项目单位的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后,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存档。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验收组应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再向验收组提出验收请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至中央停止拨付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止。

附件: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附件
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项目简介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和基础,建设地点及起止时间,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估算、资金构成及筹措方案,主要经济指标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三、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四、项目单位申请扶持资金数额及支持方式
五、有关附件
1.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3.自有资金证明及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
4.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项目法人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