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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试点企业劳动工资劳动用工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07:2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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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试点企业劳动工资劳动用工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试点企业劳动工资劳动用工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步伐,规范试点企业的劳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用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内部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线,取消职工中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和行政级别,统称企业员工。企业全体员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企业在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下,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自主决定录用员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个别特殊人才招收,可以不受城乡限制。企业应按规定为新招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等必要的手续。
第四条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于30日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核发《劳动手册》。
第五条 企业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距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经考核基本合格的应优先安排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被裁减的人员,可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劳动部门应认真接收被裁减人员,并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提供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
再就业服务。
企业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时,必须优先录用原被裁减的人员。
第七条 企业员工应通过平等竞争、择优上岗、薪随岗变。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撤离岗位,进行转岗训练,训练考试合格的可重新安排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另行安排或待岗,逐步形成上岗靠竞争,报酬靠贡献的竞争机制。
第八条 企业可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国家的《集体合同规定》,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义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九条 企业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解除、中止劳动合同,辞退和开除职工。
第十条 企业应允许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离开企业自谋生计或自行联系调(转)出本企业。对既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又不愿辞职或调(转)出本企业的职工,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发布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订先进合理的定额定员标准。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备,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在“两低于”的前提下,依法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分配程序,凡涉及职工工资、福利等事宜,应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企业的工资分配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执行。
未实行公司制的,盈利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两低于”的原则确定年度的工资总额增长率,也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挂钩办法;亏损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在工效挂钩工作中要加强企业间的横向比较,严格核定挂钩基
数,并按“两低于”的原则确定浮动比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清算应提工资,杜绝挂上不挂下的现象。
第十四条 企业员工工资受《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的保护,经营者逐步试行年薪制,经营者年薪与职工工资收入分离,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主要依据利润或减亏指标)、责任、风险和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确定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董事、监事的报酬和兼职董事、监事的津贴由股东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决定)。
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经贸、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在全面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和职工劳动贡献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或其他内部分配制度,依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合理拉开工资差距,充分发挥工资的激
励机制。企业要合理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实行收入工资化、货币化。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支付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并把对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支付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义务相结合,严格代扣代缴职工和经营者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和省有关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目前,企业要通过发展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实行厂内退养、厂内待业、鼓励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分流富余人员。确实难以安置的,允许分流到社会再就业。要发
挥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富余人员由企业安置为主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安置为主的途径。
第十八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支持、鼓励企业做好安置富余职工的工作,为企业安置富余职工提供条件。各级劳动部门要对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被推向社会待业的富余职工,及时按规定办理待业登记和发放失业救济金,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的作用,为再就业创造条件。有关部门在
场地、资金、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财政、税务、工商、城建等部门,要落实安置富余职工的优惠政策,并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企业对富余职工进行转岗培训、发展第三产业和开展多种经营等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解决。对确需资金扶持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可借给一定的生产自救金,必要时可运用适量资金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根据全省统一的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还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劳动法制的宣传教育,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劳动监察,提供真实情况,认真执行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理决定。企业制定的有关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应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和引导企业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自主权,对阻碍和刁难企业依法行使自主权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批评。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等违反劳动法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担负监督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自主权的日常工作,各地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上报劳动部门。



1996年3月4日

关于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接入号码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关于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接入号码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今年以来,我部陆续给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换发了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新版许可证)。由于新版许可证与原许可证不仅编号不同,而且部分许可证服务范围和有效期也发生了改变。为了方便已换发新版许可证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原同一电信业务接入号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同一电信业务新版许可证的,原核配给该业务使用的专用接入号码可以继续使用。原核配号码的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与同一电信业务新版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一致。
二、基于以上原则,请各通信管理局对已换发相应新版许可证的经营者,按新版许可证规定的服务范围和有效期办理号码启用备案手续。
三、已换发新版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新、旧版许可证编号对应情况,请见附件;以后再换发新版许可证的,我部将及时在http://www.mii.gov.cn网站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各通信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对照表

序号
码号资源使用单位名称
已核配的专用号码
旧经营许可证号
新经营许可证号

人工
自动

一、 电话信息服务

1
上海润声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95005
95006
[2001]声讯01号
2-1-1-2001001

2
鸿联九五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95000
95001
[2000]声讯01号
2-1-1-2000001

3
大庆赛力生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95018
95019
[2000]声讯02号
2-1-1-2000002

4
北京昊远英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95169
95168
[2000]声讯03号
2-1-1-2000003

5
广东诚立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95028
95029
[2000]声讯06号
2-1-1-2000004

6
深圳市得瑞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95011
95012
[2001]声讯03号
2-1-1-2001003

7
海南国科兆信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95315
95316
[2001]声讯04号
2-1-1-2001004

8
北京万国金网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95009
95008
[2001]声讯05号
2-1-1-2001005

9
广东新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95002
95003
[2001]声讯06号
2-1-1-2001006

10
亚联电信网络有限公司
95078
95077
[2001]声讯07号
2-1-1-2001007

二、 呼叫中心服务业务

1
北京鑫运通信有限公司
95132
[2000]呼叫字04号
2-1-2-2000003

2
深圳市翔龙通讯有限公司
95007
[2000]呼叫字06号
2-1-2-2000004

3
深圳市壹佰在线网络通讯有限公司
95038
[2000]呼叫字10号
2-1-2-2000005

4
天津市迅龙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95111
[2000]呼叫字12号
2-1-2-2000007

5
广东国利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95100
[2000]呼叫字14号
2-1-2-2000009

6
赛迪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95121
[2000]呼叫字15号
2-1-2-2000010

7
天宇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95185
[2000]声讯字05号
2-1-2-2000011

8
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95803
[2000]电信批字04号
2-1-2-2000012

9
沈阳东软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95123
[2001]呼叫字01号
2-1-2-2001001

10
深圳市思坦福计算机集成有限公司
95138
[2001]呼叫字06号
2-1-2-2001005

11
北京亚太通信技术发展公司
95912
[2001]呼叫字12号
2-1-2-2001008

12
中企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95118
[2001]呼叫字18号
2-1-2-2001013

13
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95148
[2001]呼叫字19号
2-1-2-2001014

14
深圳市银通通信有限公司
95178
[2001]呼叫字22号
2-1-2-2001017

15
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5158
[2001]呼叫字25号
2-1-2-2001020

三、 无线寻呼

1
广东怡启通信贸易有限公司
95938
95939
[1998]寻字02号
1-8-1-1998001

2
华旅通讯总公司
95812
95813
[1999]寻字03号
1-8-1-1999001

3
上海富叶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95810
95811
[1999]寻字05号
1-8-1-1999002

4
北京神州长城通信技术发展中心
95838
95839
[1999]寻字08号
1-8-1-1999003

5
北京江河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95936
95937
[1999]寻字10号
1-8-1-1999004

6
北京亚太通信技术发展公司
95958
95912
[1999]寻字11号
1-8-1-1999005

7
北京新华波导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95858
95859
[2000]寻字01号
1-8-1-2000001

8
北京中北联合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95950
95951
[2000]寻字06号
1-8-1-2000002

9
北京龙浩伟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95866
95865
[2001]寻字01号
1-8-1-2001001

10
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95800
95801
[2001]寻字02号
1-8-1-2001002

11
深圳市大有通信有限公司
95818
95819
[2001]寻字03号
1-8-1-2001003

四、 ISP

1
深圳市讯业集团有限公司
95888
[98] 04
2-4-1-1998002

2
瀛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95898
[98] 05
2-4-1-1998003

3
北京东方环讯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95823
[98] 17
2-4-1-1998011

4
北京市中西电子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95768
[98] 22
2-4-1-1998013

5
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95993
[99] 08
2-4-1-1999003

6
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95802
[99] 09
2-4-1-1999004

7
北京市海华通讯公司
95821
[99] 12
2-4-1-1999006

8
中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5807
[99] 26
2-4-1-1999014

9
北京统一网络系统有限公司
95885
[99] 27
2-4-1-1999015

10
北京青鸟科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95890
[99] 32
2-4-1-1999018

11
北京华鸿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5789
[99] 33
2-4-1-1999019

12
北京纬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95861
[99] 37
2-4-1-1999020

13
广东英联通信有限公司
95822
[99] 38
2-4-1-1999021

14
北京博升拓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95876
[99] 41
2-4-1-1999022

15
首创网络有限公司
95830
[2000]计字06号
2-4-1-2000004

16
鸿联九五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95895
[2000]计字08号
2-4-1-2000006

17
北京安莱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95837
[2000]计字09号
2-4-1-2000007

18
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95909
[2000]计字12号
2-4-1-2000009

19
天津市迅龙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95918
[2000]计字14号
2-4-1-2000010

20
北京京信英华电信网络技术公司
95995
[2000]计字15号
2-4-1-2000011

21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95877
[2000]计字27号
2-4-1-2000019

22
中华通信系统有限公司
95881
[2000]计字32号
2-4-1-2000021

23
长江数据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95889
[2000]计字33号
2-4-1-2000022

24
北京新华波导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95817
[2000]计字38号
2-4-1-2000026

25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5963
[2000]计字39号
2-4-1-2000027

26
上海众通电信网络有限公司
95827
[2000]计字40号
2-4-1-2000028

27
北京鑫运通信有限公司
95832
[2000]计字50号
2-4-1-2000033

28
天津市正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95863
[2000]计字51号
2-4-1-2000034

29
国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5933
[2000]计字61号
2-4-1-2000039

30
中天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95899
[2000]计字65号
2-4-1-2000042

31
沈阳东软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95848
[2000]计字71号
2-4-1-2000047

32
深圳市壹佰在线网络通讯有限公司
95738
[2000]计字72号
2-4-1-2000048

33
北京中西网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95835
[2000]计字80号
2-4-1-2000053

34
北京神州威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5956
[2000]计字81号
2-4-1-2000054

35
广东恒敦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95820
[2000]计字21号
2-4-1-2000058

36
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5703
[2001]计字04号
2-4-1-2001002

37
中企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95739
[2001]计字09号
2-4-1-2001004

38
广东金宇通网络有限公司
95860
[2001]计字10号
2-4-1-2001005

39
上海光通神洲网络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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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2006-06-16
保监发〔2006〕60号

  

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强险单证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文件;交强险标志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其已经投保强制保险的标识。

  二、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应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

  三、交强险单证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简称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农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简称交强险定额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简称交强险批单)。

  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险单。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和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等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交强险批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

  交强险保险单证第一联应为业务留存联。

  五、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制要求是:

  (一)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具体式样见附件1)。保险公司应将公司名称等信息印制在式样中指定位置。

  (二)各保险公司应选择行业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印刷企业印刷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有关资质要求详见附件2)。

  (三)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印刷,须按照保监会规定的印刷技术要求印刷,外观应与式样一致(有关技术要求见附件3)。

  保险单上不得印制其他商业性保险的内容。

  (四)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及使用编号办法,由各保险公司统一编制。

  (五)保险公司选定的印刷企业名称及有关情况、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刷样本、印刷流水号以及使用编号办法应向保监会备案。

  七、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有关内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二)保险公司应提示被保险人妥善保管交强险单证,按规定张贴或携带交强险标志。

  (三)保险公司应提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或检验机动车等时,将“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四)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补发相应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

  八、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

  (一)保监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内容和格式。

  保险公司应在营业场所张贴本公司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内容和格式。

  (二)保险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制、发送、存放、登记、申领、使用、收回、核销、盘点以及归档等内容。

  (三)保险公司签发、批改、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应遵守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要求,并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必须通过计算机系统出单;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可手工出单,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录到计算机系统内,计算机系统的各项资料应与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内容保持一致。

  (四)保险公司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作废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应能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

  (五)空白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遗失,应将遗失的单证或标志的印刷流水号及数量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销毁原则上以各保监局辖区为单位统一进行。保险公司应建立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销毁登记制度,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毁前应征得其总公司同意,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可到销毁现场检查。

  九、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十、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式样

  附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印刷企业资质标准

  附件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的印刷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