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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林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00:50: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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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林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林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实行林业基金制度,使造林绿化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基金是保护和发展林木资源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营造防护林、用材林(包括速生丰户林)、适用于营造经济林和国营林场(苗圃)的多种经营。

第三条 林业基金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林业基金,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予以监督。

第四条 林业基金的来源:
(一)中央、地方财政安排的造林投资;
(二)地方财政安排的营林资金;
(三)国家有关部门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林为投资;
(四)中央、地方财政(或银行)借贷的造林营林资金;
(五)农业发展基金中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
(六)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
(七)林业主管部门筹集的更新改造资金及其他专项林业资金;
(八)其他方面筹集的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

第五条 实行林业基金制度后,现有的林业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渠道不变(不含造林投资部分)。

第六条 林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林木种子费;
(二)造林费;
(三)林木抚育管理费;
(四)林木病虫防治费;
(五)护林防火费:
(六)林区道路建设费;
(七)林业生产设备、器具费;
(八)林木资源监测补助费;
(九)国营林场(苗圃)多种经营扶持费;
(十)林业技术培训费;
(十一)造林设计及验收费等。

第七条 林业基金用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林业项目,实行有偿周转使用,借款单位应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按期交纳资金占用费,并按照合同如期偿还。用于不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林业项目,实行无偿使用。

第八条 林业基金由林业主管部门在银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林业主部门应建立林业基金预决算制度,严格经济核算,考核经营成果。市级林业基金预决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林业基金预决算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林业基金预决算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计划、银行和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在林业基金筹集、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9月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现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7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2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