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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5:3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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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中稳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提高房租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的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就提高房租
、增发补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自2000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的租金标准。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在提高房租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已购房职工)增发补贴,月人均补贴额为90元。
各职级人员的月补贴标准为:正司级130元,副司级115元,正处级100元,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0元,科员及其以下人员(包括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人和25年以下工龄的
普通工人)70元。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三、行政、事业单位增发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企业在行政、事业单位补贴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五、房租提高后,租金减免办法和租金收入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并增发补贴,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房改工作顺利进行。通知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机关
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1999年11月10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8〕15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出资出劳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群众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限额、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属于明确规定由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只有少数人获得利益的项目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六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受益村共同协商,上级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力、统一施工的原则,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对政府给予补贴支持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建设项目,村民委员会或共同直接受益的相邻村按照上款原则,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第七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指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到会村民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给予减免:

  (一)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二)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九条 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农村低保户不承担筹资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听取意见,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所作筹资筹劳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三条 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一年内每人筹资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原则上按年度筹资,确有需要,也可以几年累计筹资(不得超过三年)。一年内每个劳动力筹劳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对于由部分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进行筹资筹劳的资金和劳务,计入年度村内筹资筹劳总额,不得超过上限控制标准。村民自愿捐资不纳入一事一议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对经按程序审核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数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第十六条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有权机关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村民一事一议所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做到一事一决算。筹资结余部分,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结转到下年度兴办村内公益事业,也可以退返给原筹资人。

  村务监督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把筹资筹劳标准和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一年(项)一审,并将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提出,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使用财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事项,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农业厅另行制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有关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 《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筹备,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考试日期

1
职称外语
4月6日

2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4月12、13日

3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
4月18、19、20日

4
注册建筑师
一级
5月10、11、12、13日

二级
5月10日、11日

5
监理工程师

6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7
翻译

8
会计
5月17、18日

9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5月24、25日

10
卫生

11
棉花质量检验师
6月1至 6日

12
质量
6月20、21、22日

13
质量
6月22日

14
公安刑侦、技侦
6月29日

15
管理咨询师

16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7月1至 5日

17
价格鉴证师
9月5、6、7日

18
注册资产评估师

19
注册设备监理师
9月 6、7日

20
注册安全工程师

21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22
一级建造师
9月13、14日

23
国际商务



24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9月20、21日9月21日



港口与航道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水工结构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注册电气工程师
发输变电

供配电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暖通空调

给水排水

动力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

二级

25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8、19日

26
房地产经纪人

27
造价工程师

28
执业药师

29
企业法律顾问

30
拍卖师

31
矿业权评估师

32
审计
10月19日

33
统计

34
出版

35
经济
11月1日

36
土地登记代理人


11月8、9日

37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38
翻译

39
注册城市规划师
11月29、30日

40
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
各地自行确定


41




勘察设计行业
注册机械工程师










待收费标准确定

后,另行通知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注册冶金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物业管理师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一级注册计量师

社会工作者

机动车检测维修

通信专业

注册验船师

注册测绘师

招标师

广告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