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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0:4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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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9月,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33号),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签证章问题进行了明确。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反映,199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原邮电部与电子
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了信息产业部。原电子工业部承担的军工电子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包括科研生产规划、计划和合同的管理职能,统一划转到信息产业部。
为使军工电子科研生产的税收征管工作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鉴证工作相衔接,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的审核鉴证,需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附印模式样),并以此作为免税
印鉴的依据,原电子工业部审核鉴证合同的相关印章停止使用。
附件:1.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2.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1999年12月13日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类准备金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九日




交通部关于停止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停止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部(89)交工字699号文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施行中由于有些问题文件中不够明确,各地理解不一致,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另外,各地执行也不同步。为了使这一规定进一步完善,经研究决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规定》自今年四月十五日起停止执行,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与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商议后,再联合发布施行。
为了确保超限运输车辆安全通过公路和公路设施免受破坏,请各地结合通行公路的技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并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造成公路设施损坏的,也按上述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199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