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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1 22:56: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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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字[1997]89号
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景德镇市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流转管理制度。各级社会保险机构须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发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手册》,职工可凭《手册》查询本人帐户情况,同时监督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职工在同一社会保险机构管辖范围内企业间调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由调出单位转到调入单位。

  第四条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保机构予以封存,再缴费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五条 因企业改制产生的下岗职工被安置在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其养老保险的公费部分由中心向社保机构缴纳。托管期满,未再就业的,个人帐户予以封存,再就业后一并计算,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照省政府发放标准计发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 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自谋职业的职工,按规定在原所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保险费每月由职工个人向单位缴纳,再由单位统一向社保机构缴纳。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该保险费。职工个人不向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也可直接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既不向单位缴费又不到社保机构缴费的,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社保机构据此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予以封存。

  第七条 经批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须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费金额记入个人帐户内,与原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教育局联合制定的《昆明市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昆明市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整合教育资源,规范我市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动管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4号)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及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属地范围内公办学校与昆明市区域内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

第三条 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基本条件为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到民办学校任教,可以选择解除聘用合同(辞职)或流动的方式。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给予一年的适应期。

第四条 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封存与原单位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原单位按程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为其办理涉及人事管理的事项,停发其工资。

第五条 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与任教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任教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任教学校解决。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任教年限视同为履行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

第六条 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或愿到其他民办学校的,经原单位同意后,可与民办学校续签劳动合同。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原单位按国家政策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

第七条 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一)本人亲笔填写《昆明市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审批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二)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三)任教单位签署意见;

(四)《昆明市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审批表》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返回原单位:

(一)在一年适应期内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的;

(三)任教学校撤并、停办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九条 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愿意返回原单位的,经原单位同意,可以返回原单位工作。若因其他原因不能返回原单位的,由原单位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到同类型学校工作。办理手续程序如下:

(一)本人亲笔填写《昆明市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返回原单位审批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二)任教单位签署意见;

(三)原单位签署意见;

(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安置意见;

(五)《昆明市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返回原单位审批表》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期间与任教学校发生的劳动纠纷,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达到退休年龄的,回原单位按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师可以通过参加公开招聘等办法或按我市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流动到公办学校任教;一旦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人员,其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的工龄、教龄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派教师相互支教,促进师资交流,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教师支教期间的人事劳动关系不变。

第十四条 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教师流动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按照《昆明市关于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和民办教育发展涉及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办法》(昆人社通〔2010〕155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区别犯人的自动坦白和被迫招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区别犯人的自动坦白和被迫招供问题的复函

195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月14日法办秘〔57〕字第21号函及附件收悉。来文所问按照“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审判工作经验初步总结”内所提“应该把犯人自动坦白和在法庭上因为证据确凿被迫招供加以区别”的原则,审讯员在审讯中提出了证据,或者稍稍提示了一下犯罪事实(如审讯员问被告:你在好久某地与某某人怎么样呢?)以后,犯人才交待,应作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视其坦白的程度,在处刑问题上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