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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6:53: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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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工商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


1992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了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的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一些地区
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必须进一步采取更加坚决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打假”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九五”期间“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
“九五”期间全国“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健全的法规体系,从根本上遏制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药品、食品、农资商品、建筑材料为重点,分工负责,联合作战,严格
执法,堵源截流,整顿市场,查处大案要案,强化打击力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1996年和近期要抓好的六项重点工作
(一)商业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各商业企业特别是销售额达亿元以上的商业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库存、在销商品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重点清查标实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的商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各地“打假”办公室组织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抽查结果要通过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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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整顿各类商品市场。
要大力整顿商品市场的经营秩序,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严重的商品市场进行限期重点整顿。对限期整顿不见成效的市场要坚决关闭,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整顿的主要内容是:商品市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销售商品有无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厂名、厂址等;市
场有无主管部门;市场有无监督管理机构或人员以及各地确定的其他需要整顿的内容。要在整顿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商品集散点、交易批发市场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
(三)限期整顿重点地区。
广东、浙江、河北、河南等省的部分地区,是限期整顿的重点地区,四省人民政府应制订限期整顿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打假”工作。其他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当地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情况,确定限期整顿的重点地区。全国“打假”办公室要
组织力量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抽查。
(四)对七类重点商品进行专项“打假”。
第一,查处假冒伪劣药品(包括中西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第二,查处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商品;第三,打击棉花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第四,查处假酒和劣质饮料、劣质食盐、劣质食品;第五,查处假冒名牌卷烟;第六,查处伪劣机械和电器产品;第七,查处伪劣
建筑材料。
(五)继续查处大案要案。
要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推动“打假”工作的重要手段。每年除国家确定抓办10个左右的大案要案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那些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严重的地区,也要确定若干个大案要案,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六)依法保护名优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要依法严惩生产和经销假冒名优产品的企业、团伙和个人,加大对名优产品的保护力度。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名优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线索,通过调查研究,向全国“打假”办公室选送一批假冒名优产品的案例,作为全国查处的重点,统一部署,区域合作,分头实施,集中打击。


三、采取切实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责任。深入开展“打假”工作,关键在于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人特别是县(市)、乡(镇)政府领导人的认识和决心。要逐级建立“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重点地区的政府领导人要落实限期整顿目标责任制。对在限期内未达到整顿目标
的,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人的责任。对阻碍“打假”工作,纵容、支持、包庇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领导人,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地政府对“打假”工作办案所需的经费,要积极支持,予以保证。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自我监督的约束机制,对本行业企业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铲除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国有商业部门、供销合作社要严格把好
商品采购关、验收关、入库关、销售关,堵住假冒伪劣商品流入主渠道。
(二)严格执法,加大力度。
为加大“打假”工作的力度,从严执法,改变一些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状况。今后,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立即查封实物、作案场所和工具,并及时依法通知银行冻结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所有银行帐户,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构成侵权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造成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被害人损失。
对国家公务员、医疗机构人员、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以及从事其他公务的人员,因收取回扣或变相回扣等费用而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分工协作,联合“打假”。
要继续加强“打假”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尽其责,通力合作,综合治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依法行政,并在“打假”工作中与司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提高“打假”工作的整体效能。
企业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卫,与侵权行为作斗争,可以组织力量明查暗访,积极向执法部门提供假冒本企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线索,配合搞好查处工作。
要充分依靠、发挥社会团体和各种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动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打假”工作。
各地要建立“打假”举报制度,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并严防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在举报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四)打防结合,标本兼治。
要积极探索监督管理市场的办法,加快制订有关法律、法规,制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当前,特别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乡镇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力度。坚决取缔未经登记注册的企业。
鼓励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采用防伪技术,并加强对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印制假冒商标标识和认证标志、优质标志、食品标签、生产许可证等各种商品质量标志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从严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对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的审查,严禁利用虚假广告推销假冒伪劣商品。
(五)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要继续做好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先进经验,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质量意识、公平竞争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大力表彰那些勇于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及与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作积极斗争的好人好事。
深入开展“打假”工作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是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的需要,也是直接关系到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广大人民群众对“打假”工作呼声很高,并寄予厚望。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大
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抓好“打假”工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1996年3月28日

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561号

1996-09-24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炭生产企业收取的铁路支线维护费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1996]205号)收悉。现就煤炭生产企业自备铁路专用线收取铁路支线维护费如何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省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护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2002年8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认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他日常社会事务以及对其他机关或者其内部的人事、财务、外事、奖励等事项的管理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精简效能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和监督原则。

第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审批外,本市设定行政审批,应当由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第六条 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和群众的意见,并对设定行政审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科学论证。

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必须在《宁波日报》或《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

第七条 本市行政审批分为审批、核准两类。行政机关准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以及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有数量限制的事项,适用“审批”;行政机关对资质、资格的认可或者对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确认,适用“核准”。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中的“特别许可”为本规定的“审批”,“一般许可”、“核准”、“登记”为本规定的“核准”。

第八条 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但行政机关需要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依法从事活动进行监督的,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备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 行政审批必须由依法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审批。

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核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以外,行政审批采用一个层级审批。

第十一条 一个行政机关应当以一个内设机构(一个“窗口”)以本机关名义统一对外受理行政审批事项。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一次实施审批。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同一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的,应当确定一个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审批申请,并由主办部门抄告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由主办部门负责实施审批。对上述审批事项,也可由主办部门牵头采用会审、会签、联合踏勘等方式办理。

上款的具体审批程序,按照《重复、交叉行政审批事项处置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将审批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期限、程序以及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行政审批申请,属本级机关职责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依法不需要实质性审查、核实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需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或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特殊事项或情况比较复杂的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的理由事先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审批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后再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未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但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听证,听证后再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审批行为和审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并依法履行对申请人获准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推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的审批行为负领导责任,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的审批活动应当接受人大、司法、同级政府,以及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行政审批活动的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擅自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的,其设定行为无效,并由行政监察部门或政府法制机构通知设定该行政审批的机关予以撤销。该行政机关没有撤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撤销,并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二)未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将审批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期限、程序以及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予以公示的;

(四)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没有通过招标、拍卖或征询专家机构意见,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情节严重的;

(二)接受审批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严重侵害审批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四)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行政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作出审批决定的。

(五)行政机关因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借、出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的;

(二)超越行政审批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20日起施行,1999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附件《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保留和取消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目录》经重新审核、修订(见附件1)和《重复、交叉行政审批事项处置办法》(见附件2)同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审批、核准事项目录



┌──┬────┬──┬───────────────────────┬─────────────────────────────────────────────┐

│部门│管理方式│序号│ 事 项 名 称 │ 设 立 依 据 │

├──┼────┼──┼───────────────────────┼─────────────────────────────────────────────┤

│ │ │ │限额以上和国家、省投资项目;向上争取国家和省定│ │

│ │ │ │点布局、资金补助、外汇、土地指标、税收减免等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浙江省固定资产投│

│ │ │ 1 │策支持项目;市本级财政性投资或参与投资项目;非│资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发[1999]2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 │

│ │ │ │财政性投资公益项目、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知》(计投资[1999]693号)等。 │

│ │ │ │;国家限制投资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

│ │ 审批 │ │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 │ │

│ │ ├──┼───────────────────────┼─────────────────────────────────────────────┤

│ │ │ 2 │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初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9号)等。 │

│ │ ├──┼───────────────────────┼─────────────────────────────────────────────┤

│ │ │ 3 │(新增)沿海水域使用岸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6号)│

│ │ │ │ │等。 │

│ ├────┼──┼───────────────────────┼─────────────────────────────────────────────┤

│ │ │ 1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等。 │

│ │ ├──┼───────────────────────┼─────────────────────────────────────────────┤

│ 市 │ │ │限额以下企业投资(含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开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发[1998]2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 │

│ 计 │ │ 2 │鼓励类、允许类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以│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指导外商投资方 │

│ 委 │ │ │登记表形式进行核准) │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扩大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 │

│ │ │ │ │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47号)等。 │

│ │ ├──┼───────────────────────┼─────────────────────────────────────────────┤

│ │ │ 3 │行政事业性收费(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 │

│ │ ├──┼───────────────────────┼─────────────────────────────────────────────┤

│ │ 核准 │ 4 │公共停车场收费 │《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02]331号)等。 │

│ │ ├──┼───────────────────────┼─────────────────────────────────────────────┤

│ │ │ 5 │部分重要药品、药价价格(列入国家医保目录) │《浙江省定价目录》(淅价法[2002]331号)等。 │

│ │ ├──┼───────────────────────┼─────────────────────────────────────────────┤

│ │ │ 6 │城市供水(包括回用水、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价格│《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02]331号)等。 │

│ │ │ │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 │

│ │ ├──┼───────────────────────┼─────────────────────────────────────────────┤

│ │ │ 7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02]331号)等。 │

│ │ ├──┼───────────────────────┼─────────────────────────────────────────────┤

│ │ │ 8 │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 │《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02]331号)等。 │

├──┼────┼──┼───────────────────────┼─────────────────────────────────────────────┤

│ │ │ 1 │浙江省矿山采掘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及矿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浙江省承包采掘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办法》(浙劳矿[1997]82号│

│ │ │ │条件许可证 │)等。 │

│ │ ├──┼───────────────────────┼─────────────────────────────────────────────┤

│ │ │ │市级权限以上技改项目及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类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

│ │ │ 2 │改项目 │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

│ │ │ │ │审批程序和规定》(经贸委投资[1999]889号)等。 │

│ │ ├──┼───────────────────────┼─────────────────────────────────────────────┤

│ 市 │ │ 3 │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征收与清退(市计委转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

│ 经 │ 核准 │ │ │)等。 │

│ 委 │ ├──┼───────────────────────┼─────────────────────────────────────────────┤

│ │ │ 4 │缴纳、返退发展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市墙改办)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

│ │ │ │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7号)等。 │

│ │ ├──┼───────────────────────┼─────────────────────────────────────────────┤

│ │ │ │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

│ │ │ 5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免税资格 │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 │

│ │ │ │ │)等。 │

│ │ ├──┼───────────────────────┼─────────────────────────────────────────────┤

│ │ │ 6 │危险化学产品生产许可证及经营、储存企业申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 │

├──┼────┼──┼───────────────────────┼─────────────────────────────────────────────┤

│ │ │ 1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41号)等│

│ │ │ │ │。 │

│ │ 审批 ├──┼───────────────────────┼─────────────────────────────────────────────┤

│ │ │ 2 │单位自管房和私房用途变更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 │ │ │ │》(市政府令第98号)等。 │

│ ├────┼──┼───────────────────────┼─────────────────────────────────────────────┤

│ │ │ │(新增)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政策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 │ 1 │规范、建筑结构安全性、社会公众性影响)审查(必│)等。 │

│ │ │ │须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

│ │ ├──┼───────────────────────┼─────────────────────────────────────────────┤

│ │ │ 2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浙江 │

│ │ │ │ │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等。 │

│ │ ├──┼───────────────────────┼─────────────────────────────────────────────┤

│ │ │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关于修改〈│

│ │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笫91号)等。 │

│ │ ├──┼───────────────────────┼─────────────────────────────────────────────┤

│ │ │ 4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向境外人士销售征求安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

│ │ │ │意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笫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等。 │

│ │ ├──┼───────────────────────┼─────────────────────────────────────────────┤

│ │ │ 5 │(新增)控制区域内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4号)等。 │

│ 市 │ ├──┼───────────────────────┼─────────────────────────────────────────────┤

│ 建 │ │ │(新增)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安装(维修)、使用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标[1999]79号)、建设部 │

│ 委 │ │ 6 │资格认可及进场施工安全资格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制定颁发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 │ │ │ │》等。 │

│ │ 核准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46号)、《城市│

│ │ │ 7 │房屋所有权(他项权)、抵押登记发证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

│ │ │ │ │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3号)、《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 │ │ │ │22号)等。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印发〈关于 │

│ │ │ │建筑业企业(含装饰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工程勘│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建[1998]164号)、《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 │

│ │ │ 8 │察和设计单位(含增项)、建设工程(含桩基)检测│设部令第87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 │ │(试验)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中华人民共 │

│ │ │ │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 │

│ │ │ │ │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等。 │

│ │ ├──┼───────────────────────┼─────────────────────────────────────────────┤

│ │ │ 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设立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等。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2]579号 │

│ │ │ │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白│)、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宁波市住宅│

│ │ │ 10 │蚁防治机构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物业管理│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住房[1992]261号)、《浙江省房屋 │

│ │ │ │企业资质 │建筑白蚁防治机构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省建设厅建房发[1997]165号)、《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 │

│ │ │ │ │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市房[2000]78号)等。 │

├──┼────┼──┼───────────────────────┼─────────────────────────────────────────────┤

│ │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两侧控制区内临时性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发[1987]92号)、《中华人民共和│

│ │ │ 1 │构筑物及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设施 │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78号 │

│ │ │ │ │)、《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等。 │

│ │ ├──┼───────────────────────┼─────────────────────────────────────────────┤

│ │ 审批 │ 2 │临、跨、拦航道建筑物及地方港港航设施使用岸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发[1987]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 │交通部交工字[1987]92号)、《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等。 │

│ │ ├──┼───────────────────────┼─────────────────────────────────────────────┤

│ │ │ │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宁波市区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甬│

│ │ │ 3 │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权及道路货运运力投放 │政发[2002]57号)、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浙江省国际集│

│ │ │ │ │装箱公路运输管理办法》(浙交[1993]138号)等。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发[1987]92号)、《超限运输车辆│

│ │ │ 1 │超限运输及危害公路车辆行驶公路 │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

│ │ │ │ │0号)等。 │

│ │ ├──┼───────────────────────┼─────────────────────────────────────────────┤

│ │ │ 2 │车辆报停和养路费减免 │《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等。 │

│ │ ├──┼───────────────────────┼─────────────────────────────────────────────┤

│ 市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发[1987]92号)、《中华人民共和│

│ 交 │ │ 3 │公路、水运限额以下工程项目 │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 │

│ 通 │ │ │ │第4号)、《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工发[1993]1060号)、《浙江省交通基本建设分级管 │

│ 局 │ │ │ │理暂行办法》(浙交[1990]45号)等。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发[1987]92号)、《中华人民共和│

│ │ │ 4 │国、省道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初审) │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 │

│ │ 核准 │ │ │公告第30号)等。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 │

│ │ │ 5 │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权和水路运输企业经营权(初审│施细则》(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省际│

│ │ │ │) │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交通部交运[1990]275号)、《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 │

│ │ │ │ │通部令2001年第1号)等。 │

│ │ ├──┼───────────────────────┼─────────────────────────────────────────────┤

│ │ │ 6 │设立公路经营企业和经营权有偿转让(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9号)等。 │

│ │ ├──┼───────────────────────┼─────────────────────────────────────────────┤

│ │ │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及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

│ │ │ 7 │竣工验收 │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8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公路工程│

│ │ │ │ │竣工验收办法》(交公发[1995]1081号)等。 │

│ │ ├──┼───────────────────────┼─────────────────────────────────────────────┤

│ │ │ 8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初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9号)等。 │

├──┼────┼──┼───────────────────────┼─────────────────────────────────────────────┤

│ │ │ │生猪(菜牛)定点屠宰场设置(含新建、扩建、改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7│

│ │ │ 1 │、迁建)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152号) │

│ │ │ │ │等。 │

│ │ ├──┼───────────────────────┼─────────────────────────────────────────────┤

│ │ │ │废旧物品回收(废旧汽车回收、旧机动车、生产性、│ │

│ │ 审批 │ 2 │生活性废旧金属回收)及典当、拍卖特种行业企业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等。 │

│ 市 │ │ │立许可(其中生产、生活性废旧金属回收由贸易局委│ │

│ 贸 │ │ │托市供销社办理) │ │

│ 易 │ ├──┼───────────────────────┼─────────────────────────────────────────────┤

│ 局 │ │ 3 │民用爆炸物品经营企业经营资格 │《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民用大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 │

│ │ │ │ │工委科工法字[2000]562号)等。 │

│ ├────┼──┼───────────────────────┼─────────────────────────────────────────────┤

│ │ │ 1 │市级蔬菜基地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 │ │ │ │通过)、《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等。 │

│ │ 核准 ├──┼───────────────────────┼─────────────────────────────────────────────┤

│ │ │ 2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资格初审(市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成品油流通秩序的若干意见》(省经贸委浙经贸[2001]204号)等。 │

│ │ │ │转入) │ │

├──┼────┼──┼───────────────────────┼─────────────────────────────────────────────┤

│ │ 审批 │ 1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

│ │ │ │ │施条例》(国务院1983年8月发布)等。 │

│ ├────┼──┼───────────────────────┼─────────────────────────────────────────────┤

│ │ │ 1 │外贸流通经营资格 │《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发[2001]370号)等。 │

│ │ ├──┼───────────────────────┼─────────────────────────────────────────────┤

│ │ │ 2 │进出口商品核定经营管理(初审)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等。 │

│ │ ├──┼───────────────────────┼─────────────────────────────────────────────┤

│ │ │ 3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投标资格(初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1号)等。 │

│ │ ├──┼───────────────────────┼─────────────────────────────────────────────┤

│ │ │ 4 │各类出口商品配额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笫12号)等。 │

│ │ ├──┼───────────────────────┼─────────────────────────────────────────────┤

│ │ │ 5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初审)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国办发[1999]17号)、《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 │ │ │ │项目申报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9]263号)等。 │

│ │ ├──┼───────────────────────┼─────────────────────────────────────────────┤

│ │ │ 6 │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初审) │《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业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政审函[1│

│ │ │ │ │999]748号)等。 │

│ │ ├──┼───────────────────────┼─────────────────────────────────────────────┤

│ │ │ 7 │国际货代经营权(初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5号)等。 │

│ │ ├──┼───────────────────────┼─────────────────────────────────────────────┤

│ │ │ 8 │设立货代分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初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5号)、《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 │

│ │ │ │ │(外经贸部令2000年第1号)等。 │

│ 市 │ ├──┼───────────────────────┼─────────────────────────────────────────────┤

│ 外 │ │ 9 │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初审) │《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政发[1998]325号)等。 │

│ 经 │ ├──┼───────────────────────┼─────────────────────────────────────────────┤

│ 贸 │ │ 10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外经贸资发[1996]822号) │

│ 局 │ 核准 │ │ │等。 │

│ │ ├──┼───────────────────────┼─────────────────────────────────────────────┤

│ │ │ 11 │设立境外企业及机构 │《关于印发〈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经贸部外经贸政发[1997]230 │

│ │ │ │ │号)等。 │

│ │ ├──┼───────────────────────┼─────────────────────────────────────────────┤

│ │ │ 12 │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第13号)│

│ │ │ │ │等。 │

│ │ ├──┼───────────────────────┼─────────────────────────────────────────────┤

│ │ │ 13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7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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