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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8:5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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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财政局、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提高诉讼费用的使用效益,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4〕4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文字〔1996〕4号《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必须于当月月末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全额上缴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上缴诉讼费用全额的5%,由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次月10日内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并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缴最高人民法院。
四、各人民法院上缴诉讼费用全额的55%,作为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按月拨付上缴法院,按人民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使用。
五、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上缴诉讼费用全额的40%,在市高级人民法院留取必要的补充办案费用后,其余部分于次月10日内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
六、市财政专户储存的集中诉讼费用,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每年一月内提出年度预算,每季由市高级法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核定后拨付,用以统一购置必需的业务设备、调济补助困难法院的业务费用及其他支出。临时急需费用,随时报核拨付。
七、市高级法院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将上一季度诉讼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理部门审核;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上一年度诉讼费用的收支决算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理部门审核。
八、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审计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检查。
九、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发放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编号的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十、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结算、退费的管理办法和诉讼费用管理、使用的奖惩办法,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制订。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市高法字(1990)14号《关于诉讼费用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本市法院业务费的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办案费
1.诉讼文书、表册用纸及印刷费;
2.布告、公告费;
3.调查案件差旅费;
4.司法勘验、鉴定费;
5.陪审员的业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6.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
7.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而需要解决的生活补助费;
8.同干警岗位目标挂勾的办案任务超额补贴费;
9.押解、执行费、审判场地租赁费;
10.死刑罪犯执行时需要的车租、汽油、火葬、土葬费;
11.业务设备材料(录音带、录相带、胶卷、照相纸、复印纸墨、化学药品和制剂)消耗费、燃(饲)料费、设备保养维修费;
12.申诉来访人因生活困难而必须解决的食宿及路费补助;
13.其他办案经费。
二、服装费
司法警察及《法官法》所列人员的服装费。
三、业务设备购置费
1.审判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马匹等)购置费;
2.法医器械设备购置费;
3.审判法庭内设备(扩音机、录音机、录相机、照相机、幻灯机、投影仪、国徽、法台、法椅及其他设备)购置费;
4.枪支、子弹、戒具购置费;
5.档案柜、打字机、复印机以和电子计算机及现代通讯设备购置费;
6.外出办案人员公用手提包、公文包、雨具购置费;
7.司法业务专业资料、图书购置费。
四、专业会议费
各种审判业务会议所需的经费。
五、其他费用
1.评选先进工作者的奖励费和《法官法》所列奖励内容的费用;
2.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因遭受重大损失而致生活困难的补助费;
3.上述一至四项中未包括的其他法院业务及法院发展事业费。



1996年7月7日

“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关于印发《“211工程”专项资金
管理办理》的通知  

(2003年8月1日)

财教〔200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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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211工程”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项目学校主管部门配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学校自筹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第五条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11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项目学校必须组建项目法人或法人组织,明确其所承担的职责。项目法人或法人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统筹安排使用由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全部专项资金,并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固定资产购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实现效益目标。

  第六条 项目学校必须明确合格的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负责“211工程”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七条 凡使用“211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项目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是项目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九条 项目学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并按照中央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分资金来源分别编制“211工程”项目年度预算。

  中央部门所属学校“211工程”项目年度预算,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时抄报“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地方政府所属学校“211工程”项目年度预算经省级教育、财政、计划(或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联衔分别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时抄报“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对报送的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后,分别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涉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学校按规定向地方申请,由地方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条 项目学校上报项目年度预算时需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名称、预期目标、具体实施计划、招投标情况、具体保障措施、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二条 “211工程”中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对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211工程”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项目和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的建设。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在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和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需要的基础上,主要用于师资队伍和与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分为基建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两大类。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支出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其他项目支出包括项目业务费和工程管理费。

  项目业务费是指项目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设备购置资、修缮费  (限额以上的修缮工程)以经过招投标后签订的正式采购合同或协议为依据列支。其他业务费用的开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管理费是指“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实施工程管理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经费,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211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项目学校要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工作要求,及时将“211工程”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分别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同时,项目学校还需将包含所有资金渠道的总资金支出情况报送“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要求,中央部门所属学校项目决算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负责批复;地方所属学校项目决算由省级教育厅(局)汇总后报送省级财政厅(局),由省级财政厅(局)负责批复。另外,中央部门所属学校中凡涉及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的,项目学校还需将地方政府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决算报有关省级财政厅(局),由相关省级财政厅(局)负责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学校上报决算及资金总支出情况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学校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211工程”专项资金或物资管理不善等情况,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直至终止项目,情节严重者,应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校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由专人审批各项支出。项目学校的财务主管人员应对所管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国家有关部门也将组织相应检查。

  第二十二条 “211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00万元以下的,须逐级上报上一级单位审批核销;100万元以上的须报“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联合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所有与“211工程”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学校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7〕12号)同时废止。


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国家、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特提出以下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入住率达到 60%以上的;

(二)入住率达到 30%以上,且物业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

(一)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社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未书面及时通知社区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通知。社区接到通知后 30日内,在街道领导下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二)筹备组由社区代表 1名、业主3名、建设单位代表1名组成;社区、建设单位各1名成员,由其单位委派;业主由社区负责推荐。筹备组名单确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一般 30日内,由社区负责领导并召集,按规定做好各项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并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的,在届满 2个月前,本届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在社区领导下、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由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督促后2个月,仍不能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的,社区负责成立由社区领导的,社区、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程指导。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一半以上的,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改选工作。未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的,由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督促后 2个月,仍不能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的,由社区负责成立由社区领导的,社区、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程业务指导。

三、筹备组的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会议采用集体讨论业主代表会议形式的,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组织产生业主代表;

(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二)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可根据业主人数多少,分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代表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人数在 100户(含100户)以上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大会以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议事。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采用业主大会会议集体讨论的,会议表决可采取投票形式,由参加会议的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当场投赞同、反对及弃权票,经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采用业主代表会议集体讨论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发放到其所代表的每户业主,填写表决并经业主签字;业主代表应将回收的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带到业主代表会议上。

(三)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议事的,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经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四)采用集体讨论业主代表会议形式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赞同、反对及弃权意见和不投赞同、反对及弃权票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五)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 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六)社区和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换届)业主委员会过程中,要积极宣传、教育、引导业主在国家、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业主义务,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传递或挨幢(单元)、户(报箱)张贴传单。

(七)业主大会和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形成的决议,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的业主不得串连其他业主抵制业主大会和筹备组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大会和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五、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确定方法

住宅物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实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每 100平方米 建筑面积为一个计票单位,不足 100平方米 的以每本房屋产权证为一个计票单位。单个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 30%。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社区领导下,采取自荐和推荐的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设 5人以上单数,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可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获得参加业主大会投票过半数的赞成票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人数的,可从得到赞成票较多的落选人中用1比2的办法重新选举产生补足。

七、没有成立社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推荐,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开发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