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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对境内外股票上市企业信贷资产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1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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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对境内外股票上市企业信贷资产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对境内外股票上市企业信贷资产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随着我国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的逐步深化,有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并在境内外上市。企业上市对优化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机制、筹集国内外资金进行项目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企业为在境内外上市而进行的股份制改造也会给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带来一定的影
响。为了防止部分企业借上市之机,甩掉银行债务包袱,造成我行信贷资产流失,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到境内外上市,筹集资金用于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分行对此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同时,由于上市企业的产权变动和企业性质变化涉及到银行资产安全,作为债权人,各分行应根据《商业银行法》、《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流失的通知》以及我行《关于企业改革过程中防止贷款损失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对企业因股票在境内外上市可能对银行信贷资产带来的影响予以高度重视,坚决纠正
逃债、废债的错误作法,依法维护银行的利益。
二、国有企业为了在境内外上市发行股票,必须实行股份制改造。各级行对这类企业要严格监控,及早介入其改造过程,参加为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实行的清产核资及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评估、分割等处理工作,防止企业利用资产评估之机低估我行贷款形成资产的价值或架空
银行债务。
三、各级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现有贷款要利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所得收入能收回的及时收回。由于涉及到法人变动,未收回的贷款必须要求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并相应地更换和衔接好原有贷款文件。各级行对于贷款偿还来源、偿还期限等应重新评估,若有变化应重新落实还款来源
和还款担保,并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防止因工作脱节失误造成我行贷款损失。
四、对于已在境内外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各级行均应委派专人进行监控,并定期写出监控报告。对于由于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力而造成我行信贷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对于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和有关部门汇报,以便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1996年8月22日

河北省旅游区旅游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旅游区旅游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5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区、旅游点(以下简称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维护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区,是指经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范围明确,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康乐、求知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旅游区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旅游区导游证,受旅游区管理机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建设、林业、宗教、文物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区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的人员,须经旅游区管理机构推荐,参加全省统一组织考试,并取得旅游区导游证后,方可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

旅游区导游人员的考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由设区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

博物馆、纪念馆及文物开放单位的讲解人员,其资格认证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及其同等以上学历;

(二)具有适应旅游区导游讲解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七条申请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的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所在地设区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其核发旅游区导游证。

旅游区导游证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旅游区导游证在本旅游区有效,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八条旅游区导游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发旅游区导游证手续。

第九条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干涉旅行社导游人员的正常业务,不得强迫旅行社或者旅游者聘请旅游区导游人员进行导游讲解服务。

第十条旅游区导游人员进行导游讲解活动,必须经旅游区管理机构委派,佩戴旅游区导游证,在本旅游区范围内进行导游讲解活动,并服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旅游区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第十一条旅游区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导游服务质量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齐,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十二条旅游区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参观游览项目安排旅游者的参观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游览项目或者中止导游讲解活动。

第十三条旅游区导游人员进行导游讲解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导游讲解应当使用规范的导游词,不得掺杂封建迷信和低级庸俗等内容。

第十四条旅游区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参观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参观游览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应当积极参与救助。

第十五条旅游区导游人员在导游讲解活动中,不得欺骗、胁迫或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旅游区导游人员进行导游讲解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

旅游区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七条旅游者对旅游区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区管理机构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旅游区管理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游者的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非法证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其旅游区导游证三至六个月,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的通知》(国税发[1994]2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和随通知附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积极组织落实。一些地区已经成立了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考核认定税务师和审批税务代理机构
的工作即将开始。为了提高税务师的业务素质和代理质量,保证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必须从严考核认定税务师、审批税务代理机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师的考核认定。考核认定税务师必须经过专门的税务师资格培训,培训重点为税收实务,培训教材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编,各地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培训事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参加税务师资格培训:
(一)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律师资格的;
(二)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并连续在税务部门从事税收实务工作15年以上的;
(三)已在税务咨询(代理)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参加税务师资格培训成绩合格者,由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执业税务师的审批。已取得税务师资格的人员,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所在地的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执业申请。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税务师执业证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从事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业务在2年以上的;
(二)从事税务行政诉讼业务2年以上的;
(三)从事税务代理业务2年以上的;
(四)在税务部门连续从事税收实务工作15年以上,并已不在税务部门担任职务的。
三、关于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批。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者,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各地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从严审批代理机构。对通过审核的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将审核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应当自收到报告30
日内,将同意与否的意见通知原审批机关。对经核查合格的,由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税务代理许可证。
四、关于执业税务师的培训。凡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者,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72小时。凡未参加或未达到规定时间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由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取消其执业税务师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税务师。
五、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开展税务代理是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是建立新的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充分认识到开展税务代理对于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保护纳税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意义,尽快组建
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并制定一套税务代理的工作规程和制度,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