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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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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的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努力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全面加强各项检察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依法惩治各种犯罪活动。坚持不懈地提高检察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清除检察队伍中的腐败现象。深化检察改革,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为“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政发〔2005〕26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葫芦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
落实,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的督促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
工作),结合我市督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职
责,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工作部署落
实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
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强化督促
检查职能,切实抓好督查工作。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
级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办公室及其督查工
作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和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和部门,在本
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开展督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工作应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充分调动
和依靠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督查工作人
员应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认真
调查研究,注重工作实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提出促进政府决策落实的有效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职能
部门应协同动作,发挥整体功能,促进工作落实。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县及县以上政府都要设立督查工作机构,建立
健全督查工作机构体系。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必须确定
专(兼)职人员负责督查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根据工作需要,各
级政府督查工作机构直接冠称“×××政府督察室”。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保
证党委和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
  (一)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
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督促检查本级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工作目标
责任制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贯彻落实。
  (三)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重要文件、
电报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其它需要督查事项的落实。
  (六)对下级督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督查工作一般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呈报立项。对开展的督查工作,要立项登记,提
出拟办意见,包括督查事由、承办单位、办理要求、承办人
等内容,送主管领导审批。
  (二)下达任务。根据主管领导批示,督查部门拟定具
体工作方案并填写督查通知单,及时下达给承办单位,急件
应先用电话或传真告知。
  (三)督促催办。任务下达后,应随时了解情况,掌握
办理进度,对逾期未办结的要及时催办,必要时可派人进行
实地督办。
  (四)参与协调。对督促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
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
领导报告。
  (五)督查反馈。督查事项结束后,督查工作机构要及
时将办理结果报送交办机关或交办领导。对难度大、办理周
期长的督查事项,可口头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六)督查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督查工作应建立下列制度:
  (一)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
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
制度和督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
展。
  (二)检查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对督查事项
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对重大决策和重
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一般以政府或部门名义,由政府或
部门领导负责,政府办公室及其督查工作机构实施督
查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督查。
  (三)调研制度。把督查和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注意发
现新情况、新问题,并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领导决策、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四)报告制度。督查事项的提出、督查工作的实施及
督查结果的反馈,必须有严格的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要
及时逐级报告。
  (五)通报制度。要建立政府系统督查通报制度,及时
通报督查工作情况。
  (六)保密制度。对督查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
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七)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地区、
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督查
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工作开展不力、没
有完成督查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
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八)交流与培训制度。各级政府督查工作机构应适时
召开督查工作情况交流会,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并采
取多种形式对督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十条 督查工作岗位重要、责任重大。督查工作人员要加强理论、政策、法律、现代科学知识和业务学习,自觉地维护政府形象,
坚持依法行政,探索督查工作规律,在职责范围内卓有成效、
创造性地开展督查工作,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原
则,公道正派,敢于讲真话,敢于揭露问题,敢于抵制各种
歪风邪气。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选配具有实践经
验、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
能力,热爱督查工作的同志从事专职督促检查工作。为便于
开展工作,保持督查工作的连续性,专职从事督查工作人员
的职务级别可适当高配,专职督查工作队伍应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
要的工作条件。督查工作人员可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阅览工作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同志
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保证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必需的通讯、
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
网络,形成快捷便利的联系渠道,有条件的应建立数据资料
库,以保证决策的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 各级督查工作机构要主动与同级党委督查工
作机构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24日,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成都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态度鲜明,措施得力,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理顺了关系,解决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问题,明确了基金管理措施。现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成府发〔1995〕43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992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1991〕33号和川委发〔1994〕18号文件精神,在11个区县、63个乡镇、941个村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有49万农民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共收缴保险费1980多万元,其中5个区被评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先进单位”。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并受到了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欢迎。
我市作为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积极稳妥地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1994年,我市农村人均纯收入达到1303元,已经具备了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基础。三年来的试点,也为建立这一制度摸索出了经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改革,是国家“十年规划”、“八五”计划和我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的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改革的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1991年人口普查,我市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占总人口的10%,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还在呈继续上升趋势。到下个世纪20年代,老年人口将占农村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已刻不容缓。因此,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有利时机,争取本世纪末在全市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统一政令,明确职责。国务院〔1991〕33号文件决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川委发〔1994〕18号文件明确:“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厅及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这是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中作出的重要决策,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坚决贯彻执行。我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实施。过去其它部门已在农村开展的养老保险,可暂时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移交。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靠,老有所乐,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基本做法,尤其要向农民讲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和好处,引导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自愿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为全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四、建立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管理复杂,要求严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及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选派政治性强,善管理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市主要强化行政职能;区(市)县设立具有行政、事业双重职能的事业经办机构;乡镇设立管理所,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村、乡镇企业设代办员,负责收取保费、支持养老金的工作。
五、积极筹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走政府引导、坚持自愿的路子。个人缴纳主要以最低投保线为标准,多投多保,多保多领。集体补助主要从乡村集体积累中支付,乡镇企业职工从乡镇企业利润中支付。集体补助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六、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区(市)县统一管理,基金专户,专帐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基金保值增殖主要通过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家债券获得高利率。基金需用于地方建设,由地方通过金融机构借贷,按期收回本息。保险基金不能参与风险项目投资。
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时,银行在利率上应给予优惠。
投保人领取的养老金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基金保值增殖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及资金收付、运转、票据等不计征税费。
七、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稳定与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各区(市)县党委、政府要把这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经常研究,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入民政工作改革的重点,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实施方案,巩固现有成果,在扩大试点范围的基础上,按计划按步骤全面推开。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为我市全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出贡献。
以上意见,请各地和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