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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芬兰共和国就芬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换文的备案函

时间:2024-07-04 07:4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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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芬兰共和国就芬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芬兰


关于我与芬兰共和国就芬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31日)
国务院:
  我与芬兰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就九七年后芬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双方换文文本(影印件),请予备案。换文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如文。

 附件: 芬兰共和国就芬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换文的备案函

  芬兰共和国外交部长塔尔娅·哈洛宁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最近关于芬兰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的会晤,并提议两国政府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芬兰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意到芬兰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继续执行该职务。

 三、芬兰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如蒙贵国政府接受上述原则,我建议本函及阁下的确认复函,将构成芬兰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谅解,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钱其琛(签字)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 柬埔寨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联合公报


  一、应柬埔寨王国政府首相洪森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6年4月7日至8日对柬埔寨王国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同洪森首相举行了会谈,分别会见了诺罗敦·西哈莫尼国王陛下、参议院主席谢辛和国会主席诺罗敦·拉纳烈亲王。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

  二、双方回顾了中柬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发展的历程,对中国历代领导人和诺罗敦·西哈努克前国王陛下共同缔造和精心培育的中柬友谊不断发展感到高兴,对两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所开展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富有成果的合作感到满意。

  (一)双方相互通报了各自国内情况。中方对柬埔寨人民在西哈莫尼国王和以洪森首相为首的王国政府领导下,在维护政局稳定,巩固民族团结,促进经济发展,拓展对外交往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表示祝贺。中方重申尊重柬埔寨王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柬埔寨人民自主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愿继续向柬埔寨经济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柬方高度评价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赞赏中方关于建立“和谐亚洲”的倡议和努力,认为中国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二)柬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柬方将继续坚定地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中国政府为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所做的一切努力,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中方对柬方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

  (三)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东盟关系取得的显著进展。中方赞赏柬方在担任东盟轮值主席国和中国—东盟关系协调国期间,为推进中国与东盟合作发挥的积极作用。双方对两国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密切协调与合作表示满意。

  三、双方一致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推动两国关系向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的战略意义,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为此,两国政府决定建立中柬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同意:

  (一)巩固传统友谊,增进相互信任。两国领导人共同缔造和精心培育的传统友谊是两国人民的宝贵财富,在新的世纪应该进一步发扬光大。双方将加强高层互访,扩大两国政府各部门、议会、政党、军队及地方和民间团体的友好交往与合作,巩固和加深相互理解与信任。双方同意以2008年两国建交50周年为契机举办系列庆祝活动,增进两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使中柬友好世代相传。

  (二)推进经贸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经贸合作日益成为双方关系不断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双方决心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挖掘合作潜力,加强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双赢。

  1、加强两国经贸合作委员会的作用,全面规划、协调和推进两国经贸合作,进一步提高合作的效率和水平。

  2、开拓双边贸易的新途径,推动双边贸易持续增长,努力实现2010年两国贸易额达到10亿美元的目标。柬方将更加充分地利用中方向柬418种产品提供的特惠关税待遇。中方愿继续采取积极措施扩大柬商品进口。

  3、支持两国企业开展形式多样、长期互利的合作。中方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加强与柬方在基础设施建设、矿产和油气开发、机械制造、纺织品加工等领域的合作。柬方欢迎中国企业参与柬经济建设,愿为中方企业在柬开展贸易、投资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拓展合作领域,推进全面合作。双方同意加强在农业、交通、文化、教育、卫生、信息产业、体育、旅游、人才培训等方面及地方和民间的交流与合作。双方支持两国对口友协在增进两国民间交往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欢迎上海市与金边市、海南省与磅湛省、云南省与暹粒省结为友好省市,支持双方更多的省市加强合作与交流。

  (四)扩大政党议会交往,交流治国理政经验。两国都是发展中国家,面临发展经济、增强国力、改善民生的共同任务。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两国政党、议会在各个层次的友好交往,通过各种途径,交流治国理政经验,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五)扩大两军交往,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双方同意深化和扩大两军交往。按照两国《打击跨国犯罪合作协议》精神,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

  (六)加强双多边协调,维护共同利益。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外交磋商,就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密切协调与配合,维护双方共同利益,为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贡献。

  1、加强在联合国等国际机构中的协调与配合。双方主张,安理会改革应根据国际关系民主化原则,在广泛协商的基础上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寻求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办法。

  2、共同推进中国与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致力于落实中国与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加快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方重申继续支持东盟在东亚合作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双方愿加强协调,共同举办好中国与东盟对话合作15周年纪念峰会及其他纪念活动。

  3、加强在东盟-中日韩、东亚峰会、大湄公河次区域开发、亚洲合作对话、东盟地区论坛、亚欧会议、亚拉论坛、世界贸易组织等机制中的协调与配合。中方希望看到柬埔寨早日参加亚太经合组织。

  四、双方对温家宝总理访柬取得的重要成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此访把两国关系推上一个新的高度。温家宝总理对柬埔寨政府和人民热情周到的接待表示感谢。

  温家宝总理欢迎洪森首相出席今年在南宁举行的中国-东盟对话合作15周年纪念峰会和中国-东盟博览会。洪森首相愉快地接受邀请并表示感谢。

  二00六年四月八日于金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5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4部分资金构成:

  (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省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实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

  (三)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四)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以降低全省单位GDP能耗为目标,重点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省经委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省经委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第二章 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2种方式。对节能量在4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2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单个奖励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已经获得国家节能奖励的项目不再纳入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按实际节能量对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煤层气(瓦斯)发电和绿色照明6大节能工程技改项目给予奖励;

  (二)补助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工业循环经济项目;

  (三)补助研究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四)奖励完成节能降耗任务及淘汰落后产能突出的州、市人民政府和企业;

  (五)补助节能监察、监测和宣传培训工作所需经费,支持节能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工作所需支出。

  第八条 节能监察、监测、宣传培训、奖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降耗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5%安排。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按照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一季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下发申报通知。

  州、市经委和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共同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 申报节能技改奖励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项目实施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三)项目需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环保等各种手续完备;

  (四)项目已经建成投产或已经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第十一条 申报研发和示范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项目内容属于我省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明显的示范作用;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的工作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控制措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节能技改或节能先进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的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土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项目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

  (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节能技术研发示范推广项目须提交项目工作方案、经费预算、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以及项目控制措施;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具备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

  节能量审核机构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州、市经委和财政局应当对属地企业(单位)上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共同对州、市和省属企业(单位)上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资金数额,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审核机构,取消其审核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项目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经委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中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定期开展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