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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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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人部发[2005]59号

2005-07-18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密切联系实际,以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税务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以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为重点,以各项管理制度为保障,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团结拼搏,锐意进取,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税收收入不断跃上新台阶,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作风明显改进,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献身税收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税务系统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等200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所长陈力争等1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为税收事业的发展勇于承担使命,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高尚品德;学习他们对党和人民无限忠诚,以实际行动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革命热情;学习他们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不断进取的开拓精神;学习他们任劳任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团结拼搏,扎实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开创社会主义税收事业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牛街税务所
天津市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
塘沽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武清区地方税务局汊沽岗税务所
蓟县地方税务局马伸桥税务所
河北省
邯郸县国家税务局
邢台县国家税务局
唐山市开平区国家税务局
东光县国家税务局
张家口市宣化国家税务局贾家营税务所
馆陶县地方税务局魏僧寨税务所
沽源县地方税务局
鹿泉市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
大同市新荣区国家税务局
潞城市国家税务局
孝义市国家税务局高阳税务分局
襄汾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平定县地方税务局
潞城市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包头市昆都仑区国家税务局
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吉兰太税务分局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驻包钢直属税务分局
赤峰市元宝山区地方税务局
伊金霍洛旗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
沈阳市大东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沙河口区国家税务局
本溪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辽阳县国家税务局首山税务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于洪区税务分局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
凌海市地方税务局
喀左县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
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南关区国家税务局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敦化市地方税务局
抚松县地方税务局松江河税务分局
扶余县地方税务局长春岭税务分局
黑龙江省
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海林市国家税务局
呼玛县国家税务局
阿城市国家税务局
哈尔滨市香坊区地方税务局幸福税务所
大庆市龙凤区地方税务局
鸡西市城子河区地方税务局
肇东市地方税务局肇东税务分局
上海市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三税务所
江苏省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栖霞税务分局
灌南县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阜宁县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高邮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通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阜宁县地方税务局
扬中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计划征收科
浙江省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绍兴县地方税务局柯桥税务分局
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税务分局
安徽省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全椒县国家税务局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屯溪区税务分局
青阳县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
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
福清市国家税务局
泉州市泉港区国家税务局
建阳市国家税务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信息技术分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长汀县地方税务局南山分局
江西省
瑞昌市国家税务局
崇义县国家税务局
东乡县国家税务局
信丰县地方税务局
抚州市临川区地方税务局上顿渡税务分局
分宜县地方税务局双林税务分局
山东省
章丘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宁阳县国家税务局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博兴县国家税务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城税务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
桓台县地方税务局
垦利县地方税务局
宁阳县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
新密市国家税务局
安阳县国家税务局
内乡县国家税务局
卫辉市国家税务局
信阳市平桥国家税务局
郑州市金水区地方税务局
安阳市殷都区地方税务局
新乡市卫滨区地方税务局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湖北省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
汉川市国家税务局
兴山县国家税务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黄石市地方税务局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浏河税务分局
松滋市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
岳阳市云溪区国家税务局
郴州市苏仙区国家税务局
津市市国家税务局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家税务局
永州市冷水滩区地方税务局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雁峰税务分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
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税务分局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市区税务分局
江门市新会区国家税务局
廉江市国家税务局廉城税务分局
英德市国家税务局英城税务分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
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
连平县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来宾市国家税务局
柳城县国家税务局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宾阳县地方税务局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灵山县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
三亚市国家税务局
文昌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
南江县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广汉市国家税务局
南充市顺庆区国家税务局
旺苍县国家税务局白水税务分局
冕宁县地方税务局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县地方税务局桑枣税务所
珙县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
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
南川市国家税务局水江税务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江北区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
安顺市国家税务局
凯里市国家税务局
贵阳市云岩区国家税务局
修文县地方税务局
遵义市汇川区地方税务局
兴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云南省
砚山县国家税务局平远税务分局
鲁甸县国家税务局文屏税务分局
禄丰县国家税务局
勐腊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镇雄县地方税务局
香格里拉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拉萨市区办税服务厅
陕西省
安康市汉滨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镇安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合阳县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阎良区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灞桥税务分局
延安市地方税务局宝塔税务分局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甘肃省
华亭县国家税务局
肃南县国家税务局九条岭税务分局
甘谷县地方税务局
庄浪县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
大柴旦行委国家税务局
西宁市城西区国家税务局虎台税务分局
互助土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玛沁县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石嘴山市石炭井区地方税务局白芨沟税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昭苏县国家税务局
石河子国家税务局
阿克苏市地方税务局
新源县地方税务局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大河沿税务分局


附件2 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北京市
陈力争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所长
杜军利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天津市
张旭敏(女) 天津市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科员
杨继贤 静海县地方税务局大邱庄税务所所长
河北省
李彦平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克忠 涿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立民(满族) 承德市双滦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卢德敏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山西省
李军 运城市盐湖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郝永福 偏关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
马春雨 保德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
房春义 扎兰屯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贺玉英(女) 太仆寺旗国家税务局局长
高利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辽宁省
朱殿喜 抚顺市新抚区国家税务局福民税务所所长
张殿胜 东港市国家税务局副主任科员
程云伟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蓝盛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吉林省
王志财 东丰县国家税务局专管员
纪红军 通化市二道江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曹锡祯 桦甸市地方税务局红石税务分局局长
黑龙江省
樊庆珠 五大连池自然风景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常慧军 密山市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局长
朴忠福(朝鲜族) 铁力市地方税务局车辆管理所所长
上海市
金启明(女)(蒙古族)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所长
罗之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副主任科员
江苏省
沈中立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周 平 吴江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崔春林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夏恒志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雨花台税务分局主任科员
邵 峰 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局长
浙江省
彭 立(女)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处长
曹玉龙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局长
陈丹聃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干部
邬玉萍(女)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科长
安徽省
沈爱华(女)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科主任科员
武道炯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宏彬 霍山县地方税务局漫水河税务分局局长
福建省
刘金英(女) 仙游县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科员
何敦玉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调研员
陈建 顺昌县地方税务局埔上税务分局科员
江西省
胡小莲(女) 新余市渝水区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股股长
谈建国 修水县地方税务局黄港税务分局局长
山东省
孙文连 日照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陈 昕(女) 龙口市龙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科员
栾公泉 莘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蔡京堂 莱州市地方税务局金城税务分局局长
庞洪亮 寿光市地方税务局化龙税务分局局长
河南省
雷结民 洛宁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于国枝 漯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
李思琳 沁阳市国家税务局柏香税务所所长
马鹏飞 西峡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局长
张春燕(女) 修武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科员
湖北省
谭幼光 神农架林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沈克勤 钟祥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金绪阳 成宁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李 刚 宜城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李润年(女)(土家族) 鹤峰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
湖南省
蒋焕民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刘冬友 湘乡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彭世林(土家族) 保靖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
林涛(瑶族) 洞口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
广东省
罗志坚 大埔县国家税务局高陂税务分局局长
邵秀勤(女) 四会市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张孟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陈坚信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宋雄东 梅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王慧中 潮州市湘桥区地方税务局副主任科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黄丹萍(女) 平果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朱焰宇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何坚(女)(壮族)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兴宁税务分局干部
海南省
吴琼开 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盘大克(苗族) 澄迈地方税务局局长
四川省
邱作骐 成都市成华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福刚(回族) 阿坝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股股长
周蜀蓉(女) 盐边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吴敏权 自贡市大安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黄 煊 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主任科员
重庆市
冷 勇 璧山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胡晓明 忠县地方税务局忠州税务所副主任科员
贵州省
吴惠钊 龙里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李永忠 福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云南省
何伟东(白族) 贡山县国家税务局茨开税务分局局长
戴红权(回族)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助理调研员
鲁绍华(白族)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
西藏自治区
孙清明(藏族) 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嘎 多(藏族) 贡嘎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陕西省
李谦玉 铜川市印台区国家税务局王石凹税务所所长
赵晓荣(女) 成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郭耀山 成阳市地方税务局秦都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干部
甘肃省
司娅菁(女) 陇西县国家税务局干部
顾明杰 永靖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陈晶玉(女) 酒泉市肃州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青海省
白玛松保(藏族) 杂多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久江才(藏族) 玉树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马 莎(女)(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裘锦萍(女) 青铜峡市地方税务局河西税务所副所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库德来提·依布拉音(维族) 托克逊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科长
刘马利(女) 克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员
绳学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政办〔 2010 〕13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央和省作出的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5号)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本办法及附后的审批流程图适用于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 合并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一)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取简化审批方式,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3个程序合并为1个程序,仅审批项目建议书,并采用表格式审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本数),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先批项目建议书,后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合并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原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并入初步设计文件。为了确保规划条件能正确实施,规划部门在初步设计编制阶段,要对初步设计中的总平面图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发改部门在签发批复文件时,要经规划部门会签,会签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合并施工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个审批环节,做到同时受理、同时办结。

  (四)合并初步设计防雷审查和施工图设计防雷审查环节,把防雷审查安排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不再进行防雷审查。

  第五条 提前介入,优化流程。法律、法规规定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要按照从优原则,做到后置部门提前介入审批过程,先期进行预审查,待业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后即予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发改部门先予受理并进行预审查,待办理相关前置审批和获取初步意见书后,且其他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审批。

  (二)实施施工图预审查制度。施工图经审图单位审查与修改后,建设、消防、人防、规划、气象等部门同时受理,并进行预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

  (三)其他因前后置审批关系有可能影响审批进度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六条 全程推行联合审批方式,切实消除审批事项之间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联合审批一般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要作出明确的审查或审批意见;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参加联审会议没有作出审查或审批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作出,纪要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意见。除审批流程图标明的审批环节外,其他部门不再单独串联审批。

  (一)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由发改部门召集项目前期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联审会议纪要。如建设项目涉及河道、海域、港口、岸线、公路、桥梁、市政道路、绿化、文物、防震、资金等,还应一并召集水利、海洋与渔业、港航、交通、建设、文化、地震、财政等部门参加联合审查。项目业主办理环保初步审批意见、规划选址(水利工程类还需规划同意书)、土地预审后,发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有关审批职能部门按照联审会议纪要,出具审批手续,不作为项目批准的前置条件,但在开工之前要完成审批。

  (二)初步设计联合审查。初步设计联合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功能规模、规划条件、资金概算、消防和强电等,由发改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审,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必须明确文本的修改内容。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要书面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和修改意见,并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强制性修改意见要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条款。凡是属于初步设计阶段审查的内容(初步设计文本),各参加联合审查的部门须提出全面的审查意见,不得将修改意见带到后续审批阶段。

  (三)施工图联合审查。由建设部门召集规划、消防、人防和气象等部门,对通过预审查并修改后的施工图集中进行确认,并印发会议纪要。会后,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人防部门出具人防审批意见书,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审核意见书,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设计核准书。如个别还确需修改的,会议纪要必须明确修改的内容和有关方的责任。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要精神,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然后办理上述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创新审批方式。

  (一)环评审批。在项目批准阶段,除重大污染项目外,环保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先出具项目初步审批意见,提交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审批决定。与此同时,根据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环评报告进入环评审批程序,并告知业主环评审批结果是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初步设计审批的前置条件。涉及海洋的建设项目,环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按上述要求审批。

  (二)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编制文本进行评估或专家论证外,其他评估或专家论证一律作为审批程序的内容,由审批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文本。

  (三)符合放样条件的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前先开具放样通知书。

  (四)在符合安全施工和满足试桩的条件下,可在施工许可证批准之前先予以进场开展试桩。

  第八条 认真做好项目会商工作。要区别情况、分阶段安排会商,如对重大项目或情况复杂的项目,发改部门要安排前期会商,主要对项目进行预评价;有的还要安排中期会商,主要通报投资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快审批的建议意见或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重大的设计变更,主办部门也应安排会商,集中作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严格首次办理即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审批部门即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根据《关于在投资项目审批领域试行告知承诺制意见》(温政办〔2006〕212号),审批职能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受理。对于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审批通过。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内容的,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条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公示、论证、评估、签意见(包括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进行公示、论证、评估和要求业主向第三方签意见。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超过承诺时限未予办结的,经审批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办结,下一审批可先行启动。同时,审批管理机构要对其进行通报。审批流程图中标明的审批时限,不包括评估论证、公示公告、听证和检验检测的时间。

  第十三条 进一步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扩大和完善审批网络功能,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并联审批等做法,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主动整理、搜集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催促中介机构按时提供评估、检测等报告或其他文书,不得明示或暗示中介机构虚报、瞒报经济技术指标,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积极创造开工条件,及时协商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加强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要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项目业主有权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按规定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除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限定项目业主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书应当同等对待。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业主单位应当督促其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中介机构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严格责任追究。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二)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三)对符合条件,不实行合并审批或联合审批的。

  (四)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

  (五)不执行首次办理即登记制、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制的。

  (六)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不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审批事项的。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流程的编制和管理,对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加强对项目审批全过程的监管,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流程审批,并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参照执行。属上报国家和省的事项,按上报规定的要求执行。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建设部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第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第六条 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委会的义务:
(一)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七)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应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应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地产产权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房地产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前,未按本办法实施管理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