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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赵复三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时间:2024-07-12 08:0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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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赵复三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赵复三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通过决定罢免赵复三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的规定,相应撤销赵复三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特此公告。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年6月28日




  摘要: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新刑诉法修订的条文中涉及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有30多条,这些细致入微的修改,更加明确和突出的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也更加民主、科学,为监所检察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了立法支持。同时,也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同步监督、羁押、社区矫正、律师会见权、录音、录像


  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的业务之一。新刑诉法修订的条文中涉及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有30多条,这些细致入微的修改,更加明确和突出的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也更加民主、科学,为监所检察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了立法支持。同时,也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新刑诉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是强化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新刑诉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新刑诉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新刑诉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这些修改实现了从“事后监督”到“同步监督”的转变,在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之时,就介入检察监督,增加了监督环节,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新刑诉法第254条第5款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新刑诉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新刑诉法第257条还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这些修改,对暂予监外执行更加严格,同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扩大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中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在严格的同时,又加大了人性化的规定。把对暂予监外执行从“事后监督”到“同步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但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不同意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或者不同意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书面意见重新核查的结果,应该如何处理未做具体规定,这将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是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新刑诉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一规定正式完整地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为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罪犯,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明确不再实行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监管。也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即隶属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不再是执行主体,改变了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相分离的状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所有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而新刑诉法第254条第5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也就是说,法院交付执行后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了,不需要法院的裁定。这也改变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范围和内容。同时在暂予监外执行方面,新刑诉法增加了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这也让现行刑诉法与监狱法规定冲突的问题得以解决。

  三是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为保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羁押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由驻所检察室直接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全程监控审前羁押阶段办案部门办案公正性和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使监所检察部门从单纯的看护型监督变成全方位的审查型监督,改变司法实践中“够罪即捕、一押到底”的惯例,也能够解决审前高羁押率,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对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法条的规定较为抽象,没有明确审查标准和操作程序,检察机关内部对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也存在争论,监所检察监所部门承担的职责主要是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应该由监所部门承担。承担这项监督职能,也给监所检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从人权保障出发,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羁押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损害。

  四是完善了律师会见权。新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不被监听“,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从辩护律师会见范围上看,新刑诉法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从辩护律师援助范围上看,现行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接受法律援助的仅仅是被告人,新刑诉法则扩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仅为法院一家扩大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现行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新刑诉法中对其扩展到无期徒刑。由此可见新刑诉法加大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五是增加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录音、录像制度。新刑诉法把同步录音录像上升到法律层面同,这对侦查机关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也对驻所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根据规定,监所检察部门不仅要对在看守所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且还要对在本看守所提讯职务犯罪嫌疑人和将职务犯罪嫌疑人提押出看守所的活动实行监督。这不仅给监所检察部门增加了较大的工作量,也为监所检察部门带来了人员和技术的挑战。

  二、监所检察部门应以新刑诉法为契机迎接机遇和挑战

  一是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转变执法理念,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要全面学习新刑诉法,特别是与监所检察工作有关的条文,深刻理解和把握这些修改内容的内涵和立法精神,并认真研究贯彻落实这些新规定的措施和对策。

  二是加强各部门沟通,共同研究应对措施。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与本院自侦、侦察,公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研究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和应对措施。保证监所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充实监所检察人员、提高监所检察队伍素质。应当增加监所检察的人员编制,配齐配强检察人员,保证能够完成新刑诉法规定的监督职责和任务。监所检察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特别是“三个维护”有机统一的监所检察工作理念。着力提高监所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水平,更好地贯彻新刑诉法的执行。

  四是加强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效率。要加大投入,做好监所检察业务软件的研发、修改和应用,建立公检法司共享的社区矫正执法信息平台等,着力提高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效率,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全面动态监督。

  五是完善相关监督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当前,检察机关要以新刑诉法为依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建立发现机制,督促看守所、监狱主动呈报相关材料,通过列席看守所会议,与看守所、监狱微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等方式,实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实现动态、同步监督;建立审查机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审查罪犯病历资料和伤残鉴定,向在押人员及看守所医务人员了解情况等措施,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和程序合法性;建立处理机制,事前、事中发现问题的,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直接向看守所和监狱提出意见,“事后”发现问题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批准或决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同时,还要加大查处执行和监管环节职务犯罪的力度,扩大监督成效,增强监督权威;制定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注释:

① 杨宇,《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② 熊俊,《新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应对》

③ 钱善义,《修改后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④ 张永红,《监所检察部门如何应对修改后刑诉法》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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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解百纳”保卫战

关于“解百纳”商标之争,笔者写过《保卫解百纳,不可能的胜利》,说的是张裕保卫“解百纳”商标几乎不可能获得胜利。任何一场战争不是在沙盘上推演完成的,两军对垒,那还要看对手是谁,他们的战略、战术如何,他们的战斗意志如何,所以保卫 “解百纳”之战究竟鹿死谁手还未可知也。
众生相
张裕将“解百纳”成功注册为商标,动了葡萄酒全行业的“奶酪”,全行业的神经都紧张了,在这场保卫战中,张裕保卫“解百纳”成为其自己的商标,其他公司在保卫自己使用“解百纳”的权利,两种保卫直接导致争夺大战。张裕为一方,全行业的企业是另一方,张裕似乎要螳臂当车了,力量对比根本不对称,其实也未必,我们先来看张裕对手们的众生相。长城、王朝这些巨头们非常的愤怒,他们已经联合起来通过诉讼保护自己使用“解百纳”的权利。哪些小一些的企业有的将“解百纳”改名“卡本纳”或“加本纳”,甚至撤货以躲避可能面临的“解百纳”知识产权纠纷。河南民权的葡萄酒企业负责人开了碰头会,简单商量了一下如何应对解百纳商标所有权归属张裕。烟台的企业很是无奈,起初大家也曾有过通过葡萄酒协会在内部协调解决的动议,但是他们觉得烟台葡萄酒协会与张裕公司的关系犹如联合国与美国的关系,所以这些企业很无助也很无奈。更多的企业选择了观望,他们在等待结果。对于如此芸芸众生,张裕实际要面对的只有长城、王朝等大头们组织起来的联合体,这个联合体表面强大,其实并非无懈可击。
战略错误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联合长城、王朝、威龙等12家葡萄酒企业联名发表“7•16宣言”,强烈谴责张裕恶意注册解百纳商标危害行业发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垄断行为,张裕拿着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在全国各大超市清理其他企业的解百纳是在“扰乱市场”。愤怒和谴责从来就不能解决问题,当然这些行业“大头”们也联合起来提起了诉讼,但是简单的联合不代表力量的增加,相反对于张裕而言,联合体使众多的对家变成一个对手,他反而大大减少了威胁,只需在一个诉讼案件中,拼杀一次就全部搞定这些“大头”,一发炮弹打一个人是打,打一群人当然更合算。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使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撤销该商标,如果行业各企业一个一个分开提出撤销要求,张裕必须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去应对,这样张裕能量再大也要被浩瀚的诉讼淹没。而“大头”们偏偏要联合,给张裕一个聚而歼之的机会,这样张裕只要打败了联合体,其他的企业自然是望风而逃已不足为惧了。从来联合是不可怕的,三国演义中十八路诸侯的联合没有能打败一个董卓,所以“大头”们在法律诉讼上联合对抗张裕显然犯了战略上的错误。
战术不对
巨头们在与张裕“解百纳”商标之战的焦点聚集在“解百纳”是否是通用名称上,就此各自寻找自己的证据。“大头”们做起了“考古”工作,从故纸堆中寻找蛛丝马迹,据说拿出40多页的证明材料,还去了南京的历史档案馆取证,但是这些故纸不及张裕1937年的商标注册证明,不及张裕一瓶珍藏了70多年的“古董酒”说明问题。“大头”们还和张裕打起名人牌,特意请来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葡萄酒专家委员会的专家支持自己的观点,但是张裕却称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的专家才是行业的权威。这样虽然战火烧到了专家阵营,但是并没有减轻联合体的压力。对于是否是通用名称,专家只代表个人意见,故纸堆只说明逝去的历史,其判断依据应当以现实使用为准,以行业内企业的多数看法为准。现实的使用情况是“解百纳”已经被广泛使用,这些证据几乎遍布全国市场每个红酒销售柜台,大家去市场买酒来就可以了,让这些如山一样堆积的实物来说话,这样专家们和协会的“自家观点”自然哑然失声。行业内企业看法是怎样的,这个更不言而喻。但是各企业的愤怒与沮丧法律是看不见的,众企业的呼声和谴责法律也是听不见的,法律只认可证据。所以“大头”们埋头于故纸堆中“考古”而无视大量现实存在的证据,只顾表达自己的“个人观点”却忽略“小兄弟”们普遍看法犯了战术上的错误。
呼唤和平
“解百纳”之争,法律上硝烟未散,市场上烽火再起。随着“解百纳”商标之争的波澜再兴,各家“解百纳”纷纷以大幅降价抢占市场份额,势在对张裕的“解百纳”红酒形成价格围攻。对于如此形势,张裕只好紧随着降价。知识产权的诉讼基本没有赢家,即使获得暂时的胜利,也将在其他方面失去,所谓得之东墙,失之西隅。在华旗和朗科的专利大战中,朗科取得了一审的胜利,但其浩浩荡荡进京宣传的列车还没有到达北京,整个行业的产品价格应声而落,朗科产品价格不可避免地受到拖累,所以在二审中,这对“冤家”握手言和了。一个小小的商标搅动中国葡萄酒全行业的神经,使行业“大头”们都陷入诉讼的泥潭,最开心的是虎视眈眈窥视中国红酒市场的国外厂家,鹬蚌相争,他们等着做得利的渔翁。当年国内陷入混战的时候,日本人轻易占了我们的东三省,随后又很快占了我们半壁江山,几乎亡国的惨痛教训,我们的企业怎么忘记得这么快?
传说张裕对外放风,他们将给使用“解百纳”字样的企业留出半年的过渡期。目前张裕公司正在紧锣密鼓地组建法务部,大量招聘法律专业人士,意在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商标维权”储备人才。笔者认为张裕更需要引进可以纵观全局的知识产权战略人才,需要从更高的角度来审视这场商标之争以及以后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在这场保卫战中,不管谁是最终的胜者,受损害的是中国葡萄酒产业,各葡萄酒企业都不可避免受到连累,即便是目前的胜者——张裕也已经切身感受到了“战争”带来的实质损害。中国葡萄酒正是发展的大好时机,需要一个和平的环境,这个行业才能做大,才能抵御国外葡萄酒的冲击,才会有中国葡萄酒企业生存的空间。所以这场保卫“解百纳”的战争,只有各方停战,达成共同发展的和平协议才是真正打赢,只有给“解百纳”一个和平的环境,才有发展壮大的空间,所以笔者在此再次呼吁各家停战。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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