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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13 01:52: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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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2002]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主次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由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市城区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机动车辆。

三、雨湖路、建设路、韶山路、岚园路、芙蓉路、丝绸路、河东大道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一律不准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人民路、车站路、解放路、大湖路、民主路、东泗路、岳塘路、下摄司街、书院西路、福星路、板塘铺国道等主、次干道实行定点停放。

四、雨湖路、建设路、韶山路、岚园路、芙蓉路、丝绸路、河东大道沿线单位和职工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由各单位自行解决或存放在规定的收费停放点内。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各区建设局组织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实行专人负责、规范管理、有偿服务。每停放一次摩托车、人力车,每辆收费1元,单车每辆收费0.3元。

六、凡在市域区主、次干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处罚;在人行道上由市城管局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违反本规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于2002年8月20日起执行。



二OO二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金保工程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金保工程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劳社部函
[2003]174号),规范和指导各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我们起草了《金保工程劳动力市
场信息系统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联系电话:(010)84201077
  联 系 人:明 宏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联系电话:(010)84201459
  联 系 人:顾 颙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10)84201274
  传 真:(010)84221571
  联 系 人:张加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金保工程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劳社部函[2003]174
号),规范和指导各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也称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下同)是金保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要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
在统一建设各级数据中心和中央—省—市广域主干网的基础上,推进各项劳动力市场信息化
应用。通过实施金保工程,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成果,推进就业服务体
系制度化社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制度化使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上一个新的台
阶,为建立规范的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管理体系、科学的宏观监测体系和完善的公共服
务体系提供支持。
  系统建设目标是:到2005年底,地级以上城市系统以“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市联网、信
息共享”为目标,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信息服务“一点登录,全
市查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劳动力市场供求监测,为各级劳
动保障部门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二、城市系统建设要求
  今明两年城市系统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十五期间,地级以上城市系统以“数据集中、服务下
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在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全市集中式就业服务和失业
保险资源数据库,和实现市内联网,的基础上,统一业务经办系统,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
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实现“一点登录,全市查询”的信息
服务模式。
  (一)数据中心建设
  各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险等系统共建统一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分设支持前台业务经
办的生产区、支持信息交换和共享的交换区以及支持宏观决策的决策区。劳动力市场和社会
保险共用一个交换区,并逐步实现生产区的整合。
  1.各城市要在数据中心生产区建立集中式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资源数据库,将全市职业
供求、失业保险参保、失业登记管理、就业登记管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待遇管理等就业服务方面的业务信息,以及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审核、失
业保险金发放等失业保险业务信息,全部集中起来,统一进行管理,支持市、区县、街道各
级前台进行上述业务办理,实现市内各区县之间、上述各项业务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有条件的城市也要将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技能鉴定等信息纳入集中式资源数
据库进行管理。目前各地已建系统中实行区县独立建库的,要按照统一标准定期将数据集中
到市里,先期建立起市级全集数据库,随着网络的完善,最终要过渡到集中式数据库。
  2.各城市要在数据中心交换区按照全国联网和数据交换的总体部署,建立统一标准的就业服
务和失业保险交换资源数据库。十五期间的具体任务主要是:根据劳动保障部制定的统一标
准,按照对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的工作要求,将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
金领取情况的原始信息由生产区转入到交换区,建立起本市全部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保险金
领取情况的基础信息库。对于使用劳动99软件的地区,劳动保障部将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生
产区向交换区的数据转换程序;目前未使用劳动99软件的地区,应自行开发相应的数据转换
程序。
  3.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综合月报工作。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起综合月报制度,定期向省、部
传报当地劳动力市场综合月报信息。
  按照劳动力市场综合月报要求产生的职业供求统计类信息和失业保险综合统计信息,以及其
他统计类信息保存在决策区,为宏观决策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监测提供支持。
  (二)市域网建设
  劳动保障市域网以全市统一的集中式数据库为中心,主要以业务专网和互联网两种方式实现,
业务专网主要支持业务经办,互联网主要支持公共服务,同时也支持网上职介等网上自助业
务的办理。
  1.各城市劳动力市场综合服务场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成局域网,并通过与全市统一的
数据中心联网,实现与辖区内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有条件的街
道互联。其中能够与社保系统共用场所和线路的,要与社保系统共用。全部目前尚没有进行
市内联网建设的地区,要尽快着手建设;已经实现部分经办机构联网的,要进一步扩大联网
规模和覆盖面;与社保系统分别建网的,要进行整合,并统一连入部—省—市广域主干网。
  在电子政务外网建成前,市域主干网先租用国家电信部门专用线路;待其建成后,则利用电
子政务外网作为联网平台。
  2.对于社区和专网延伸不到的街道,要通过互联网实现与数据中心的联接,支持在街道、社
区进行公共信息服务和相关业务处理。
  (三)业务应用系统建设
  各城市要依靠城市集中式业务资源数据库和市域网,进一步完善业务系统功能,扩大系统应
用范围,将劳动力市场各项主要业务纳入到系统中进行管理,全面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
信息化,实现劳动力市场各项业务之间,以及劳动力市场业务和社会保险业务之间的协同管
理。
  1.充分利用全市集中的职业供求信息,对岗位空缺登记、个人求职登记、中介服务、招聘管
理等职业介绍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
记、再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管理、职业培训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就业管理与服务业
务,统一纳入到信息系统当中;要利用信息系统对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参保登记、基数核
定、基金征缴以及参保职工失业后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进行管理,对个人缴费进行
记录。通过统一建设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优化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实
现失业登记、失业人员管理、失业保险金发放、职业介绍及其他各项就业服务业务待遇之间
的有机联系。通过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实现劳动力市场业务与社会保险业务的
衔接(包括五险统一征缴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发放与失业保险费收缴之间的衔接),并逐步通过
基本信息的共享,实现两大业务的协同管理。
  2.各地新建系统和系统升级时,应使用部里统一组织开发的劳动99软件。劳动保障部正在
现行的劳动99二版软件基础上,组织开发基于三层结构技术路线的劳动99三版软件,并计
划于今年下半年投入使用。人口较多的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发达的中小城市,应优先采用劳
动99三版,以从根本上解决数据向上集中、网络和服务向街道、社区延伸的问题,并借助劳
动99三版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核心平台标准统一、“可分可合”、信息共享的特点,实现两大
系统的衔接与共享。同时劳动保障部将出台劳动99三版软件本地化规范,对于本地的一些特
殊需求,各地可在此规范内通过对软件进行本地化予以解决。目前不需要或不具备条件采用
三层结构软件的城市,仍可采用劳动99二版软件,对于网络向街道、社区延伸的问题,通过
开发补充软件的方式予以解决。目前未使用劳动99软件的地区,要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的数据
标准和结构,转换数据系统,保证数据的统一和规范。
  (四)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统一建设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12333)、政府网站和社区服务平
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1.利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就近服务,在社区开展基于全市集中式资源数
据库的信息服务,包括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信息的查询、岗位空缺信息
发布等;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社区平台,将部分业务的受理下放到社区,为社区公众
提供方便。
  2.利用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12333),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和参保人
员,提供各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3.在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政府网站上,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法规、职业供求、政策法规、工
资价位、市场分析等信息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应利用网站开展网上咨询、网上职业指导等服
务,开展网上招聘求职、推荐结果网上反馈、网上培训报名等自助式服务。
  三、省级系统建设要求
  今明两年省级系统建设的任务是:指导省内各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劳动力市场信
息系统建设依托金保工程统一建设的省级数据中心和中央—省—市广域主干网,以全面推进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劳动力市场信息监测(月报、季报、工资指导价位)和异地职介
等金保工程全国联网应用为重点,为宏观决策和劳动力市场监测提供支持。
  1.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全国金保工程的总体部署,确定本省劳动
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并切实承担起指导和监督各城市信息系统建设
的责任。要督促检查各市统一标准的执行情况、统一软件的使用情况和各项联网应用的开展
情况;要根据各城市的不同情况,指导各城市的系统建设,争取省内已经实现前台业务计算
机管理的城市,在十五期间实现全市联网;目前尚未完全实现前台业务计算机管理的城市,
十五期间实现计算机管理,具备条件的,实现市内部分经办机构间的联网。
  2.在劳动保障部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工作。省级数据中心要按照劳动
保障部的统一要求,集中省内各地市上传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信息,
建立符合劳动保障部统一标准的全省全部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数据
库,并按要求定期上传到部数据中心,为在劳动保障部建立全国全部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人
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数据库提供支持。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的监测指标、数据
库结构将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联网传输软件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开发并提供给各地使用。
  3.做好基础信息的收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各省要指导和督促各市的劳动力市场季报、综
合月报以及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信息的上报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各市数据上
报情况和上报的数据质量。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应采取由城市上报省里,由省集中(不汇总)
后上报部里的上报方式;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仍由城市直接上报部里。对于已经实现全
国联网的地区,应将月报的上报渠道转移到专网上来。
  4.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测工作。要充分利用数据中心集中存储的各类
信息,对全省及各市劳动力市场和失业保险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引导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
  四、创造条件,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提供保障
  1.积极筹措资金。各地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用专项用于信息系统建设。已经
将劳动力市场纳入金保工程一期项目立项的省,应按照国家关于金保工程立项的有关要求和
程序,抓紧完成立项工作。
  2.加强培训工作。在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组织的信息系统建设培训的同时,省、市两级劳动
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本省、本市范围内的培训工作,提高信息系统队伍的整体
素质,提高各级业务部门应用系统的操作能力。
  3.加强调度指导。劳动保障部将于2004年7月起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
月调度制度之中,对各地的系统建设情况和联网应用开展情况统一进行调度。各地应按照调
度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报。对系统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报告。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 等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1981年5月20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外贸部、国家物资总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人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外贸部、国家物资总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国务院多次指示,在当前国民经济调整中,要以调整为中心,改革要服从调整,凡是有利于调整,有利于搞活经济的改革要抓紧进行;在加强宏观经济集中统一的同时,要进一步把微观经济搞活,把生产搞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使扩权改革工作能够同步配套,不断巩固提高,取得更好的经济效果的规定和最近召开的全国工业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制订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以保证调整、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生产更好地发展。

附: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摘录)

办法
一九八0年十二月中央工作会议对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作了充分肯定,明确指出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显著的。同时指出,当前经济工作要以调整为中心,改革要服从调整,有利于调整。对于已经从各方面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继续坚持,不能走回头路。改革的成果要巩固和发展,少量的新的改革的试点也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又指出,要看到改革对调整的促进作用,许多调整措施必须与改革配合才能奏效;有些改革是与调整密不可分的,有利于调整、有利于搞活经济的改革必须积极进行。
两年多来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实践证明,国务院〔1980〕23、226号文件体现了党的政策,是符合我国工交企业的实际情况的,对于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对于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扩权企业(包括扩权试点的公司、总厂)主要是实行了利润留成,其他改革内容还不落实。为了把应该扩大给企业的自主权进一步得到落实,使各项改革能够同步配套地进行,以利于扩权试点工作的巩固提高,充分发挥六千多个扩权企业的潜力,做到在加强宏观经济计划指导的同时,进一步把微观经济搞活,国家经委、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外贸部、物资总局、劳动总局、物价总局和人民银行,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的精神和各地区、各部门改革实践的经验,共同拟定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80〕23、226和〔1981〕48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现发给各地区、各部门在扩权企业中贯彻执行。

一、计划问题
一、……(略)

二、利润留成问题
(六)国务院〔1980〕23号文件规定的利润留成办法,要继续贯彻执行。各省、市、自治区要对过去已经实行的自订办法认真进行一次总结,对某些企业留利过高的,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七)对少数任务严重不足、利润大幅度下降的扩权企业,首先要进行调整、改组和联合,调整产品结构,把生产搞上去。经过努力,仍不能保证正常的职工福利和最低奖金水平的,可采取适当办法予以照顾,不要退出试点,又去吃“大锅饭”。
(八)由于国家调整原材料、产品价格等因素,影响企业利润大幅度变化的,应按国务院〔1980〕23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的基数利润留成进行调整。
(九)为了适当解决企业之间由于客观条件造成的苦乐不均,主管局(公司)可以根据本行业内各扩权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客观条件的优劣,增产增收的难易和对国家贡献的大小等情况,进行适当调剂。但这种调剂,要从主管局(公司)留下的机动数或从企业利润留成中集中一部分财力进行,不能增加财政支出。有条件的可实行内部结算价格。
(十)要把扩大企业自主权同工业改组和联合结合起来。各地区、各部门应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企业性公司,经过批准,按公司为单位进行扩权试点。按公司试点的单位,要处理好公司与工厂集权和分权的关系,合理分配公司内部的经济利益。公司要维护所属工厂应有的自主权,着眼于把基层企业搞活;工厂要尊重公司的统一领导,服从公司的统筹安排,积极支持搞好专业化改组。公司内部要严格实行分级核算,不搞平均主义。公司可集中一部分生产发展基金,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技术改造。基层企业也要保持一定数量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原则上要留给企业,公司也可适当集中一部分,以便调剂使用。
(十一)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责任感,扩权企业要实行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其办法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果,要进行定期考核。
(十二)面上没有扩权的企业,要继续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对微利和亏损企业,可分别采取利润包干、超收分成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等办法,以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把生产搞活。
在大中城市,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按行业试行利润留成的办法。
小企业可以逐步实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的办法。
(十三)对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要逐步把统负盈亏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比例,一般不应少于百分之五十到七十。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确定企业税后利润留成基数,一定几年不变,每年增长部分按一定比例减征所得税和减少上缴合作事业基金的办法。

三、利润留成资金使用问题
(十四)企业对利润留成资金拥有自主权。企业要根据国家计划、政策法令和调整方针,合理使用留成资金。在保证设备更新和大修理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把生产发展基金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和中短期设备贷款等结合起来使用。要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止重复建设。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主要应用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试制新产品,治理“三废”和安全生产措施,围绕这些进行工艺上的改造和设备的更新;以及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企业按照地方或部门规划的要求,用生产发展基金等搞的项目,须向地方或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项目要按国务院〔1980〕162号文《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现有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工作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十五)为消除污染、治理“三废”而开展综合利用所产产品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五年内不上交,留给企业继续用于这方面的开支。
(十六)企业用历年的折旧基金和利润留成资金安排的挖、革、改结转项目,需要动用上年结余存款继续完成的,各省、市、自治区应由财政局(厅)、经委、计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抓紧进行清理。对于轻纺、节能和为轻纺、节能服务的项目,即应优先解控。
(十七)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1981〕10号文件,扩权企业要对奖金的发放认真进行一次总结和整顿。对合理的、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和促进生产的,要继续坚持,巧立名目,乱摊成本,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搞歪门邪道的,要坚决纠正和制止。企业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给企业核定的留成比例提取,正确合理地使用。奖金要按主管局(公司)核定的控制额发放,留有余地,以丰补欠。要多挤出一些奖励基金用于修建职工宿舍和食堂、浴室、托儿所、阅览室、文化娱乐等集体福利设施。要坚决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制订和完善奖金分配办法,把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结合起来,坚持实行记分计奖,或推行以生产小组、一条龙生产机台为单位的小集体超额计件奖,按经济效果的优劣分配不同的奖金额,使奖金真正起到奖励先进的作用。生产正常、任务饱满、管理健全、定额先进和适宜计件的企业,经过劳动部门批准,尽可能实行计件工资,不发奖金。
(十八)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各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一年至少检查二次,坚决反对违法乱纪的行为。

八、以税代利试点和有关税收问题
(四十一)已经财政部门批准进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试点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坚决试出成效,试出经验来。除现有试点单位外,今年一般不再扩大。个别要按行业试点的,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九、银行贷款问题
(四十八)企业利用中短期设备贷款建设的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是企业职工劳动成果的组成部分,应按核定的基数成比例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贷款本息一定要用本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不得挤占原应上交的利润。

十、机构设置及人事劳动问题
(五十一)扩权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定员编制范围内,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和各类人员配备。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不同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完全对口。
(五十二)扩权企业有权任免中层及中层以下干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部门备案。在编制允许、不增加工资总额,或有自然减员指标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考核、考试招聘录用确有需要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人被选举、任命为中层干部的,在任职期间享有国家脱产干部的同等政治待遇,并可根据企业的条件,试行职务津贴;免职后仍回原工作岗位。
(五十三)扩权企业可以根据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按照企业的用工条件,在同劳动部门商定的地区范围内,通过德智体的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职工。企业要与学徒工订立培训合同,学徒期间,可以发生活费。学业期满,经考试合格才能成为企业的工人;不合格的可以延长学习期限以至淘汰。按需要分配给企业的部队复员转业人员,要经过集中专业培训后再具体安排工作岗位。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排待业人员。不能把企业不需要的人员硬塞给企业。
(五十四)扩权企业要搞好定员定额,严格按照定员定额组织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对职工要分期分批地进行脱产轮流培训,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水平。
(五十五)扩权企业有权对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职工给以记功、奖励、升职。有权对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的处分,直至开除留用或开除。受到开除留用处分的,酌情降低原工资,不发奖金。经过一段劳动确有悔改的,可以重新定级发给工资和奖金。

十一、减轻企业额外负担问题
(五十六)除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平调和索取各种产品、物资、设备。
(五十七)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企业抽调人员、设备、材料和资金;经过批准抽调的设备、材料、资金要有偿调用,借调人员的工资等项费用均由借用单位开支。

十二、民主管理问题
(五十八)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质上是扩大广大职工管理企业的权力。扩权企业必须搞好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真正发挥其作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提高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以保证企业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十九)要继续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负全面责任。厂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检查和监督。企业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务决算、生产技术改造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有关福利、奖励基金的分配和使用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
(六十)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企业各个部门、各级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支持他们的工作;有权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表扬、奖励和处分、罢免的建议,提请上级领导机关审定。
上述具体实施暂行办法,随着扩权工作的发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请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并望将扩权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对本办法的意见,及时报告国家经委和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