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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9:4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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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和各级领导对信息工作的更高要求,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变化情况,参照《河北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办字[2005]67号),对2003年制定的《秦皇岛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秦政办[2003]213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秦皇岛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措施,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秦皇岛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工作质量评价标准,激励各县区、各部门报送高质量的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考评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发区管委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信息责任科室以及市政府办公室确定的其他信息网络单位均列为考评对象。
三、考核评比分为优胜单位、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四个档次。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
四、政务信息量化计分标准:
1、《秦皇岛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5分;《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政府工作简报》(包括调研专刊、典型经验等)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5分。
2、省政府办公厅《河北政务信息》、《昨日要情》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5分,头版头条采用的计30分;《专报信息》采用每条计30分;《工作调研》采用的信息,每篇计40分;《工作调研》(电子版)采用的信息,每篇计30分。
3、被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计50分。
4、市政府办公室约稿后报省的约稿信息,每条计5分;省政府约稿信息上报后每条计10分(以上各类如被省办、国办采用,按省办、国办采用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
5、上报信息凡得到国家领导人和省、市领导批示的,在原得分基础上2倍计分。
五、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先进单位、达标单位考核评比条件及办法:
1、单位领导重视信息工作,办公室(责任科室)有分管信息工作的主任(科长),并经常性地研究指导信息工作。
2、县区政府办公室有信息工作机构,市政府部门责任科室及信息网络单位有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素质。
3、认真办理市委、市政府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意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认真办理市政府办公室的信息约稿,并能保证质量,按时上报。
4、重视办公自动化和标准化建设,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传递和处理信息;能够按规定时限、渠道、格式和内容报送信息。
5、全年信息量化积分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办公室达到200分以上,其他单位按工作性质和信息量大小分为A、B、C三类(具体分类名单附后),A组单位每周报送2条,全年采用得分60分以上,B组单位每周报送1条,全年采用得分40分以上,C组单位全年报送12条,全年采用得分10分以上。
6、达到上述标准的为达标单位,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为不达标单位。
7、为与政府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同步进行,每年的考核截止时间为11月底。
8、信息工作优胜、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得分高低顺序产生。各县区(开发区)前1—3名为优胜单位,4—6名为先进单位。市直组中A、B类单位各组前1—6名为优胜单位,6—12名为先进单位。市直组中C类单位前1-6名为优胜单位,7-15名为先进单位。
六、优秀信息工作者评比条件及办法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信息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信息工作业务,钻研政务信息理论及有关业务知识,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理论水平。
3、从事信息工作一年以上的现职信息工作人员。
4、优秀信息工作者每年从优胜和先进单位及专项成绩突出的单位中推荐产生,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根据推荐意见经综合考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
七、考评方式
1、评为年度信息工作优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2、对信息上报存在问题的单位将按秦政办[2005]104号文件规定向各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和责任领导进行通报。
3、对不达标单位,年考核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向有关部门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秦皇岛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秦政办[2003]21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解释。
附件: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单位分类名单


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单位分类名单

一、县区组:
抚宁县、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开发区
二、市直组:
A类单位:
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旅游局、物价局、工商局、公安局、农业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卫生局、劳动局、交通局、商务局、安监局、市政府办公室各专业科室。
B类单位:
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教育局、城管局、国资委、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局、地税局、广电局、质监局、人民银行秦皇岛中心支行、信访局、民政局、水务局、海洋与水产局、中小企业局、城乡建设办公室、环保局、房产局、公用局、科技局、检验检疫局。
C类单位:
文化局、司法局、体育局、粮食局、药监局、民宗局、引青局、林业局、畜牧局、供销社、气象局、人防办、地震局、邮政局、无线电、外侨办、计生委、编委、档案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地方志、市食品卫生安全办公室、金融办、烟草专卖局、蔬菜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港航管理局、海关、海事局、燕山大学、行投公司、城投公司、商投公司、科投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商业银行、电力公司、公交公司、煤气公司、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液化气公司、石油公司、港务局、耀华集团、山桥集团、山船厂、长白机械厂、奥莱特晴纶公司、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侨联。




关于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关于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开函[20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是全面反映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最直接、最及时的数据之一,也是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房地产市场信息、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部分地区对该项工作重视不够,数据上报不及时,致使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数据失真,有的省、市甚至未能及时上报快报数据,严重影响了全国房地产市场分析的准确性。以统计快报中“各地区住宅施工、竣工、销售面积”表为例,2001年1-2月统计快报中,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自治区)没有上报统计数据,辽宁、山西、内蒙古3省(自治区)数据不全;2001年1-3月统计快报中,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数据不全。为了协助统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

  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是及时、准确进行市场分析的重要依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从规范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协助统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一方面要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年检、项目管理等手段,指导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快报报表,并根据汇总结果及时了解市场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另一方面要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在每月上报快报数据之前,要与统计部门认真核实数据真伪,发现问题及时核实,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性。

  二、认真分析2001年1-4月统计快报反映出的问题

  2001年1-4月房地产开发总体情况较好,但部分地区个人购房比重情况不很理想,具体情况如下:

  1、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中个人购房比重情况。1-4月,全国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比重为91.22%,但河北(76.89%)、福建(85.53%)、山东(80.14%)、广东(89.26%)、山西(64.07%)、江西(77.81%)、河南(58.38%)、湖北(89.28%)、云南(63.71%)、陕西(87.04%)、甘肃(77.40%)、宁夏(85.74%)等12个地区的个人购房比重低于90%;

  2、商品住宅销售额中销售给个人比重情况。1-4月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额中销售给个人比重为90.46%,但北京(89.52%)、河北(66.36%)、福建(85.38%)、山东(74.17%)、广东(85.10%)、山西(64.71%)、安徽(85.23%)、江西(84.41%)、河南(53.17%)、湖北(86.69%)、云南(74.35%)、陕西(88.95%)、甘肃(86.67%)、宁夏(88.72%)等14个地区的比重低于90%。

  请以上地区对上述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如属实,要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在6月底之前将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一年六月五日


人权与国权的冲突与和谐

韩荣和


提要:人权是指每个人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国权是通过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两者在政治、法律和价值层面存在着种种的冲突。政治和法律层面的冲突侧重于权利本源性问题,价值层面的冲突涉及本体性问题。关于冲突的协调,笔者提出促成人权与国权的和谐,具体分成三个步骤。人权与国权也应当是和谐的,这是政治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关键词:人权; 国权; 冲突; 和谐
一、人权与国权??政治层面冲突
首先,西方启蒙思想家认为,国家权力的来源是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的理论相联系的:天赋的“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的中介,导出“主权在民”的结论。因此产生了人权与国权的冲突: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人权高于国权。[1]按照传统的政治理论解释,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们遵从者理性,即自然法,拥有并享受与生俱来的作为一个人应有的自然权利。在天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于人们自己充当纠纷的裁判者和执行者,因而会产生无法解决的冲突,造成混乱。这促使人们相互订立“社会契约”,每个人都自愿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集合成为国家权力,把它交给契约社会的政府去行使。自然状态的人们只要一致同意联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这点就能办到,而这种同意是完全可以作为加入或建立一个国家的个人之间现存的或应该存在的合约的。因此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这种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群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曾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2]〕
另一方面,从人权的保障与实现的条件来看,尽管人权的保护趋于国际化,然而人权的保障是以国权的实现为基础的。历史经验表明,没有国权就没有人权,离开了国权人权也无从谈起。一个丧失了国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什么人权可言的,只能沦为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下的“奴隶”,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也不能保障,更不用什么“民主”、“自由”等基本人权。[3]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权高于人权。
二、人权与国权??法律层面的冲突
基本人权在当代文明各国具有共同性,人权的权利价值认同具有绝对性。各国对人权的确认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在基本原则中确立 人权;二是不显示人权字样,但是规定人权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三是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较少规定人权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4]基本人权对于人是不可缺乏、不可替代、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所以基本人权的权利性质具有绝对性。然而各国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规定通常十分具体,诸如各种国家机关的产生、性质、地位、组成、作用、职权、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等。这体现了宪法规范的具体性,也体现了国权的权力性质受到了普遍认同。那么人权与国权的冲突主要从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考察:肯定个人权利意味者要限制国家权力。人们的目光投向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有学者提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5]在这一问题上,有几种观点:大部分学者主张“权利本位”,这里使用“权利本位”的第二层含义,即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本位的法律精神意味着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是合法和正当的。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主张权利本位,反对权力本位,意在权利从权力中解放出来,以克服官本位、国家本位。而有学者从实证角度出发认为,形式意义上来说是国家赋予了公民权利。因此,从法律权利权源上来说,人权与国权的冲突非常明显。
三、人权与国权??价值层面的冲突
按“人权”的固有涵义,人权是凝结在法律(尤其宪法)中的政治权利,其内容、力量和依据来自于道德理念。这个道德理念的核心是人性平等和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性。[6]英国法学家L.J.Macfarlane认为,人权以普遍性、个体性、至上性、可行性和强制实施性等五种固有特性而区别于其他道德权利。[7]因此人权的基本属性为道德权利,道德上的“正当”或“正义”即为法律人权的价值取向。这里的道德权利特指应然状态下的人权,或者说人权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8]从价值层面分析人权,只能从应然人权的角度入手,由于法定人权只是道德权利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国家权力指依据一个国家宪法产生的体现国家对社会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公共职权。国家通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机关的威慑力和强制力保证实现。国家权力是政治国家的产物,它的存在是旨在建立政治国家的基本法律秩序,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9]该定义揭示了国权的依据、性质和目标,宪法是国家权力唯一合法来源。国家权力的基本属性是公共职权性,其目标为建立文明政治国家。从这一意义上说,国权的价值取向归结为合宪性与合理性。合宪性保证国权来源的合法,合理性是国权实现的道德要素,它为国家权力长期发挥作用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以期实现实现国权的目标。显然,考察国权的合宪与合理只能从实然的角度入手,由此产生了人权与国权首要的价值层次的冲突。
其次是人权与国权在价值内容上的冲突。我们已经知道人权是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一般说来,人权概念是有权利与人道两个概念构成的,它是这二者的融合。[10]这两大基本属性与人权的内在精神直接相关。从人权的精神来看,人权具有三大价值和意义:人道价值、法治价值和大同价值。[11]从人的生存和发展来看,人权富于人道价值。众所周知,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任何权利对没有身体、健康生命的躯壳是毫无意义的。人权强调“人之作为人所应有”,强调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在这种意义上说,人权是一个以人作为人道的主体,以人道作为社会进步目标,以权力推行人道的权威性概念。从治国方法来看,人权富于法治价值。人权原则为社会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奠定基础,而且为谋求社会安定,和谐提供了较好的方法。作为道德权利的人权,是解决政治秩序(如争取全人类的解放,消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现象)的合法性的基本对象。人权原则要求法治以个人基本权利为核心价值,并通过对基本权利的确立和保护来实现法律的权威,只有这样,法治才有别于工具主义的规则之治。[12]这样,人权就解决了社会政治秩序的道德合法性问题。从整个人类进步来看,人权富于大同价值。从人权概念出发,尽管人权概念存在许多的模糊和混乱,但人权无疑是迄今为止得到最大多数人类共同认可的一个社会政治原则。人权主张人类一律平等,实际上已经为处理人类关系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准则,这便是人权富有实现世界大同理想的基础价值。
国权作为与宪法相伴而生的政治权力,从政治意义上来看,富于公共价价值、强力价值和效率价值。从国权的效力和主体来看,国权富于公共价值。国权由一国宪法所规定,并由宪法赋予国家及其公职人员权力,因此国家权力效力范围一般只及于一国之内,且以国家为中心,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该价值的冲突面是人权的以人为中心和实现世界大同的目标。从国权的实现方式来看,国权富于强力价值和效率价值。国权是国家通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机关的威摄力和强制力保证实现,强力是国权的手段价值,效率是国权的目标价值。而强力容易导致“强暴”,效率容易损于公平,这都是与法治的精神相悖的。
四、人权与国权的和谐
人权与国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政治方面,法律方面和价值方面,其中价值层面的冲突从冲突的内因上进行分析,构成了政治、法律方面冲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层面冲突的协调是问题解决的关键。在这里将引用社会学上的和谐理论,国外不少学者把中国传统中的儒家和谐观念归结传统社会不讲人权而凸显国权的主要原因,这是西方式人权概念对中国传统和谐观念的误解。当今社会上的和谐是指人参与的系统的一种一致性。[13]在广义的权利的系统中,为了达到人权与国权的一致性,需把人权与国权的和谐分成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用和谐的观念统摄、推升人权。在人权系统中,应当突出人的主体性,但也要注重协调各种矛盾冲突。首先要注重个体的地位和价值,和谐不是一统,个体的独立和自由是整体和谐的必备条件。其次也要注重各种矛盾的解决。用和谐的观念统摄人权就不能再从抽象的个人的绝对权利出发构设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要把人权放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来研究和推行。只有人权系统本身处于和合谐一的状态,才有可能进入新的系统,以便形成更大的系统。
2、用和谐的观念规范、整合国权。和谐意味着内部结构的合理和结构要素的兼容性。[14]这在国权系统中体现为权力结构的合理,即国家权力机关资源合理配置及权力在国家机关间的分配应形成合力,一种国家权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合力。这是第一层次的国家权力分配上的和谐,第二层次应为国家权力使用上的和谐。一方面,国家权力的使用是为了国家目标的实现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国家权力的使用对立面是人权的保护。所以,应当到达以下和谐:国权使用手段与人权保护的和谐,国家目标与人民利益的和谐。
3、人权与国权的内在和谐。在人权系统与国权系统达到和谐状态之后,人权与国权的内在和谐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人权与国权的内在和谐从根本上说是人权与国权的价值取向冲突的协调。道德上的“正当”或“正义”与法律上的合宪和合理分别从抽象的视角和具体的视角描述和谐系统。道德上的抽象指导法律上的具体,法律上的具体反作用于道德上的抽象,从而达到内在的统一。
总之,人权与国权也应当是和谐的,这是政治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政治法律前提。具体体现在人权与国权何者为先的政治法律冲突上,用“权利本位”的理论来解释是不合适的。从法律上看,真正与权利对立的是权力,而义务只是权利内部和权力内部对立的一种表现形式。[15]况且,义务不仅与权利相对应,也与权力相对应。每一种权力必有一种与之相对应的义务(表现为法定职责、责任等)。权利义务关系理论也揭示了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的原理
:公民的权利就是国家和国家机关的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就是公民的义务,即公民必须承担服从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义务。所以从“权利本位”到人权本位的推理是站不住脚的。综上,从实证角度出发,人权与国权在政治、法律和价值层面存在种种的冲突,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促成人权与国权的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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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邓伟杰.和谐社会笔记[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9.
[15]童之伟.法权与宪政[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59.

Human rights and country power conflict and harmony

HAN Rong-he
(The Law School,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 Fuzhou 350007,China)

Abstract: The human rights refers to the right which each person enjoys or must enjoy. The country power is through the constitution establishment state power. Two in politics, the law and the value stratification plane has all sorts of conflicts. Political and the legal stratification plane conflict stresses on the right source question, the value stratification plane conflict involves the main body question. About the conflict coordination, the author proposed facilitates the human rights and the country power harmony, specifically divides into three steps. The human rights and the country power also must be harmonious, this is the political country existence and the development premise
key words: Human rights; Country power; Conflict; Harmo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