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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12 18:2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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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


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一条 根据《实行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从1998年起,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质量由财政部实施抽审(以下简称抽审工作)。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各司职责范围暂行规定》(财办字〔1998〕47号)的规定,抽审工作由财政监督司牵头,会同有关司按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抽审工作采取审核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其工作底稿和到企业实地复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拟抽审的中央国有企业名单由财政部有关业务司于每年3月底之前提交财政监督司;财政监督司认为对名单之外的企业有必要进行抽审的,商有关司或报部领导批准后列入抽审范围。按循序渐进的原则,2000年以前暂按5%左右掌握抽审。
第五条 抽审工作原则上由被抽审单位所在地专员办承担。如个别专员办有特殊情况无力承担,报经财政监督司同意,由当地委员办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审,也可由财政监督司商有关司后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抽审。对在京总公司一级企业,由财政监督司抽调专员办人员或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实施抽审。
第六条 专员办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认为在财政部下达的名单之外应增加抽审对象的,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有关业务司备案。专员办增加的抽审对象,由专员办承担抽审工作,不得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抽审工作,由财政部按规定标准付费,所需费用由财政监督司提出预算,预算司专项安排。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接受预算司和审计署的检查和审计。具体付费办法由预算司制定。
第八条 抽审工作结束后,由承担抽审任务的抽查组出具抽审报告提交组织抽审工作的部门。其中,由专员办组织抽审的,定期由专员办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和有关业务司备案。
第九条 对抽审中发现的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专员办责令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其中重大问题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和有关业务司审核后处理。
第十条对抽审中发现的社会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执业准则的行为,先由专员办提出处理建议,报告财政部财政监督司、有关业务司审核后移交中注协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抄送财政监督司、有关业务司。
第十一条 专员办每年10月底之前,就抽审事宜作出工作总结,报财政监督司;财政监督司每年12月底前对抽审工作作出全面总结。
第十二条 为便于专员办开展抽审工作,各地国有中央企业应将委托业务协议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抄送专员办备案。具体事宜另行发文通知中央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司对专员办执法质量实施监督。各有关业务司发现专员办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移送财政监督司处理。



1999年2月25日

关于废止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3月12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和《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5.05.10 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园林、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路沿的地面;
(二)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报刊亭等的,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地面的清扫与保洁,清除痰迹、纸屑、果皮、烟头等废弃物和污水、污物;实行垃圾袋装化;保持本单位门窗、墙壁、牌匾、灯箱、橱窗等整洁美观、无破损;无乱贴乱画、乱吊乱挂;爱护果壳箱等环卫设施。
(二)包绿化维护:负责责任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维护,不攀折树木花草,不向树木花草倾倒垃圾、油污、热水;不在树木上涂写刻画、乱吊乱挂。
(三)包环境秩序:责任区内无出店占道经营,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具体范围,“门前三包”内容、奖惩规定等。
“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七条 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可以自包或者委托承包。
委托承包的,责任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对责任区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绿化设施、秩序等的行为,责任单位有权制止或者报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和考评。检查和考评工作应当吸收本辖区有关责任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员,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建制镇“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