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山西省青岛市档案局
青岛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青档字[2002]77号
成文日期:2002-12-30
发文单位:青岛市档案局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和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市直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各区市可参照执行。
2.整理原则
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3.质量要求
3.1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3.2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4.整理方法
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
4.1装订
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归档文件装订前应进行排序。一般顺序如下: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汉文本在前,少数民族文字文本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无特殊规定的,中文本在前,外文本在后。
4.1.1永久保存的归档文件可采用缝纫机、三孔一线或不锈钢装订针在文件左侧中部装订,装订长度为10-15CM。
4.1.2其他归档文件及书籍、刊物等保持原装订形态。
4.2分类
归档文件采用年度-保管期限或年度-保管期限-机构分类法。同一全宗应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
4.2.1按年度分类。将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类。
4.2.1.1一般应以文件签发日期(即落款日期)判定文件所属年度。
4.2.1.2跨年度形成的会议、案件等文件,归入办结年度。
4.2.1.3几份文件作为一件时,"件"的日期应以装订时排在最前面的文件的日期为准。4.2.1.4文件没有标注日期时,需要分析文件内容、制成材料、格式、字体以及各种标识,通过对照等手段来考证和推断文件的准确日期或近似日期,并据以按年度合理归类。
4.2.2按保管期限分类。即将同一形成年度的归档文件按划定的保管期限分成永久、长期、短期三个类别。
4.2.3按机构分类。即将同一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按其形成和承办机构分类。
4.3排列
归档文件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其形成时间排列。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等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
4.4编号
归档文件应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期限、件号等项目(式样见图一)。
4.4.1全宗号:同级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4.4.2年度:文件形成年度,以4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如2000。
4.4.3期限:归档文件保管期限的简称或代码。
4.4.4件号:文件的排列顺序号。其编制方法是:依据归档文件的排列顺序,一个机关每一年度每种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均从"1"开始标注。
4.5编目
归档文件应按保管期限分别按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4.5.1归档文件目录设置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密级、备注等项目(式样见图二)。
4.5.1.1件号: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4.5.1.2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4.5.1.2.1填写责任者项时一般应使用全称或通用简称,不能使用"本局"等含义不明、难以判断的简称。
4.5.1.2.2联合发文时一般应将所有责任者照实抄录,责任者过多时可适当省略,但作为责任者之一的立档单位必须抄录。
4.5.1.2.3未署责任者的归档文件,编目时应根据文件内容、形式等特征加以考证并填写。
4.5.1.3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
4.5.1.4题名。文件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
4.5.1.4.1有副题名或并列题名的归档文件。在正题名能够反映文件内容时,副题名一般无须抄录。并列题名即以其它语言文字书写的题名,需要时可与正题名一并抄录。
4.5.1.4.2题名中反映发文机关名称的,抄录题名时,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4.5.1.4.3没有题名,或题名含义不清,不能揭示或不能全面揭示文件内容的归档文件。应根据文件内容重新拟写或补充标题,外加"[]"号。
4.5.1.4.4有些归档文件独立性强,如正文仅有实施意见,附件则是具体的条文规定,或者附件是正文的重要补充和说明,可在正件题名后抄录附件题名,外加"()"号。
4.5.1.5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即文件的签发时间(落款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月、日不足两位,前加"0";将表示月、日的数字回行填写,即填为两行,如 。
4.5.1.6 密级。文件本身标注的保密等级,应照实抄录。
4.5.1.7备注。注释归档文件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情况。
4.5.2归档文件目录及封面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宽分别为297mm、210mm)(式样见图三)。
4.5.3归档文件目录(加封面)的装订,应使用统一规格的目录夹(式样见图四)。
4.6装盒。归档文件应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填写备考表、档案盒封面及盒脊项目。
4.6.1不同形成年度的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4.6.2不同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4.6.3 档案盒外型尺寸为310mmⅹ220mm(长ⅹ宽),盒脊厚度根据需要设置为20mm、30mm、50mm(式样见图五)。
4.6.4档案盒封面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明全宗名称(即立档单位名称),全宗名称应以印章形式盖在档案盒封面相应位置上(式样见图六)。
4.6.5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起止件号和盒号。除保管期限外,其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式样见图七)。
4.6.5.1全宗号。同4.4.1。
4.6.5.2年度。盒内文件的形成年度,如1999。
4.6.5.3保管期限。盒内文件所属保管期限,一般以汉字全称表示,如"永久"、"长期"、"短期"。
4.6.5.4起止件号。盒内排列最前和最后的归档文件的件号,其间用"-"号连接,如"12-89"。
4.6.5.5盒号。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进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一般一种保管期限编一个流水号。
4.6.6备考表。置于盒内所有归档文件之后,用以对盒内归档文件进行必要的注释说明。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式样见图八)。
4.6.6.1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归档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文件收集的齐全完整程度、文件本身的状况(如字迹模糊、缺损)等。整理工作完毕后归档文件如有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应在备考表中加以说明。
4.6.6.2整理人。负责整理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
4.6.6.3检查人。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
4.6.6.4日期。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的通知
镇政发〔2005〕3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镇江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残疾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中姐妹中一人)。
(六)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双方均为丧偶的;
2.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3.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4.一方原生育的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24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本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对象,均应于批准后7日内上报上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