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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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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如下:

一、《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

或城市市区就业,须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达目的地后,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雇用无上述证件的外来人员。”删除。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单位用工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家庭用工的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删除。

二、《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逾期不年检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作废。”修改为:“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逾期不年检的,采矿许可证作废。”

三、《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村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建筑工匠(不含从事房屋修缮活动的个体建筑工匠),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删除。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或者有资格证书的个体建筑工匠”删除。

四、《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删除。

五、《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质量评定申请和验收申请。”“未申请质量评定或者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公路,不得投入使用。”修改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公路,不得投入使用。”

六、《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删除。

第十条第二款中的“第(三)项”删除。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须按规定到批准其开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经营资格的年度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删除。

第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必须进入核准的客运站(场)载客,并按公布的时间和批准的线路、班次、停靠站点营运。”删除。

第四十条第二款“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范围进行作业。”删除。

第五十条第二款“汽车发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汽车发送证。”删除。

第五十二条“市(州)、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站务、司乘人员以及从事危险货物、大型和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作业人员和车辆维修从业人员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修改为:“市(州)、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危险货物、大型和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作业人员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从事出入国境道路运输的中、外方车辆,应当携带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国际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行车路单、国际汽车货物运单,并配有出入国境道路运输统一标志。”删除。

第五十四条“出入国境运输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限运的货物,货主或者货运代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超限及危险品运输,须按照国家间汽车运输协定办理特别行车许可证。”删除。

第五十六条“为出入国境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企业,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在批准的作业范围内经营。”修改为:“为出入国境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企业,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中“或者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验”删除。

七、《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自然保护区内原有的耕地、林地等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自然保护区内的国有荒山、荒地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划归自然保护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和登记手续。”

八、《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扩大使用面积。”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办城[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十一五”绿色照明工程实施纲要,指导“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四日



“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十一五”全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本纲要主要阐明城市照明健康、高效、安全、科学发展的指导原则,提出工作目标和重点,以及落实的措施。是各地实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依据,是推动我国城市照明行业持续发展的规划蓝图。
  一、持续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照明得到了长足发展。针对城市照明发展中的能源需求和消耗不断加大,以及光污染等问题。建设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在总结“绿色照明工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城市照明行业大力推进绿色照明工程,在“十五”期间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明确了城市绿色照明的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城市照明节电管理体制;城市照明法规、绿色照明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活动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积极推广和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城市照明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得到新的加强。“十五”期间,城市绿色照明工作基本上完成了“完善法规、规范市场、典型示范、宣传教育、国际合作”的主要任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从总体看,城市绿色照明工作还刚起步,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如城市照明的宏观指导还不够有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还不够健全,低效率、高能耗、光污染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全社会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十一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家确定了“十一五”时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的目标,强调要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能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并把“绿色照明——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以及住宅中推广高效节电照明系统等”列为十大节能重点工程之一。发展城市绿色照明事业面临着艰巨的任务,也面临着极好的机遇。

  二、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 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节能优先,以高效、节电、环保、安全为核心,以健全法规标准、强化政策导向、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重点,以依法管理为保障,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健全法规,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加强宣传,努力构建绿色、健康、人文的城市照明环境,切实提高城市照明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

  (二)遵循原则

  1、立足科学发展,建立健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市场竞争,完善管理机制,规范“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养护、监控、器材、销售”等管理环节。

  2、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建立适宜、和谐、友好的照明环境,切实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社会治安,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3、优化照明产业结构,强化政策导向,优化市场秩序,鼓励使用高效照明器材,实现结构节能。

  4、着眼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探索推进可再生能源研究与规模化应用,在生产和使用中,做到节能、节电、节材、环保。

  5、坚持科技创新,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实现技术节能。

  (三)主要目标

  1、以2005年底为基数,年城市照明节电目标5%,5年(2006-2010年)累计节电25%。

  2、在城市照明建设、改造工程中,全面推行专业管理机构规划、设计论证、专项验收制度。

  3、2008年前,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

  4、完善功能照明,基本消灭无灯区。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98%以上。

  5、严格执行照明功率密度值标准。

  6、灯具效率在80%以上的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达85%以上。

  7、高光效、长寿命光源的应用率达85%以上。

  8、使用的高压钠灯能效指标达到或超过GB19573-2004标准,达到或超过节能评价值GB19573-2004标准。

  9、高压钠灯镇流器能效指标能效因素(BEF)达到或超过GB19574-2004标准,倡议达到或超过节能评价值GB19574-2004标准。400w高压钠灯镇流器能效指标能效因素(BEF)不低于0.235。

  10、通过气体放电灯电容补偿,功率因素不小于0.85。

  11、道路照明主干道亮灯率达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96%。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法制建设,理顺管理体制

  修订《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完善规划、设计、施工、材料、验收、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内容,配套完善实施细则。结合城市照明社会公益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切实加强专业管理。积极推进改革,逐步放开作业市场,严格单位资质管理与个人作业资格管理,修改出台设计施工养护资质,规范市场竞争。坚持建设改造与维护管理并重,进一步理顺完善管理体制,积极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部门,集中行使管理职能。专业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色照明初步设计、施工图文件实行动态管理、协同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规划立项、方案设计、建设改造、验收检测、器材选用等各环节中,建立完善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深入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及节电改造示范工程活动

  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广泛开展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活动。通过评价指标、活动原则、具体形式的不断优化,提高示范工程质量,进一步扩大示范效应。同时在一些城市开展现有路灯、景观照明的节能改造,针对城市照明中存在的单纯追求亮度、追求豪华、能耗密度超标、道路照明过多装饰、光污染严重、采用低效能照明器材等问题,积极实施节电改造示范工程,对光源灯具、整个照明供配电系统在内的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系统进行全面改造。

  (三)推广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

  定期或不定期制定高效照明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的推荐目录,适时公布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的淘汰目录。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在政府采购中,要优先采购绿色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通过绿色节能照明认证、经过专业检测审核或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的产品,通过政府的绿色采购正确引导社会消费意识和行为。努力规范市场行为,帮助扶持城市照明优质、高效电器产品生产企业提高科技水平,鼓励引导他们自主创新,注重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城市照明产品能效标准体系建设

  认真总结实施“中国绿色照明促进项目”经验,建立健全制订能效标准、节能认证、能效标识的工作协调机制。跟踪照明行业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情况,加快研究、起草、制订、完善各类新光源、新灯具等照明产品的能效标准。开展照明产品关于能效标准实施与监督机制的专题研究。切实推进城市照明电器领域能效标识、节能认证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尽快建立能效领域的市场准入制度,引导用户使用优质、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为城市绿色照明提供物资器材保障。

  (五)抓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保证功能、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抓紧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08年全面完成。做到合理布局、主次兼顾、重点突出、特色鲜明,明确节电的指标和措施。对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和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抓紧修改。全面推行规划评审和规划管理,突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引导资源节约的前瞻性和权威性的作用,从源头上把好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关。从严确定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实行长效管理。

  (六)提高信息网络化水平,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建设和不断完善绿色照明信息网络平台、绿色照明管理业务应用平台和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深入开展绿色照明新型节能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战略与理论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和应用,加快相关制造业的产业升级。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技术。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和国家重点城市照明专项实验室及检测技术中心建设,重点培养和选拔一批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的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为绿色照明建设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绿色照明意识

  广泛深入持久开展绿色照明宣传,提高全民的资源忧患和节约意识,增强全社会的照明节能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要充分利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等各种社会宣传阵地,积极开展绿色照明宣传,大力宣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基本国策”,大力宣传实施城市绿色照明的意义、目标和任务,大力宣传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成效和经验。要通过知识讲座、经验交流、举办宣传周、现场参观等各种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使绿色照明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要建立绿色照明宣传专项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及标准体系,完善管理机制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强化政策导向。健全和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作业市场管理,结合照明行业实际,统筹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整合资源,节约资源。发挥政府资金的功效,建立统一管理体制,使城市照明规划设计更专业、建设施工更规范、运行监控更科学、产品器材选用更合理。坚持依法管理。充分运用国家现有的质检网络和机制,加强器材市场管理。使各环节科学运作,各参与主体协调配合,整个照明相关产业积极联动。

  (二)建立完善节能评价体系,加强节能目标考核

  各城市应根据实际建立完善适应本地实际的城市绿色照明节能评价体系,科学综合考虑评价节能效果。要尽快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节能管理统计、监测制度,严格执行设计、施工、管理等专业标准和单位能耗限额指标,实行城市照明消耗成本管理。建立城市绿色照明、节能目标责任制。把绿色科学合理照明、节能考核指标、装灯普及率目标、专项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纳入城市建设管理、生态园林城市等考核内容。通过普查、自查、专项查等不同形式,查找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提高各地开展绿色照明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推进城市绿色照明节能产业化

  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推动和实施节能措施的新机制,推动城市照明节能的产业化进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规范选择确定专业服务机构,不断提升专业服务机构的能力。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城市照明节能改造,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监测等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赢利,实现滚动发展和双赢发展。

  (四)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强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合力

  积极完善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城市绿色照明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节约使用和合理利用资源。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加强政府引导扶持,探索建立节能奖励政策,加强政府节能采购管理,鼓励市场主体参与高效节电照明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推动节能市场化运作,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节能产业化,保证绿色照明工程的持续推进。

  (五)增加投入,保障城市绿色照明工程顺利推进

  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的积极性,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积极整合多方面资源,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深入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将公共公益性城市照明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城市照明专项经费做到足额专款专用,为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提供资金保障。各地要探索建立健全专项照明节能资金,在节能资金中发挥节能效应,在节能效益中扩大资金基数,形成节能的良性互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开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新局面

  抓好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是市政公用事业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工作部署,认真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职能部门,落实有效措施,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检查督促,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保证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的顺利推进。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思政[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是维护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校园、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中发〔2004〕16号文件贯彻落实,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

  2.总体上看,广大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是,在一些研究生身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集体观念淡薄、学术道德失范、知行不够统一等问题。特别是研究生面临学业、就业、经济、婚恋等实际困难及压力,在成长发展过程中需要对其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中发〔2004〕16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和高等学校按照文件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探索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形式和办法,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仍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部分高等学校重视不够,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尚不健全,缺乏相应的专职工作队伍,条件保障还不完全到位。特别是面对研究生规模扩大、培养模式和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的新情况新要求,还缺乏积极应对的有效办法。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当前全面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切实健全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专兼职队伍相结合、全校紧密配合、研究生自我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和评估。学校党委要有一名负责同志统筹负责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各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有专门的工作部门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校负责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与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共同研究抓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贯穿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全过程,做到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培养紧密结合,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格局。

  4.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研究生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等学校,原则上应该设立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可在研究生培养部门或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设立专门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机构,选派专人负责有关工作。院(系)党政要具体负责本院(系)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并落实具体责任人。

  三、努力拓展新形势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5.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坚持不懈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学生头脑。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教社科〔2010〕2号)要求,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试点和实施工作。要贴近研究生思想和学习实际,以研究型教学为导向,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模式,创新考试考核办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积极引导研究生在实践中进一步加深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理解,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积极发掘各类课程尤其是专业课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各个环节,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加强廉洁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6.加强研究生学术文化建设。要注意在研究生学术活动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促进研究生学术科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同步提高,培养研究生不畏艰难的科学作风、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求新探异的创新意识、艰苦奋斗的创业品格、合作沟通的团队精神。要积极引导研究生将学术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机结合起来,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课题。要制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并将其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

  7.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要强化研究生实践教育环节,将社会实践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必要环节,做到有计划、有规范、有考核,形成长效机制。要积极与企事业单位、部队、地方政府等共同建立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建立社会实践保障体系,安排必要的研究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研究生要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以科研报告、技术开发和推广、挂职锻炼等形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8.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要积极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等工作。要根据研究生的心理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个体服务和团体辅导项目,帮助他们解决好情绪调节、环境适应、人格发展、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择业就业等方面的困惑,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9.努力解决研究生的实际问题。要建立渠道,加强研究生与学校、导师及同学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发现他们的实际问题,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帮助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排忧解难。要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完善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要关心研究生学习、科研、生活条件的改善,尽可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兼职岗位,承担教学、科研、管理辅助等“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鼓励研究生自主创业,引导他们结合国家需要和自身所长,到基层、西部和国家重点行业去建功立业。

  四、充分发挥研究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10.大力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研究生党支部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重要组织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研究生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把研究生党支部建在班上。要加强党支部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积极探索符合研究生特点的组织生活形式,尝试在学科、实验室、课题组等建立党的组织,使党员教育与研究生的实际需求相结合、与研究生的学术科研相结合、与研究生的成长成才相结合,提升研究生党员教育的有效性,引导研究生党员在创先争优中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1.大力加强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建设。共青团组织、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等团学组织和研究生班级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具体组织形式。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在教育、团结和联系研究生方面的优势,针对研究生特点,开展富于思想性、教育性的各类活动,浓厚学术氛围,丰富校园文化,为广大研究生成长成才服务。要充分发挥网络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加快推进“易班”等学生网上互动社区建设。研究生团组织要加强对研究生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并积极为各类研究生群众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搭建平台。

  12.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研究生文化水平高、民主参与意识突出、自我管理能力较强,在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成长成才的过程中,更应体现自身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参与性。要积极为研究生开展自我教育创造条件,指导和帮助他们在完成学业的同时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增长才干,全面发展。要加强研究生骨干培养,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榜样带动作用。要鼓励优秀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的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发挥他们在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他们在参与育人的过程中加强自我教育。要注重表彰和宣传研究生中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研究生自我教育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五、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13.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是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保证。高等学校要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和教育规律,建立起以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为主体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同时,要明确专门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负责组织协调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相应作用。

  14.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导师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要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高等学校要定期组织导师开展教书育人工作经验交流,定期评选优秀导师,不断提高导师育人水平。要积极构建研究生导师育人的有效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鼓励导师参与到研究生党团和班集体建设及各类活动中,有效调动导师育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把育人作为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实施“一票否决”制。要制订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考核奖惩办法,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15.建设一支以专职为骨干、专兼结合的研究生辅导员队伍。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的硕士学位以上优秀毕业生专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加强培养培训,使他们成为研究生辅导员的骨干,支持他们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专业去建设、作为职业去发展、作为事业去追求,成为专门人才。要充分利用青年教师资源,作为研究生辅导员配备的重要补充。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要求,制定政策,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选拔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新上岗专业课年轻教师充实到研究生辅导员队伍中,专职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工作,并选聘部分优秀教师、博士生兼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

  六、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提供保障

  16.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定期听取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经费。要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对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列入高等学校党建和研究生教育评估体系,一并检查评估。

  17.努力形成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合力。高等学校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承担起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责任。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具体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调动各方面的育人积极性。研究生教育职能管理部门要注意运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配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始终贯穿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促进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协调发展。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积极配合,做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18.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高等学校要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相适应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要加强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术研究机构和团体的建设,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决策咨询、工作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党委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