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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时间:2024-07-05 07:34: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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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0年11月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二、第二条修改为:“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三、第三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第四条并入第十九条。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选举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六、第六条中“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改为“设立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承办有关选举事宜”。
  七、第七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政党、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六至十五人,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任命。”
  八、第八条中“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改为“选举委员会的职权”,第(六)项中“组织选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改为“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九)项中“受理有关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改为“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九、第九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等具体工作。”
  十、第十条修改为:“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单独换届选举代表,乡、民族乡、镇和市区的街以及选民较多划分为两个以上选区的单位设立选举工作组,负责组织、安排各选区的选举工作,其职责由选举委员会确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单独换届选举代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乡级选举工作办公室,承办有关选举事宜。”
  十一、第十一条修改为:“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划分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和有关选举的文件;
  “(二)办理选民登记,分发选民证;
  “(三)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安排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五)设置投票站,监制票箱,培训监票员、计票员和选举工作人员;
  “(六)组织选民投票,报告选举结果。”
  十二、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选区可以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长由本组选民推选,负责组织本选民小组的选举活动。”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组织或者村民组织应当主动与有关选举机构联系有关选举事宜,设专人配合选举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十四、第六章改为第三章。
  1.第二十七第至第二十九条顺次改为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2.第三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市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区、县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市和区、县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乡、民族乡、镇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应选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十五、第三章改为第四章。
  1.第四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选举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划分为若干选区。”
  第十二条第一、三、四款分别改为第十九条第二、三、四款。
  2.第十二条第二款与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居民组织或者村民组织的选民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划为单一选区;不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以由单位与邻近的单位、居民组织与邻近的居民组织、村民组织与邻近的村民组织划为联合选区,也可以由单位与邻近的居民组织或者村民组织划为混合选区。”
  3.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市属单位的选民,可以只参加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十六、第四章改为第五章。
  1.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应在本市参加选举的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上次选举中已经登记的,可以直接列入选民名单。上次选民登记后迁出本选区或者死亡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应当从选民名单上除名;新满十八周岁的,迁入本选区有选举权利的以及本次选举前恢复政治权利的,予以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
  2.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民登记依照下列规定:
  “(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津机构的人员和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和所在学校登记。
  “(二)离休人员在原单位或者接受管理单位登记,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离休、退休人员可以凭选民资格证明列入现居住地选民名单,参加选举。
  “(三)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可以凭选民资格证明列入现居住地选民名单,参加选举。
  “(四)在本市无户口但实际上已在本市工作、学习、居住人员,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工作、学习单位或者现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
  “驻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所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人员在本部队登记。
  “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依据第一款规定,可以结合全市选民登记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选举法、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选民登记的特有情况作出规定。”
  3.第五章选民资格审查并入第四章选民登记。第二十四条中“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改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第二十五条中“反革命案”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4.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主管部门将名单送区、县或者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分转有关选区登记,并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选民代为投票。”
  5.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其中“精神病患者”改为“精神病患者和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员”。
  十七、第七章改为第六章。
  1.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推荐代表候选人,要照顾到妇女、青年、少数民族、归侨、宗教界和其他爱国人士等方面。”
  2.第三十五条中“多数群众”改为“多数选民”。第三十六条中“选区领导小区”改为“选区选举领导小组”。
  十八、第八章改为第七章。
  1.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选举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改为“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主持人、监票员、计票员和工作人员。”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选区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站、流动票箱除监票员外,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在投票场所设立发票处、询问处、写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3.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严格实行秘密的无记名投票。选民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选民写选票时他人不得围观。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4.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选举委员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组”。第五十条中“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改为“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
  5.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经依法确认有效后,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发给代表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发给代表证。”
  十九、增加代表的补选一章作为第八章,即:
  1.“第五十五条 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由原选区补选。”
  2.“第五十六条 补选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县设立补选领导小组,主持补选工作,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有关的街和乡、民族乡、镇设立补选工作组,负责组织安排补选工作;选区设立补选小组,承办补选有关事宜。
  “补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设立补选领导小组,主持补选工作,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选区设立补选小组,承办补选有关事宜。”
  3.“第五十七条 补选代表,须重新核实选区现有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由补选领导小组公布选民名单和代表候选人名单。”
  4.“第五十八条 出缺代表原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补选时仍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出缺代表原由选民联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补选时仍由选民联名推荐。
  “补选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经选民酝酿协商后,由补选领导小组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公布。”
  5.“第五十九条 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6.“第六十条 补选的代表的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时止。”
  7.“第六十一条 补选代表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其他有关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章节、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发[2005]37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财政经济形势和编制2006年预算的指导思想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世界经济正处于新一轮恢复和增长期,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加快,我国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加深,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相互补充,外部环境总体上对我国发展有利。但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石油价格居高不下,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加剧,围绕资源、市场、技术、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有新的表现。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同时贯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方针,有效抑制了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加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但经济生活中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农业问题仍比较突出,固定资产投资仍然偏大、经济结构不合理,粗放型增长方式没有根本改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资源、环境和就业压力加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初步分析,预计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3%。

  由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任务较重,已定减收增支政策较多,2006年财政收支矛盾将比较突出。全面取消农业税,增值税转型试点,继续降低关税税率,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完善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等收入政策的调整,将影响财政收入增长。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支持再就业,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支持粮食生产,支持“三农”、教育、科学、卫生等事业发展,加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政策力度,支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以及保证国家安全等重点支出,都需要财政预算增加安排支出。

  根据对2006年财政经济形势的分析,编制2006年预算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控制财政赤字规模。狠抓增收节支,依法加强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积极组织收入,不断壮大财政实力;着力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三农”、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就业、科学、公共卫生、生态和环境保护等重点支出需要;不断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积极支持深化投资、金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体制改革和创新,推动经济增长式转变,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2006年财政收入安排及政策要点

  (一)财政收入的增幅略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继续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二)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研究烟叶特产税转型方案。

  (三)做好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准备工作,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做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实施工作,做好调整和完善资源税的准备工作。

  (四)巩固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成果,按照完善后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安排好出口退税预算,保证及时足额支付。

  (五)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宏观调控的需要,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承诺的义务和区域及双边关税互惠协定,继续调整关税税率和政策。

  (六)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订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制度。

  (七)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挖掘非税收入增收潜力,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八)严格控制税收优惠政策。抓紧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越权减免税收,不得擅自出台减免税和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立即纠正,凡不纠正的要严肃查处。

  三、2006年财政支出安排及政策要点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继续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继续减少中央财政赤字和国债项目资金规模, 同时适当增加中央预算内经常性投资,调整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向和结构。

  (二)继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三补贴”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农民种粮收益综合补贴制度;继续落实和完善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完善测土配方施肥补贴政策,加大对农业科技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和促进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支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三)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落实和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财税政策。继续实施中央及中央下放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做好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安置工作。支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逐步解决厂办大集体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侏险制度,细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大力支持城市低保和抗灾救灾,进一步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四)保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和环境保护等重点支出的需要,确保财政对教育、科学的投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大力支持发展义务教育,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建立责任明确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围绕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大力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优化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强化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农村基层文化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支持有关地区实施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加大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切实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加大财政对生态和环境保护支持力度。

  (五)保障国防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支出。

  (六)加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提高基层政权运转保障程度。

  (七)大力支持深化投资、金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体制改革和创新。

  (八)积极支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相关工作。改革现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建立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认真开展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遏制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适时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九)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财政支出。在保证重点支出的同时,要大力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出国考察培训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坚决制止兴建楼堂馆所,严禁搞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四、进一步做好2006年预算的编报工作

  编制2006年中央财政预算,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推进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深化基本支出预算改革和项目支出预算改革,加强对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的管理,稳步推进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工作。二是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大力推进综合预算。继续扩大中央部门和单位“收支脱钩”管理范围,凡具有非税收入的中央部门都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实行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确有需要的,实行就地缴库。三是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2006年中央部门要在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基础上,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深化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逐步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改革范围,推进财税库横向联网,实施国库现金管理。四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注重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要突破3000亿元。积极实施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试点。

  地方财政预算编制工作要在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继续扩大部门预算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加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力度,在省级、地市级财政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县市级财政也要加快推进改革。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编入本地区政府预算,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级预决算的监督。在编制本地区政府预算时,中央对地方的“两税”返还按上年返还数加当年上划“两税”增长的预计返还数编报,所得税返还、体制性补助、财力性转移支付、固定结算补助、固定专项补助按上年执行数编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预算(草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应于2006年1月10日前正式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于2006年5月底之前将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草案汇总后报财政部。

  五、狠抓增收节支,圆满完成2005年预算

  2005年前9个月预算执行情况良好,但年底前几个月还存在一些减收因素,对财政收入的管理仍要加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反对铺张浪费,防止年终突击花钱。要加强依法治税,严格控制减免税,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出台减税、免税、先征后返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走私、偷税、骗税和逃税行为。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重点支出需要。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各项社会保障支出及时足额支付,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中央财政超收主要用于社会保障、教育、科学等重点支出,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以及解决出口退税陈欠等历史遗留问题。地方财政超收也要用于重点支出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要做到收支平衡,严禁出现财政赤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按照中央11号文件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具体部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已全面开展,从总体上看,许多省(区、市)在保证修编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情况良好。但是,也有少数地方规划修编工作中存在着分解占用耕地
控制指标同城市等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不够衔接、工作重点不够突出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突破国家规划确定的控制占用耕地总量,影响中央提出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确保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全面落实
国家土地管理局136号文件下达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主要控制指标,是按照中央11号文件关于保护耕地的指示精神,对规划修编提出的主要控制指标。国家土地管理局早在100号文件中就明确规定:“在对指标分解时,要重点保障经国家及省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同时从
严安排其他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时,都应附具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同城市等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预留相衔接的专题报告”。各地在规划修编中,都要按照上述要求切实做好规划控制指标的分解落
实工作。
第一,各地在规划修编中,应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等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预留,与规划修编下达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的衔接工作。控制指标必须坚持自上而下逐级分解,地(市)以下规划修编必须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按照指标分解
要求,做好协调衔接工作,及时将协调衔接结果逐级上报;省级规划修编应在上报结果的基础上,做好省域范围内的专门协调,形成专题报告,作为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的必备要件之一,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在协调各类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时,应优先保障经国家及省批准的水利、采矿、交通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同时兼顾城镇、村镇及其工商业区等各类非农建设用地。村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应当全部纳入规划控制指标,主要用于土地整理中的村镇集中缩并。
省级规划修编凡没有按上述要求开展专门协调工作的要抓紧完成。
第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正在参与的城市规划论证、审核工作,必须把规划修编中分解下达的占用耕地主要控制指标,作为严格审核城镇近期及远期建设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从而确保城市扩展等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总量严格控制在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占用耕地控制指标之
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占用耕地量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模。
二、切实突出规划编制和修订的分区控制
各地在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的同时,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突出各级规划修编的重点。
地级以上规划修编,应当全面落实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强化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和下达,重点确定城镇建设及其他各类非农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指标。直辖市、副省级市及地(市)级规划修编平常应当重点安排好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利用,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农业用地区,
并将用地区界具体落实到规划图上。
县、乡级规划修编,应当重点突出土地利用分区,合理确定农业用地区、城镇及村镇用地区等土地利用区,强化指标分解与土地利用分区的结合,将主要控制指标具体落实到土地利用区。乡级规划还应将土地利用分区落到实地和规划图上,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依据。
三、注意抓好规划管理的基础建设工作
规划管理的基础建设是确保土地利用规划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中,要同时抓好规划成果的建档、备案等基础建设工作。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文本和图件应及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
,在抓好规划编制修订工作的同时,建立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努力实现土地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四、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的领导
实践证明,规划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是各级领导是否重视,亲自抓。当前主要是解决一些地方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与规划管理任务不适应的问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向各级党委、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始终在当地党
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当好参谋和助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会同有关部门,集中骨干力量,保证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任务的完成。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完成后,规划实施管理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因此,要切实加强各级土地规划管理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规划管理队伍业务素质。



199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