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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1:57: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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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4)38
1994年5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市直各企业及驻市国省营企业:
现将《晋城市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改革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金计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保障和改善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使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并与本人在职工作期间的贡献相联系,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劳动、工资、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晋城市境内的城镇企业的各类职工。先在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企业中试行。

第三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企业按照在职职工全部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具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逐步提高。

第四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及其以上的,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
基本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0%计发;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15%计发。
缴纳性养老金根据职工缴费工资的1%。
为了保证新旧办法的平稳过渡和衔接,在上述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调节金65元。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五年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三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第六条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按199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总额构成统一的口径计算。

第七条职工缴费年限按企业和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计算。本办法实施后,对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以后,企业和职工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总额超过全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列入计发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的基数;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全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和调节金两项之和低于原规定标准的,可暂按原规定标准补剂,基本养老金和调节金两项之和高于原规定标准的,其增加部分暂最高不超过原规定标准的10%。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职工基本养老金人职工退休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当年若遇国家增加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其金额高于调整增加的部分可以照发,全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规定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其按原规定标准计发的养老金,每年七月一日也可按上述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并将其缴费工资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查询、审核、转移和今后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二条职工流动时,必须到市、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金转移手续。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流向企业后,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三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仍按原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所增加的费用,从统筹基金中解决。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国家和省的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请批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我省各级人民银行举办的一般中短期设备贷款,在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办法下达之前,可按这个文件的原则办理,并掌握以下各点:
(一)人民银行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是贯彻中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中对信贷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了充分发挥中短期设备贷款的经济效益,在发放贷款中要确保人民银行审批和发放贷款的自主权。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可以与人民银行洽商,提出挖潜、革新、改造项
目及其物资和资金规划,但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要由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审查确定,其他部门不得干预。要坚持上短线,补缺门,支持老企业挖潜、革新、改造,不能用于新建工厂填补基建缺口;要坚持择优扶持原则,贷款项目不能一拥而上,有求必应;要坚持到期归还,确
保此项贷款花钱少、见效快的经济效果和信贷资金及时周转。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三年。企业三年内新增加的收入还不清贷款的,不能给予贷款。
(二)一九八O年的轻工、纺织中短期专项贷款项目,省分行和主管局已联合上报,即将陆续下达。对戴帽下达的贷款项目,各地经委、计委、物资局和主管局要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物资供应和建设工作,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各级人民银行要立即组织精干力量,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
。凡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要配合物资供应和工程进度,及时发放贷款,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对不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应拒绝贷款,并及时向上级银行反映。
注:国发[1980]9号文件略。



1980年2月25日

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立项、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办公厅


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立项、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办公厅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适应“两个转变”,面向21世纪,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我委《关于“九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中“国家级重点教材的审查立项”由国家教委负责的要求,做好普通高等教
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立项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供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使用的各种形式(文字、CAI、多媒体等)的教材,尤其是覆盖面较大、对实现教育培养目标有重大影响和起关键作用的教材。
二、组织管理
国家级重点教材立项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国家教委高教司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汇总已立项的学校级、部(省)级重点教材;
2、组织国家级重点教材选题的申报、审批、立项;
3、督促检查国家级重点教材的编写(或制作)进度;
4、组织国家级重点教材的审定;
5、组织国家级重点教材的出版、试用、修订、推广。
三、申报
1、“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计划立项500项左右,申报的截止日期为1996年8月31日。
2、申报国家级重点教材的单位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的选题应在本部门已立项的重点教材中择优申报。申报选题的范围仍按专业对口分工负责的原则,申报选题的种数为本部门已立项的重点教材种数的三分之一。
3、在“九五”期间能够出版或交稿的教材才可申报。
4、申报“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要填写“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已有讲义、教材,属新编的教材则应附较详细的编写大纲或部分章节的样稿,经专家和有关领导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教委高教司。
5、申报国家级重点教材的选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教学使用中反映较好,需要修订的已获部、省级及其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②教学改革力度较大,能反映当代科技、文化的最新成就,符合我国实际,在内容和体系上有明显特色的教材,特别是已批准立项的面向21世纪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革的以教材为成果的项目;
③在国际上处于领先的学科(专业)或可供国际交流的教材;
④提高大学生素质的大学生必读教材。
四、审批、立项
1、国家教委高教司受理申报后,按规定对申报的选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通过资格审查的选题,由高教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2、通过评审的选题,由国家教委审核后即为立项的国家级重点教材选题。
3、国家教委高教司将及时通报已立项的国家级重点教材选题,并组织有关方面签定合同。
五、编写、审定、出版
1、已立项的国家级重点教材的编写者,应按计划认真完成教材的编写工作;有关的学校应创造条件支持编写者完成教材的编写工作,承认编写者的业绩,并计入教学工作量,其计算应取较高标准。
2、教材审定工作由高教司(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时可采用审稿会形式。
3、审定立项的国家级重点教材时,除检查是否达到“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申请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目标外,还必须全面审查教材是否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本门学科的基本规律;
②具有与本门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能够正确地阐述本门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概念,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③符合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恰当,取材合适,内容的阐述循序渐进、富有启发性,便于自学,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④文字准确、流畅,符合规范化要求;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4、国家级重点教材的出版在尊重编写者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与有关出版社商定,必要时也可通过其它的方式确定。承担国家级重点教材出版任务的出版社要配备得力的编辑人员配合教材的编写和审定工作。
5、有关出版社对经审定通过的国家级重点教材应在编校、装帧、纸张、印制等方面给予特殊的重视和质量保证。国家级重点教材出版时封面和扉页上应印有“‘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的统一标记和字样。
六、经费
1、有关学校对列入国家级重点教材的编写者应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用于编写教材所需开支。
2、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拟上报的国家级重点教材选题提供评审经费。
3、国家教委负责提供最后评审立项和必要的补助经费。
4、出版国家级重点教材的出版社,要提供审定工作所需的经费和交纳国家级重点教材建设基金。稿酬从优。
5、由交纳国家级重点教材建设基金的部分出版社及有关人员组成国家级重点教材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具体办法另定。
七、其它
部(省)级重点教材的立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



199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