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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7:03: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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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5〕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监局制订的《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5年9月14日)

  第一条 为实施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有效监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治,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即可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原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二)各级政府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督办;

  (三)确定重点隐患,限期完成整治。

  第五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发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全面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负责。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建档、整治,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本级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督整治隐患项目情况、隐患整治情况及验收合格情况,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监控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明确事故隐患整治内容、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单位和责任人及完成整治时间。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内重点监控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下达整治通知书,并对隐患整治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隐患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通知书,应当抄送本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结束后,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隐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确认并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治方案,继续整治。

  第九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隐患的类别;

  (三)隐患整治要求和整治期限;

  (四)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五)隐患整治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条 确定列入重点监控整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按照隐患整治通知书的要求,制定隐患整治实施方案,报经履行该隐患监控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及本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整治内容、措施和目标;

  (四)整治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实施整治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隐患整治期间,应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整治管理小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定期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确保救援装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重点监控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发布事故隐患整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履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措施;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确保有效实施本办法各项规定,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本办法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登记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登记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3年10月30日,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一九九一年第91号令发布)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一九九二年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曾会同我局和原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该通知发布后,有关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国有资产的评估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使国有资产漏评、少评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目前仍有一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中方国有资产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就办理了审批手续,并申请了登记注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健康发展。为此,现重申如下规定: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通知,就作为核准中方以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必要文件之一。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所在地城市、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报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40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
1万~1∶5万)2份,其他与省级规划相同。需报国务院审批尚未报预审的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尽快上报预审;经过预审的,要按预审意见抓紧修改,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批。


国土资源部


为了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订本办法。
一、审查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组织规划审查工作,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防科学技术工
业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
二、审查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查重点
(一)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与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相符,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和21世纪人口高峰期对耕地的需求,是否体现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林地、草地的要求,是否体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
用主要规划指标。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实施措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五)协调情况。农用地与各类建设用地安排是否相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是否与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衔接到位。
(六)规划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规划时,应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组织评审,做好部门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二)申报
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各40份,规划图件2份。
国务院收到报件后,将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批转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
(三)审查
国土资源部收到国务院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
在规划审查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议国务院将该规划退回报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国土资源部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一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国土资源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国土资源部应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
(四)批复
国土资源部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五、其他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需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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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城 市 名 称 |
|----------|-----------------------------|
| 省(自治区)政府 | 武汉、沈阳、广州、哈尔滨、南京、西安、成都、长春、太原、|
|所在地城市土地利用 |济南、郑州、兰州、杭州、昆明、长沙、石家庄、贵阳、南昌、乌|
|总体规划 |鲁木齐、呼和浩特、福州、合肥、南宁、西宁、银川、海口、拉萨|
|----------|-----------------------------|
| 人口大于100万的| |
|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大连、青岛、淄博、鞍山、抚顺、唐山、吉林、齐齐哈尔、徐州 |
|划 | |
|----------|-----------------------------|
| | 邯郸、洛阳、无锡、大同、深圳、苏洲、本溪、淮南、汕头、伊|
| 其他应报国务院审 |春、烟台、大庆、柳州、常州、鸡西、包头、枣庄、阜新、宁波、|
|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 |荆州、张家口、锦州、株州、牡丹江、潍坊、平顶山、鹤岗、襄 |
|划 |樊、新乡、丹东、衡阳、佳木斯、厦门、湛江、辽阳、黄石、临 |
| |沂、保定、淮北、开封、焦作、泰安、安阳、湘潭、新疆生产建设|
| |兵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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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