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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塞内加尔和阿富汗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8:3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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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塞内加尔和阿富汗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塞内加尔和阿富汗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

税委会[2006]15号

海关总署:
  近日,我国政府分别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我给予其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换文协议。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对以下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一、对原产于塞内加尔共和国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我国已给予贝宁共和国等非洲27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附表《进口关税特惠税率表》;
  二、对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我国给予也门等亚太4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等商品关税税率及实施有关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6]13号)附件5《进口特惠(也门等4国)税目税率表》。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我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起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全省改革、发
展、稳定的大局,根据《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的大局;
(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四)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六)接受监督,奖惩分明。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领导班集体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班子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
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正职同时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下达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要求,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省、市(县)党政和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并亲自处理解决“老大难”问题;
(五)经常听取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
(七)严格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选拨任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八)结合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积极探索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途径,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对策;
(九)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和配备得力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纪检组织、监察处)在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的
下,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责任范围内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教育,领导和参与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检查和考核,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解决。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认真办理上级党委、纪委批转的信访件,对分管范围内纪检监察部门自查的重大案件要及时督办,并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不廉洁和违纪问题;
(四)带头参加领导班子和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自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纠正存在问题。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要实行目标管理,根据责任内容确定具体考核标准,便于检查考核。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每年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管理标准至少进行一次考核。
考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经济工作目标考核、民主评议干部等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报和报告制度。党委(党组)每年都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写出专题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年终述职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各级纪委(或纪检组)都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本级负责的纪检监察对象建立廉政档案,除记载廉政情况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也要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作为单位和个人评选先进与领导干部选拨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九)项规定的,由上级机关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处理。不认真执行第四条第(一)、第(二)、第(三)、第(七)
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第(四)项规定的,由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不认真执行第六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责令辞
去职务或者免去职务。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免职、责令辞去职务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对上级领导机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因工作不力,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规定,在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项目引进、设备购置等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违反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在选拨、任用干部工作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拨重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统计、金融、税务、审计等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
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他人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
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或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九)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其他严重违纪问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由其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10日
略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朱永才 朱晓东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第49条正式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但因其文字表述过于简略,致使学界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否包括本人有过错方面的争议较大,进而造成司法实务上的各行其是。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理论界一直存在两种主张: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笔者通过对两种表见代理的过错形式进行分析,指出二者争议焦点所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两种学说的主要内容
1、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具备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表象与理由这一大要件,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均构成表见代理。该说认为,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唯一构成要件”,认定表见代理“必须将被代理人于无权代理发生之主观心态排斥在外”。【1】
2、双重要件说(亦称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说),是对应单一要件说的称谓。该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本人以自己的过失行为使相对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二是相对人不知亦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2】
二、对两种学说的争议焦点分析
我们可以按代理中的三方过错形式对其合同形式加以分类,即分为:本人有过错的合同、第三人有过错的合同,代理人有过错的合同。按其过错形式不外乎这三种合同,因此我们可以就这三种合同分析其争议焦点。
1、本人有过错的表见代理合同,包括只有本人有过错和本人与代理人混合过错。在这一合同中,两种学说均认为:在第三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均构成表见代理。可以说没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那种学说也没有差别。
2、第三人有过错的合同,包括只有第三人有过错和第三人与代理人混和过错。第三人没有过错才能构成表见代理是两种学说的共识,即第三人有过错的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
3、代理人有过错的合同,即只有代理人有过错,本人与第三人均无过错。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是肯定有过错的,但因其过错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代理人过错极其严重,构成合同无效。比如说,代理人是通过盗窃等犯罪手段获得有代理权的证据。这种合同在单一要件说中认为表面要件不成立,不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双重要件说在认为本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当然不构成表见代理。即两种学说在这一情况下没有分歧。另一种是代理人虽有过错但不构成合同无效。这时代理人的过错就是明知自己没有代理权或代理权不完善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签定的合同,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欺诈合同是可撤销合同。正是在这种合同中,两种学说发生分歧。按单一要件说,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成立,后果由本人承担。按双重要件说,不构成表见代理,适用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其争议焦点在下只有代理人虽有过错但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情况签定的代理合同。
三、支持单一要件说的理由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为,两种学说的争议焦点是,只有在被代理人的过错还不致导致合同无效时,或者说只构成可撤销合同时,是否认定表见代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哪种学说更合理呢?笔者认为,单一要件说更为合理。其理由如下:
(一)从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来讲,单一要件说更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保护交易安全;二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如果仅仅是从保护本人的角度出发,在这种情况下有无权代理制度就足够了。
(二)双重要件说具有制度上的不合理性。双重要件说要求本人有过错,如果本人没有过错其结果是构成无权代理,对于无权代理的合同,合同法赋予了本人追认权,此时的代理合同在本人行使追认权前效力待定,代理合同成为效力待定合同。而第三人由于是受被代理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欺诈签订的合同第三人拥有撤销权,此时代理合同就会成为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合同。这样一来,合同的效力就成了问题。就是说,在表见代理中考虑双重要件会破坏合同法的制度体系。
(三)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单一要件说,且在其49条规定为“有理由相信”,其利便在于能使法官依个案之具体情势灵活作出裁判。【3】这就是说,单一要件说的缺陷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弥补。而且,在越权代理、超期代理中难以考察本人的过错。所以,在中外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表见代理是不考虑本人过错的。这一点是双重要件说难以弥补的缺陷。
(四)有没有折衷学说,外观主义原理的“本人与因”是不是支持双重要件说?
鉴于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各执一端,互相攻讦,有的学者试图修补它们的欠缺,调和它们的分歧,提出了一个折衷方案。该说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把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有过错列入表见代理要件(区别于双重要件说),而把本人与无权代理的发生有关系列入表见代理要件(区别于单一要件说)。有学者认为这是折衷说。【4】
笔者认为,这一学说应属于单一要件说。因为这一学说的关键是不把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有过错列入表见代理要件,这在司法实践中才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有学者提出外观主义理论(亦称法外观理论),为双重要件说提供了理论支持。并提出适用外观主义必须具备的三要件中,本人与因不可或缺。【5】笔者认为外观与因,并不是在表见代理中支持双重要件说。其本人与因和本人过错不是同一概念。相反这一理论更支持单一要件说,因为本人与因并没有强调本人过错,只是说应与本人有关系。
四、单一要件说的完善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各国均为采用单一要件说,但是无论大陆法系的表见代理还是英美法系都采用了严格具体类型的方式。反观我国《合同法》第49条,没有采用严格的具体类型的规定方式,而采用构成要件的方式。但其构成要件过于简单,致使本身只是一种例外的表见代理变得过于宽泛,打破了本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平衡,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6】因而,单一要件说要想在理论上站的住脚必须加以完善。
考虑到我国合同法的现实,笔者认为应该吸纳本人与因的合理要素,以剔除单一要件说的不合理因素,防止表见代理不合理的扩大化,使单一要件说更加完善。

注释:
【1】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
【2】参见奚晓明,《论表见代理》,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3】尹田,《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评析》,载北京大学法学院编:《民事责任与民法典体系》(北大法学文存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6页。
【4、5】王宇华,《重新解读表见代理之要件》,http://www.dffy.com。
【6】陈建梅,《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一点思考—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9条》,载“法律图书馆”网站之“法律论文资料库”,http://www.law-lib.com/lw/。

作者简介:朱永才,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朱晓东,河北经贸大学2004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