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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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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国土资发〔2007〕78号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三、适应工业项目用地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业项目用地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大力推进本地区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一)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衔接。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再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作好工业用地的前期开发,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创造条件。
(三)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及时了解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等,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拟出让地块周边产业布局情况等,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类和产业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块面积、具体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出让方案中确定的产业类型、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要求。
(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六)工业用地出让文件中,应当明确拟出让地块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类型、具体地类等内容。
(七)采取灵活的方式,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既可以确定出让地块面积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先不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招标拍卖挂牌中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然后再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规模、土地使用标准等合理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
(八)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向竞得人、中标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九)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要求、具体地类等内容。加强合同管理,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四、强化执法监察,促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全面落实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政策指导,及时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省级监察机关要把对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日常工作,定期作出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保证执法监察工作的效果。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注意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工业用地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工业用地出让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工业项目通过计划立项、规划定点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对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后擅自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对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特别是在工业用地出让中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继续搞个人审批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有关地方和部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监督。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决定,2007年在全国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专项执法监察。执法监察的重点是,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全面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情况。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的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制订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察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对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的工业用地出让情况逐宗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法监察情况,要在2007年10月底前报送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
附件: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件),认真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31号文件的要求,集中一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通过执法监察,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面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实现工业用地出让全部进入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领导干部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规干预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严肃地查处,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的腐败行为。
二、范围和内容
(一)执法监察的范围:2006年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的情况。重点是:是否按规定公开土地出让信息,特别是是否按规定将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价款及出让结果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是否存在操作程序和操作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3.纠正工业用地出让中存在问题的情况。一是工业用地出让中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问题;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是否存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确定用地单位的问题。二是工业用地出让中是否存在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问题。
三、方法和步骤
本次执法监察分为自查整改、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本执法监察工作方案下发后,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此项工作。本《通知》下发至8月底前,市、县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本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情况逐宗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
(二)重点检查。9月至10月,各省(区、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对市、县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要将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底前分别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
(三)联合检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附表:1.工业用地供应情况一览表
    2.工业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
    3.工业用地出让违纪违法案件统计表




从侯某案看——《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修改的必要性
滑力加

  如果让人们必须从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两个里面选择一个的话,很多人可能会选择严重违法,因为它毕竟不属于犯罪。但是由于我国某些行政法规的滞后,迫使一些“懂法”的人宁可选择犯罪,以求得到刑事处罚。下面这个

真实的案例正好为此提供了佐证。

  2000年4月18日,兰州市临夏县农民訾某(时年20岁)、代某(时年22岁)、侯某(时年17岁)和另一姓侯的人(年龄不详)都在呼和浩特市一个饭馆打工。4月18日晚上,訾某把三个同乡叫到一起说,他以前曾在一个姓陈的开的饭馆里打工,这

个人欠他700多元工钱不给,咱们去他家偷点东西。三个同乡当即表示同意。于是四人来到陈某家,入室盗窃虹美18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厦新超级VCD一台,价值人民币1278元。

  次日,公安机关即侦破此案,除另一姓侯者外,其余三人都被带入了警局,随即被刑事拘留。

  2001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将侯某三人共同盗窃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3月28日,检察机关以三名被告人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出公诉。4月13日,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因侯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建议检察机关撤销对侯某的起诉。当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将侯某移交公安机关,建议作其他处理。

  4月20日,检察机关将另两名被告人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当日开庭,并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訾某、代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除先行羁押的期限,两名犯罪人在宣判后十天就可以获得自由。

  而法院认为不宜作犯罪处理的侯某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2001年5月25日,呼和浩特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侯某劳动教养三年。劳教期间从2000年10月20日起至2003年10月19日止。也就是说,不构成犯罪的侯某还要等两年半才能获得自由。

  这个真实的案例,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为什么同一起案件,构成犯罪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其所受处罚实际上大大低于不构成犯罪且又是未成年人的侯某呢?究其根源,主要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个行政法规自1957年8月1日颁布以来,至今已长达40多年,基本上没有进行修改。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个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

  由于这个规定把劳教期最低定为一年,没有和刑法相衔接,致使行政处罚高于一些轻罪的刑事处罚,更没有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试想在上面的案例中,侯某的心理能平衡吗?能从中真正受到教育吗?

  综上,笔者认为国务院的劳动教养决定的修改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迫切性。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01年10月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城市建设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城市建设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7年1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现将《城市建设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建设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促进城市建设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用户单位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不断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建设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适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行业及使用城建部门供应燃气、热力、自来水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焦炭、电力、煤气、天燃气、液化石油气、沼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沥清等以及载能工质(热水、自来水等)。
本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四条 城市建设节能管理工作由建设部城建管理局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行业节能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主管部门的主管厅(委、局)及重点耗能单位,应当有一位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指定主管的处室负责或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城建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节能技术改造规划及有关规定,指导和管理节能工作,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各地城建节能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计划、经济、统计等部门,加强对城建重点耗能企业的管理,并向省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第六条 城建企业年综合用能折合标准煤5000吨以上(含5000吨)的企业称为城建重点耗能企业,这些企业应当由一位经理(厂长)或总工程师主管节能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能源管理科室和三级节能网。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下的企业,由省市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当地情况,作出规定。
企业能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门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出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措施,并协调整实施,完善节能科学管理,使单位能耗达到或保持先进水平,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七条 城建节能管理工作要实行责任制,建立健全能源管理、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奖励办法等规章制度。节能管理机构应配备有专业知识、有业务能力,热心节能工作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

第三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八条 各地城建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部门的规定做好能源统计工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向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能源统计报表。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统计报表应每半年逐级汇总上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建局一份。
第九条 加强城建行业能源的计量管理工作。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规定,逐步完善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要达到95%,能源计量检测率要达到98%以上,能源计量器具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5%,并搞好计量定级升级工作。
第十条 对重点耗能企业,要进行能量平衡工作,分析能源消耗情况,指导企业节能管理工作,实行综合能耗考核和单项考核制度,并将能耗定额分解到车间(队)班组,建立责任制。
城建企业能耗考核的指标为:
煤气企业(含天然气、液化气):电 度/千立方米、蒸汽
吨/千立方米、标准煤 吨/千立方米、重油 吨/千立方米。
综合能耗:标准煤 吨/千立方米、标准煤 吨/万元产值。
热力企业:蒸汽(热水)标准煤 吨/百万千卡、电 度/百万千卡。
综合能耗:标准煤 吨/万元产值。
自来水企业:电 度/千吨米。
综合能耗:电 度/千吨、电 度/万元产值。
公共交通企业(含地铁、出租汽车):电 度/百公里、单、铰接车汽、柴油 升/百公里。
轮渡汽、柴油 升/千马力小时。
综合能耗:油 升/万人百公里、电 度/万人百公里、油
升/万元产值、电 度/万元产值。
第十一条 主管能源的经理(厂长)或总工程师和节能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系统地学习能源管理基本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建设部负责分期分批组织参加国家举办的重点耗能企业主管能源干部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采用报刊、杂志及举办节约用水、节约用气展览等形式,宣传城市建设节能工作,交流信息。

第四章 城市建设能源供应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建设能源消耗定额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建立科学用能管理体系。省、市主管部门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能耗定额和单项定额进行考核,逐步降低单位能耗。
第十四条 各地城建节能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能耗定额和企业当年生产发展计划,核定计划供能指标,向当地能源供应部门提出计划。
第十五条 地方能源供应部门应根据地方城建部门提出的用能计划,核定供能指标,纳入供应计划,按国家规定价格供应能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用油、用电应按平价供应。
第十六条 要逐步改变城市生活用能燃料结构,大力发展城市煤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煤气发展规划。各地城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煤气发展规划,纳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逐步提高城市煤气普及率。
要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积极回收工矿企业燃气供城市民用。凡在城市附近建设的焦化厂,都应尽可能向城市提供燃气。
第十七条 三北地区居民和公共建筑采暖要利用多种热源,发展城市集中供热。要积极利用工业余热和地热资源,凡城市附近新建的热电厂都应向城市供热。凡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都必须实行连片供热,不准再建分散锅炉房。对现有分散供热的低效锅炉,要逐步淘汰。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用煤气、热力、自来水都应当装表,计量收费,取消包费制和无偿转供。
对工业用煤气、热力、自来水要装表计量,按定额供应,超定额用量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的办法。

第五章 推进技术进步
第十九条 城建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都要采用节能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其能耗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指标。设计单位要严格把关。组织项目审查时,应征求节能管理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制定或修改本行业的设计规范、准则和规定时,必须有节能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大力推进城市建设各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能源转换和利用效率。
新建煤气厂不得采用红旗3号、70型小焦炉和水平炉等国家规定的淘汰沪型。现有小型焦炉在大修时应改为复热式焦炉或逐步大型化,提高装备水平。煤气输配管网的压力级制和布局要经济合理,降低漏失率。大力发展高效、节能型燃烧器具。
供热管网逐步推广直埋式和管中管等节能技术,减少管网热能损失。
大城市公共交通要发展大容量快速轨道交通,提高运力,节约社会用能。现有电车逐步改造为可控硅装置。
用于供水、排水等的水泵、电机要相互匹配,推广应用节能型机泵设备。
推广阳离子乳化沥青的利用技术,废旧道路沥青再生利用。城市垃圾处理要回收废旧物资,搞好余热利用。
第二十一条 城建行业不能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和高耗能设备。现有的淘汰机电产品和高耗能设备,要限期更新、改造,并禁止转移他用。
城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不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城建行业引进技术、设备,能耗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高耗、落后的技术、设备不得引进。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组织部属、地方城建行业科研、教育、设计单位,开发研究城市建设节能先进技术和应用设备,推广节能科技成果,开发节能技术市场,为各城市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城建节能管理部门,应根据行业节能技术政策,编制城市建设节能改造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列入国家和地方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限额以上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审批。
根据国家节能技术政策,要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易于推广的节能示范项目。
第二十五条 城市节能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社会效益大,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小,国家和地方应视情况给予节能拨改贷或贷款补助,并免还本金或减免利息。
第二十六条 节能技术改造所需资金,采取多种渠道解决。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的20%应用于节能措施。
第二十七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工程项目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和扩初设计。工程建设实行承包责任制。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每隔一定时间组织一次城建行业节能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鼓励人民群众参加节能活动的政策,对节约能源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由受益单位根据建议采纳后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议者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城建企业凡符合国家节能条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按国家节约能源奖励的有关规定,提取节约能源奖金。
节能奖金主要用于企业直接节能者和节能管理人员。
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按照《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节约沥青奖励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由于管理不善,违反节能条例有关规定,能源消耗超过定额指标的,不能提取节约能源奖金。并应限期达到考核标准。
企业负责节能管理的领导和管理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对责任人和单位予以罚款。罚款额度由各地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使用城市燃气、热力、自来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和节能有关规定,超过定额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应由城建节能管理部门予以罚款,罚款额度由各地规定。
地方城建部门所收罚款,主要用于城建行业节能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建管理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