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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和田地区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03:2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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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和田地区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6]47号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地区监察局制定的《和田地区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6月30日行署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和田地区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是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本人又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参加由监察局负责统一组织的行政监察活动,或可单独开展各类行政监察活动,行使自身监督权和建议权,但在开展活动时必须保证2人以上,方可开展工作。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程序。
(一)聘任单位向推荐单位发聘请函,提出聘任意向,推荐单位提出人选,其中:
1、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聘任单位分别向地县人大、政协提出,由地县人大、政协职能部门按聘任单位要求分别推荐拟聘人选。
2、聘请工商联成员或个体户代表的,由地、县市统战部、工商局、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按聘任单位有关要求研究,酝酿产生拟聘人选,并向聘任单位推荐。
3、聘请其他人员的,由聘任单位向被聘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由被聘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拟聘人选。
(二)聘任单位向受聘的特邀监察员颁发聘任证书。
(三)特邀监察员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聘任期限。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纪律的特邀监察员,聘任单位应与推荐单位协商后及时予以解聘。
(四)特邀监察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任单位和推荐单位同意后,由聘任单位书面通知特邀监察员和所在单位,并收回聘书。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民族团结,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心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参与讨论研究和起草与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政策,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四)根据监察机关安排和工作需要参加执法监察或案件调查工作;
  (五)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建设和执法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获得有关的书刊、资料;
  (五)参加行政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六)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遵守监察机关的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第九条 聘请特邀监察员,要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或者经由群众推选,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经监察局审定后,颁发聘书。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在其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工作时,由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及根据财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一条 监察局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
  (二)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和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了解、反映他们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监察局或会同其所在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犯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特邀监察员应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县市监察局可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和田地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林部、卫生部、交通部、外贸部、民航总局、铁道部关于严防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联合通知

农林部、卫生部、交通部、外贸部、民航总局、铁道部


农林部、卫生部、交通部、外贸部、民航总局、铁道部关于严防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联合通知


     ((78)农林(牧)第69号 (78)卫防字第855号

   (78)交水运字第1191号 (78)贸会文字第1081号

    (78)民航会文第087号  (78)铁运字第930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广东、广西、山东、新疆、内蒙古、云南省、市、自治区农林(农林、畜牧)、卫生、交通、外贸、民航局,东北铁路运输指挥部,齐齐哈尔、哈尔滨、吉林、沈阳、锦州、北京、上海、南昌、广州、柳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昆明、济南铁路局,各地海关分关,动植物检疫所,卫生检疫所,口岸办公室,总后勤部、公安部、外交部、旅游总局:

  联合国粮农组织亚运区域办事处函称:“据泛美口蹄疫防治中心报告,巴西里约热内芦州第二次爆发非洲猪瘟。”并建议我采取严格的检疫、卫生措施。

  非洲猪瘟是猪的一种急性接触感染病毒性传染病,发病急,死亡率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如传入我国,对养猪业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了严防此病传入我国,特作如下规定,望各部门互相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一、禁止从巴西进口猪。对从巴西境内来的旅客、机务和船舶工作人员(包括外交官员在内)携带的生猪肉、皮、毛等物品,海关应没收销毁或经彻底消毒后方准入境;对邮寄进口的生猪肉、皮、毛等物品,要原包退回。

  二、在入境口岸设置消毒槽,对来自巴西和途径巴西的旅客、机务人员、船员要下机下船需进行鞋底消毒。

  三、不准巴西的船舶、飞机在我国境内随意抛弃拉圾,如有卸下,口岸检疫所与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采取以上措施时,要耐心细致地进行宣传解释工作,处理问题要谨慎,防止造成对外不良政治影响。

 

                         一九七八年七月十八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年来,我行的一些分支机构开办了一种既能在联网储蓄所,又可在自动柜员机和POS机上使用的新型储蓄卡业务。储户凭此卡可办理存取现金、转帐消费、查询余额、修改密码及银行指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它突破了传统的储蓄卡只能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款的局限性,具有使用面广,功能齐全,手续简便等特点,同时又避免了储户透支的风险,一面世就受到了储户和特约商户的普遍欢迎。
为了规范和促进储蓄卡业务的发展,总行在广泛征求各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并经1995年9月22日第八次行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行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总行筹资储蓄部。
开办储蓄卡业务,是适应银行电子化和提高我行储蓄竞争能力的需要。各行应根据内蒙全国建设银行筹资工作会议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力争使储蓄卡业务有一个较快的发展。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5年9月22日第8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银行服务范围,完善储蓄网点功能,向客户提供快捷、准确、方便的服务,以适应银行电子化发展的需要,建设银行特在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开办储蓄卡业务,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卡,是建设银行所属的联网储蓄所(含储蓄专柜、联办所,下同)为储户签发的一种多功能磁卡式活期储蓄存款凭证。储蓄卡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自动转帐、修改密码、查询余额,可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也可在联网储蓄所或装有POS机的非联网储蓄所存取现金。
第三条 储蓄卡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四条 储蓄卡可与活期存折并用。

第二章 储蓄卡的发卡条件
第五条 开办储蓄卡业务,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储蓄业务已实现通存通兑,且通存通兑网点的数量和覆盖面达到相当规模;
二、安装了一定数量的自动柜员机,且实现了联网作业;
三、通存通兑储蓄网点安装了磁条读写器,特约商户处配备了必要的POS机;
四、配备了相应的打卡设备;
五、储蓄卡业务人员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三章 储蓄卡的设计与制作
第六条 储蓄卡由总行统一设计。正面载有:建设银行行名、行徽、卡号、防伪标记、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性别英文缩写、发卡日期。储蓄卡背面有磁条、持卡人签名和发卡行简要说明。
第七条 储蓄卡由总行统一订作,其卡号编排方法、卡面凸印格式及磁条标准,均由总行统一规定。

第四章 储蓄卡的密码
第八条 储蓄卡必须凭密码使用。首次密码由发卡机构的计算机自动生成。持卡人如需修改密码,可随时在自动柜员机上自行办理。
第九条 密码信封为储户领卡时的必配资料,除合法申请人外,任何人不得拆封。如果发现密码信封已被拆封,经办人员应立即注明发现的时间及简要情况,经当班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储蓄卡的密码不可查询。如果储户遗忘密码,应凭储蓄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开户储蓄所申请换卡。凡因储户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储户自负。

第五章 储蓄卡的帐务设置
第十一条 储蓄卡业务部门应根据需要,增设相应的会计科目和登记簿:
一、在“287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核算持卡人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
二、在“050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设“空白储蓄卡”科目,核算空白储蓄卡的领入、发出、结存;并设立“注销储蓄卡”科目,核算制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以及挂失、换卡、销户等收回注销的储蓄卡;
三、在“051有价单证”科目下,设“待发储蓄卡”,核算已制卡写磁的成品卡。每张待发储蓄卡以1元计价核算;
四、设“储蓄卡开销卡登记簿”、“空白储蓄卡登记簿”、“待发储蓄卡登记簿”、“注销储蓄卡登记簿”等四个登记簿。

第六章 储蓄卡的开卡
第十二条 储户申请办理储蓄卡,由联网储蓄所受理。申请时,储户需填写储蓄卡申请表,交纳工本费。储蓄所受理申请后,应打印“储蓄卡领用单”,交储户凭以领取储蓄卡。
第十三条 储蓄卡的打卡,由信用卡部门根据储蓄部门提供的空白储蓄卡和制卡文件集中进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储蓄所应对领用的储蓄卡进行发卡确认。
第十五条 储户到储蓄所领取储蓄卡和密码信封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储蓄卡领用单”,经储蓄所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七章 储蓄卡的使用
第十六条 储蓄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入的现金,以银行核实的金额和时间为准入帐,支取现金的金额和时间,以银行的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 储蓄卡在自动柜员机上自行办理转帐时,其范围仅限于建设银行所属机构其他的存款帐户。
第十八条 储蓄卡在联网储蓄所使用时,应由储户在磁条读器上划卡,并在密码键盘上输入储蓄卡密码。
第十九条 储蓄卡在装有POS机的非联网储蓄所存取款时,储户需先在POS机上划卡,然后输入相应的密码。
第二十条 储蓄卡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须由商户收银员在POS终端机上划卡,输入购物或消费金额,经持卡人确认后,输入密码,并在交易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采取卡、折并用的,办理无折交易达到规定的笔数后,应由储户补登存折。

第八章 储蓄卡的挂失
第二十二条 储蓄卡发生遗失、被盗,储户应持身份证件到原发卡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采取卡、折并用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存折。储蓄卡挂失原存折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卡、折并用的,储蓄卡对应的活期储蓄存折挂失时,储蓄所必须收回储蓄卡。
第二十四条 储蓄卡挂失后,储户要求继续使用储蓄卡,应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第九章 储蓄卡的吞卡、换卡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自动柜员机出现吞卡,由开箱人员每日清理一次,并逐张登记“吞卡记录”。属于储户操作失误被吞的储蓄卡,储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到储蓄所领取(卡、折并用的,还应提供存折,下同)。如属于止付的储蓄卡和长期无人领取的储蓄卡,应作切角处理,送事后监督部门。
第二十六条 储蓄卡因损坏、变型、记录消失或者密码遗忘等原因需要更换时,储户应持储蓄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开卡储蓄所办理换卡手续。换卡时,储户应填写换卡申请表,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储户因故终止使用储蓄卡时,应持储蓄卡到原开卡储蓄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储户结清与储蓄卡对应的活期存折户时,应填写销卡申请表,储蓄所经办员应先补登存折,后办销户、销卡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后监督部门应定期打印“注销储蓄卡登记簿”。对已注销的储蓄卡,要按规定集中销毁。对需要更换储蓄卡的,应及时到制卡部门办理制卡。

第十章 储蓄卡的资金清算
第三十条 储蓄卡的资金清算,包括储蓄所的资金清算和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两部分,分别按储蓄所通存通取和特约商户资金清算办法办理。

第十一章 储蓄卡业务的统计
第三十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储蓄卡业务的发展情况,加强对储蓄卡业务的管理,总行将在有关业务报表中设立相应的储蓄卡业务统计指标,由各行定期填报。
第三十二条 储蓄卡业务的主要统计指标
(一)发卡量;
(二)储蓄卡户数,包括开户数、销户数、结存户数;
(三)储蓄卡的存款余额、交易笔数、交易金额(持卡人用于转帐、消费和其他支付);
(四)开办储蓄卡业务的储蓄所数;
(五)自动柜员机台数;
(六)储蓄卡特约商户数;
(七)商户、储蓄所POS机台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5年9月22日第8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扩大银行服务范围,完善储蓄所功能,向客户提供快捷、准确、方便的服务,以适应银行电子化的需要,建设银行特开办储蓄卡业务。
第二条 储蓄卡是建设银行所属联网储蓄所为储户签发的一种多功能磁卡式活期储蓄存款凭证。储户凭储蓄卡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自动转帐、修改密码、查询余额,可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可在联网储蓄所和装有POS机的非联网储蓄所使用。
第三条 储蓄卡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四条 储蓄卡可与活期存折并用。
第五条 储户需要办理储蓄卡时,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建设银行联网储蓄所,填写“储蓄卡申请表”,交纳工本费。然后按照银行约定的日期,凭“储蓄卡领用单”到原储蓄所领取储蓄卡和密码信封。
第六条 储蓄卡凭密码使用。储蓄卡的首次密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打印在密码信封内,如被拆封,储户有权拒领。储户可随时在自动柜员机上修改密码。储户要牢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如遗忘,可持储蓄卡(采取卡、折并用的储户,还应提供对应的存折,下同)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开户储蓄所办理换卡手续。凡储户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储户自负。
第七条 储户持储蓄卡在联网储蓄所存取款时,应先在磁条读写器上划卡,在密码键盘上输入储蓄卡的密码。储户持储蓄卡在装有POS机的非联网储蓄所存取款时,应先在POS机上划卡,然后输入储蓄卡密码。
第八条 储户在自动柜员机上存款时,不得存入角分币和硬币,所存现金必须放入专用的存款信封内,且不能超过规定的张数,超过的应分次存入。存入的现金,以银行核实的金额和时间为准入帐。办理取款时,应遵循银行规定的面值和限取次数,取款的金额和时间以银行的记录为准。
第九条 储户可在自动柜员机上用储蓄卡将款项自动转到建设银行所属机构的其他存款帐户上。
第十条 储户用储蓄卡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卡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时,应先由商户收银员在POS终端机上划卡,输入购物或消费金额,然后由储户进行金额确认,输入储蓄卡密码,并在打印的POS交易单上签名。
第十一条 卡、折并用的储户,连续使用储蓄卡办理交易达到银行规定的笔数后,应到建设银行所属的联网储蓄所补登存折,否则,储蓄卡将不能继续办理交易。
第十二条 储蓄卡遗失、被窃,储户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开户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向经办储蓄卡的任一联网储蓄所办理口头挂失,但五日内必须到原开户储蓄所办理正式挂失,否则口头挂失失效。办理挂失时,储户应填写挂失申请书,对挂失时的末笔交易存款余额进行确认,交纳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七天后,储户应持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储蓄卡工本费。储蓄卡挂失时,原并用的存折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储户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应按照屏幕提示的步骤操作。如操作不当或密码使用错误时,自动柜员机将会出现吞卡,储户可凭身份证件到储蓄所领取被吞储蓄卡。
第十四条 储蓄卡因损坏、变型、记录消失、密码遗忘等原因需要更换时,储户应持储蓄卡和身份证件到原开卡储蓄所办理换卡手续。办理时,储户应按原户名填写“储蓄卡换(销)卡申请表”,交纳工本费和换卡手续费。
第十五条 储户因故终止使用储蓄卡时,应持储蓄卡到原开户储蓄所办理注销手续。如储户结清与储蓄卡对应的活期存折户,或者活期存折挂失时,储蓄卡也必须同时注销。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