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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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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委办发〔2006〕5号



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8日









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

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

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市、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发〔2005〕46号)文件精神,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良好环境,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现制定如下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评选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3 个;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乡(镇)10个;评选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20名;评选优秀个体工商户2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形成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有一个比较宽松和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3、放宽对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逐年增加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不断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在统筹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措施到位,服务力度较大。

5、取消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成效显著。没有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6、近两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总量大,占GDP比重高,营业收入、交纳税金、就业人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快,排位靠前。

7、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建设规划到位,机构健全,人员落实。

8、无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乡(镇)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良好,依法对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3、无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4、近两年非公有制经济二、三产业的增加值总量大,非公有制经济比重高。

5、非公有制经济管理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工作到位,各类统计报表报送及时。

6、无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三)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评选条件:

1、自觉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2、市场开拓意识强,在企业经营、技术、管理上大胆创新,有比较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

3、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参加职工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健全。

4、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与支持社会公益性事业,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5、连续3年以上担任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职务,企业的营业收入、交纳税金、就业人数连续两年保持较快增长。企业的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税收20万元以上。

(四)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条件:

参照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评选条件执行。年交税额在5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加评选:

1、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2、偷税、抗骗税、逃避银行债务、有不良信誉记录的;

3、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4、拖欠劳动者报酬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1、评选程序

(1)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先进县(区)按评选条件申报,申报表报市有关部门核实盖章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优秀个体工商户由各县(区)政府推荐,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有关程序,将入选名单在《陇南报》公示,最后由市评审委员会审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2)已经省政府表彰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直接纳入表彰。省级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作为市级明星非公有制企业家表彰奖励。

2、具体要求

(1)各县(区)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高度出发,按照评选条件,严格标准,层层把关,优中选优,真正把代表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2)参评的单位、个人要认真填写申报表(表式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附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企业纳税情况,必须出具当地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凭证;安全、环保状况必须由所在县(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优秀个体工商户除填报申报表外,附《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纳税证明、资助社会公益事业证明及个人取得的县(区)级以上荣誉证复印件等。

(3)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附有关证明、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二份,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表彰奖励评选出的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优秀个体工商户由市委、市政府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列支,总额控制在50万元之内。

五、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市发展非公经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局。

各县(区)也要成立评审机构,确定相应的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

近年来,我国已相继加入或批准了一些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地防止和惩处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条约,如1970年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现在,国务院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这类条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等行为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予以惩处;有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任何这类罪行确立管辖权,而不论罪犯是否其本国人、罪行是否发生于其国内。这一旨在对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损害国际关系的国际性犯罪行为,确立普遍管辖权的条款,已成为有关国际条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已经加入或批准的这类条约,要求我们承担上述管辖义务;将要加入或批准的这类条约,也将要求我们承担相应管辖义务。特别是,对于在我境外针对其他国家应受条约保护的对象,犯有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之后,进入我境内的外国人,有义务行使刑事管辖权。
据此,为使我国因加入或批准这类条约而承担的国际义务同国内法的规定有机地衔接起来,在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未作调整之前,国务院认为,有必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某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将视为国内法上的犯罪,在其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上述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7年6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继2001年国务院首次组织全国粮食清仓查库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连续七年组织开展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对改善粮食库存管理、准确掌握库存数量、优化结构和质量、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粮食库存管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个别地区和部分企业对粮食库存管理工作重视不足,管理松懈,粮食库存账实差数大,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隐患,有的甚至出现虚列虚报库存、擅自动用储备粮、违规销售导致粮食库存亏空等违规违法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粮食库存监管,强化责任,完善检查办法,使制定的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的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去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全球性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国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较大。加强对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对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紧紧围绕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核心任务,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既做到政府心中有数,也让群众感到放心。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努力构建责权一致、分工明确、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和长效的监管工作机制,推动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责任,建立粮食库存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做好粮库的仓储管理工作,实现粮食的安全储存,是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实行严格的仓储管理责任制。各地粮食部门要把粮食仓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严格落实粮食仓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要明确各级仓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储粮安全的责任,切实加强储粮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把储粮安全的责任落实到仓到人,坚决杜绝库存粮食结露、发热、霉变、虫害和其他可能导致粮食数量减少、品质劣变等储粮安全问题的发生。

  要根据库存粮食的粮权属性,逐级落实对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把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作为责任目标,全面建立起粮食库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保管人员向仓储企业负责,承储企业向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负责,各级一把手负全责,分管人员承担具体责任”的原则,层层签订粮食库存管理责任状,并将落实责任承诺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中央储备粮和国家临时存储粮(包括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由中储粮总公司负总责,各地分支机构负直接管理责任;各级地方储备粮,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总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自营商品粮,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账实相符情况负全责。上述各类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责任目标,把粮食库存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并强化对下级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各责任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时,要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报主管负责人审阅后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责任制度及时进行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检查走过场,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检查人员故意隐瞒真相、掩盖问题的,要追究检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相关制度,确保粮食库存真实可靠

  近年来检查中发现,少数地区和部分企业粮食库存账实不符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粮食销售出库后,因货款未回笼或坐支销货款,不按照粮食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核减库存;二是历史原因积累的粮食损失、损耗及因灾借粮未核销;三是为体现政策性贷款规模与粮食库存一致,在未实质发生购销活动或贷款未全额用于收购的情况下,在粮食库存统计账上虚列库存;四是执行粮食库存统计制度不规范,储备粮轮换架空、最低收购价粮食拍卖出库未及时核减实物库存;五是个别企业违规销售或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市场投机发生亏空;六是少数中央储备粮未按规定存放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和仓房内。针对上述问题,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查各类虚报库存的行为。严肃重申,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库存统计制度,粮食销售出库后必须当月核减统计账面库存,对粮食损失、损耗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销,严禁在统计账上出现虚数,确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完善检查方式方法,努力推进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科学化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粮食库存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推进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科学化。要前移监督检查关口,采取预防为主的方式,通过检查帮助企业查找管理中的漏洞,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于未然。要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地反映粮食库存的实际情况。在做好常规例行检查的基础上,加大专项检查、突击抽查、不定期随机抽查的力度,必要时通过暗访方式了解粮食库存管理的真实情况。粮食库存检查要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检查力度,当前要重点做好对国有大中型粮库的仓储管理情况、粮食库存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地方储备粮规模落实情况、储备粮轮换及费用补贴管理情况、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和举报查实的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威慑力。在检查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和通报粮食库存管理工作动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措施。检查工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重要检查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政府及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通报,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曝光。

  五、保证人员、经费、措施到位,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检查体系

  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政策性粮食库存规模的扩大,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监督检查任务十分繁重,但在一些地区受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等方面因素影响,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得不够深入、有力,甚至出现监管缺失、工作走过场、推诿责任的现象,导致个别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发现和处理。因此,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健全检查机构,稳定检查队伍,落实工作经费。要选拔骨干力量充实到一线,采取培训、集中学习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检查人员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落实粮食库存检查持证上岗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奠定基础。要将监督检查与粮食调控、质量监管、仓储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建立目标统一、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合力。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