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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当事人陈述的分类/杨亚新

时间:2024-07-06 00:43: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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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当事人陈述的分类

杨亚新


  我国现行诉讼法虽然没有严格规定当事人陈述的种类,但是根据不同的标准,仍可以对当事人陈述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法院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在这里,原告向法院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经法院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法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
  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
  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北安法院 杨亚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十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双方应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委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成。已办理住房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可要求将住房商业贷款余额转换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资金规模编制贷款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下达。贷款申请实行轮候制,贷款计划用完为止。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连续二年以上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良好信用、偿还能力;
  (三)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
  (四)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款的30%,自建住房具有50%的自筹资金;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没有需要偿清的债务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潜在风险。
  第七条 职工不能同时办理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首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方能办理第二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提供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职职工。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在下列"可贷额度"和"最高限度"内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及偿还能力确定。
  (一)可贷额度:借款人(含夫妻双方)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
  (二)最高限额:最多不得超过住房总价款的70%,城区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下同),县、市在10万元以内。
  第十条 贷款期限:1-20年。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可以一次或多次提前偿还贷款。

                  第五章 贷款审批

  第十四条 具备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四)购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六)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具备评估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委托银行要一次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个工作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贷款的职工。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按《法人内部授权书》的授权,根据权限划分组成各级贷款审批委员会,实行集体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的借款申请,借款人必须办理贷款抵(质)押登记手续和住房保险手续,在办理本项借款过程中所发生的住房评估、抵(质)押登记及保险等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可以选择以下担保形式:
  (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购房必须用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抵押。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及住房公积金进行质押。
  (三)保证担保。保证人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
  在贷款期间,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借款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第二十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质)押时,应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人处开立有存款账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在贷款人处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变更保证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意用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必须签订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在借款人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不能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  保险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房产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借款人需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其保险额与贷款金额相等,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房屋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而借款人又未能提供新的保证或新抵(质)押物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或逾期未偿还本息,贷款人分别对挪用部分、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重新计收利息、计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处理抵押物及质押物。处理抵押物及质押物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的部分,处理抵押物及质押物所得价款结清贷款本息有多余的,多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质押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十堰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商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伴随着司法制度的健全而依法设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钟之一,肩负着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主要职责。是一支由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在维护法庭秩序、协助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处置突发事件等过程中,往往冲锋在最困难,最危险的第一线。从而近几年出现了很多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事件,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因公伤亡事件居高不下。下面笔者谈一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的看法。
司法警察因公伤亡事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方面
一是部分群众个人整体素质低,法制意识淡薄,公民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普法教育工作任重道远。特别是身处偏远农村的债务人无视法律,法律意识淡薄,不但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故意抗拒法院的执行活动,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围攻殴打执行干警。
二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利益群体多元化,贫富差距拉大,社会治安形势愈趋复杂,刑事犯罪的暴力化倾向日趋突出,涉枪、涉爆、涉毒等严重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使执勤司法警察遭到暴力袭击伤亡的情况不断发生,给一线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和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威胁。
三是一些地方的法院经费保障困难,司法警察装备和训练经费难以落实。目前相当多的基层法警大队受到地方经济和财政条件的影响和限制,司法警察缺乏必要的警械据、防护装备。
(二)、自身方面
一是部分领导和基层司法警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警惕性不高,缺乏必要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从而受到携带枪支、刀具的犯罪分子的伤害。
二是在处置严重暴力抗法或突发事件时,决策、组织、指挥失误。处突预案形同虚设,方案考虑不周或信息不灵,对敌情不明,仓促应战,以无备之己,对付有备之彼;或是协调不力,相互间配合不好,策应不及时,造成司法警察不必要的伤亡。
三是在实践中,对司法警察职能认识上存在偏差,过多的强调司法警察的制敌功能,忽略了“盾牌”自身的安全,各级法院对武器管理过于严格,从而在一线司法警察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出现犯罪分子有枪,司法警察无枪的情形。许多情况下司法警察面临战时没有携带警械、武器,双方力量悬殊太大。发生司法警察伤亡事件后,整理其正面典型事迹多,总结反思问题少。
四是在文明办案倡导下的执法误区。近年来,随着文明办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倡导,加之受申诉、信访率的考核,使法院干警执法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情况之下任由暴力抗法者肆无忌惮,且对这样的行为还予以大力的宣扬。如果司法警察面对袭击而行使防卫导致对方受伤,或者更严重的后果,哪么司法警察可能面临着停职检查、接受调查、悔过报告等一系列令人心寒的历程。
保障司法警察人身安全谈一些想法:
(一)、教育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和守法意识。
(二)、对司法警察合法权益给予立法保障。要尽力给司法警察正当执法活动提供应有的保障,提供足够的支持,特别是对于司法警察的合法权益给予立法保障。目前倡导人性化执法只代表手段,并不意味着降低法律的标准和强度,弱化法律的刚性和强制力,不意味着司法警察在遇到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时该放弃正当的防卫权利。
(三)、司法警察自身要提高实战能力。要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训练,提高实战应对能力。加强执法的规范化,公正执法,正确执法,强调司法警察的自我保护。在教育、训练、装备、抚恤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司法警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司法警察因公伤亡的发生。要建立和落实警务行动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领导和管理上的原因,导致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伤亡的,应该严格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加大投入,为一线司法警察警务保障提供充分的防护屏障。配发防刺服、防护头盔、网枪等必备的警械和防护装备。改善通讯系统和交通工具条件,提高内部通讯效率,确保在互通情况和互相支援时发挥作用,适应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减少一线司法警察处于危险境地的可能。因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只有少数法庭配备了一名司法警察,多数没有法警,所以建议只有一名司法警察的基层法庭,在日常工作中为司法警察应配发武器,只有这样才能为一线法警提供充分的防护屏障。
以上是我的不成熟看法,有不当之处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