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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和《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6:5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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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和《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和《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28日,煤炭工业部

通知
各煤管局、直管矿务局(公司),装备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在京公司:
为了加强对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结合煤炭行业养老保险的特点,部制定了《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并经财政部审核同意,现予发布施行,原《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二、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三、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四、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


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或有关部门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 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执行,并定期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务部门审核,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执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由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从地方划转回的合同制职工养老金、滞纳金及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提出,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煤管局和直管局(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在财政部批准的总比例范围内分解下达。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局(公司)根据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比例分别核定,并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备案。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提出,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比例,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根据部级统筹项目的平均水平统一确定。
各省(区)煤管局省级统筹项目的统筹调剂比例,由各省(区)煤管局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金实行全额缴拨;上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基本养老保险金调剂实行差额缴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专户。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收款凭证,按支出的第一顺序,逐月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收支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银行进帐通知单和收款凭证入帐。
第十七条 上缴调剂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缴纳的全额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首先根据月调剂金上缴计划,将调剂金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按规定全额支付离退休费用。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直接或变相提取管理费。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离退休金发放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依据离退休金发放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抚恤救济费发放表、丧葬补助费发放表支付有关款项。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企业结余和个人帐户结余。企业应按以支定收的原则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条件好的单位可以略有结余。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备付金,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两个月备付金的数额,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核定。
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 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应收款等。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 应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应付款。应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应付款,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上级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需报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复,批复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经常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上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经常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 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做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 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执行《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 各省(区)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省(区)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分为三级,即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一级)、省煤管局社会保险机构(二级)和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级),直管矿务局是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直属的三级核算机构。矿区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进行会计核算。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如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402 利息收入
101 现 金 404 转移收入
102 银行存款 405 财政补贴收入
103 财政专户存款 407 上级补助收入
104 应收款 408 下级上解收入
111 债券投资 409 其他收入
(二)负债类 431 离退休金支出
201 应付款 433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434 抚恤救济支出
(三)基金类 435 管理费用
301 基本养老基金 436 转移支出
437 补助下级支出
(四)收支类 438 上解上级支出
401 基本养老金收入 439 其他支出
附注:
经办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增设“30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41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1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4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31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42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2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5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以及其他相应的收支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收到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
2、收到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3、支付基本养老基金各项支出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5、养老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财政专户的存款。
2、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从财政专户存款中划入银行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4号科目 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2、应收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金。
2、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券的期限和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科目 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所发生的应付款项。
2、发生应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 基本养老基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期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离退休金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3、本科目余额为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基本养老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收入。
2、本科目应设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规定比例记入的部分。
“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指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的部分。
3、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2)收到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3)收到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金时,按规定分别记入“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和“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基本养老金收入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2、购买的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的结息通知单时,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利息收入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转移收入
1、本科目核算异地职工调入本地而转来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等。
2、收到异地职工调入转来的养老保险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转移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405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的补贴。
2、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财政补贴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助的养老保险基金。
2、收到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上级补助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8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
1、本科目核算实际收到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交的养老保险基金。
2、收到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交的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下级上解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解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
2、收到滞纳金收入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1号科目 离退休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以及各种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
2、支出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将上述费用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3号科目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2、支付死亡丧葬补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丧葬补助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4号科目 抚恤救济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
2、支付抚恤救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抚恤救济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5号科目 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核准数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用。
2、提取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6号科目 转移支出
1、本科目核算职工调出本地而转出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等。
2、调出职工转出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转移支出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7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拨给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
2、下拨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下拨下级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属接受补助单位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8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调剂使用的养老保险基金。
2、上解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上解上级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9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合理有效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级拨入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编制和执行各项财务计划,妥善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如实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状况,充分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发挥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采用核定收支、定额拨付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收支平衡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人数和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二)统筹兼顾、重点安排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正确处理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分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三)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原则。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
第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度本单位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支出预测,编制预算草案。
第九条 编制预算草案时,要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经费预算草案,报上级社保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上级社保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上级社保部门审核的预算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社保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上级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经费收入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入包括管理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管理费收入是指经财政部核定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费用。
利息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助的管理费。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单独建帐,与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四章 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主要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养老保险业务以及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补助下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人员经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个人方面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
工资是指职务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等。
补助工资是指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津贴、奖金等。
职工福利费是指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补助费用。
劳动保险费是指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公用经费是指社保经办机构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
公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等费用。
设备购置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购置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公用设备、车辆等的购置费。
修缮费是指社保经办机构用于维修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所需的费用。
业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完成业务工作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三)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管理费。
(四)其他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扣除过失人的赔款后所需支付的罚款等。
第十六条 人员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人数,参照本行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核定。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制定或擅自提高标准。
第十七条 公用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工作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是指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从经费中划出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银行开设独立的经费收支帐户。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

第五章 经费结余分配和基金
第二十一条 经费结余是指社保经办机构经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 经费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基金是指各种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占用的经费。
使用专项经费完成项目后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产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暂付款及固定资产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现金及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或分次核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各种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有关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报废时取得的收入大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收入;小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应作其他收入。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各种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第七章 经费决算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包括经费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支情况、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作财务分析,并向上级社保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预算年度终了后,按上级社保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需报经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复,批复后年度财务报告为经费决算。
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对下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防贪污占用,挥霍浪费,并主动接受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单位制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社保机构。
三、社保机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社保机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社保机构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社保机构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保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保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保机构编制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01 现 金
102 银行存款 四、收支类
103 财政专户存款 401 经费收入
105 暂付款 402 利息收入
111 固定资产 404 上级补助收入
(二)负债类 407 其他收入
203 暂收款 411 人员经费支出
412 公用经费支出
(三)基金类 413 补助下级支出
301 经费结余 415 专项经费支出
302 固定资产基金 416 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费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保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在银行的存款。
2、收到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3、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社保机构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
2、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存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收入”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从财政专户存款中划入银行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保机构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5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2、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按规定用专项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
社保机构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社保机构购买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如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同时借记“专项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用职工福利基金购置的,同时借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固定资产报经批准报废清理或转让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专项经费购置的,同时清理变价收入或转让收入,记入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费用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如为职工福利基金购置的,其转让收入和清理费用及清理变价收入等应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收列支,发生的转让收入和清理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发生的清理支出,借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种类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算。
第203号科目 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收支过程中所发生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表。
第301号科目 经费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期末,应将各项收入帐户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帐户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科目。
3、本科目年末余额为历年滚存的经费结余。
第302号科目 固定资产基金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购置的固定资产。
2、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专项经费购置的,同时,借记“专项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职工福利基金购置的,借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或转让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401号科目 经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从所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经费收入或财政按预算拨入的经费。
2、按规定从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预算拨入的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经费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2、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的计息通知单时,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利息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上级社保机构补助的经费。
2、收到上级社保机构下拨的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上级补助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的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等。
2、收到滞纳金等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其他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人员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用于个人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
2、发生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费用等项经费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2号科目 公用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项开支。
2、发生各项公务经费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3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给予所属机构的经费补助。
2、拨给下级社保机构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所属社保机构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5号科目 专项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经财政部门专项批准使用的经费发生的支出。
2、用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或进行工程建设等项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按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6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发生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应由社保机构承担的开支,如罚款等。
2、发生费用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建章立制典型推介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建章立制典型推介活动的通知

安监管司政法函字[2003]9号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各有关单位、企业(集团):

为实现今年初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的为实现《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使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目标,促进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化,国家局政策法规司定于2003年5月1日至10月30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建章立制典型推介活动。请结合《安全生产法》的实施认真组织。

附件: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建章立制典型推介活动的说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管理

建章立制典型推介活动的说明

此次活动采取征稿评选竞赛的方式,具有要求如下:

一、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征集按照《安全生产法》制定和修订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资料。其内容包括:

(一)部门、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可选多项,不受文字限制):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职能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3、车间班组与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绩效挂钩与考核激励制度;

6、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危险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9、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10、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紧急救援制度;

13、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14、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二)活动参与单位可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法、措施的实践,同时附有关介绍性(或体会性、经验性、探讨性)文章,字数在3000字以内;也可以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防范事故的实际效果、存在的问题等撰写文章。

二、截稿的日期为10月30日,征稿截止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征集的规章制度进行评选,并在《劳动保护》杂志2003年12期公布结果。评选出的优秀规章制度,编入《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丛书》(暂定名)。

三、本次活动将评选出一、二、三等奖,颁发奖牌和奖金;一等奖5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10名,奖金800元;三等奖50名,奖金500元;优秀奖100名,奖励2004年《劳动保护》杂志一套。

四、本次活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期刊《劳动保护》杂志社承办,活动办公室设在《劳动保护》杂志社。

五、来稿请寄电子版软盘并附打印稿,如有企业规章制度汇编,可直接寄规章制度汇编。来稿请于10月30日之前邮寄或者传真、发电子邮件至《劳动保护》杂志社,并请注明单位、单位负责人姓名、作者及联系方式。

电话:010—64961758 010—64965727

传真:010—64961758

联系人:李志华 袁春贤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号 劳动保护杂志社

邮政编码:100029

电子信箱:ldbh@263.net

ldbh@sina.com

 

国务院关于编制199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编制199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6年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的第一年。编制和执行好1996年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对于完成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九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创造一个良好的开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特做出如下通知:
一、编制1996年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编制1996年预算,必须认真贯彻《建议》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任务和要求。《建议》提出,“九五”期间要以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基本消除财政赤字,控制债务规模。要运用预算、税收手段,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通过深化改
革,健全财政职能,加强税收征管,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振兴国家财政,以解决国家财力严重不足,宏观调控能力减弱的问题。这是“九五”期间以致今后15年财政工作的奋斗目标和方向。各级政府和财政、税务等部门都必须明确
自己肩负的艰巨任务,在编制1996年预算和今后的财政、税收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建议》的精神。
编制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指导方针;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继续完善财税改革,强化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坚持量入为出,从严控制财政支
出,反对各种铺张浪费,从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采取措施,努力压缩财政赤字。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编制1996年预算必须体现以下基本要求:
(一)通过调整政策和加强征管,使财政收入增长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使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比上年有所提高;
(二)控制财政支出规模,调整支出结构,实行有保有压,财政支出的增幅要低于收入增幅两个百分点;
(三)通过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确保中央财政赤字低于上年,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当年要做到收支平衡。
二、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有利条件和可能出现的困难,把预算编制得扎实、可靠 1994年开始实行的财税体制改革,调整了财政分配关系,减少了收入流失,促进了财政收入的增长,为编制1996年预算创造了比较有利的宏观环境。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将进一步
深化,经济总量平衡状况将进一步改善,物价涨幅将有明显回落,外贸进出口仍将稳定发展,整个宏观经济环境将更加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将对某些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停止执行一些到期的减免税政策,这将为财政收入的增长,提供良好的基础。但同
时也要看到,目前国家财政仍很困难,中央财政赤字过多,债务规模过大,资金需求与供给的矛盾仍很尖锐;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还需要一个过程,有些政策调整需要在两三年以后才能收到实际效果,财政平衡的任务非常艰巨。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牢牢把握经济发展的
大局,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有利条件和可能出现的困难,坚持发展速度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正确处理收入分配中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财政部门要根据“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的原则,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并作出精心安排;各方面也要充分体谅财政的困难,支持和关心财政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方面要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共同把1996年预算编制好。
三、积极稳妥地安排好1996年收入预算
多年来,财政收入的增长一直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下降,这是造成我国财政困难的一个基本原因。为了扭转这种状况,国务院决定1996年在税收政策上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适当降低关税税率的基础上,清理进口税收减免。取消一批税收优惠政策,以扩大税源基础。
(二)对国务院批准实行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在1995年年底到期后,1996年原则上要取消,消费税、增值税一律不得减免,确有困难的,由财政适当增加拨款给予扶持。
(三)降低出口退税率,并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办法,解决征少退多的问题,堵塞收入流失。
同时,要严肃税收法纪,强化税收征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和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绝不能自立章法,各行其是,绝不能擅自决定减税、免税、缓交税或改变税率。要加大打击偷漏税和骗税的力度,严厉打击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和买卖假发票等违
法行为。在调整政策、强化征管的基础上,按照明年的经济发展目标和有关政策测算,凡是应征收的各项财政收入,都要列入明年预算,不得少列或不列,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实现财政收入特别是“两税”(消费税、增值税)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同步增长。
四、控制支出规模,调整支出结构,保证重点需要
近几年,全国财政支出增长过猛,平均高于财政收入增长两个百分点,这是造成财政赤字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支出增长结构也不尽合理,该保的重点支出与各方面需求尚有不少差距,该控制的支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1996年的支出预算,一定要认真贯彻有保有压的方针,努力做
到支出增长幅度低于收入增长幅度两个百分点。
1996年中央本级财政支出的安排,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对支农、扶贫、科技和教育等项重点支出,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安排。
(二)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正常工资晋档、升级和军队、武警正常工资晋档、升级以及适当提高战士伙食费标准等所需的经费。
(三)对国务院已确定的某些专项开支,要列入1996年预算。
(四)除上述项目外,中央级其他各项支出都要维持1995年的开支水平,有的还将作适当压缩。
1996年地方的支出预算,也要比照上述中央财政支出安排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允许打预算赤字。同时,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解决拖欠工资和某些历史遗留问题和挂帐。为了解决预算执行中一些预想不到的开支和某些特殊的专项开支,各级政府在预算中可以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适当增加一些预备费。
控制财政支出,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各部门共同的责任。1996年中央财政支出除少数重点项目外,基本上维持1995年的水平,可能会给各部门带来一些困难。对因物价上涨和事业发展而带来的增支因素,各部门要制定可操作的具体措施,立足于内部消化,防止由于配
套措施跟不上,留下硬缺口或挤占、挪用以至挂帐,给今后的财政预算增加负担。各部门在紧缩预算支出的前提下,要按统一规定统筹安排预算外财力,不得采取扩大收费、乱摊派等错误做法弥补经费不足。
五、圆满完成1995年预算,为编制1996年预算奠定良好的基础
1995年预算能否圆满完成,对编制好1996年预算关系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年前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切实抓好增收节支,确保各项预算任务的完成。
为此,国务院要求:
(一)认真执行有关税收的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特别要抓好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入库,确保“两税”任务完成。完成进度慢的地区,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国税局的工作,帮助解决征管中的困难和问题,把收入抓上去;完成进度快的地区,要力争多超
收一些,不能有税不收或缓收。要抓好清交企业拖欠税款工作,对拒不交税的企业,银行要协助税务部门扣款补税。要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重点做好出口货物的报关查验和审价工作,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和企业亏损补贴的管理,对企业违反规定,滥发奖金、补贴或随意扩大固定资产投资的,不得列入企业成本,以严肃财经纪律,防止收入流失。

(三)对预算收入退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或授权,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从国库中冲退库款,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将预算内收入擅自转移到预算外,违者要严肃处理。
(四)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年前,除救灾等特殊支出外,不得再追加新的支出。收入完成差的地区,要适当调整支出预算,防止出现赤字。
(五)切实整顿和加强各项预算外资金管理,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堵塞漏洞。
通过以上措施,1995年收入预算要力争超额完成,支出预算要力求节减,财政赤字要比预算确定的数额有所减少,为“九五”第一年的财政工作提供一个较好的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上述要求,立即布置,着手编制1996年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于1995年年底前将本地区的预算(草案)报财政部,报出前须经省级政府审核。财政部要于1996年1月底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和汇总的地方
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



199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