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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党玉龙

时间:2024-07-22 08:3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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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新乡市公安局通信科 微软MCSE系统工程师:党玉龙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Internet(国际互联网,简称因特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黑暗的一面,计算机网络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2000年4月,美国航天航空局声称其计算机系统被一个少年入侵(1);2001年7月20日,美国白宫网站遭到黑客成功攻击(2);美国国防部网站每天都遭到黑客袭击(3);在2001年4月份,中国网站遭受黑客攻击数百起,政府网站占12% (4);而2003年3月开始的美伊战争更是引发黑客攻击浪潮,美国网站每天遭袭2500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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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诺方信业网站:http://www.netfront.com.cn/attention/
hacker/200107/20010706_02.htm
(2)新浪科技网站:http://tech.sina.com.cn/i/w/2001-07-23
/77094.shtml
(3)中国日报网站:http://tech.sina.com.cn/i/w/67375.shtml
(4)中新网:http://news.sohu.com/40/20/news145062040.shtml
(5)中新网:http://www.csdn.net/news/newstopic/10/10285.shtml


一、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概述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就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广泛建立和运用,一些特殊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日益成为国家和社会中财富、信息集中的要害部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正因为如此,这些系统就成为罪犯攻击的目标。这些信息系统一旦成为犯罪对象而被非法侵入,就可能导致其中的重要数据遭到破坏,或者某些重要、敏感的信息被泄露,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等。因而论者认为,我国刑法制定该罪既能保障国家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完整性、保密性,又能震慑、防止行为人将犯罪行为延伸为窃取国家机密、泄漏国家机密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随着黑客技术的发展和黑客的增多,以最近的2002年为例,全年共发现了57977次明显的数字攻击,这是有数字记录以来攻击次数最多的一年。 并且,黑客攻击事件仍在以每年64%的速度增加!(1)出现这种系统攻击现象的原因在于计算机系统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处理系统,所有的计算机安全系统都是基于一定数学算法来建立的,因此从理论上分析,任何一个计算机系统只要同外界相联系,那么他就有可能被网上的其他人员查找到其系统的漏洞或破解开其系统密码,其他的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甚至万年之久。但是,事实上,随着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快速发展及CPU运算速度的加快,用“以其人之道、还至其人之身”的做法,即以计算机破解软件实现密码的快速穷举或字典列举等方法,来破解密码或查找系统漏洞已经成为变得容易并常有的事情了。现在,我们从理论上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一犯罪类型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对于其正确认定和合理量刑已变得非常重要。
二、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特征
(一) 犯罪的客体特征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此处所指安全就是指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和保密性。随着计算机在我国的日益普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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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信息安全网:http://www.jiangmin.com/exec/news_sys/
news/jiangmin/networksafe/syssafty/2002122411340.htm 及 日经BP社http://www.zl-net.com/commandsite/aqxw/xw/aqxw09.htm



各种国家事务秘密、国防建设秘密以及尖端科学技术秘密越来越多地保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或者说以计算机存储数据的方式出现。因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于国家重要部门和重要事务的影响越来越大,尽管这些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可能未受损失,但只要泄密,就构成了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涉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那么什么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呢?根据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 ,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注意,这里的网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规定,还应包括互联网。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具体而言,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因而非法侵入其他计算机系统的,不构成本罪,但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 犯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这里应当有以下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1、“非法”囊括的内容
非法,在本罪中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违反上述条例、决定、规定均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2、“侵入”一词的含义
"侵入",就是没有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合法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例如,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令或者许可证明,随后,冒充合法用户,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此处"侵入"不包括对自然环境的侵入,如非法进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机房、终端操作室等。同时应当指出,虽然纯过失的侵入行为也是大量存在的,但更多的"侵入"行为通常是预备行为,是为着手犯罪制造条件的,由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特殊重要性,刑法把"侵入"行为本身规定为犯罪,而不以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构成要件。
至于“侵入”的方式,共有1000多种,我们在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三) 犯罪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包括在境外对我国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入侵的外国人。当然,在实践中,本罪的主体一般是具有相当水平的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或精通C语言的程序员以及一些对入侵计算机系统感兴趣的电脑爱好者。
在这里,值得注意是,单位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现行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某种犯罪的,单位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我国现行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并未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应当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本罪并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一些学者主张将单位纳入该罪的主体,这种说法不无道理。单位在计算机普及程度将来有极大提高后肯定会大量出现,甚至国家也将逐渐成为该类犯罪的主体。据美国《华盛顿邮报》2003年2月7日报道,美国总统布什已经下令政府官员拟定针对伊拉克计算机系统的网络战作战指南,一旦网络战打响,美军士兵将可以坐在计算机终端前悄然入侵敌方计算机系统、关闭敌方雷达、导致敌方电力设施瘫痪以及中断敌方电话通信等。(1) 所以说,单位犯罪的出现和刑法将单位收纳为本罪的主体在本罪的实际发展和法律惩治过程中都将是必然的。
(四) 犯罪的主观特征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后果,而这种结果是自己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其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好奇、炫耀、泄愤、报复、消遣等等,这些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由于过失而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犯罪。
这里,论者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特别注意:
1、 过失能否构成本罪
其实,本罪的争论焦点之一,就是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由于想到这些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定会很安全,而轻信不能侵入这些系统而实施的侵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总领馆成员人数问题达成谅解的换文

中国政府 越南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总领馆成员人数问题达成谅解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3年6月1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1日)
             (一)中方去照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就双方总领事馆成员人数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成员人数分别以九名为限,其中领事官员不得超过五名。以后如有必要,可由两国政府协商修改。
  上述谅解如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荣幸地通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收到外交部第(93)部领一字第70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所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于北京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4〕40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文山州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文山州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水电开发建设进程,规范水电开发建设市场,科学合理有效利用水能资源,避免浪费水能资源和无序破坏性开发,确保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电建设的合理开发,加快培育以水电为主的地方电力支柱产业,适应全州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的需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电开发建设包括水电站和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输变工程项目的新建、改造、扩建、重建等。
第三条 凡在文山州境内进行水电开发建设,不论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合作形式和规模大小,都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开发建设水电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开发的原则。全面开放全州水电开发建设市场,扩大对外合作交流,积极引进州内外资金和技术,扩大建设规模,加快开发进程。
(二)坚持依法开发,统一规划,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水资源的可承载能力,认真做好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流域规划,通过科学布局,实施“流域、梯级、综合、滚动”的开发方针,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开发、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治理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高度统一。
(三)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按照市场运作和有序竞争的要求,打破垄断和地方保护,改革水电投融资体制,积极鼓励国家、集体、个体以独资、合资、股份等多种形式进行水电开发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办电的积极性。
(四)坚持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发境内的水能资源,要优先满足州内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的需要,同时,保护开发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水务部门)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流域规划,依法管理全州的水能资源。水能资源的开发,由州水务部门依法按规划进行审批。
水能资源的开发权一经审批确定,开发业主在三个月内不做前期工作,半年内不提交项目建议书的,将收回确定的项目开发权。
第六条 凡在全州境内开发建设水电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即开发建设程序按以下几个阶段进行:流域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业主招标投标;技施设计;开工报告;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工程后评价等。
第七条 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实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制度。根据审批权限和事管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技术审查由水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由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项目技改由经贸部门负责,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由安监部门负责。
第八条 水务、发展计划、经贸等有关部门对符合规定程序上报的建设项目要本着认真负责、高效服务的原则,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和审批,特殊情况可按规定时限适当延长。若因玩忽职守,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项目审查和审批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未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的水电开发项目一律视为程序不合法,擅自动工建设造成资源浪费,破坏生态,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项目业主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批准后,若方案或重大设计发生变更或修改,须按程序报经原审查部门复审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开展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根据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业发展布局,流域资源规划,负荷市场需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否则,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查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文本和批复。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3.水资源论证报告;
4.土地选址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评审意见;
5.征占用林地林业勘测报告;
6.地震评价报告;
7.安全评价报告;
8.招投标说明书;
9.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十三条 水电开发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审查审批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水电开发建设过程中,项目业主必须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按月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管理、投资完成等情况,否则,在竣工验收时视为资料不全。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时,项目业主必须首先提交竣工报告、审计报告及其结论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对工程进行总体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完整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2.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3.工程监理工作报告;
4.工程试运行报告;
5.工程财务决算报告;
6.工程审计报告。
以上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组织验收。
工程经竣工验收投产后,经1至2年的生产经营,须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一次系统的后评价。
第十六条 各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积极主动地为项目业主解决问题,提供优质服务。对玩忽职守,刁难、干涉投资业主正常的建设经营活动,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州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