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时间:2024-07-01 16:33: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国办发(200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9年国务院决定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这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部分职责尚需进一步明确,协调机制和自身体系建设有待完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对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进行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实际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上述职责,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做出具体规定。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资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工作中听取地方相关部门的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杜绝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努力提高执法效率。具体办法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当地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为保证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协助地方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情况;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检查的情况,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立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调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在监察任务繁重的地区适当增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福建5省(自治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区域性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承担与其行使权力相对应的行政责任,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等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煤矿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措施,促进煤矿安全局面的根本好转。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一月四日

资料来源: 《国务院公报》2004年12月20日第35号



广州市征收零散新建扩建住宅单位的教育设施配套费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征收零散新建扩建住宅单位的教育设施配套费的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87]56号文《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基础教育设施的几项决定》中对零散新建、扩建住宅征收教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除外资企业和私人建房外,凡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本市区的零散新建、扩建住宅的单位,均应缴交教育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教育设施配套费由广州市建设银行在建房单位首次提款中,按照项目中标合约的总造价一次计征5%(如属综合楼宇按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计算)。建房单位缴款后,应及时将缴款凭证送广州市教育局备案。
交纳的教育设施配套费,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四条 教育设施配套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受市财政局监督。资金使用由广州市教育局调节,用于建房所在地的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舍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教育设施配套费的,需报经广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 建房单位应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费而不缴纳的,当地教育部门不予安排在新建、扩建住宅中落户的适龄入学子女的学位。
第七条 凡使用教育设施配套费,应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广州市教育局负责汇总、编造计划,经广州市教育委员会和广州市计划委员会核定,方为合法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授权广州市教育局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1988年3月21日

转发无锡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无锡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4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

意见的实施细则

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

(2010年4月)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的意见》(锡政发〔2009〕257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主辅分离是指企业将经营范围中的原材料采购、物流运输、科技研发、贸易营销、设计策划、配套服务等非核心的、辅助性的业务从其主营业务中分离出来。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所有工业、商贸和农业企业,其物流、运输、仓储、配送、销售、科研、设计、咨询、配套、租赁等辅助业务均可从其主业中剥离,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

第四条 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主辅分离工作;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和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主辅分离工作。

各市(县)、区成立的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主辅分离的相关工作。

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企业主辅分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主辅分离企业新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其营业收入从原企业的主营收入中分离出来后独立核算、单独开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新设企业为其原企业提供服务时,由原企业支付酬劳,新设企业开具服务发票。

主辅分离企业实行业务分离的,要根据税法规定严格区分兼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兼营业务要单独建账,依法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建立主辅分离工作例会、情况报送和情况通报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中旬召开一次情况汇总分析会议,汇总全市主辅分离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共性问题,解决企业具体困难。会议由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和各地区主辅分离工作联络员参加,市其他相关部门也可参加。

(二)情况报送制度。每月各地区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将主辅分离工作的推进情况、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报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情况通报制度。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全市主辅分离工作情况,加强对典型企业、分离形式、分离内容、创新举措等先进经验的总结交流。

第七条 主辅分离企业应当根据《意见》及本实施细则,结合企业发展及经营实际,制订主辅分离具体方案,向所在地区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附件1《无锡市企业主辅分离备案登记表》等)。

第八条 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企业的主辅分离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交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有关成员单位及申请企业。

第九条 经审核批准的主辅分离企业,由各对口主管部门帮助企业细化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分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快工商登记、房产转移、税务账户开设等的审批程序,确保新分离的企业尽快开展业务。主辅分离企业要及时向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企业主辅分离月度情况统计表》(附件2)。

第十条 主辅分离后新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按年度提出补助申请。企业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等材料报至所在地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经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给予补助。

经批准给予补助的主辅分离企业,凭补助申请审批表直接向企业所在地财政申请补助,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兑现补助资金。市财政将市留成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结算给企业所在地财政。

补助享受时段自新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2个月计作1年。2010年认定为主辅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60%,第三年补助30%;2011年认定为主辅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60%,第二年补助30%;2012年认定为主辅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30%。

第十一条 各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应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对于分离发展的重点企业的补助与扶持,充分发挥政策和资金引导作用,扶持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第十二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相关扶持政策申请条件的,可分财政、税收、房产、土地等内容分别向企业所在地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附件3:《无锡市企业主辅分离扶持政策申报表》、附件4:《无锡市企业主辅分离扶持政策汇总表》等),经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对经审核批准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各成员单位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各地区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要做好跟踪、推进、帮扶工作。

第十三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认定为困难企业(困难企业的认定按《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52号)执行的,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其自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设立之初的3年内给予免征。

第十四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从事研发、设计、创意等高技术、知识含量业务的,可按有关规定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可优先认定为省、市级重点物流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经批准的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偿付其他运输企业、仓储合作方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计算缴纳营业税。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可申请货运自开票纳税人。

第十七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子公司,其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可采取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需要建造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在符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优先供应其所需用地。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不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情况下,经市发改委立项审批,可直接利用原有土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第二十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可优先认定为省、市级重点物流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经批准的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偿付其他运输企业、仓储合作方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计算缴纳营业税。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可申请货运自开票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情况下,经市发改委立项审批,可直接利用原有土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单独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确有困难的特殊行业企业,其业务分离后、公司分离前新增分离业务的营业税增长部分,可给予补助扶持。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