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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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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


2004-08-22

教体艺厅〔2004〕6号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加强体育课程建设的需要,为增强大学生体质、提高大学生的健康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我部组织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施行。

  请将施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健全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机制,规范操作,保证核销监管制度的统一执行,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现发你局遵照执行。
一、进口付汇备案是指外汇局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外汇、外贸法规等,对进口付汇贸易背景的初步核查,是事后对进口付汇进行统计监测的必要备案、登记程序。除《规定》第三条第六款外,备案不等于审批,不应影响进口单位的正常进口开证、付汇。
二、境内机构向中资银行申请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一年以下(含一年)远期信用证时,应事先逐笔向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境内机构向中资银行申请开立一年以上远期信用证时,按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中资企业向外资银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时,应事先经外汇局批准并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占用外债指标,事后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外资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时,应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事后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三、进口单位申请办理信用证、托收项下推延付款期限的备案时,应当提供有效、对应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推延的付汇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办理第二次推延。
四、《规定》执行后,先支后收项下转口贸易的贸易真实性通过进口付汇备案进行审核管理。
五、进口付汇备案类别可视贸易类别及结算方式进行多项选择。
六、《规定》第三条第7款所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指货款从国内直接向第三国支付,而进口的货物不运抵境内,运往在境外承揽的承包工程、援外建设等项目。
七、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报关“放行日期”早于付汇日90天以上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由外汇局作真实性审查后,才可凭以付汇。
八、备案表使用有效期,指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到银行凭以开证或付汇的期间,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超过有效期的备案表自行作废,进口单位应及时将其退回有关外汇局注销。
九、进口单位向外汇局报审时,对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报关金额少于对外付汇金额的,进口单位应提供提单、关税及增值税发票等单据。外汇局参考同类进口商品同期国际市场价格进行审核,确认其贸易真实性后,给予核销报审,并对低报金额进行登记。
各分局可视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的监管措施,及时向辖内的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及其他相关单位转发此文,并向进口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附件: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贸易真实性”系指进口单位对外支付的或对外承诺的进口付汇,应当用于国际贸易结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有对应的货物报关进口或以其他方式抵补,且有关凭证真实有效。
进口付汇贸易真实性的审核分事前备案和事后到货报审核查两部分。
第三条 下列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应事前向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证办理开证付汇手续:
1、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备案类别为“不在名录”);
2、付汇后90天(不含90天)以内不能到货报关及超过合同金额15%并超过10万美元以上预付货款的(备案类别为“90天以上到货”);
3、开立信用证后、见单后、提单日后或承兑日后90天以上以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付汇及到期后又推延付汇日期的(备案类别分别为“90天以上信用证”或“90天以上托收”);
4、到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付汇的(备案类别为“异地付汇”);
5、付汇或承诺付汇后,所购货物不运往境内而转卖第三方的(备案类别为“转口贸易”);
6、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7、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后,所购买的物资直接用于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的(备案类别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8、除上述7款外其他采用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第四条 进口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盖有法人章的申请备案说明函及下列单证:
1、信用证项下,提供进口合同、经外汇指定银行加盖业务章确认的90天以上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项下,提供进口合同、银行出示的付款通知书(即D/P、D/A单);
3、汇款项下,提供进口合同、商业发票、提单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4、预付款项下,提供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及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
5、转口贸易项下,提供进出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及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有关收汇证明;
6、代理进口项下,还需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7、信用证、托收项下推延付款期限的,还需提供核销专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8、异地开证付汇的,提供异地分公司设立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委托方与贷款银行或转贷款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协议、外汇局批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文件;
9、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进口单位在付汇地没有分支机构、没有工程项目贷款(含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项目贷款)、没有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等的,均不得办理异地开证付汇类别的备案。
第六条 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经确认的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外汇指定银行凭经确认的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进口单位办理开证或付汇手续。
在办理货到付汇项下的异地付汇备案时,进口单位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出示有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外汇局在备案表上记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编号和金额后,将进口货物报关单退回进口单位。
第七条 在办理信用证、托收项下推延付汇日期的备案时,进口单位应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真实性审核手续。所在地外汇局核实贸易真实性后方可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
第八条 对外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的进口单位必须是对外签定进口协议的买方及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收货人,不得代开信用证或代为付汇。
第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在议付进口货款时,若议付单据中因缺少货权凭证而出现不符点时,银行不得议付;进口单位也不得授权或要求银行议付。
第十条 除货到付汇外,外汇局通过审核、抽查进口单位向外汇局报审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凭证,核查所有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对货到付汇项下的进口付汇,外汇指定银行应对有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查,外汇局可对外汇指定银行的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在办理到货核销报审时,若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与进口付汇额不等时,进口单位须向外汇局逐笔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必要时外汇局可向海关等有关部门发函取证及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备案类别为90天以上信用证、90天以上托收和异地付汇的,进口单位应在备案表上的“预计到货日期”后一个月内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推迟到货期的应提供有关函电及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对备案类别为转口贸易的,外汇局凭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书及进出口发票审核进口付汇贸易真实性。
第十四条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本规定同时适用于保税区企业的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审核,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于经审核,发现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无贸易真实性等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本规定的,外汇局应及时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进口单位,不予办理异地付汇、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和先支后收项下转口贸易付汇的备案;同时外汇局可指定为其办理进口开证、付汇手续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十七条 各外汇局应按月将“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材料、已查实的伪造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单位的材料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


颁 布 部 门 :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 布 日 期 : 2002年04月01日

实 施 日 期 : 2002年04月01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行为,保证招标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

第三条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授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为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和进行公示。招标公告的发布和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指定媒介免费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免费发布的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使用国有投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若选择报纸作为发布媒介,应在发行量大、权威性强、影响面广、受众多的报纸发布。在报纸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在我省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也可以在其它媒介上发布。在多个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为加强监督与管理,我省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的报纸和网络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将发布的招标公告送至《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第九条指定媒介应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四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前要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核实招标公告内容。

第十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指定媒介在收到中标候选人公示文本之日起三日内发布公示公告,发布前要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核实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而不发布和进行公示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
人公示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限
制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可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并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